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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02  分类: 集体合同 手机版

篇一: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辖区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

第二章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认定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南京市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其他规定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应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1000小时/半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超过部分不得多于法定加班工时的上限。综合计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结算时间。

第八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灵活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年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上述人员的专职司乘服务人员;

(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三)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不统计出勤的营销人员(驻店驻场营业人员除外)、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四)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五)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六)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非生产性值班、维护、抢修人员;

(七)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第九条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章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第十条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考勤制度、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二)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三)能够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制定的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

(四)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在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报告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审议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含:申请特殊工时种类、申报岗位、工种,人数,实施方案,主管部门意见,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材料真实承诺等);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劳动保障证副本复印件;

(四)与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规章制度,以及《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合同等);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

(六)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有毒有害的应出具卫生防疫等部门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七)劳务派遣单位同意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的书面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中央在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批复执行。

驻宁部队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国有企业,可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亦可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外省市企业已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其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经企业授权后,由分支机构携外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文书和申请材料,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考勤及工资支付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下达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企业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或超过50人的,或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可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时,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企业的相关人员签字。第十六条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通过实地核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经审查,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作出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载明企业名称、特殊工时种类、工种岗位、周期、批准日期、批准机关名称印鉴等。

全市实行统一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样式,许可证编号统一管理,编号方法为市、区、县名称拼音字母简称后缀四位数年份和三位数流水号。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应当通过网站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企业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行期限为两年,起始日期以《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签发日期为准。

有效期满需延续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含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报告),经审查(含实地核查)获准延续的有效期限为两年。逾期未申请顺延或核查未获准的,其《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自动失效,企业应恢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一)企业发生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

(二)企业需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岗位、工种及其他相关内容的;

篇二:印集体合同格式文本

集 体 合 同 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会主席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须知

一、本合同签订(修订、变更)后,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

合同书(含相关附件)报送市总工会维保生产部,由市总工会维保生产部审查后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集体合同送审需要附件目录: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工会主席当选证书复印件;

4.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

5.如双方协商首席代表不是企业法人和工会主席,则需指派或委托的

双方首席代表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和指派(委托)证明书。

6.双方协商代表名单(附17页)

7、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材料(附18页)

8、协商过程纪要(会议记录)

甲方(单位):乙方(工会):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江苏省集体合同

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

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

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适当方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

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

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

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

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

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

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工

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

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

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可以从岗位、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几方面协商):

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

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篇三:南京经济运行监测2011年

2011年1月,南京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升5.0%,月环比价格水平较上月上升0.9%。

与上年同月价格比较:

受春节消费需求拉动,价格水平继续保持攀升势头,同比上涨5.0%,与2010年12月同比指数相比,涨幅扩大了0.2个百分点。构成消费价格指数的八个大类中, 1月同比价格继续“七升一降”,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价格分别上升8.0%、4.6%、3.2%、5.0%、3.6%、1.9%、8.3%,交通和通信价格下降1.4%。其中:烟酒及用品、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居住价格涨幅继续上升,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维修服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价格涨幅比上月回落。

食品价格上涨8.0%,其中:粮食价格上升23.1%,干豆及豆制品价格上升11.2%,油脂价格上升12.9%,肉禽及制品价格上升9.6%(猪肉价格上升6.2%),蛋类价格上升21.1%,水产品价格上升10.4%,干鲜瓜果价格上升26.6%,糕点饼干价格上升4.6%,液体乳及乳制品上升17.9%,在外用餐价格上升6.9%;菜

价在食品中唯一下降,菜类价格降幅为15.3%。

烟酒价格上升4.6%,其中:烟草价格上升3.3%,酒类价格上升7.0%。

衣着价格上升3.2%,其中:服装价格上升5.3%,衣着材料价格上升17.6%,鞋帽袜价格下降3.6%,衣

着加工费上升10.5%。

家庭设备及维修服务价格上升5.0%,其中: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2.5%,床上用品价格上升22.8%,

