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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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是什么意思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1  分类: 买卖合同 手机版

篇一: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某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称为国际贸易的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可分为国家事故、市场事故及欺诈事故三种。相应地,国际贸易风险可以分为下面三种:

国家性风险

市场性风险

欺诈性风险。

(一)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

国际贸易国家性风险是指因国家事故所造成的国际贸易风险。

(1)政治因素,如本国或外国发生政府更迭,政局动荡不安、爆发战争等。

(2)社会因素,如发生种族冲突及宗教冲突等。

(3)贸易制度因素,如外汇管制、贸易管制、国际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习惯、歧视性的贸易政策等。

(4)国际性危机因素,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

(5)反倾销政策。

(二)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

国际贸易市场性风险是指由市场事故引起的国际贸易风险。

市场事故可分为以下三方面,(1)汇率风险;(2)利率风险;(3)价格风险。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进口商或出口商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是以外币计价的,但外汇汇率又处于变动之中,为此买卖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汇率跌落的风险。还有,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货物的价格或原材料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买卖的一方就必须承担因价格升降而引起的风险。

(三)国际贸易欺诈性风险

国际贸易欺诈风险是指由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国际贸易风险。欺诈通常指由于国际贸易主体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始料未及的风险。

欺诈性风险分为:(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欺诈。(2)国际货物运输(一般指海洋运输)欺诈。(3)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参与贸易的单方、多方或双方,或由贸易商与船东共谋,或船东自谋等.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贷款、贷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一、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

合同对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具有法律效应。

制定一份完善的合同,起码应做到:对合同每一个条款理解准确、深刻,交易磋商时细心、全面,缮制合同时严密、完整,履约时一丝不苟、及时沟通。这需要业务人员具备扎实的进出口相关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外语水平过硬,并且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经过长期探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

(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

(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

(5)船舶、汽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买卖合同与其它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重大区别。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

(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3、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案例:美国C公司 4月4日向我M 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智利鱼粉,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M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本件提出了不同意见。4月5日,C公司与M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M公司同意接受C公司的价格,C公司同意M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4月20日,C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M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C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M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3 天后,C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M公司的代表,而M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C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5月份,C公司致电M公司要求开证履约,M公司不同意,两公司发生争议。试分析C公司与M公司之间是否已存在合同关系? 为什么?

(六)书面合同的类型

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

1. 正式合同(Contract)。繁式合同

2. 确认书(Confirmation)。简式合同。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3. 协议(Agreement)。

4. 备忘录(Memorandum)。

5. 意向书(Expression)。

(七)书面合同的内容

1. 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

2. 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 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八)规避合同风险的对策

1、合同条款理解须透彻

2、交易磋商细心全面

3、科学措辞内容准确

4、合同审查

二、采用FOB出口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风险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但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买方指定的船舶。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为何?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物流等服务;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的货物。这其中尤以无单放货是最为典型。

近年来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

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使卖方货、单两空。

现今的国际贸易是买方市场,在此形势下,卖方为了促成一笔交易都尽可能的满足买方的要求。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时,卖方应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 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

出口贸易应尽量避免采用FOB形式,具体措施:

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代,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出口商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三、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

四、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2.信用证独立文件;

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

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洲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求协助查询,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3、银行方面的风险

(1)进口商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风险。

(2)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

(3)进出口双方合谋欺诈给银行带来风险,如牟其中勾结海外不法商人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诈骗。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

4.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

五、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

XX年6月,浙江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6万多美元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 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信用证,装运期为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

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

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基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视角

摘 要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货物买卖日益成长不断的繁荣,其中涉及的法律纠纷更是纷繁复杂,尤其是在金融风暴的阴影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和防范问题越来越重要。因此,亟须从法律上对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和防范作更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

The Risk in InternationalGoods Business Contract and Its

Preven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vention on Contract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bstract

Under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rend,the international goods business prospers day by day. The legaldisput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numerous and complicated, particularly under the shadow of financial turmoil. Trade protectionism diversity and complexity make the prevention of the risks in internationalgoods sales isbecoming importan.t Therefore, a deep exploration is needed forunder taking and guarding against the risk in fullfilling the international goods business contract from the legal pointofview.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goods business contract risk

目 录

一、 引言 ………………………………………………………… 1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风险承担 ……………… 2

