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
技术合同认定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技术合同认定
办事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
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科
技企事业管理处。
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申办条件
1、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卖方注册是指卖方在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时,需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和
填写完整的《用户注册申请表》等证明材料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2、申请单位应先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网()提出申请后再持技术合同到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区县科委、开发区科技局、园区管委会、保税区科技局、市经委、
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协、市总工会技协、市农科院、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市科委体
改处。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合同给予登记,打印“技
术合同登记表”,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
4、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出具“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证明”,并加盖“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
(含1000万元)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到市科委审核并加盖“天津市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
5、当事人办理审批技术交易奖酬金手续时,应先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扣除
成本,并需在核定表上加盖财务章。
6、登记人(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员对当事人填写的技术性收入核定表进行审核,根据本次实现的技术性收入
20%-40%比例核算奖酬金,并在“技术合同登记表”上记录。
7、外资机构的技术合同、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国内企
业对境外企业开发、转让的技术合同,应到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8、申请单位可持“合同执行信息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奖酬金手续;持经认定登记的合同
文本、“天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手续。
申办时应做事项和应备材料
一、技术合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要填写规范、条款完整,标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法定代表人要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2、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3、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3份)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成交后,进账单或发票复印件(1份)
6、第一次申请认定登记的卖方,要进行卖方注册。
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二、技术进口合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的技术合同办理认定登记,应出具外方委托授权书(外文及中文翻译件)(1份)。
2、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3份)
技术进口合同为外文合同的,申报单位应到国家正式承认的、有翻译资格的翻译单位,将技术合同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或提供双方正式签字的中外文技术合同文本。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3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进出口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5、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外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境外公司注册证明)(1份)
7、《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8、《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证》复印件(1份)
9、技术合同成交后,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1份)
10、提成合同需提供要办理的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明细(1份)
11、技术开发类合同需提交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1份)
篇二:天津市2015版工程咨询类中介服务技术合同书——空白版
合同编号:
工程咨询类中介服务技术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工程咨询类中介服务技术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工程咨询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咨询事项及项目概况
1.1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咨询服务。
项目概况如下:
2.1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
2.1.1本合同项下工作内容为:2.1.2咨询成果报告内容和深度满足2.2咨询成果标准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工程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提交项目
(2)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2.3工作进度
2.3.1乙方按照以下工作期限和进度完成上述工作:
2.3.2因甲方原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工作停滞的,工作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条 服务费用
3.1咨询服务取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或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咨询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增加,甲方应另行支付增项服务费,取费标准双方协商。
3.2上述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 址: 帐 号:
第四条 工作原则
4.1乙方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按照实事求是、廉洁诚信、严谨负责的态度开展咨询工作。
4.2甲方可就委托事项给与乙方工作指示,但不得因此导致乙方违反前款原则。
第五条 工作条件和协助
5.1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工程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5.2甲方未履行前款义务产生的后果由其负责,导致乙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条 通知和联络
6.1甲方指定
该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邮箱:
传真:
地址:
6.2乙方指定
该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邮箱:
传真:
地址: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 6.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形成的咨询报告等文件的咨询成果归双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咨询目的之需要使用,但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八条 商业秘密
8.1乙方对编制的咨询报告、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8.2甲方对于合作中掌握的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变更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
9.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的,相对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合同依据及时支付款项,经乙方屡次沟通未果;
(2)乙方负责报告制作时,非基于不可抗力事由而出现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于无法完成。
(3)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不能完成;
(4)本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而被撤销。
第十条 违约责任和责任免除
10.1违约责任
10.1.1如甲方迟延支付上述费用,每迟廷一日支付应付金额的违
约金。迟延付款超过 日,乙方有权中止工作、暂扣工作成果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10.1.2甲方撤销委托的,按未履行都分金额的%支付乙方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由甲方继续赔偿,直至弥补乙方全部损失。
10.1.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咨询成果,则每延迟一日,支付咨询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扣除税金后总额。
10.1.4如乙方提供的咨询成果不符合《建设项目咨询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要求的内容深度,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乙方承诺按照《建设项目咨询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重新修改咨询成果。
10.1.5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2责任免除
10.2.1因不可抗力导致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义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11.2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
委托方(甲方): (盖章)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篇三:《技术合同登记表》填表说明
《技术合同登记表》填表说明
1. 买方地区代码按下列填写:
北京市:1100天津市:1200河北省:1300山西省:1400内蒙古:1500辽宁省:2100 沈阳市:2101大连市:2102吉林省:2200长春市:2201黑龙江省:2300哈尔滨市:2301 上海市:3100江苏省:3200南京市:3201浙江省:3300宁波市:3302安徽省:3400 福建省:3500厦门市:3502江西省:3600山东省:3700青岛市:3702河南省:4100 湖北省:4200武汉市:4201湖南省:4300广东省:4400广州市:4401深圳市:4403 广西自治区:4500海南省:4600 重庆市:5000四川省:5100成都市:5101贵州省:5200 云南省:5300西藏自治区:5400陕西省:6100西安市:6101甘肃省:6200青海省:6300 宁夏自治区:6400新疆自治区:6500港澳台:7100其它:8000 2.卖方地区代码:同买方地区代码一致。
3.预计新增投入:指实施该技术合同预计所需增加投入的实际金额。 4.预计新增产值:指实施该技术合同后预计增加的实际产值。 5.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必须填写以上3、4项。
表 号:JJ-001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表
(合同有效期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