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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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4  分类: 请示报告 手机版

篇一: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

在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组织制度。早在1923年12月18日,党就为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做出了准备,发出了通告。但是,请示报告制度的真正建立,还是在解放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由于长期处于被分割的战争环境,党的各级组织保持着较大的自治权。这种组织形态一方面帮助了各敌后抗日根据地度过了艰苦抗战岁月,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和无政府无纪律状态。解放战争爆发后,随着战争形势的顺利推进,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许多城市也已解放或即将解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战争的正规性程度大为提高,全国胜利在望。这种情况,要求党迅速克服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把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 在此形势下,中央开始着手建立请示报告制度。1948年1月7日,毛泽东为中央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作战方针必须随时请示报告外,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 1948年3月25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于下级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不论是属于何项问题,不论是用电报发出的或用书面发出的,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下级所作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其内容重要者,亦须同时告知中央,文长者摘要电告或函告;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7月26日,中央又发出《关于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各地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凡到期未作报告的必须说明理由,彻底消灭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正确态度,彻底纠正存在着的某些严重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 当然,中央决定将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起来,并不意味着要取消下级的一切权力。为了界定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的权限,1948年9月8日至13日,中央在河北省建屏(今平山)县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项工作中哪些权力属于中央,哪些必须事先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实行,哪些必须报告中央备审等作出了规定。会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和前委会均按照中央要求召开会议,开展了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并将情况汇报给中央。 同年11月13日,中央发出电报,要求在五个月内,一切区党委、地委、纵委旅委军区军分区,中原局、区党委、地委三级政府党组,三级党报委员会,五万人以上的城市市委市政府及市军事机关党组,都应开会检讨请示报告制度建立的情况。之后,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

篇二:请 示 报 告 制 度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第一条 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 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 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 凡以本局名义向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必须经局长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个人和股(室)一律不得擅自作出涉及本局的一切请示或报告,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 凡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请示报告。各股、室、所、队的请示报告统一归局办公室受理,经局长批示并在统一思想和口径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 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上级领导对下级的请示,必须及时明确的予以答复。

第七条 请示、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考 勤 制 度

l、全局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一小时以上三小时以下的,必须向本股(室)领导请假。

3、上班实行签到,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签到工作,按规定时间未提前10分钟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已过30分钟到办公室的人员按缺勤处理,半天不上班但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4、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凭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谐病、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股(室)负责人审批;超过l天以上3天以内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周内出局长审批;一周以上者局长办公会审批;因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提交有关证明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所有病、事假,应及时将请假条文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5、考勤登记情况每月进行通报公布。

6、考勤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事假超过十天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车辆使用及燃修管理,节约资金,保证所有车辆发挥最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车辆使用原则。局内所有车辆都是工作用车,一般情况下,股室和分管领导共用一辆车。当领导有工作且工作非常重要时,优先保证领导用车,当股室工作非常重要且急需办理时,优先保证股室用车;当领导和股室的工作在同一时间都必须马上办理急需用车时,要保证领导用车,股室用车办公室另行安排。除领导外,其他人员到外地出差一律不派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因公出市或到乡镇一律使用派车单,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出具派车单。没有按照规定签批派车单的,除特殊情况,不予派车。派车单每月汇总一次,由机关服务中心统计后报局领导。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票据要凭派车单,对没有派车单或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与派车单不相符的,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

(1)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局长同意,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外借。

(2)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3)未经局长同意,任何人在公休日、节假日不准用车辆。确需用车时,报请局长同意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4)每周五下班后,司机必须将车辆安全停放在车库内。

(5)每月的后三天为车辆相关情况统计日,司机要及时将有关数据报告办公室统一汇总。

4、加强司乘人员管理。司机要服从管理,增强敬业精神、安全意识和执行车辆管理的自觉性,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每天必须登记出车日志。乘车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催促驾驶员超速行使,公务用车一律不准带家属子女及亲友、不准带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如若发生事故,由责任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车辆的燃修管理

1、车辆燃修实行单车核算,每月统计一次,统计内容包括车型、车号、行驶里程数、燃油总数、百公里燃油数和修理费用等。

2、车辆维修实行备案制度。驾驶员要根据出现的故障检查出需维修的部件,确定维修方案,并大致做出维修预算,报请局长同意后选择质量好、价格低的维修厂。如若自己做主,产生的费用单位一律不承担。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

篇三: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及其现实意义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

王定毅

1947年下半年,解放战争由战略防御进入战略进攻阶段,许多解放区连成一片,各地党和军队的领导机关过去长期保持着很大自治权的状况,已不能适应战争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党内存在的某些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和地方主义、游击主义倾向严重影响着革命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集中统一指挥,将权力集中到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军令畅通。为此,中央决定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

1948年1月7日,毛泽东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要求从当年起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的不良习惯。指示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书记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方面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倾向以及解决办法;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常规的报告请示外,须每两个月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内容包括该军纪律、物质生活、指战员情绪等多方面情况

指示发出后,中共中央根据形势的需要,对请示报告制度先后作了多次补充,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军事机关严格执行。中央采用严厉督促、转批报告、综合通报和个别指导等方法,促进制度落到实处,并对执行不力的党组织和军队进行了严厉批评。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决议》对各项工作中何者决定权属于中央,何者必须事前请示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付诸实行,何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审都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使下级在请示报告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了下级因害怕承担责任大事小情都向中央请示的不良偏向。《决议》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军

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具体规定区党委、省委、军党委以至县委和师(旅)团定期向上级请示报告,达到全党全军在方针上、政策上、行动上的完全一致。《决议》标志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最终确定下来。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党史部)

来源:《人民日报》(201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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