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工程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21  分类: 建设工程合同 手机版

篇一: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管理手册

合同备案编号: 东建合同备案(年份)第 流水号 号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履约管理手册

报建号码: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公章)承包单位 :(公章)

监理单位:

东莞市建设局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手册由监理单位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合同监管”网上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后,打印一份按要求盖章后,在合同备案时一同送市建设局。

二、监理企业按跟踪阶段定期将相关情况网上填报给市建设局,监理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市建设局对发现有不实情况上报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查处,并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局在进行合同跟踪检查时,也将对检查情况记录在册。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履行的任何时间均可单独或联合填写《合同履行其他情况记录表》(见《合同履约管理手册》表-4),进行网上申报,不受工程进度和人员签字齐全的限制。

四、监理、监督检查人员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次或者针对不同合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涉及或未检查的事项可空置不填。

五、监理、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在手册上,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监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合同价款支付履约行为的指导,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临近竣工验收时,提示和督促发、承包双方提前进行竣工结算的相关工作,以确保竣工结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七、监督管理人员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认真总结,提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反馈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表-3-1 合同履行阶段跟踪管理记录表

(第一次合同跟踪)

篇二: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服务协议新版[1]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

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东莞市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蔡维梁

地址: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管理区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廖浩东

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东莞林发电子有限公司厂房一、宿舍C、宿舍D

二、 工程地点: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管理区

三、 工程规模:19007.24 ㎡

四、 工程幢数:3幢

五、 建设单位:东莞林发电子有限公司

甲方为了加强在建工地管理力度,租用乙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对在

建工地的现场施工进行视频监控。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

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1视频监控系统:乙方提供的基于宽带网的图像远程监控、传输、存储及

管理的系统。

第二条 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视频监控系统”,用于附表一所列甲方在建工地的视

频监控,每万平方米至少安装两个监控点。

2.2、所有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的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

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对在建工地的视频监控需求,应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

乙方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开通视频监控业务的数量、准确的接入地点、开通时

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2、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租用业务,未经

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第2.1条约定用途以

外的其他用途。

3.1.3、甲方应在每月月底之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业务使用费。

3.1.4、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接入线路路由确认、供电路由、塔吊上施工配合、监控范围的确认、安装场地准

备等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协调工作。

3.1.5、甲方负责提供安装视频监控业务所需稳定电压的220v接电端子,

并承担视频监控前端设备所需用电的电费,同时保证视频监控点24小时供电,

如因供电原因造成视频监控不能正常显示由甲方负责处理。

3.1.6、甲方有权利和义务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工地现场施工时的人身安全

保障。

3.1.7、甲方需要对视频监控点迁移或需变动视频监控点的路由(包括电源

线和信号线的路由,如升高塔吊等)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的形式向电信

提出迁移变更申请,不能擅自改动或拆除有关线路和设备,否则按附件价格清单

进行赔补。

3.1.8、甲方承担视频监控前端设备及工地内接入线路的防盗及安全防护工

作,对于发生视频监控设备及线路的被盗及人为损坏,由甲方按附件设备价格标

准赔偿相应的损失。

3.1.9、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提供专项工地视频监控设计图纸,其中

涉及图纸要求有专门供电点的标示,同时,乙方需提供供电点的取点位置、工地

信号线布防安排(如:是否需要套管等)相关安装要求。

3.1.10、甲方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

为该业务按时开通。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后二十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的开通工作。在暂未具备资源的情况下,乙方有责

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业务。

3.2.2、乙方负责对项目进行总调度,并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进

行监督检查。

3.2.3、乙方负责组织对业务全程连接、调通,制定工程计划并组织相关单

位进行施工。

3.2.4、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对出租的线

路、设备进行维护。

3.2.5、乙方对甲方租用的设备和线路定期进行巡检(如设备的清洁等),

频率为每月一次。

3.2.6、乙方负责全程处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所租用的“视频监控”业务过

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

第四条 项目费用及付费方式

4.1、月租费为1000元/路(每一个摄像头算一路),共__3__路,合共__3000__

元,每月租费挂靠电话号码或银行帐户缴费。新装竣工的首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

算。

4.2、甲方使用的视频监控业务在本工地内的迁移费用为500元/路(每一个

摄像头算一路),共___/__路,合共____/___元。

4.3、每调通该业务的一路监控点,即开始启动收取该路的月租费用。

4.4、对于一次性费用(如迁移费等),甲方可在申请的业务竣工时一次性付

清或挂靠在缴费电话号码、或挂靠在银行帐户中与月使用费一起收取。

4.5、甲方一次性费用的缴费方式为:

