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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3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长春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依据国家科技发展目标,根据长春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市科技经费为引导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计划是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长春市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对政府资金的有效配置,为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增强我市经济的总体实力。

第三条 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长春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长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 计划设立

第六条 长春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不同时期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市政府提出需由市本级财政经费支持设立的计划。

第七条 计划由五年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组成。五年科技规划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计划期内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到年度科技计划实施。年度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等相关计划组成。

第八条 计划在周期内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和全市科技发展的重点,市科技局及时对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进行调整、增加、撤消或更名。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计划的管理采取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长春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产业目录;

(二)组织编制长春市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年度科技计划的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计划项目;

(三)组织审定申报项目,建立科技项目数据库;

(四)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与招标投标;

(五)确定计划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六)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科技计划投入经费的部门预算,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划拨科技经费;

(七)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八)组织项目验收、科技成果登记,按有关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条 计划项目在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直机关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及县(市)区、开发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

(四)定期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上报《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提出项目的调整、中止及撤消意见;

(六)项目完成时,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并提出项目验收或延期申请;

(七)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规定,足额匹配自筹的项目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长春市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组织提供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五)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二条 计划与项目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要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中长期科技规划、年度计划、计划项目指南、计划管理、招标投标等有关咨询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科技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公开征集、组织申报与初审、项目论证评估、项目立项和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三)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项目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担任两个以上执行期内在研的市级计划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五)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申报市级其他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

(六)已经得到长春市科技计划支持,尚未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能继续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并提供证实以上材料的附件材料。

第十七条 在长春市域内的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推荐,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报送市科技局。无主管部门或其他类型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直接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的申报与初审。市科技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的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同时,按照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项目的论证评估。市科技局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规范》,进行立项论证评估,并对论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结论、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和年度计划的总体安排,研究确定立项项目、项目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在长春科技信息网上发布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公告。公告期一周。

第二十一条 公告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会签文件,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任务指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附件三)。签订合同项目起始时间、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应与提交论证评估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乙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丙方(无归口管理单位的由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是:

1、甲方根据科技计划向乙方提供部分科技经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完成后,甲方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指标,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4、乙方如不能按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甲方有权调整计划及经费,终止计划合同。

(二)乙方的责任是:

1、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保证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技术、经济指标;

2、乙方按甲方、丙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乙方负责保证甲方以外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展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它经费筹集和使用方案;

4、乙方负责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5、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必须向甲方申请验收,并提供有关资料及

经费决算。

(三)丙方的责任是:

1、丙方负责协调项目的实施,有责任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

2、丙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执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3、丙方负责督促乙方申报知识产权,并帮助乙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4、丙方负责协助甲方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项目,由甲方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核拨项目的经费。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周期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末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附件四)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项目负责人调整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情况及时做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负责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和剩余经费。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鼓励企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承担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公示制度。拟评估、立项项目在长春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市科技局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列入科技项目数据库,未列入科技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根据计划管理的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

长春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建立信誉档案制度。对项目负责人、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技中介机构、评估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实行数据库管理,建立信誉档案。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划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经费构成。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计划。

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定额补助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定额补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的项目提供固定数额科技经费的资助方式;股权投资方式是指对受资助的项目单位以股权形式进行科技经费投入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和一次拨付两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经费管理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2004年1月颁发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在项目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各类不同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详细的验收实施细则。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批复后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和不同计划验收实施细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五),其中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6、查新检索报告(科技攻关、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

7、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8、项目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9、其他材料。

篇二:长春市干部档案目录分类细则表

干部档案目录分类细则表

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制 2005年3月10日

篇三:长春市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登记备案表

长春市传统医学师承人员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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