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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15  分类: 技术合同 手机版

篇一:技术合同备案有什么好处

篇一:技术合同备案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 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

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第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 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 非技术合同;

3. 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 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5. 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

6. 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 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 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

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

北京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

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

[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此项收费现已取消);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篇二:技术合同备案资料

各分公司视承担研发费用项目情况确定需要备案的施工项目范围,基本保证本年备案的比例达到承担研发费用核算项目总额的60%,原则是先备案近完工状态的项目,余下的施工项目可以明年纳入备案范围。

总承包部需要备案的范围包括:沿德、酉沿、登汝及万利项目。

1、主要合同扫描件,即包括封面至双方盖章页。提供合同签订日期、合同起始日期、合同结束日期(有开工令按开工令填,没有则按合同约定日期推算)。

2、工程量清单

3、履约保函、中标通知书

4、实用新型及专利证书扫描件,如各单位没有,可以与公司技术质量部沟通,公司有没有相关的证书可以用。

5、提供相关项目概况及关键技术说明(参照附件1)

6、提供业主情况信息(参照附件2)(网上填报信息用)

7、提供高新收入金额(针对合同总额的部分)(即网上填报的技术交易金额)

8、境外合同提供相关汇率说明(参照附件3)

9、技术内容简要说明(字数限制200-700字内,网上填报信息用)

请各分公司收到通知后,提交需要备案的施工项目清单,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的操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篇三:南京市技术合同备案-技术合同样本

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宁科技合字[200 ] 号类别:

(本单位技术合同编号:)

技 术 合 同 书

( )

项目名称

甲 方

( )

乙 方

( )

丙 方

( )

签约日期

及地点

登记机关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制定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 同 规 定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二、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当事人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签字,管理部门登记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经济责任。

三、合同如因故需要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订立补充或修改的书面协议,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报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正式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项目完成后,经当事人双方按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验收。

五、技术合同发生纠纷,经调解、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事后协议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包括中介方、登记机关各一份。如需鉴证、鉴证机关一份。(异地增加一份)。

七、技术合同的甲方:指技术合同的委托方和受让方;乙方指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

八、技术合同种类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九、签订的技术合同主体双方均应按单缴纳花税。(印花税票贴于封底页)

篇二:杭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篇一:杭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须知

一、合同要求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的技术合同。建议技术开发采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合同下载网址:/retype/zoom/72cbb6c489eb172ded63b7e0?pn=1&x=0&y=21&raww=1221&rawh=719&o=png_6_0_0_135_507_581_441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82.65356265356263&md5sum=df21bdcedc93ce2cf3e4433da5277e7f&sign=d3d9790471&zoom=&png=0-2217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根据我登记点注册好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合同卖方”登录在系统中的“合同申请”模块进行合同网上申报登记

登记机构选择“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填好合同信息后“提交”即可。

(第一次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用于注册的“卖方单位注册信息表”,注册后的用户名id长期有效,如注册信息变更、密码遗忘及时与我登记点工作人员联系。)

三、报送合同文本

网上申报填好后,及时将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文本送到我登记点,需提交以下资料:1、当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至少三份,登记点留存一份原件)。合同文本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亲笔签名或盖章。

2、填写一式四联技术合同登记表(到我登记点领取或者当场填写)。

3、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包括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与境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港、澳、台及境外地区)需提交有效的中文文本或中英文对照文本,并需出示省商务厅的核准批件,每一份合同后附复印件一份。(如: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四、有以下情况的合同不予登记

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合同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3、合同价款、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五、认定登记后可享受的政策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享受减免税营业税,技术转让合同还能享受减免所得税。

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不对外办公。合同登记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认定登记的决定。

七、联系方式

电话兼传真:0571-88212493

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40号405室(详见地理位置示意图)

邮编:310012。

公交: 15、24、156、179、290、527 九莲新村下

82、307、b2、b2区间 教工路口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合同登记点

(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篇二:杭州地区-浙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免税办理(营改增)

浙江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营改增后)

第一步:获取用户名id 和密码pw

(1)未注册用户: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科技厅第一合同登记点(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员)(地址: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503室;电话兼传真:0571-89986578陈旭明),由登记员负责核对材料、进行注册。然后进入第二步。

(2)已注册用户,直接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网上申报

(2)根据我登记处注册好的用户名和密码从“合同卖方”登录(3)在系统中的“合同申请”模块进行合同网上申报登记

登记机构选择“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

填好合同信息后“提交”即可。第三步:报送合同文本

网上申报填好后,及时将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文本送到我登记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当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其中正本至少两份,三份复印件,登记处留存一份原件)。合同文本字迹清楚、签字盖章完整有效。

