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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论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1  分类: 经济论文 手机版

篇一:市场经济学论文

市场经济下中国的经济问题和经济地位

赵红博中国矿业大学 2011届研究生ZS11280027

摘要:改革开放后,中国在邓小平的经济改革开放的政策下,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而如果已经此政策在中国已有30余年,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止2010年中国的GDP397983亿元,超过日本的GDP:366377亿元跃居世界第二的位置,并且和龙头老大美国的距离再次拉近。中国算得上是经济大国,而中国的经济地位没有因为GDP而跃居第二而随之上升;中国的经济在短短的时间这样飞速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的经济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放任不管,必然导致今后经济增速放缓,亦有可能发生像美国一样的次贷危机。中国需要发现自己的经济问题,并且在惊人的GDP下找到自己的定位。

关键词:中国市场经济 经济问题 经济地位

1.2010中国成为经济大国非经济强国

2010年中国经济发展历经波折,国家统计局用数据做出总结:201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397983亿元,增速为10.3%,比去年加快1.1%,消费价格指数(CPI)涨了3.3%。

随后的日本政府公开承认,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GDP)已经被中国超越。这就意味着,日本将保持了40多年的“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位置让给了中国。尽管全年经济数据还未浮现,但许多声音都已经百分之百地下了中日经济地位逆转的定论,分析人士将这一进展形容为中国飞速崛起成为世界大国的里程碑。伦敦大学经济学教授孙来祥指出,实际上中国经济目前最应该关注的,不是规模超了谁,速度升了还是降了,而是它的环境代价、人文代价和社会代价。可以说,中国的新成果是令人喜忧参半的,因为第二大经济体并不等于第二大经济强国。

中国作为经济大国而不是经济强国的原因在于依靠庞大人口的低廉劳动力、以来出口和产业结构技术含量低,中国人很自豪地自称是世界工厂,诚然,世界各地都能找到印着“made in China”的商品,但是我们也发现高端产业却鲜有国货的踪迹,比如计算机,电子、数码产品和汽车、飞机等需要高技术且高利润的电子、重工行业中国都一直处在进口而非出口的地位,由此可见,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是建立在劳动人口多,人工成本低的基础上,以此,象纺织行业或低端产品的出口才显得有利可图,可是这绝非一个国家经济强盛的表现,要成为一个经济强国首先在于国民收入和国内市场的消(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范 文 网:现代市场经济论文)费水准,把国家GDP的合理地分配到国民的收入中去,使国民拥有足够的购买力去促进市场,发展民族企业的规模,这是日本在战后迅速崛起的原因,同样,每个想成为经济强国的国家都不可避免的要发展国内市场,让老百姓更富裕,物质生活更丰富而不是榨干国民的每一分血汗钱来提升企业和国家收入才是健康、可持续的经济强国之路,其次对外,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端技术和应用性的产品,如同韩国有三星、现代,日本有三菱、sony 一样使国家的工业力和生产力处于高新技术的推动下,才能缔造真正的经济强国。

2.发展中的中国的经济问题

一个想要保持健康的经济体系,就应该如同人体一样,有着各种衡量健康的客观指标就像光称体重并小能说明个人健康强壮样,光看一看个经济体的GDP也小能说明个经济体系的健康与强大,而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来,唯GDP论显然把大多数的中国人带入了认识与发展误区。—只要国家的GDP上去了,这个国家的经济就强大了,国力就强大了,事实是这样的吗?这种认识的荒谬之处,就好像说个百公斤级的肥胖症患者在拳击台上完全和个百公斤级的职业拳手有着同样的战斗力。脂肪与肌肉是两个小同的概念,脂肪是一个人体内部循环不畅的代表,另一个却是力量与敏捷的代表。同样的百公斤,完全有不同的含义。GDP也一样,如果不解析GDP的构成,我们同样无法从个简单而空洞的GDP数据推导出个国家地经济体系是否健康与强大的结论。这本是经济学界的个常识性的认识,然而让人震惊的是,就是这样个简单地常识,在中国国内,长久以来。却被大多数对国家各项宏观政策有着巨大影响力的‘主流’经济学家所刻意掩盖与无视,甚至曲解。排这些主流经济学家在学术上地无知这样个荒谬的推论,那么这些主流经济学家刻意这样做的原囚,如果不是有着别的隐蔽的利益动机,那就非常的耐人寻味了。而当我们在解析中国的GDP所代表的中国经济高增长背后意义地时候,虽然我们在感情上不想用‘穷途日末’这样的形容词,但实际上。毫小夸张的说,中国经济走到今天。己经到了这种时候,或许这个词还小足以形容中国经济今日所处的险恶境地。

