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管辖法院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6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工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知识。

一、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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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 2009-10-31 19:24:24 阅读106 评论0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不再另行作出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契约”部分共20条,其中只有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其他均适用承揽合同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之标的,系以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达成一定的结果。包括建造房屋、修建漏水屋顶、粉刷油漆、冲洗照片、影印文件、雕刻图章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分别规定在独立的两章中,建设工程合同包

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三种,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除“建没工程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适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正因为二者属同一种性质的合同,才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性质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一般情况而言,履行合同时间长、内容复杂、不宜就某一内容单一计价而采用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实质是复合合同。哪种方式适合采用承包方式,一般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有中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承包合同作为复合合同是由多个合同组成的,如按照施工阶段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按照不同类型划分,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等,按照合同履行阶段划分为总承包合同、专业技术分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来源:大律师网

因实行发作胶葛、无法自行宽和时,合同将会向有的人院提讼(假如合同约好裁定则向约好的裁定机关提起裁定)。受诉法院对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案子是不是具有统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并进行审理的条件,因而,诉讼统辖权直接关系到能否顺畅、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准确与否。本文联系最高公民法院《对于审理胶葛案子适用法令疑问的解说》谈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的诉讼疑问,便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前准确约好胶葛受理机关或在发作胶葛后挑选有统辖权的法院审理案子,然后使得胶葛得以敏捷处理。 一、民事诉讼统辖简介民事诉讼统辖是指断定上下级公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榜首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 中国规则了下列几种统辖:、、指定统辖和移交统辖。 (一)级别统辖级别统辖是指公民法院系统内区别上下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榜首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统辖的断定,在中国立法上首要是以案子的性质、案子的影响的巨细为规范。 中国级别统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公民法院至最高公民法院依法受理榜首审民事案子;二是级别统辖的要点在于区别基层公民法院和中级公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榜首审民事案子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统辖的地域规模越广但实习受理的榜首审民事案子量越小。 (二)地域统辖地域统辖是指断定同级的不一样区域的公民法院受理榜首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地域统辖,包括通常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专属统辖和共同统辖。、通常地域统辖。通常地域统辖是指依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公民法院辖区的从属关系所断定的统辖。该类统辖遵从 就 的准则,即原告申述应到被告一切地的公民法院提出。 2、特别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断定的统辖,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特别地域统辖有以下几种: (1)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地公民法院统辖。 (2)因稳妥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稳妥标的物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3)因收据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收据支付地或许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

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许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5)因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做法地或许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3、协议统辖。协议统辖是指依据两边当事人的约好断定的统辖。在中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协议统辖应当契合下列条件:榜首,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以书面的方法进行约好;第二,只能就合同胶葛进行约好;第三,约好只能对于榜首审法院的统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好;第四,协议统辖法院的规模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统辖不得改变专属统辖和级别统辖。 4、专属统辖。专属统辖是指法令规则某些诉讼标的特别的案子由特定的公民法院统辖。 专属统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统辖的案子,只能由享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统辖,别的法院无权统辖,法令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改变专属统辖。 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适用专属统辖的案子有以下三种: 榜首,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 (三)指定统辖和移交统辖、指定统辖。指定统辖是指上级公民法院在法令规则的景象下,对某个详细的案子,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公民法院予以统辖。 2、移交统辖。移交统辖是指公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受诉公民法院发现自个对该案无统辖权,而将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 二、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决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不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合同法》第269条将建造工程合同的界说为: 建造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造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测、规划、施工合同,因而建

造工程施工合同归于建造工程合同的一种。建造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视点剖析归于,因而

《合同法》第287条规则了建造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则的情况下可适用承包合同的有关规规则。曩昔司法实习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归入房地产胶葛而适用专属统辖,即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这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而最高公民法院《对于审理建造工程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疑问的解说》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动身,对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子的统辖作出了新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别地域统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则的 因合同胶葛提申述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合同实行地公民法院统辖 又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归于特别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合同实做法 加工做法地 ,所以进一步规则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实行地为 施工做法地 。由此看出,最高公民法院以方法清晰废止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统辖。 三、对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 法院统辖及约好裁定的主张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前准确约好胶葛受理机关或在发作胶葛后挑选有统辖权的法院或裁定机关审理案子,有利于胶葛得到敏捷处理。笔者认为,建造工程合同当事人在拟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及发作胶葛时应留意以下几个疑问: 榜首、根据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不再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时约好发作争议时由公民法院统辖或由某一裁定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假如挑选诉讼作为处理争议方法,还能够进一步约好在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挑选统辖法院,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统辖的规则。经最高公民法院同意的江苏省各级公民法院受理榜首审民事胶葛案子级别统辖的规范为: .苏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受理一审案子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公民法院受理一审案子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别的市中级公民法院受理一审案子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公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子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低于上述规范,中级公民法院认为归于在本辖区内有严重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子受理的,在受理前有必要报请省法院同意。 第三,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未而发作胶葛时,法院统辖有特别规则,合同当事人应予恪守。 最高公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对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疑问的定见》第18条规则: 因合同胶葛提申述讼,假如合同没有实习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 ,因而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未实习实行而发作胶葛时,法院统辖有特别规则。当然,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挑选裁定处理胶葛时,则不发作类似疑问,约好的裁定委员会可对胶葛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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