2、填写一式四联技术合同登记表(到我登记处领取或者当场填写)。

3、技术开发合同项目总金额超过60万元(包括60万元),合同卖方需附项目“开发价格清单”与详细的技术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与境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包括港、澳、台及境外地区)需提交有效的中文文本或中英文对照文本,并需出示省商务厅的核准批件,每一份合同后附复印件一份。(如: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相关政策

(1) 财税[2012]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 财税(2010)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0571-89986578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天科大厦五楼503室(详见地理位置示意图)楼下是中国平安 公交: 15、24、156、179、290、527 九莲新村下

82、307、b2、b2区间教工路口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

[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第一条第(四)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3.第一条第(六)项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5.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第一条第(六)项中,“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第三条中“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1.第一条中,“2012年1月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2011年12月31日(含)”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2.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3.第三条第(二)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2年1月1日”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4.第三条第(三)项中,“2011年底”修改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5.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篇三:杭州市劳动合同范本

全日制劳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行延长一年。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包含社保部分。

1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包含社保部分。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8 日左右。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篇三:用户注册协议

注册协议须知:

请务必认真阅读和理解本《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限制。除非您接受本《协议》条款,否则您无权注册、登录或使用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服务。您一旦注册、登录、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服务的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请不要注册、登录或使用本《协议》相关服务。 本《协议》是用户与洛奇健康网银之间的法律协议。

1. 服务内容 1.1洛奇健康网银是互联网技术与健康管理、功能医学专业理论融合的健康管理平台,主要内容包括功能医学诊疗管理、人工智能分析数据、网上预约问诊、网上健康档案管理、移动设备数据监测等功能服务。

1.2 您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用户,您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您需要对自己在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如果由于您的过失导致您的帐号和密码脱离您的控制,则由此导致的针对您、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您将承担全部责任。

1.3 用户理解并接受,洛奇健康网银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2. 用户使用规则

2.1 用户在申请使用洛奇健康网银网络服务时,必须向洛奇健康网银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因用户提供个人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2.2 用户应妥善保存帐号、密码,避免以任何脱离用户控制的形式交由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洛奇健康网银。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洛奇健康网银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用户应当为自身注册帐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因用户行为而导致的用户自身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洛奇健康网银不承担责任。

2.4 用户理解并接受洛奇健康网银提供的服务中可能包括医学建议、广告,用户同意在使用过程中显示洛奇健康网银和第三方供应商、合作伙伴提供的广告。

2.5 用户在使用洛奇健康网银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2.5.1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2.5.2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2.5.3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2.5.4 不得利用洛奇健康网银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2.5.5 不得利用洛奇健康网银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2.5.6 不得侵犯洛奇健康网银和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2.5.6 不得侵犯洛奇健康网银和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2.5.7 不得利用洛奇健康网银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洛奇健康网银的行为;

2.5.8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洛奇健康网银。

2.6 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洛奇健康网银或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收藏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3.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3.1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洛奇健康网银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2 用户理解,洛奇健康网银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洛奇健康网银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洛奇健康网银应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3.3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洛奇健康网银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包括收费网络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3.1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3.3.2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4. 知识产权

4.1 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包含的任何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上述资料均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5. 隐私保护

5.1 保护用户隐私是洛奇健康网银的一项基本政策,洛奇健康网银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单个用户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洛奇健康网银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5.1.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5.1.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5.1.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5.1.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1.5 为维护洛奇健康网银的合法权益。

5.2 洛奇健康网银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洛奇健康网银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洛奇健康网银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5.3 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洛奇健康网银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5.4 洛奇健康网银制定了以下四项隐私权保护原则,指导我们如何来处理产品中涉及到用户隐私权和用户信息等方面的问题:

(1) 利用我们收集的信息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

(2) 开发符合隐私权标准和隐私权惯例的产品。

(3) 将个人信息的收集透明化,并由权威第三方监督。

(4) 尽最大的努力保护我们掌握的信息。

6. 免责声明

6.1 洛奇健康网银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6.2 洛奇健康网银不保证为向用户提供便利而设置的外部链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该等外部链接指向的不由3K玩实际控制的任何网页上的内容,洛奇健康网银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对于因电信系统或互联网网络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病毒、信息损坏或丢失、计算机系统问题或其它任何不可抗力原因而产生损失,洛奇健康网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7. 法律及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8. 其他条款

8.1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8.2 洛奇健康网银有权随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策略的调整等修改本协议,而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用户。用户可随时通过网站浏览最新服务协议条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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