2.1中国经济问题不在速度而在质量。

姚景源分析认为控总量是因为中国经济现在的主要问题不在速度而在质量。稳物价,首先要加大短缺商品的供给力度;其次要适当运用国际贸易方式,包括增加国内紧缺商品进日或者抑制国内紧缺商品出口;第二是把握政府能够控制的部分价格的变动程度。对于调结构而言,就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一方面抑制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行业的自日过快发展,另一方面确保农业、牧业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促平衡就是要做到国际收支平衡,比如优化出日产品结构以及扩大部分产品进日等。

2.2中国经济问题的核心是人口问题

人口问题是我们而临的严峻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8年底我国人口为12. 48亿。现如今已超过13亿。据权威人士预测,21世纪二三十年代将达到15亿,21世纪中叶将可能达到16、17亿。在我国,人口问题不仅与社会政治问题、环境发展问题、教育文化问题等紧密相联,而且最直接、最明显地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无时无刻不而对人口太多的压力和困境。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口问题是中国经济的核心问题。

2.3中国经济问题的根源是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大。

收入分配及相关问题引起与会者的较多关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王玲提出,经济全球化在带来全球生产力快速发展、财富大幅增加的同时,也带来了则富高度集中和贫富悬殊加剧的矛盾。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随之而来的一些发达国家过度举债、社会消费持续低迷等问题,是这一矛盾的现实表现。这警示我们,一定要在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重视研究解决经济结构失衡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问题,增强发展的包容性和可持续性。中国社会科学邀顾问刘国光认为,日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核心问题是居民收入低、收入差距大。居民收入低的卞要原因并不在于政府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或者所谓“宏观税负”过高。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宏观税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同发展中国家

相比也不高。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政府承担的民生建设、公共福利和收入再分配等任务越来越重,则政收支压力很大。所以,日前我国的宏观税负问题主要不在于政府收入占比的高低,而在于财政收支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通过则政收支的运作既实现国富与民富的良胜交融,又推动民富由“先富”向“共富”的转化。应改变则政收入上中低收入者负担偏重、则政支出上用于社会民生和公共福利方面开支偏低的状况,增强则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2.4中国经济问题不能解决原因是在分析过程中存在障碍。

经济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真实的经济数据、宽松的学术环境与科学的研究态度对于分析中国经济问题非常重要。多年来学者对我国学术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经济研究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指标体系和行业中统计指标所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一些有益探讨。在此将科学研究中国经济问题的困难归纳为三个方面,就有助于问题的角罕决。 一、分析中国经济问题缺乏关键指标、合适指标与公开指标。二、分析中国经济问题的数据缺乏可信度。三、科学分析中国经济问题需要胆识。

2.5中国经济问题在银行和地产

2008年是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超发货币,带来的后果就是经济过热,通胀上升快,从2010年开始这种副作用起来之后,就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日前我觉得还没有解决。只要这个问题还在,牛市就较难出现。即使你经济数据很好,牛市的可能性也不大。货币政策仅仅是希望解决这个问题,但仅仅货币政策是无法解决的。央行为了应对自己的通胀,必然是紧缩货币,紧缩货币导致了整个社会资金的配置出现紊乱,实体经济的市场合理利率可能会在15% -20%资金不可能流向股票市场,这些都是一环扣一环的。

而房地产导致财富积聚到少数房产富豪手里无法进行再分配,经济环节无法流通,人民无钱消费,中国经济更加依赖外资和出口,恶性循环,与此同时在网上散布言论,先可以买小房,将来买大房,消费观念不成熟之类的论调,导致现阶段生活水平是下降。人民的生存压力增大。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诸多的经济问题,存在于宏观也存在于微观,我们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我们需要改革来结束这种大而不强的经济增长方式。中国需要通过体制改革和观念的变化,让经济大国成为经济强国。上述的经济问题,出自各位经济学家的观点。

