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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察建议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7  分类: 建议书 手机版

篇一:公司效能监察建议书

篇一:效能监察建议书

xxxx

监察建议书

xxxxxx:

xx对你单位xxxxx

进行效能监察。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在xxxxx的情况下,存在xxxx,针对此情况,建议你

单位制定《xxxxxx》,望你单位密切配合,给予支持。

请你单位于201x

年x月xx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本部门。

xxxxxxx

二o一x年x月x

本监察建议书一式(两)份

xxxxxx201x年x月x日印发 (xxx)监字第xx号

篇二:效能监察的发现、建议、决定、报告

6.

效能监察发现、建议、决定与报告

6.1本章目的

效能监察的工作结

果包括效能监察发现、建议、决定与报告,是监察部门督促监察对象改进的重要依据,本章

目的告诉我们在效能监察实施过程中怎样形成效能监察发现、建议、决定与报告。

6.2本章概述

效能监察对象实施

现场检查,对其中的关键过程、环节进行穿行测试,对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符合性、有效

性、适宜性进行测试验证后,要将收集到的监察活动证据与监察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内部

规章制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形成效能监察发现。在此基础上提出效能监察建议、决定,并

最终形成效能监察报告。 但效能监察发现如何提出,效能监察发现报告由谁提出、编写、有

哪些要求?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内容有哪些,要经过什么过程和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效能监察报告的内容有哪些,报告的编写有什么要求?这些都将在本章中得到阐述,以期能

规范和指导效能监察发现报告的编写、效能监察建议与决定的过程和提出、效能监察报告的

编写。

6.3 效能监察发现

6.3.1效能监察发

现分类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效能监察发现就是将收集到的监察证据对照监察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评价的结果。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效能监察发现分为三大类:合格、

不合格、待定项。

1、合格

所谓合格,就是效

能监察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行为实施过程和结果都满足内部控制充分性、符合性、有效性、

适宜性的情形。也就是说其现存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了效能监察对象业务循环活动的整个过

程、目标,完全满足内部控制预期的要求,行为的实施过程完全按照内部体系文件和监督部

门的要求运行,实施的结果完全达到了内部控制预期的目标,现存的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成

本实现了内部控制预期的经济性目标要求。

2、不合格

所谓不合格,就是

效能监察对象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行为实施过程和结果没有满足内部控制充分性、符合性、

有效性、适宜性的情形。也就是说其现存的内部控制体系没有完全覆盖效能监察对象业务循

环活动的整个过程、目标,没有完全满足内部控制预期的要求,行为的实施过程没有完全按

照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和监察部门的要求运行,实施的结果没有完全达到内部控制预期的目标,

运行成本没有实现内部控制预期的经济性目标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种“不合格”

的情况,在实际运用中能够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实施,我们将“不合格”又分为三种类型,即

体系性不合格、循环性不合格、效果性不合格。

(1)体系性不合格。就是指效能监察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措施、岗位人员设臵、

岗位职责划分,与企业内部控制要求和监察要求(准则)相比,其制度存在缺陷,关键过程

不受控制或不够充分,内部控制实际业务流程繁琐,不符合效率原则。

(2)遵循性不合格。

指受效能监察单位/部门实际业务活动过程不符合其自身内部控制文件规定和监督要求。

(3)效果性不合格。

指的是实际业务活动实施的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损害了企业利益。

3、待定项

所谓待定项,就是

指在效能监察活动现场实施过程中,由于效能监察对象的人员变动、资料遗失等原因导致证

据不足,已有的证据不能确定其内部控制体系、行为实施过程与结果是否满足内部控制充分

性、符合性、有效性、适宜性要求,这时就只能作为效能监察待定项。

待定项作为一种效

能监察发现,一般不在效能监察发现报告中提出,而是在效能监察报告起草完成之前,效能

监察执行小组人员提出待定项确认截止日期,由效能监察对象在截止日期之前将未获得的证

据材料提供给效能监察执行组长确认,逾期或提供的证据仍不能证明是否合格的,视为不合

格,并追加效能监察发现报告,在后面的建议、决定和效能监察报告中体现。

6.3.2效能监察发

现报告

1、效能监察发现的

提出

前面我们讲了效能监察的发现分三种,合格、不合格、待定项。对效能监察发现为“合格”

