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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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无效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6  分类: 建筑合同 手机版

篇一: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1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建筑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得更加繁荣。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比如,因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建筑物质量低下或工程无法继续下去的现象就时有发生。而每一项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影响巨大。因此,当事人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阐述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希望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签订建

设工程合同时能予以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指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定当然适用,具体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情形有以下数种:

一、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书。具体来讲,上述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方可从事建筑活动:

1、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指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出资人实际缴纳的并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数额。比如,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监理甲级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乙级单位不少于50万元,丙级单位不少于10万元。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这里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建筑师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监理工程师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并且该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同所在单位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比如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同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所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这是对技术装备的要求,不同的建筑活动,必须要有相应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

是一个灵活性的规定。但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无权作出另外的规定。

二、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一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又划分为若干等级。勘察单位的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

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上述企业和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也就是说不能超越有关部门核定的等级范围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比如: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获得劳务分包资

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承包人具备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至于建设项目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并且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则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可不认定是无效合同。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

建设工程合同仍应为无效合同。

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以外,必须依法依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工程建设项目如符合《规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则应为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规定,对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如果发包人直接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并且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一般不以建筑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此原则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无效的。我国《建筑法》第三章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作了一般规定,而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等部门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则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比如: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等等。

四、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的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的行为。转包工程的行为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有损发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造成建设市场混乱,因此法律、法规对此行为明令禁止。比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

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也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因而,建设工程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

五、违反有关分包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的分包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的分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除非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同意;2、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3、第三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第三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分包行为都是无效的,具体来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总包合同未约定分包又未经发包人同意的;2、承包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3、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4、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但劳务作业除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六、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目前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因此仍具有一定的计划性,特别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计划性更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工程,如一些大型的交通、水利、工厂、移民安置的建设等等,这些工程的特点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因此在确定工程的建设上和订立合同的程序上要求更严格。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七、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

所谓“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申领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求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另一个条件是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应

为无效。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的规定,如果发包人经审查已被批准用地,且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一般不以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如果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

设工程合同已经被批准并已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另外,根据该《暂行意见》规定,如果在诉讼的审理期间,补办上述相关手续的,应确认建设工程

合同有效。

八、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设周期较长,对质量的要求也很高,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件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会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则不利于工程的正常施工,不利于解决纠纷。另外,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也需要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则不能有效成立。但是,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如不具备上述

条件,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九、关于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挂靠行为指建筑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等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四种: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承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承包资格的

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十、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与另一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

原则与自愿原则,并且损害国家利益,应当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仍然故意实施的,该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工程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非法的目的;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

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凡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比如以搞封建迷信为目的,为建造庙堂、宗祠的建设工程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无效合同。上述无效建设工程合同1——9种情形基本上都

属于这一类型。

十一、关于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于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的问题,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

律师界、建筑界,甚至司法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许多不同甚至对立的看法。

对此问题,现在有两个文件作了规定。一是1996年6月,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规定,建设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手段承揽工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意见》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带资、

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只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为无效。本人认为,1996年6月两部一委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属于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力很弱,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对带资、垫资承包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最多只

能认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含有的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上数种。实践当中,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但极易给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极易在一定范围内给社会公共秩序、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时,一定要

慎重,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签订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篇二:建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 唐青林 ]——(2010-8-15) / 已阅14265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唐青林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所谓“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所谓“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所谓“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并非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不论项目大小一律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2)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凡是根据上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数种中标无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出现中标无效的

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我国合同法对于转包和分包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为了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无效。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

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在建筑市场,一些没有资质的企业为了在建筑市场“分一杯羹”,自身又没有合法的资质,于是出现了“挂靠”、借用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现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凡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无效。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建筑合同无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

篇三: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挂靠的;违法分包的;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以及转包的,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详细介绍。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二)挂靠

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

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

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

1、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2、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三)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2、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四)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1、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

2、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3、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五)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醒: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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