3.中国市场经济在世界中的地位

2004年4月14日,新西兰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004年6月3日,美卜}裁定中国未达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004年6月29日,欧燥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2004年9月5日,东燥十国正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004年12月15日,巴基斯坦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004年,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疑是世界关注的经济焦点之一。从年初到年末,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阐释、分析、争论、预测、辩驳,沸沸扬扬见诸于媒体,使这个木来带有专业化色彩的话题变成了众人铃知的社会焦点问题。2004年中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道路上取得了突破,也遭遇了沉重的打击。加入WTO二年来,随着中国贸易总量的迅速增长,中外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呈加剧之势,}玉}际上针对“中国造”产品反倾销诉讼此起彼伏,市场经济地位成为长

期困扰中卜}企业扩大发展的拦路虎。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既是国际经贸界的热点问题,又是事关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问题。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欧美等国的态度作分析,既要做好主要发达国家的工作,又要把改革开放推向深化,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2004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为热点议题。2004年5月29日,中国和马来西亚发表联合公报,马来西亚宣布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是继新西兰和新加坡之后,近期第二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但时隔不久,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在午间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对外公布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的结论:由于中国在四个方面尚未达标,现阶段欧盟无法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令人更为关注的是不久前美国的态度。在欧盟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正式表态之前,6月3日在美国商务部礼堂举行了一场历时5个小时的听证会,主题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坐在评判桌前的9名委员来自美国商务部、贸易代表办公室、国务院、财政部、劳工部,多为副部长或助理部长。11名陈述人中有10名来自美国,包括国会议员,律师以及钢铁、家具、造纸、炊具、纺织、铸造等产业协会和企业的代表,还有一直对中国的发展存有戒心的劳联—产联代表。这些人的基调只有一个:虽然目前中国改革发展很快,但仍未符合美国衡量市场经济的6项标准,因此不能承认和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目前多数发达国家还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己经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木文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判定标准谈起,对目前国内外学者和研究机构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评价和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归纳和评述,井利用`}s济自由度”这个重要的国际指标分析我国市场经济现状及其与俄罗斯相比较的差别,各种指标都显小我国目前己经基木达到了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理应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

随着中国产品不断在国际市场遭受反倾销,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一及机构都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进行了测度,但是研究结果差异很大。国内的测度普遍认为我国已经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水平。比如,李晓西2005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市场化程度已达73. 8%,明显超过60%的市场经济国家临界水平。但在2004年的听证会上,美国代表认为中国距离市场经济标准还有很大差距,欧眼贸易代表曼德尔森2006也明确表态短期内不会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木文从市场经济标准谈起对国内外有关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研究予以梳理和评述,并对我国的经济自由度进行国际比较。

可以肯定一点,到目前为止,连欧盟内部也未必能够给予这些标准以具体的、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解释,即使中国目前满足了这些要求,欧盟还可能会找出新的用于进行国际贸易摩擦的手段和工且这是一场利益的游戏,我们要有耐心,有智慧,因为从目前的趋势看,中国的崛起会伴随着这种徒然增大国际贸易成本的游戏,我们要争取成为这种游戏的熟练玩家才行。

参考文献:

[1]张庆林.中国经济问题的核心是人口问题[J]理论学刊2000年3月第二期

[2]马宏伟.以全球视野研究中国经济问题[J]人民日报 2011年10月17日第007版

[3]宋斌斌.姚景源:中国经济问题不在速度而在质量[J]中国工业报2008年2月4日第A04b版

[4]勾明.中国经济问题探讨 [J]经济纵横 2009年9月第九期

[5]巴曙松.什么左右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J]中国经济周刊 2008年3月 第256期

[6]顾海兵,张安军.科学分析中国经济问题之三大障碍:指标、数据、胆子

[7]王晓兰.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辩[J]中国科技财富2004年7月第23期

篇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对当代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学生姓名:周峰丽 学号:20135011248