家庭用日杂品价格上升0.7%,家庭服务及加工维修服务价格上升28.8%。

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价格上升3.6%,其中: 医疗保健价格上升1.7%,个人用品及服务价格上升8.2%。

交通和通信价格下降1.4%,其中:交通工具价格下降4.0%,车用燃料及零配件价格上升7.1%,车辆

使用及维修费上升2.1%,城市间交通费价格上升8.8%,通信工具价格下降21.4%。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价格上升1.9%,其中:文娱用耐用消费品及服务价格下降6.7%,教育价格

上升4.0%,文化娱乐价格下降1.6%,外出旅游费用上升7.2%。

居住价格上升8.3%,其中:房屋装修材料价格上升11.0%,住房租金价格上升7.7%,自有住房价格

上升10.5%,水、电、燃料价格上升0.9%。

与上月价格比较:

受春节消费需求拉动,价格水平继续保持上升,居民消费价格比上月升高0.9%。八大类价格月环比呈现“六升二降”:食品、烟酒及用品、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上升,升幅分别是2.6%、0.4%、1.4%、0.3%、0.5%、0.2%;衣着、家庭设备及维修服务下降,降幅分别

是1.1%、0.1%。

1月底是春节前夕,人们的购物计划已启动,使食品继续行走在较高价位。其中:粮食、肉禽及制品、蛋、水产品、菜、干鲜瓜果价格保持上涨,主要是超市粮价上涨明显,节日临近拉动肉禽蛋、水产、菜、

干鲜瓜果价格水平升高,春节的刚性需求和17日起冰雪天气的影响,助推着食品价格上升。

当月价格上升比较突出的还有:女式运动衫裤上升12.5%,童鞋上升14.9%,飞机票12.0%,电影票价上升13.2%。

“十一五”南京市城镇居民收入搭乘“和谐号”

“十一五”以来,南京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线,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作为“十一五”时期的重要发展目标。通过大力实施促进工资增长、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扩大就业、鼓励创业、扶助困难群体等多方举措,“十一五”南京市城镇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十五”期间增长的基础上,继续在快车道稳步前进,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居民收入全面快速增长,搭乘“和谐号”

在“十一五”规划中,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深入实施“富民强市”战略,突出“富裕、和谐”的导向,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着力解决群众生活中的突出困难,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五年来,规划成为现实,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市委市政府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通过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与贯彻落实,保证了城镇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200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7538元,完成16000元的小康目标;2009年收入达到25504元,提前一年完成24000元的“十一五”规划目标,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正搭乘着“和谐号”高速列车,驶向下一个更高的目标。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

2010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12元,“十一五”年均增长13.6%,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实际增长10.1%。“十一五”人均总收入各项构成均全面快速增长,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9216元,年均增长12.0%;人均经营净收入1313元,年均增长19.8%;人均财产性收入233元,年均增长13.6%;人均转移性收入10552元,年均增长16.5%。

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在“十一五”期间始终排在第6位,但是“十一五”期间的增幅却超过排名前5位的城市,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5。在长三角地区16城市中,经过五年的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排名由第11位大幅前移至第6位。在江苏省内,2010年南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位列次席,仅排在苏州之后,而增长速度居于苏南各市之首。

(二)收入构成发生显著变化

“十一五”期间,工资性收入在城镇居民总收入中一直占据六成以上的比重,是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随着增收渠道的拓宽和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激励下,“十一五”期间南京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实现翻番,2010年比2005年增长1.5倍,年均增长19.8%,增长速度在各收入构成当中一马当先,其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中提高了1个百分点,成为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的新亮点。转移性收入是另一个较大的收入来源,在抵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南京市加大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保证离退休人员收入的稳定增加和及时足额发放,此外,广大群众在生活水平提高以后,互相的赠与和赡养收入也水涨船高,转移性收入也得到了快速的增长。2010年人均转移性收入比2005年增长1.1倍,年均增长1

