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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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集体合同名词解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2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劳动法: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资等级制度: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效益工资制度: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得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由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休息和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日: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日: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公休假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法定假日:事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他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的、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学徒培训: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就业培训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学校培训:是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在岗业余培训: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

技能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羞耻,公证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公人利益的组织,是工人运动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篇二:劳动关系学_名词解释_简答题

三、名词解释题

劳动关系学

集体协议制度①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②建立了平等协商谈

判机制③是雇主谋求工业和平和工业利润的目标之一④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⑤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33.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①由三方代表组成常设机构②采取劳动大会形式③成立三方专业委员会④设立三方劳动争议处理机构⑤设立综合性的三方联系制度 29.劳资合作具有哪些特征?118

企业组织经营的整体责任属于资方和劳方共同承担;资方合作需借助员26.管理模式:作为指导原则,是雇主对待雇员和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参考原则,是管理方的行动指南

27.工会性:工会参加劳工运动并利用这种力量的程度

28.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还包括生效仲裁决定执行的事项 26.劳动关系的主体P8---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又有劳动力的雇员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 27.雇主P10—

也成“管理方”或资方,是指雇佣他人为其工作,并需支付劳动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28.劳动争议P407—

指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26.劳动关系中的力量—雇员的力量和雇主的力量。

27.我国雇主88---1、雇主是经营者2、鼓足所属的单位是企业3、雇主范围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

28.举证责任435—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12分)

26.劳资合作: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望,所采取的协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

27.工会的组织结构:工会借以安排其内部管理体制、代表制度及职权体系的机构与过程

28.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裁决的活动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29.简述劳动关系的特性。

①个别性与集体性②平等性与隶属性③对等性与非对等性 30.简述雇员参与和参加管理的主要形式。

①员工持股计划②质量圈③共同磋商④工人董事⑤工作理事会⑥建议方案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1.简述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

当工人遇生育、疾病、灾难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急需用款时,雇主应提前发放即将给付的工资 32.简述集体协议的意义。

工参与才能实现;劳资双方将对抗相对力量,转化为组织的总力量;劳资合作所带来的成果应公平分享。

30.简要回答工会的职能分类。135 工联工会 福利工会 政治工会 32.我国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中关于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有哪些?372

33.简要回答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379

1、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确立工会地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29.简述合作的含义及根源。

合作的含义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合作的根源“被迫”(是指雇员迫于压力而不得不合作,即雇员如果要谋生,就得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和“获得满足”(主要建立在员工对雇主的信任基础之上,这种信任来自对立法公正的理解和对当前管理权力的限制措施)

30.独裁/剥削管理模式有哪些特征? 强制性、专断性、独裁性、有限的忠诚性

31.在我国《劳动法》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哪些主要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2.集体协议中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内容有哪些? 33.为什么说三方协商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

①三方性原则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结构中。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由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组成。除以上三个主要机构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和区域性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除财务委员会等个别委员会外,其组织机构与国际劳工大会及理事会一样,均实行三方性原则②三方性原则体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议事规则中。国际劳工组织在举行大会、理事会和各种委员会时,要求会员国尽可能地派遣完整的由三方组成的代表团。国际劳工组织的这种三方性原则在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中的实施,体现了对于劳动关系的当事各方的尊重和谋求通过协商讨论达到共识的的愿望③有关三方性原则规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三方协商”作为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是由三方性组织或三方性机构具体实施,并有国际劳工组织首倡和竭力推行。附:三方协商发端与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初步形

成为一种制度。发端的直接动因是国际劳动立法运动的兴起。1919年成条款:即谈判双方自主协商订立的条款。约定条款一经写入协议,具有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劳资关系领域三方协商机制正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 29.简要回答雇员参与和参加管理的主要形式。P110—

员工持股计划、质量圈、共同磋商、工人董事、工作理事会、建议方案。 30.简要回答工会的内涵。P128 31.简要回答劳动法的主要功能。P173

三个主要功能:1、保护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2、解决纠纷;3、确定基本劳动标准,如最与法定条款同等的法律效力

34.试述我国集体谈判协商准备阶段,职工和工会方协商代表需要注意的问题。278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制度2、充分掌握参与集体协商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4、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35.试述我国国家级三方协商机制的主要职责任务。400 低工资、最低就业年龄等。

32.我国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中规定的集体协议的订立原则有哪些?P369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3.简要回答三方协商机制的特点。P378—

1、主体独立2、权利平等3、民主协商4、充分合作5定期协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4.试述在我国集体谈判的进程中应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P278 协商准备;确定协商代表;协商程序;策略;技巧。