政法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指导老师:杨云善 职称:教授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国民收入总体水平有所提升,但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增大。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收入差距过大制约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很大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且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在呈现上升趋势,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处于可以接受的空间,尚未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但负面影响日显突出,需要高度重视。本文针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分析差距扩大的原因,以及收入差距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收入分配;收入分配差距;两极分化;政策建议

一、中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现状

世界上目前通用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标准,我国学术界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描述通常也采用这种标准。基尼系数又称基尼集中率,是以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的名字命名的综合统计指标,应用于经济学研究,主要用来度量经济不平等程度,用一定人口所获得的收入比例来反映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水平。

基尼系数是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程度的大小(或收入不平等程度的高低)。基尼系数的范围介于0-1之间,最小值O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最大值l表示收入分配绝对不平均,低于0.2表示收入高度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偏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将会引起社会动荡。国际上通常将0.4作为警戒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基尼系数已跨过0.4接近0.5。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收入份额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

二、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打破了以前的“平均主义”为特征旧的分配体制,收入分配呈现多元化格局,

伴随而来的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这是多种原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结果。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原因

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历史上早就存几千年形成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带来的劳动生产率商品率低是我国农民收入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根本原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尤为突出,城乡经济存巨大差异,主要有劳动生产率差异、管理体制差异和形态差异。

(二)制度不健全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乏、选择不当和虚设,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税收制度在调节力度及调节效果方面尚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种设置不合理、不到位。目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二是财产税制不健全,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三是对偷税漏税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三)垄断是造成行业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拉大的主因

垄断是分配不公的最大根源。本来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是必要的。问题是在行政权力多有渗透的背景下,许多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国企垄断企业,凭借“背景”和“来头”,凭借国家的政策轻易地对国家最宝贵、最稀缺的资源实施垄断并借市场名誉进行垄断经营,几乎不承担市场风险就能获得丰厚利润,又以“多劳多得”、“合理激励”为由,依照竞争性企业的分配方式来分配主要因垄断而获得的高额利润。于是便出现了高工资、高补贴、高福利,财富便多集中在这些行业和人群中。

(四)现行税制不健全是加大分配不公,加剧贫富悬殊的一个重大原因 以现行税制特别是个税累进制度,存在很大漏洞。造成就相对收入而言,富人纳税比例低,穷人纳税比例高。这样的税制设计有利于富人少纳税,故有人称之为“累退税”。高收入阶层利用政策逃税有法,而大量白领阶层个税一分都逃不了。

三、收入分配差距对社会的影响

社会主义本质就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走上共同富裕。但消除两极分化不等于“平均主义”,适当地拉开个人的收入差距有助于提高个人劳动积极性,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潜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进

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但鉴于我国目前收入差距已经偏大,应引起重视,尤其是负面影响。

(一)对经济造成的影响

收入差距偏大制约经济结构的优化,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差距偏大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收入差距偏大导致消费断层,极大地阻碍了国内需求的有序扩展和升级,进而影响产业结构优化;收入差距偏大不利于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地区间偏大的收入差距,会减弱落后地区的人才吸引,人才向高收入地区的流动成为必然,不可避免地也会导致资金和技术的转移,使得各区域经济间难以形成有效互补,市场得不到充分拓展,进而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二)对社会政治稳定的影响

过高的收入差距会引发社会不满和政治不稳定,这会造成一种不确定性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从而导致投资率下降,进而影响到经济增长。我国是一个地广人多的国家,由于各种地理环境、文化背景、历史发展、政策制定等种种因素会造成地区差距拉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民众对政府、对改革的信任。经济发展不平衡会影响到政治问题,地区差异如果处理不当则可导致地区冲突,并最终引发国家分裂、民族瓦解。

四、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差距的对策措施

(一)尽快制定一套科学完整的收入分配制度,并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收入分配制度是国家各种制度中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及目标实现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科学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配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前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出一个高层次,广视觉,既符合中国当前实际又前瞻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并且立法。

在国家完整收入分配制度出台前应先推行最低工资制度。目前应尽快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低福利、低保障”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于这项政策。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这一政策已越来越脱离客观实际,并成了影响经济质量提升,科学持续发展的因素。因此,调整收入分配机制势成必然。制定收入分配制度,首先,要确定政府、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关系,拟设这样的阶