的效能监察发现报告的提出,是针对其业务循环提出,即在其业务循环整个业务过程与结果

都符合内部控制要求与预期目标时提出,一般不在具体的整个效能监察点上提出。因为具体

的某一个点,不能完全反映其业务循环整个过程与结果,此时不能以点代面,以偏概全。

对效能监察发现为

“不合格”的效能监察发现报告的提出既可以针对业务循环,也可以针对效能监察点,即在

业务循环整个业务过程措施不适宜,或业务循环的某个关键过程、环节的实施及结果不符合

内部控制要求与预期目标时均可以提出。

对于“待定项”,前

面已经讲了,一般不在效能监察发现报告中提出。

2、效能监察发现报

告的编写

由于效能监察发现

是效能监察小组成员在现场实施过程中的发现事项,因而效能监察发现报告一般由效能监察

员编写,更能反映出检查中全面的、真实的情况。

效能监察发现报告

一般预先设计为表格形式。表格内栏目内容应主要包括:本次效能监察的对象,受监察的单

位部门及其负责人是谁,效能监察员有哪些,开展此项效能监察的依据有哪些,效能监察发

现事实的描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发现中的不符合项的具体分类,采取什么措施,产生不符合

项的原因分析。也可以增设整改措施完成情况,整改措施复查与验证的情况。整改措施完成

情况由受监察单位/部门

负责人在实施效能监察复查与验证前填写并签名,整改措施复查与验证情况由实施验证的效

能监察人员填写并签名。

编制填写效能监察

发现报告应当注意:事实描述要客观、全面,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何人执行、何人复核、

何人审批,产生了什么结果及相关细节,如编号、文件、记录、名称、数量、金额等均应写

入;对事实与内部控制体系文件要求、监督部门要求、预期目标等是符合、不符合、还是待

定项,进行恰当定性,对不符合要区分是哪种不符合;监察依据具体是效能监察体系文件、

法律法规、内部控制文件以及监察部门的监督要求中的哪一种或几种;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分

析要透彻,真正能抓住本质,弄清哪是主要原因,哪是次要原因;效能监察发现的证据要具

体、明确,能说明效能监察发现的事实,一般作为效能监察发现报告的附件,在提交效能监

察发现报告时一并提交给效能监察执行组长。

6.3.3效能监察发

现汇总分析

在效能监察员提交

效能监察发现报告后,效能监察小组要召开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效监察发现情况,把所有发

现做成汇总表,并进行分析,指出效能监察对象整体内部控制情况、优缺点,并作出效能监

察对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总体上是好,基本上好,还是问题较多,有待切实改进等结论性意

见。

效能监察小组内部

会议仅限小组成员参加,在小组会上,集中效能监察发现的信息,尤其是各种不合格信息。

由小组成员汇报效能监察发现并对关键的信息进行确认。对提出的各项不合格进行逐项评

篇三:效能监察建议决定书格式

效能

监察建议/决定书

工作组组长:

篇四:效能监察建议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校稿4

江西省医药学纪委

效能监察建议书

(一式两份)

篇五:效 能 监 察 建 议 书

能 监 察 建 议 书(式样)

( )监建字第

关于xx(单位名称)xx问题的监察建议

x x x:

目的基本情况

发现问题的事实

察建议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落款(监察机关名称)

xx

主题词:监察 (建议内容) (姓名或名称)