(一)卖方义务要求下的风险承担 ???????????? 2

1. 货物的交付 ??????????????????? 2

2. 移交单据???????????????????? 3

3. 货物相符的检验 ?????????????????? 3

(二)买方义务要求下的风险承担 ????????????? 4

1. 支付价款 ????????????????????? 4

2. 收取货物 ???????????????????? 4

三、外贸公司的风险承担 …………………………………………… 5

四、规范风险承担,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 6 参考文献…………………………………………………………… 8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大背景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壮大,在世界中的地位的不断增长和实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各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使我国经济能够: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获得了大幅度的增长,占对外贸易最大比例的货物买卖更是空前发展。“2012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达38667.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其中出口比上一年增长7.9%,进口比上一年增长4.9%。中国连续三年进出口增速保持在7%左右,进出口总额从世界第二位跃居第一位。超过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的贸易出口国。”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大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2008年全球经济因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动荡波及全球,到目前任然处在经济复苏的缓慢期。此次金融危机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伤,我国的货物出口也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困难,据国家商务部研究院的保守估算,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商帐早已经超过1 000亿美元,并且每年以15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增加,而次贷危机的发源地美国成为了海外商帐的重灾区,中国浙江近千家企业遭到美国企业的拖欠,大量拖欠国际货款也成为美国企业在次贷危机下转嫁损失的一种办法。货物出口遇到的损失和困难,既有客观国际经济环境的因素,也有法律适用和其他方面的因素。客观存在的因素我们很难改变,但如果我们在进行货物出口,签订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能充分考虑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我们就能规避其中的风险,把货物贸易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原始缔约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统一法公约。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公约在未来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因此,研究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文章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履行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规则,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规定,分析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合同风险承担及防范措施。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风险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活动的历史源远流长,然而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方面存在着分歧,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上的冲突,从而为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制约了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进一步发展。自19世纪至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通过,几部国际贸易统一法,如《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等都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自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部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它的生效实施为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目前国际货物贸易大都遵循着此公约规定进行活动,因此《公约》中规定的风险承担问题是我们应首先探讨的。

(一)卖方义务要求下的风险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物的协议。货物风险的承担即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移转到买方,是货物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其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公约》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从规定中我们可明确看出卖方(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是什么意思)的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交付货物、移交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三方面。

1.货物的交付

货物的交付是履行合同中的首要环节,风险承担在这一过程中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合同要求或授权卖方承运人发运货物时,如果合同未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但是如果合同规定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仍由承运人占有期间作出适当的提示交付,则只要卖方作出此种适当的提示交付,使买方能够取得交付,损失风险即于此时转移给买方。

(2)当货物由货物保管人掌握即由已存放在受托人处,不需要移动即交付时,损失风险在下列情况下转移至买方:买方收到代表货物的流通所有权凭证或货物保管人确认买方拥有占有货物的权利;或买方拥有不可流通所有权凭证或其他交货指示书。

(3)除了前述两种情形,如果卖方是商人,则风险在买方收到货物后转移至买方;否则,风险在提示交付时转移至买方。

2.移交单据

货物已运输到或运输途中时,买卖双方还要就有关单据进行移交,它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也是买方收取货物的凭证。据《公约》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先例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单据的移交是买方收取货物的前提,意味着买方对货物的占有具备法律上的依据,而风险的承担也更明显地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如果卖方不按合同约定移交单据或移交不符合同约定,则可能导致买方拒收货物,则风险承担方仍为卖方。

3.货物相符的检验

买方在货物到达合同约定地点后,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单据对货物进行检验以决定是否收取货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有三种检验条款:

(1)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装运港实际交货(如FAS)采用此种条款。

(2)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目的港交货(如DES、DEQ条件)采用此种条款。

(3)以装运港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凭证,买方保留目的港的复检权。象征性交货(如FOB、CIF、CER条件)采用此种条款。

一般而言,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对于买方收到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的损失,属于买方的风险责任。而在履行合同的实务中,很多法律纠纷就是买方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拒收而引起的。因此在5公约6中第三十五条特别规定了交付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有三种:

(1)货物在运输途中没有产生意外损失,则买方收到的货物损失的原因是卖方交付之时货物就已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如货物数量的不符。

(2)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卖方交货不符,即货物本身的瑕疵导致的货物损失,则买方收到的货物损失包括卖方交货不符及货物自身瑕疵引致的损失,如违反合同包装规定包装的。

(3)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遭受损失,从而使买方收到的货物的损失程度远甚于卖方最初交货不符的损失。在这三种情形下,倘若卖方交货不符使买方有权且合理地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则货物意外损失的风险视为自始没有转移,即由买方承担又变为卖方承担。这就是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例外,称为风险回转。