段性目标: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在三者中的占比应从2007年的57.9%提升到2015年的70%左右,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应从2007年的39.7%提升到2015年的50%左右。其次,再分配中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应 从2007年的57.5%提高到2015年的70%左右。再次,第三次分配要加大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支出中的比例,教育、医疗、社保三项支出应从2009年的29.2%上升到2015年的40%左右,并向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

(二)建立健全以工资为核心的企业职工利益集体协商共决机制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天生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的中国,更是处于弱势中的弱势,迫使他们接受很低的工资和不太安全的生产条件。这就要求政府出面,与企业协商共同建立以工资为核心的职工利益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并将这一机制作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个机制的设计至少应当包括:集体协商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政府的地位及职责;工会在其中的地位及职责;协商内容(应包括:分配形式、报酬额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安全卫生、学习培训等);协商规则;监督主体等内容。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有许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三)要对国企和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根本性改革

第一,要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对国家划分的三类企业上缴比例进行大幅调整,第一类可从目前的10%提高到30%左右;第二类可提到15%左右;第三类,缓期结束后,应定为5%以上。因为国企及其资本以及所占用的资源,本质上是全民性资产。因此,其利润应部分由社会共享,通过再分配的方式转变为政府公共支出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第二,要严格规范国企和垄断行业高管收入。可按企业层级及其高管级别参照公务员工资收入执行,考虑企业工作的特殊性,可补助其一定比例的企业津贴。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国企高管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政府派官员到企业任职和调企业高管到政府部门任职比比皆是。再说,政府派官员到企业任职是代表人民和政府去管理、经营人民资产的,本身具有管理公务公产的性质,与公务员没有本质区别。第三,制定垄断行业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比照管理办法。政府要严格垄断行业企业资本经营预算,将垄断行业工资总额管理与实现的利润基本脱钩,确定垄断行业工资与非垄断行业社会平均工资差距比例。差距不能太大。第四,垄断行业的职工福利应纳入工资管理范围,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四)改革税制,强化税收调节杠杆功能

从宏观方面看,要通过税收调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一是东中西部要实行差别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促进中西部的发展,从根本上为缩小地区收入差距奠定基础;二是除分地区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和国家有特殊规定政策外,规模以上企业,应不分内资外资和经济性质,一律实行国民待遇税收政策,这有利于公平税赋、抑制私人资本暴利,缩小贫富差距。从微观方面看,要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制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要增加税种,调整税率。建议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特别消费税,调整房产税,提高土地、矿产资源、石油等资源性税率,同时征收环境税。提高个税起征点,建议以3500元为起征点,设5%、10%、20%三种累进税率,同时提高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的税率。这对“提低、扩中、限高”的分配导向极为有利。要全面推进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垄断行业、重点人物、特殊群体纳税监管跟踪机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纳税管理力度。

(五)彻底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

应以户籍为重点,破除城乡二元壁垒,科学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实行城乡统一的无差别的居民身份政策。二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包括医疗、养老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取消工资与社保费挂钩制度,所有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一律实行国民待遇政策。三是不再实行低价粮食安全战略,让粮食等农副产品由市场来定价。四是在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进入市场,取消目前的征地政策,让农民以参股等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五是允许农村一切生产因素通过市场参与城市经济循环,以此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六是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尽快向农村配置各种公共优势资源。七是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八是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九是国家资源配置要逐步从城市转向农村。十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使乡村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都得以交流而实现其价值。

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无法回避的一项重大的政治议题。历史的经验表明,当我们在社会发展中遇到矛盾和问题的时候,只有更加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才能清除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真正的改革,必然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实质性调整。只有这样的调整,才能够化解当前的社会风险,并把经济增长和社会繁

篇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我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引入“经济法”概念的。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一直争论颇多。争论的焦点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众多的主张可归为两类:一为否定说,即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为肯定说,即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15)。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除少数学者还支持“经济行政法论”外,绝大多数学者已摒弃这类主张。而且,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行政法论”也难说有其存在的裨益。(16)