建议 第一部份:导语。 第二部份:监察项第三部份:监察中第四部份:提出监第五部份:结束语。 年x月x日 抄送:xx(单位)。

篇二:行政监察学

行政监察学

一. 名词解释

1. 行政监察:它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或政府通过所属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的综合性监督检查。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与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与调整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活动以及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后果的补救。

3. 行政纪律:行政纪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各方面、各环节的行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4. 分级管辖制度:及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监察对象的直接行政隶属关系,对监察对象实行分工监察。

5. 责任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6. 行政责任:狭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由于不履行、不承担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7. 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全过程,以及某一阶段各种行政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

8. 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 简答题

1. 中国历史上监督监察制度的特点?

a. 监察监督的总目的不是伸张民权,而是维护君权,限制官权,是一种自上而下层层监督的体系;

b. 垂直指挥下的监察监督权独立,不受行政管辖;

c. 靠老天爷来监察监督皇帝;

d. 破换监察监督制度的正是皇帝本人。

2. 我国行政监察的功能有哪些?

a. 反对腐败,维护廉政;

b. 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

c. 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3.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

a. 行政监察机关的检查权和调查权;

b. 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权;

c. 行政处分权;

d. 监察权的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和制约(外部和内部)。

4.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a. 过则法定原则;

b. 过惩相适应的原则;

c. 责无旁贷原则;

d. 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5. 我国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a.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b.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c. 坚持保障信访人民的权利原则;

d. 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原则;

e. 坚持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的原则。

6. 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

a. 案件调查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b. 做仔细的调查核实工作;

c. 依据行政纪律规定对问题作出合乎实际的正确处理意见;

d. 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改善行政管理。

7. 行政效能监察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a.监督作用 b.保证作用 c.预防作用 d.调节作用 e.反馈作用

三.论述题

8. 1.试述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a.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原则;

b.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

c.法律政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d.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公开性原则;

f.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原则;

2.试述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

a.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b.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c.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d.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道德作风素质

a.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b.关心群众,依靠群众;

c.严肃务实,艰苦奋斗;

d.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三).业务技术素质

a.较强的洞察和判断能力;

b.过硬的调查研究本领;

c.较丰富的行政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d.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

(四).文化智能素质

a.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

b.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

c.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d.要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

3.试述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思路?

a.执法监察工作的着眼点必须放在加强集中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b. 执法监察必须把握主观方向,把重点放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上; c. 执法监察必须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来进行; d. 执法监察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来展开。

4.试述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方式?

a.列席与召集会议的方式;

b.查阅、复制与扣留、封存文件、资料等方式;

c.要求或责令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方式;

d.责令停止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方式;

e.查询银行存款和依法冻结方式;

f.要求暂停公务活动或职务方式;

g.罚没的方式;

h.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方式;

i.发出《监察建议书》的方式;

j.移送司法机关的方式。

篇三:效能监察制度

效能监察制度

第一章 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察。通过效能监察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及管理效能,在提高集团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条 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改善公司内部管理,加强监督制约,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形成廉洁高效的企业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教育与预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廉政与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监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党政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监察对象应当自觉地、主动地接受监察。

第二节 效能监察的范围、内容

第六条 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公司所属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 效能监察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人、财、物”的各个方面和“产、供、销”的每个环节。

第八条 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政工作部署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尽职尽责,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与集团、公司党政保持一致;有无贯彻执行不力,虚以应付,敷衍了事,消极抵制,拖着不办的现象;有无搞

什么是监察建议书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行其是的行为。

第九条 对经营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经营目标是否实现。在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中是否执行了资质资信调查制度、合同审签制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条 对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采购设备、物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设备、物资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是否有规避招标或超计划采购造成大量积压的现象,闲置设备和废旧物资处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公司产品的销售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销售方面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债权的形成及回收是否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有无内外勾结、损公肥私、侵占企业利益现象。

