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5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建[2012]9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551-2692762,0551-2692765。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意见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 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

(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城乡建委委托,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施工许可分级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及日常监督工作(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由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办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劳资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劳资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

(5)专业分包企业已办理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或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6)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劳资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合肥市专业分包合同备

案表》;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进肥备案证书(外市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通过“合肥建设网”登录“信用管理系统”,完善(更新)企业和从业人员及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基本信息不完善的不予受理合同备案。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二)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三)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四)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价、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直接发包通知书是否一致;

(五)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六)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七)专业分包工程是否与《合肥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篇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150713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

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

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 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申请

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

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备案办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第三条规定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5),并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6);不符合受理

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到期换证备案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应当审核其诚信记录,符合要求的,准予换证。

(三)备案公示

行业协会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7)电子证书;并将建材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备案证打印

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备案证》。

第四条 备案提交资料

(一) 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含增补建材产品、表具)应当提交的资料。

1、凡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

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

(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3、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以下建材产品,除提交第2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和建筑节能系统材料产品,提供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2)预拌混凝土产品,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海市绿色环保混凝土搅拌站证明。

(3)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提供生产企业信息表(附件8)。

(4)建筑用天然砂、建筑用天然石、烧结砖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预拌砂浆产品,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6)给水管道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

(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产品,提供住宅排气道图集。

(8)建筑安全玻璃产品,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年度监督合格通知书或年度认证证书保持通知。

(9)再生建材产品,提供再生料在建材产品中使用比例的证明资料。

4、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中文译本加盖公章)、海关进出口检验

检疫证明。

5、取得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供《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二)办理其它相关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资料。

1、办理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上述第

(一)项第3点规定的相关资料。

2、办理企业基本信息及有效期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办理产品注销手续应当提供产品注销申请。

第五条 备案相关规定

(一)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建材备案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社团、企业应用标准。

(三)本市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建材供应商根据备案材料设定的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在到期前、后3个月内,到相关协会办理换证手续;过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建材备案。

篇三: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2010-07-1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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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

二、携带材料

1、总包合同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表)》(一式两份)

注:该表由建设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原件(1份)

2、分包合同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表)》(一式两份)

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填报。

(2)建设工程勘察分包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程序

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

2、核对《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和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是否一致(分包合同不进行核对);

3、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

4、材料有误,补正材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

二、携带材料

1、总包合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2表)》(一式两份)

注:该表由建设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原件(1份)

2、分包合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2表)》(一式两份)

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填报。境外设计单位请国内的合作设计的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登记。

2)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程序

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

2、核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和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是否一致(分

包合同不进行核对);

3、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

4、材料有误,补正材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

二、携带材料

1、总包合同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9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建设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原件(1份)

2、分包合同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9表)》(一式两份)注:该表由总包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分包合同在总包合同备案完成后,方可填报。

2)建设工程勘察或设计分包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程序

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

2、核对《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表》和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是否一致(分包合同不进行核对);

3、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登记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

4、材料有误,补正材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

二、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5表)》(一式两份)

注:该表由建设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三、办理程序

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

2、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登记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登记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

3、材料有误,补正材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

二、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3表)》(一式两份)

注:该表由建设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盖章确认。

2、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副本(1份,加盖骑缝章)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原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核对网上填报的内容与合同副本是否一致;

2、核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和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是否一致;

3、材料正确,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副本上盖骑缝章,留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

4、材料有误,补正材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

二、携带材料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