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本局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四、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五、通报和报告的内容: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
⑴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⑶党委、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
⑷党委、党支部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⑸党委、党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2、组织人事方面
⑴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⑵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⑶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3、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⑴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全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⑷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⑴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我局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党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⑵党委、党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⑶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⑷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和报告
①属于党内秘密的;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
③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行政执法有关方面通报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⑤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六、通报和报告的形式及程序:
(一)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等形式进行。
(二)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组织人事工作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三)党委、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四)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党支部负责。
七、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党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组织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二)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级党组织反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快机关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二、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会议报告
1.区级各部门召开的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区级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突发事件报告
5.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位事件。
6.阻塞公路、铁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7.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8.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9.《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四)外出学习考察
10.各乡镇、区级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 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五)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11.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参与区内外重大违纪违法案
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六)重要新闻采访
12.上级新闻单位到辖区或部门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七)其他报告事项
13.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4.乡镇、区级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5.区级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6.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17.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间、方式
部门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一周向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三天口头或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区领导、区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4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报告的方式上:一般必须先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然后由两办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四、责任追究
篇二:青州市教育局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州市教育局文件
青教字〔2012〕21号
青州市教育局
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
通知
各镇、街道(区)中心校,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内部管理,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灵敏,遇到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能及时掌握,协调处理,妥善解决,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现就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学校偶发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流行疫情、食物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及校内外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2.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处罚案件,师生在校内外发生的涉
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违法事件。
3.各种原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工、罢课等事件,以及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4.师生出现比较严重的病情、伤情,以及出现各种原因的死亡等重要情况。
5.师生未经学校允许,擅自未到岗到校,擅自离校、失踪时间达1天以上。
6.学校自行组织安排的大规模学生校内、外集体活动,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7.学校自行组织安排师生赴本市以外的开会、学习、培训、考察、实践等活动。
8. 学校安排基础建设、购臵大宗物件以及其它直接关系到学校工作大局和影响学校形象的事件。
9.本市镇、街道、市直部门以上主要领导、其他省市领导及教育同行来学校参加活动或学习考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来学校采访。
10. 学校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行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以及师生受到重大奖惩的情况。
11.学校领导班子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2. 其它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稳定、师生生命、财
产安全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13、各中心校、市直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正常工作时间离青外出2天以上的。
14、学校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拟开展的各类公益或非公益合作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各级各类学校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由教育局办公室统筹管
理。重要事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局办公室统一批转,报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批。
2.重要事项报告要坚持第一时间、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3.偶发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各单位应立即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主要情况电话报告教育局办公室以及局领导,两个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臵情况,连续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危害程度、采取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直到该突发性事件处理完毕。处理完结后,要写出整体书面材料上报,教育局办公室将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向上级转报工作。
4.偶发突发事件,如果发生在下班时间或双休日、节假日,可以直接向教育局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5.带有请示或审批性质的报告,需提前2天以上上报详细书面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其它报告事
项,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上报。
6.做好相关重要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要严格限制阅知范围,并通过密传方式上报。
三、督查与问责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重要事项报告工作负责。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范围、程序和要求对学校重要事项进行报告,确保局领导及时了解掌握重要情况,并对事情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3.如果对重要事项自作主张,不报、迟报、漏报、瞒报信息,致使局领导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妥善处臵,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4.教育局办公室牵头,安全稳定科和组织人事科配合,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督查和问责。
附:1、教育系统重要事项报告单
2、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建立 报告制度 通知
青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1:
教育系统重要事项报告(请示)单
篇三: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公司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适用于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以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建立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报告人应登记以下事项:
1、住房情况及说明;
2、本人收入情况说明;
3、本人受表彰奖励及惩处情况;
4、上交礼品礼金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成员经商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以内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部门正职受理副职的报告;公司副总经理受
理分管业务部门正职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副书记受党支部书记、公司工会主席的报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对不涉及政策问题的一般情况,可向报告人作出明确答复,对涉及有关政策性问题,具体情况较复杂、重大的,可提交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党群部门等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该按组织答复意见办。
第七条: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本制度所适应范围的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部门或组织应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及处理。
第九条: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如实填报《廉政档案登记表》,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