35.试述三方协商机制的内涵及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含义。P376 401

内含:1、三方机制是专门为协调劳动关系而建立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2、三防机制的宗旨是通过三方合作,通过制定正确的政策和制度,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雇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目的。3、三防机制中三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在相互理解、相互合作基础上,进行对话、协调和谈判。4、三方机制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维护各自代表的主体的利益,因此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平衡。5、三方机制处理的事物都是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务。

我国的含义:由政府部门行政部门、工会和雇主代表三方共同组成。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4.试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当劳动行为及其救济。

①实行差别待遇。劳动者不因为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不公正对待②拒绝集体谈判。确立了企业和工会的集体谈判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集体谈判义务时的法律责任③控制干涉工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控制或干涉工会组织的成立,不得妨碍工会的活动,控制干涉工会是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之一。

①行政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机构一般为劳动委员会,劳动委员会发现雇主存在不当劳动行为,可以发(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一般集体合同名词解释)布命令要求其立即停止。劳动委员会的命令应在法庭登记,如果雇主不执行,可被处以藐视法庭罪②民事救济。劳动委员可以基于民法“全面救济”理论,采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保护措施,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全面救济。 35.试述我国集体协议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法定条款(集体协议中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内容):即法律规定应当进行谈判签订的条款,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它直接来源于法规和政策,在集体协议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是集体协议中最重要的一类条款。约定

34.试述诚信谈判责任内容及其在我国劳动立法中的体现。

内容:①双方会面并开始谈判②全面讨论双方面临的问题、所处立场和理由③任何—方不得隐匿、扣留和歪曲信息,也不得故意误导对方④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自相矛盾的方式或者做出简单毫无意义的让步之举,破坏谈判进程,通常被称为“表面谈判”战略⑤雇主不得绕开工会直接向会员允诺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协商代表应履行的职责①参加集体协商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5.试述集体协议的变更。

是指因订立集体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法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只是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关系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 我国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 实现劳动过程中 与用人单位 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2. 劳动关系主体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 劳动关系主体 使用者,即拥 有劳动力的雇员(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 雇主(用人单位) 。劳动者称劳动主体, 用人单位称用人 主体。

3. 雇员是指在企业组织中, 雇员 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 属于这种决策权力的 工作者。雇员也可称之为员工、劳动 者,包括从事体力和智力劳动而获取工资或报酬 的工作 者。

4. 雇员团体是指因为共同利益、 雇员团体 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 织,包括工会和 类似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 和专门的职业 协会 P10 5. 雇主 雇主也称用人单位, 指一个组织中, 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 有目的的活动, 且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 人.

6. 雇主组织的含义 雇主组织的含义指由雇主依法组成的, 旨在代表、 23.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维护雇 主利益, 并 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 的团体组织。

7. 员工参与和参加管理 员工参与和参加管理是指组织内部雇员有权参与与其工 作有关 的 决策,即由员工或其代表与资方代表在某一共同之利害关 系领域内,来共同决定企 业 策略和制度的行为,其目的是 促进劳资和谐与企业 发展 P107

8. 劳资合作 是指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望,所采取的协 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

9. 工会的内涵 工会的内涵是由雇员组成的组织, 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务, 由于权 劳动合同 的内容 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即为24. 劳动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 劳动合同变更 致,对劳动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具体包括工作 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 的变更等

25. 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 双方或单 方提前终止劳动 合同效力, 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行为

26.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 对方的义务,因此 劳动合同往往从 义 务方面表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方式 代表雇员在工 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

10. 标准工作日 标准工作日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是劳动 者从事工作或劳动 的时间。我国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11.缩短工作日 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 缩短工作日 日。 我国缩短工作日 情况有: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 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夜班工作;哺乳期 工作的女 职工。 12.不定时工作日 不定时工作日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 使用于 不定时工作日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 者。 (需履行审批手续)

13.综合计算工作日 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 分别 综合计算工作日 采取以周、 月、 季、 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 的一种工时形式。 一般使用于从事受自然条 件或技术条件 限制的劳动。 (需履行审批手续)

14.弹性工作时间 指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 每周的总工 弹性工作时间 作时间不变, 每 天的工作时间在保证核心时间的前提下可 以调节。

15.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 计件工作时间 作时间。

16. 加班加点即延长劳动时间,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 加班加点 加点 律定的标准工 作时间。 17. 最低工资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的前提下, 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 最低劳动报酬。 18.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概念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 变更和 终止劳动权利 和义务的协议, 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 单位成员,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 指挥、 监督下提供有 偿劳动的协议。

19.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

2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止日期

21.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指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 作时数的就业; 在我国, 指以小时计酬、 劳动者在同一用 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 小时, 累 计每周工作时 间不超过 30 小时的用工形式