篇三:采购合同,货物风险的承担

篇一: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摘要] 当前,经济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物资采购领域合同的正确履行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往往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资料不全、质量瑕疵、不可抗力、超诉讼时效等七种风险,因此,从企业管理和建设的角度考虑,企业需要采取强化法律培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合同管理和合同履行控制系统等宏观对策。

[关键词] 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采购过程作为供应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企业收益和经营风险具有巨大影响。其中,原材料或部件的采购成本占据相当高的比例。[1]国有大中型企业物资采购的数额庞大,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复杂。如石油专用管材是油田生产的重点物资,中原油田每年消耗量在10 万吨左右[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企业实现物资采购功能、防范风险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企业物资采购部门面临的现实问题。有效识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强化防控措施,对提升企业物资管理水平、维护企业整体经济利益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一、合同履行阶段是企业物资采购领域控制法律风险的重点和关键

企业在处理物资供应合同法律风险的问题上,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阶段。事前防范主要是指通过仔细审查供应商资质与资信,加强招投标管理,与对方签订一份详细、责任约定明确的合同,以防范风险;事中控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的设计和控制,是指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监管,以及时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利,避免遭受损失;事后补救是指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企业已开始把法律风险防控的重心放在事前防范上,重视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过程中,邀请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以避免在合同签订时留下隐患。但对于物资采购领域来说,选择优质供应商、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支付商品的价款等,这一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均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发生。即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希望达到各自的目的,但在实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当事人非故意行为,或不可归责任于任何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完全实现或不能实现。 此外,在社会缺乏诚信和信托机制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显得软弱无力,难以真正起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的作用。实践中存在过于依赖完备的合同和胜诉的判决书,以致造成很多无法挽回损失的事件。所以,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就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内容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合同履行这一环节而产生的,合同法中绝大多数法律制度都要落实到合同的履行中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防范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上的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履行资料不全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管理混乱,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合同管理台账的更新和合同资料的保存,没有及时记录反映合同履行的相关数据,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闫安庆: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例如,在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方对供方交付的货物办理入库时,未在入库单上注明产品规格型号、具体供货厂家名称等,将来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需方就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是供方生产,最终导致需方败诉。

(二)行使抗辩权风险

中国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抗辩权有三种:一是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三是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出现合同履行异常,就无法及时行使合同救济手段,从而遭受损失。同时,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此外,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例、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另迁新址耗费大量资金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为名,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在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仍然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已提供了适当担保的情况下,本应恢复履行合同,但其却解除了合同,从而构成了故意违约。因此,甲公司因不当行使抗辩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质量瑕疵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买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时,买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为此,买方应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为没有规范行使权力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力证据,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例如,某省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与多裕公司在2011年12月12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钢材种类以及付款时间为垫资300万后的第60天内付款。从2011年12月12日开始,至2012年4月14日,多裕公司向对方提供钢材约2000吨,但“省一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其原因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省一建”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家具有检验资篇二:设备采购合同风险控制论文

浅议设备采购合同的风险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

1009-4202(2011)06-000-02

摘 要 合同又叫做契约,是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变更、解除权利与义务的一个协议。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且有一定的强制性。本文研究的是关于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关问题,就其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对风险进行控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设备采购 合同 风险 防范措施

一、引言

根据设备生产和供应的流程,可以将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分成四个阶段:即设备的原材料、部件的准备阶段;设备生产制造阶段;设备出厂试验阶段以及设备运输至合同中指定地点这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会有许多因素,造成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从而使得设备采购合同的供需双方,都要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合同,就是供需双方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文件,只有详尽而完善的合同条款,才能起到防范风险、降低损失、解决纠纷、处理问题的作用。下面就合同履行时所划分的四个阶段来谈一谈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各个阶段出现的风险

采购合同出现的风险指的是各种情况下的非正常损失,包含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事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包含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造成的损失。

供货方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材料的准备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封存样品标准等各个标准进行,没有按照标准要求的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那么造成的后果要由供货方承担。 设备生产制造阶段,要保证设备的安装正确,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与保养,具有令人满意的性能,若出现问题,供货方要承担由于设计、工艺出现的问题而产生的后果。

在设备出厂试验阶段,供货方要为对方提供现场安装、调试监督与技术支持,若设备出现问题时供货方要无条件进行赔偿。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数量以及质量中存在问题的现象时,购买方可以当面提出索赔,一切费用与损失都由供货方承担。若供货方按照规定交货并没有任何问题时,购买方没有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无故拖延接受或者拒收时,购买方要承担因此对供货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物流配货中的问题