6.5%,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中提高了3.8个百分点。

二、富民政策推动各项收入增长

(一)多方给力,推动工资性收入增长

通过促进充分就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多方推动工资性收入增长。2005年底,南京市出台了《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拉开了“十一五”南京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的序幕。2007年,推进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促进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较快增长。200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提出要保证全体人民“劳有所得”,创建充分就业城市,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一五”期间,通过颁布企业职工工资指导线,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职工福利待遇,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迅速提高。2010年,南京市委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

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面,拓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2010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9%,全市已组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此外,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也有利于劳动报酬实现较快增长。

(二)经营性收入为居民收入增长注入新活力。

“十一五”期间,南京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提高居民收入和扩大就业提供了机会,城镇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成为推动居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新动力。2008年底,南京市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创建创业型城市。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个十百千万亿”创业工程,即市、区县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一个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全市打造十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创业园,培育百名优秀创业典型,扶持千名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万人以上就业,市、区县共建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一亿元。至今,南京市已经建立了14个创业指导服务中心、33个示范创业园,培育创业典型1415人,扶持自主创业者1.56万人,通过创业带动就业12.51万人,可谓硕果累累。同年,市政府转发了《南京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激活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印发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创业配套服务,努力实现“1311”目标,即建成一个较高水平的市级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形成30个成规模的毕业生创业园,扶持1千名毕业生创业,参加创业就业培训毕业生人数达到1万名。接下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意见》、《南京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进一步将富民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三)转移性收入始终保持强劲增长势头。

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政府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多年连续增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大幅提升,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在2008年出台的《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老有所养”,着力提高各类人员养老水平,适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逐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人均养老金增加水平全省领先;建立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制度;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十一五”期间,养老离退休金实现翻番,2010年人均养老金或退休金为9817元,比2005年增长1.3倍,年均增长18.6%。南京市委市政府还通过多项举措,帮扶特殊群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低收入群体保障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动态调整机制。2009年,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老年人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加强养老优待,设立“尊老金”,向高龄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给予补贴,让其安度晚年。南京市还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物价与补贴的联动机制,2010年下半年,物价高企,南

京市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了物价补贴,将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此外,随着广大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赡养收入也有较快增长,2010年,人均赡养收入达到了180元,年均增长8.4%。

(四)财产性收入向多元化发展

自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以来,我市财产性收入逐步由以出租房屋收入为主向收入来源多元化方向发展。2005年,人均出租房屋收入为99元,在人均财产性收入中占比为80.5%,2010年,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增加到124元,但是占比却降到53.2%。“十一五”期间,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居民投资环境,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提升居民金融实力,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我市城镇居民家庭财富不断积累,风险意识和理财意识有所增强,理财能力有所提高。2010年,南京城镇居民利息收入是2005年的6倍,年均增长43.1%;股息与红利收入是2005年的1.6倍,年均增长10.1%;出租房屋收入是2005年的1.3倍,年均增长4.5%。

三、相对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但绝对收入差距扩大

(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10%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468元,比2005上年增长1.3倍,“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8.1%,比全市13.6%的年均增幅高4.5个百分点;比10%最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3.2%的年均增幅高4.9个百分点。10%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与10%最高收入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005年的1:9.6下降到1:7.8,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二)高低收入家庭绝对收入差距扩大

“十一五”期间,在相对收入差距缩小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市低收入居民与高收入居民之间的绝对收入差距还在不断扩大。2005年,1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0%低收入家庭高34872元,2010年,这一差距扩大为63170元,收入差距的绝对数扩大了81.1%。可见,如何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仍然任重道远。

四、完成“十二五”规划中居民收入目标的建议

成果辉煌的“十一五”已经过去,令人振奋的“十二五”又已来到。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6年实现城镇居民“收入倍增”。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继续推行扩大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富民政策、切实建立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等多方入手,根据南京的市情市貌,顺应人民期待,紧扣时代脉搏,结合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经济发展主线,勾勒出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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