22. 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不具 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 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受法律保护。

程, 它是雇员以公会这 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在我国 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 商、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 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 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谈判 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 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决 工 作场所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27. 原则 即政策、预测、准备、陈述。在协商过程中, 不仅应坚守本方的基本政策和主张, 同时又能预测对方可 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不仅对协商资料准 备充 分,而且能够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

28. 不当劳动行为 不当劳动行为又称为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动措 施, 是指工会在组 建过程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 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

29. 诚信谈判责任 诚信谈判责任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 赢得选举, 无论 2 工人是否签字, 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 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

30. .集体协议 集体协议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 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 集体协议 雇主或 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 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31. 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 三方协商机制 、雇主 商机制 和工 人之间, 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 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 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 机构和运作机构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34. 劳动争议 也称劳资争议,是指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 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 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 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P407

35.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 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 的劳动争议, 在查明事实, 分清 是非、 明确责任的基础上,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 同, 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 推动双方互谅互让, 达成协议, 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35.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之间发生 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 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裁决的活动

36. 劳动仲裁回避制度 劳动仲裁回避制度指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 及其他有 关人员, 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 审理和裁决的制度

篇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劳动监察:指法定专门代表国家对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2.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6.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7.劳动法:是调整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的法律规范总称。

8.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9.工资: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10.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1.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12.劳动调解委员会:1.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内容为:(一)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决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简答题

1. 简述工伤认定的概念以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工伤情形。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

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版主奖励:10点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劳动派遣或劳动力租赁,是人力资源外包的

一种,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特点就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的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对派遣员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岗位管理,原则上不负责任何人事管理;

(2)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签定派遣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约定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和保障;

(3)用人单位不和派遣员工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派遣员工的通用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日常的HR管理;

(4)被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聘用的员工,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派遣单位通过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定义以及两者的区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的。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4.简述劳动就业的定义和特征。

含义: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特征:就业资格—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就业愿望—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合法的劳动—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一定收入—必须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5.简述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比《》增加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2、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3、平等自愿的原则

(1)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4、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增加“诚实信用”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表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对方的条件。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国外,雇员隐瞒重要事实,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了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对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形的,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6.简述《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点。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离开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截止来越多。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2>严格的法定性: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于公法的国家行使行政权利。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从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缴纳到社会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围,以及社会保障金的发放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更改。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法律功能的划分。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是实体法;为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规定实体法的运用和实现手续的法是程序法。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但社会保障法则不然,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并非具单一特性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保障法所在地调整关系的复杂性。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一个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由各种社会关系、各个运行环节组成的系统,因而社会保障法就必须不仅有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有维持程序正常运转的程序性规定。例如社会救助性,既有救助对象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定,又有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及发放手续的程序性规定。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大数法则”和“平均数法则”在社会保障立法中会经常用到。另外,还有一些保障项目在费率、范围等的确定上会常用到统计技术。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养老保险立法中的关键技术,涉及到退休后平均存活年数的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范围的确定、养老保险费率的确定等种种问题,都需要运用数理技术来确定。

论述题

1.论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它对于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部劳动法典不同于我国的其他基本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致使在其颁布实施后,学术界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劳动法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原则,众说纷纭。作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处理劳动法律关系问题的依据,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及其重要性

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它和各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同时宪法也需要通过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才能贯彻实施[1]。因此,宪法中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现行宪法中应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依据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另一方面则是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按劳分配,职工民主管理权,劳动就业方针,男女同工同酬,社会保障,职业教育,遵守劳动纪律等等。这就是宪法依据说。我国大多学者认为宪法应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6点: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②劳动者有按劳取酬的权利;③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④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⑥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2] 另有一些学者持高度理论概括说。他们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学者根据法制的实践作出的理论上的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真理的探究。概括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①保障劳动权原则;②依照团体交涉决定劳动权原则;③劳动关系安定原则;④保障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⑤产业的民主化原则[3]。也有人概括为: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②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④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作者认为以上依据皆有建树,应综合进行运用。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在这一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我国现有的劳动法规、规范性文件仍不可避免的出现疏漏。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劳动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更重要的是它关系到我国劳动立法、司法、执法。从劳动立法来看,立法部门应根据什么样的原则来立法,解决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已成为迫切要求。从劳动司法和执法来看,司法、执法部门出现拘泥于法律条文,导致某些法无明文规定,但又是的的确确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而得不到严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作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劳动法基本原则迟迟没有确立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是我国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关系到劳动立法、司法、执法的重要问题,为此,作者认为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明确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这既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又是中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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