第十二条 对重点工程、技改项目、新建和改建工程等投资项目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是否按招标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进行了招投标,是否按照设计及工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了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对竣工工程进行了严格的验收和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对企业改制、破产重组、重大改革举措的实施过程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改革方案的制定、资产评估、资产重组、政策性破产、人员分流安置等能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稳定。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是否落实,相关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对工资奖金(含各种单项奖励)分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工资政策,工资奖金分配是否公开、公正,是否存在截留工资、奖金和侵占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是否坚持了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是否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有无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问题。

第十七条 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健全了职代会制度,落实了职代会各项职权;是否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鉴定、管理、兑现集体合同;是否健全和实施了厂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对上级统一安排和领导交办及监察范围的其它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节 效能监察的程序、方法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效能监察实施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和事后改进性监察。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清问题,找出原因;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一)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立项,通知被监察单位,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查清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立项项目进行效能监察,通过查阅账目、记录、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落实责任。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分清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或主要领导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四)提出建议。对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监察建议书》,经领导批准后,向监察对象下达《监察决定书》。监察对象在接到《监察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在10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经纪检监察部门重新研究决定,报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必须执行,并报执行结果。

(五)终结报告。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督促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措施,写出终结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立项的依据、查明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责任、处理意见,整改管理的措施等。

(六)立卷归档。卷内材料包括:效能监察立项报告;效能监察立项表;效能监察方案;监察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及执行情况;有关人员的奖惩决定;终结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节 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总经理任组长,纪委书记、总经济师任副组长;成员有纪检监察、人事企管、财务、设备、供应、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立项报告、监察方案的审批,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监察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检查指导各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和分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检查监察对象在管理中的问题,帮助制定改进的措施,保证监察决定的执行,完成所负责的效能监察任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干扰阻挠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执行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 奖惩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对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使用和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改革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使公司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对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对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的,挽回经济损失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监察对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贻误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失职渎职的;对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奖励按公司绩效考核责任书规定兑现。

第六节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股份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 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预算、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验收、审计、结算等全过程,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改造、装饰、修缮、拆除等。本细则不适用于日常检修、零星维修和更换填充材料等项目。

第二节 项目监督

第四条 公司成立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督。公司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由纪委统一领导。

第五条 集团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及检查工作。

第六条 集团工程审计、安全环保、消防、财务、工程管理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标后施工、资金结算、安评验收、环评验收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节 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第八条 公司内部能施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车间下发施工任务通知单,同时将通知单的复印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需要办理其他施工手续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相关手续报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司确实没有能力承接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委需要招标的由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机构组织。参加人员为: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具体操作规则如下:

(一)施工项目经批准后,按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二)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评标结束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将招标过程资料,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质量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聘请专业工程监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施工合同范围之外工程量增减的签证,签证复印件由项目管理部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如发生预算外开支,必须实行施工负责人、甲方代表、项目管理部门领导会签制度,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竣工时,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参加人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上签字。涉及外部整体验收的工程项目,要做好与上级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承接后,施工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有转包者,由监管小组负责调查处理,取消该承包单位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施工进度款的拨付,手续不全者不予付款。

第十五条 改造、修缮等技改技措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实施方案,涉及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购销行为和管理程序,杜绝经济活动中的不廉洁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切实有效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监督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和加强管理,促进干部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廉洁从业的指导思想,切实发挥控制、监督、约束作用。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下进行,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协调配合,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形成整体合力。

公司成立物资采购及产品销售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全面负责采购及销售监管方面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监管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小组在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年度综合计划中大宗原燃材料的专项计划,其它材料采购计划,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产品销售计划,以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大宗原燃材料及其它材料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供应部门;设备、备品备件采购的业务主办单位为设备部门;产品销售的业务主办单位为销售部门。

第六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和供应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的质量检验由采购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七条 基建工程所用材料,根据合同,由工程建设单位或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单位和人员办理相关采购业务必须按细则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大宗原燃材料、其它材料和设备、备品备件采购中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有建议权直至否决权。行使否决权时须经监管小组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报公司领导班子批准。

第三节 监管程序及操作规则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