4.5.1、[ / ] 在申请的业务开通时一次性付清。

4.5.2、[ √ ] 在申请的业务开通当月挂靠在缴费电话号码中进行缴费。

4.5.3、[ / ] 在申请的业务开通当月挂靠在银行帐户中进行缴费。

4.6、甲方月租费用的缴费方式为:

4.6.1、[ √ ]电话缴费,缴费电话为:81522106、81522153、81522459。

4.6.2、[ / ]银行帐户缴费,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业务的退租

5.1、合同到期后,若甲方退租“视频监控”业务,应至少提前三十(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发出的业务终止单所规定的时间

(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30)日)为准。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退租当月租金按实

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六条 视频监控业务的开通

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线路全程测通、设备正常工作。

第七条 产权归属

乙方投资建设的资产(包括视频监控设备、线路、立杆等)产权归乙方所

有,甲方只拥有合同期间的使用权,如果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收回。

第八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8.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合同,

维护双方权益。

8.2、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业

务正常使用。

8.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

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第九条 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

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

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1.3条将租用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将租用

业务用于本合同第2.1条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

常的租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取月租费两倍的违约金。

10.3、甲方若在合同到期前单方面终止合同,则仍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

期的月使用费。

10.4、如甲方逾期付费,甲方在向乙方补交使用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

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电信业务使用费超过三十日,乙方

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0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则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到甲方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并向乙方提出书面的继续租用

篇三:东莞市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办法

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施工、监理承包商(以下统称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并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工人工资。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六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按照合同签订内容实行日常分阶段和最终单项合同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

一、分阶段评价是按照合同工期实行三个阶段的日常承包商履约评价。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第一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基础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主体验评;第三个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工程规模为单栋工程的,应按该栋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出阶段评价结论。房屋建筑工程合同工程规模为多栋工程的,应按每栋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

出阶段评价结论。

市政道路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路基施工(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东莞建设工程合同)并验评;

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路面施工并验评;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桥梁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桥梁桩基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桥梁墩台及桥跨承重结构施工并验评;

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给排水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1/3管道铺设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2/3管道铺设施工并验评;

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第一阶段为施工准备阶段到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并验评;第二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并验评;第三阶段为工程进行到完成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二、最终单项合同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应按该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情况,分别作出评价结论。

第七条 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从项目机构人员到位、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从项目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最终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履约评价是根据各单栋工

程或单项合同工程的第一至三阶段得分的综合平均分,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期履约、质量履约、造价履约等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具体详见《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

第八条 承包商的履约评价是由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对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对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履约行为的具体评价。

评价单位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条 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按工程进度、建设规模和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分阶段或最终评价承包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履约行为。

一、评价单位应当按照三个阶段给出单栋工程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以下简称阶段评分表)。

二、评价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出具《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书),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的履约评价结论。

第十条 《评价报告书》给出的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结论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良好”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50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合格”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20分”;

履约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扣“50分”。

对评价单位按照三个阶段给出的《阶段评分表》在“65分”以下(不含65分)的,每个阶段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扣“10”分处理;在“65分”以上(含65分)的,每个阶段的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10”分处理。

第十一条 凡单项合同工程的施工(监理)承包商在合同计划完成时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验收时间为准,并不迟于施工合同签订的计划完成时间)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信用分值加“100”分。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应当在出具《阶段评分表》后2个工作日向市住建局四号办事窗口提交《阶段评分表》原件;市住建局收到后即时按照本办法的第九条规定进行信用分值记分,同步对外公示。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市住建局提交评价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出具的《阶段评分表》复印件和《评价报告书》原件;市住建局在通过办结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同步进行信用分值记分,同步对外公示。

评价单位在向市住建局提交《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时,应当将评分表、报告书抄送被评价对象。

第十三条 承包商对评价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市住建局信用分值记分公示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提出书面申诉报告(附评价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或《评价报告书》、相关申诉材料);规划建设办(局)应在收到申诉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承包商履约评价申诉调查表》并提交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对申诉结论进行复核后3个工作日内给出

书面回复,同时对需要撤销或变更的扣分或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十四条 承包商对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提出书面报告(附建设单位出具的《阶段评分表》,对不能出具的需说明理由);规划建设办(局)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申请人。对经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处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凡未完工的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日常分阶段和最终单项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提交《阶段评分表》、《评价报告书》。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承包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凡向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办(局)、市住建局提出工人工资、合同纠纷调解的,均需按规定提交《阶段评分表》。

附件:1、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2、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

3、《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

书》

4、《承包商履约评价申诉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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