产品的高效、快捷的运输在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也会有许多意外的问题,带给供需双方不同的损失,为了减小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不必要的损失,供应方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一、配货站在主观思想上要提高警惕性,对自己以及买家保证认真负责的态度,重视每次运输,未雨绸缪,来避免买家以及供应商本身出现过多的经济损失。

二、配货站的管理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利用高科技技术,加强监控的力度,如果真的有意外情况发生,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的所在,减少经济损失。对于配货人员要做到核实身份以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真伪,对运输车辆的机体号、车牌号等也要查看与驾驶证上所记录的数据是否一致,了解人车的关系,做到全方位的查看并核对来避免运输到合同制定的地点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物流公司以及配货站应该办理一些相关的保险项目,以防万一。

四、如何控制合同中风险的发生

1.改善付款的条件

在付款时应该采取银行担保机制。根据之前的一些设备合同的履行约定的经验来看,结果发现履约的情况却不是非常理想,供货方交货期限延长以及供货的质量不理想之类的问题还是会发生,虽然能够延迟期限付款来对对方履约不合格进行那个制裁,但是这对合同总体的项目按照原定期限完工却没有太大的效果。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按照曾经的索赔经历,至今为止,成功几率最大的索赔方式就是要求供货方提供一份具有一定金额的不需任何条件也不能撤销的银行履约的担保证书。履约保函的特殊之处在于,供应方不仅能够付出资金的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名誉以及可信度,因此要面对财政损失以及信誉下降的多方面危机,这时,供应商就一定会提高他们履行约定的效率。所以,在需求方提出比较合理稳妥的分期付款时,最好是要求供应方开出银行担保的履约保证书,打包期限不能比合同的质保期提前。并且最好在招标文件中也加入这一项。2.约定质保期

质保期是所有的合同中必须说明的条款,设备的质保期对于供应方极为重要,它是买家在得到的设备供货质量存在缺陷时向供应方要求索赔的有效期限。如果合同中不存在这一项或者约定的具体日期不明确时,买家要求索赔的有效期也同样不能确定,以至于有时供应方可能会以买家已经接受并且开始使用为借口提出他们已经提供了与合同中要求一致的设备产品,这样一来,买家不能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因此设备产品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只能由买家自行承担。

在约定合同的有效期时必须要能够按照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查找出合同的起始日期以及终止日期。在签订完毕的设备共配货合同中,有许多纠纷都是由合同的有效期不明确引起的,特别是最近两年中所签订的合同。有些合同中的有效期写得非常模糊,大体上看似乎是没有什么

问题,然而在合同本身的条款中却并不能确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及终止日期。再进一步仔细的研究也还是无法确定。这样看来就没办法确定合同的质保期,这不但使质保的金额在支付上存在问题,而且在索赔时也有许多难题,因为索取赔偿也是有期限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写明质保期,一旦合同过了有效期,就会当作供应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计算质保期时要求以先到为准,这不但使合同执行时的成本提高,而且对保护买方的利益也没有好处。在设计条款时应该以最有益于需求方的利益为出发点。

3.约定合同责任以及风险条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一定不能出现错位的现象。因为正常情况下合同的字数都会比较多,因此在签订合约之前必须要认真查看并核对合同中各个条款以及细节问题,避免在合同的责任承担者以及风险归属的问题上出现差错,将本来应该有供应方承担的责任以及风险表达成了由买家来承担,因为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查看而导致的问题,最后一旦出现有争议的地方,吃亏的就只能是买家本身。比如说,有的合同中本来应该是“卖方可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但是费用以及风险要由买家承担”,一字之差结果就截然相反,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认真的查看其中的条例以及细节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五、设备供货的索赔管理

对于一些垄断市场的厂家或者要求在交货之前就付清全部费用的合同,在买家对合同的有效期限一级级付款的条件做出一定的退让之后,尽量让供应方能够向买方提供能够与主合同的有限期限同步的履行条约的担保以及对质量的担保,这样一来可以加强供应方的履约的一向也能够提高买家的控制力。

在做信息反馈时也不要处于被动的状态,不要思维定势,认为在时候在一起算总帐。在信息反馈时,除了做到及时之外,还要保持在期满之前的连续状态。要想做到这些,首先一定要做到责任到个人,并且将此列入业绩考核的项目之中;其次是反馈的信息一定是以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并且最好要附上照片以及检验证书,这样可以增加追诉的可能性;最后要分别建立有时效性和定篇三: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

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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