作为否定说的回应,支持肯定说的学者一直坚守阵地。自1992年以来,比较典型的主张有:(1)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17)。(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3)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4)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法”。(20)(5)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上述诸说尽管提法不同,或“干预”或“调节”或“协调”,但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有其相通之处。择其要者述之:(1)至(3)的主张都大致括清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但却使经济法面临“经济行政法论”的有力挑战,尤其是“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虽然在表述上略胜于“干预论”,实际上仍无法将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调整与行政法在相似领域中的体现相区别。此外,“新纵横统一说”比较独特,其在论证经济法的地位时,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进行了修正,这种创新精神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如说把“调整对象说”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似乎欠妥。

相比较而言,笔者还是倾向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的观点。诚如着名法学家王保树所言:“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22)“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正是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经济法的协调主义本质,有力地划清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同时,有必要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加以界定:从语义看,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要使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配合得当;从内容看,则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对单个的经济领域部门和经济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中观、微观调节;第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三,通过公共企业调节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就表现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

至此,前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能纳入民法和行政法调整轨道的四项要求,在经济法中最终获得法律保障。

(1)经济法与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的要求相吻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虽然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优化资源配置,但同时又会导致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产生。主要表现在:从中观、微观看,市场主体的驱利性导致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产生,使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从宏观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生和局部性,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公共物品的供给、外部不经济和社会公正等问题。为此,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而经济法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一方面,通过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直接排除制约市场活力的因素,建立公平交易规则维护自由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又通过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投资法、财政法、金融法等)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2)经济法与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相适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是国家干预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会导致信息不完备、效率低下等弊端。况且,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实质上已异化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庸讳言,政府本身亦存在着私欲。因而,必须对国家(政府)干预进行规则,使其处于适度状态,避免重蹈计划经济体制的覆辙。对此,经济法能起到积极的调整作用:其一,经济法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活动对政府介入经济作出授权,明确政府的作用范围,监督权力的行使,从而避免由行火亘政法调整所引起的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的尴尬局面。其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既能关注和尊重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又能有效遏制政府私欲,防止个人及社会利益受损。

(3)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相呼应。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必然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求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最佳契合点,以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经济法基于协调主义的立法宗旨,能够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及刑事的调整手段)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一方面遵循市场内在规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调节之缺陷,并同时对国家干预加以规则,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完全一致。

正因为经济法满足了社会经济关系对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所以,经济法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以个人本位为基石,崇尚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为市场调节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石,既确认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又使其保持适度状态,从而保障市场调节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偏废

民法将重回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偏废经济法将陷入自由资本主义的泥淖。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二元”基本法,民法和经济法必将携手并进,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3)参见肖江平:《对“加强经济立法”命题的质疑》,《法学》1998年第5期。

(4)转引自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法学家》1997年第3期。

(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课题组:《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6)参见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7)“基本法”一词,在法理学上是指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确切地说应为“基本法律”),这是从制定主体的层面加以界定的。而在本文中,笔者是从该词的语义层面加以使用的,意为在社会生活中起主要的普遍的调节作用,不可或缺并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门。

(8)商法和民法一样,亦属于私法的范畴,奉行“政治不干预”原则,因而商法同样不能担此重任。参见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9)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仅限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那一部门,显然不能成为“基本法”,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

(10)〔美〕伯纳德·施瓦茨着:《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11)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行政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参见杨建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法

学家》1999年第1-2期。在此,笔者赞同“控权论”的观点,因研究水平有限,论述难免肤浅,希各位同仁指正。

(12)引自徐中起、王玄玮:《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13)参见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14)引自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5)参见《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第129-194页和第221-227页。

(16)参见刘文华等:《19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1期。

(17)引自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8)引自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引自漆多俊着;《经济法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0)引自史际春、邓峰着:《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纵横统一说”在我国经历了由粗至精的发展过程。最初的“纵横统一说”就是“大经济法学”,即无论“纵”的、“横”的经济关系均由经济法调整。史教授倡导的“纵横统一说”则是“限定的纵横统一说”,所以谓之“新纵横统一说”。

(21)引自杨紫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22)引自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本质》,载马俊驹主编《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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