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2  分类: 社会调查报告 手机版

篇一:法制观念调查报告

法制观念的调查报告

专业班级:矿业学院地质工程13级1班

姓名:田爽

学号:1301050121

引言: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要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是时下法制观念普及的重点。

调查地点、时间、方式和对象:

调查地点:辽宁省阜新市

调查时间:2016年11月10日 至2016年11月12日

调查方式:网络问卷

调查对象:百度辽宁程程技术大学贴吧网民

一、社会现状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群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较低,因缺乏了解渠道和普法途径造成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同时群众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并对法治表现出不信任的态度。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不如权利有用,以及法律成为某些人的工具,这些现象导致许多群众对法治整体意识的偏见。当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了了之。其中不乏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的可能,产生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多数人在不了解相关法律的情况下采取了不当的行为而触犯了法律,这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足,对相关法规未能做到查阅、参考的情况下产生的诸多问题之一。

因此在法制建设为大环境的今天,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已是问题的核心,在健全法制机制、提高法律推广宣传力度的共同作用下,提高法制观念在群众中的地位才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二、法制观念的推广

作为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大学生有着较为长远的目光和开放的思想,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当代大学生教育中,法律基础已作为必修科目在大学课程中占有一席之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将来适应法治 社会的需要。2002年发生的北京的大学生刘海洋硫酸伤熊案,2003年发生的周一超考公务员被拒录杀人案,2004年发生的马加爵杀害舍友案等。一系列案例的发生表明了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漠和人文素养的缺失。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他们抵御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预防和减少犯罪,能够更好地健康成长。同时,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必须提高大学生法制观念,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司法机关应建立法律公信度,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度 不断暴露的司法处理问题,司法腐败现象,让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急剧下降,法律的信任危机越来越严重。因而加强对公检、法机关的规范化整治,以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行为作风的整治也越显重要。普法的基础是信仰法,建立法律的公信度是法制进程的关键一环,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要立足全局,努力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改变立法工作方法,完善政府立法的听证、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新闻发布会等制度, 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法制类节目、公益广告等各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将其作为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理念的普法方法,在群众能接受的最大范围类完成法制观念(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法治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的普及工作。

三、调查结果分析

此次调查显示,虽然受访者的法律素质总体较好,但是呈现“意识先行,基础薄弱”的势态。由此可见,法律基础知识是群众法律素质中的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人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99.5%的受访者在购物受骗时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90%的受访者在受到商场保安人员无理搜查随身携带的物品时,会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可以看出,多数受访者已经具备了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生活中常见问题的意识。

对于我国公民的义务调查结果如下:89%的人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其他涉及到我国法律制度、法律监督机制等基础法律知识的认识上,大部分人并不清楚,在已经学习基本法律基础的高校校园中,这种对于我国法律基础的基本认识不足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

调查同时反映出来,虽然大家表现出强烈的维权意识,但只有少数人有过运用法律 的经历,绝大多数人不是没有遇到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而是感到“费时费力、成本太高, 不划算”,对于关乎自身重大权益的问题方面,受访者普遍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对于小问题,大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有消极处理不了了之的情绪出现。

对于执法机关缺乏信任问题。多数的人表示除非不得已,一般不会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打交道,还有少数的人表示持有异议,极少数的人也只是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仅有很少的人对执法机关 “充分信任”。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1.作为未于社会有太多接触的大学生,对于执法机关并没有太多了解。2.对于执法机关开展的工作,没有充分的认识。 在进行相关部门职务的了解后这种情况有较大改观。3.对于社会上不公正事件的偏颇看待。

根据调查整体来看,我国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虽然处于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但整体水准不是太高,分析其原因,应有历史和现实两种因素。中国有五千多年的文化,也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尤其根深,对民主法制建设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但我们又不能摒弃它们,我们不可能丢掉四大名著,不可能不让人知道什么是三纲五常,更抹灭不了人们对皇权贵族的崇拜,很多很多。如果人不能从那些腐朽的封建思想中自拔出来,对其民主法制意识的影响可想而知。现实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和国家具体民主法制执行情况。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公民民主法制意识也越低,经济越发达,公民民主法制意识越高。教育水平对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影响也是如此。当然,经济发展水平又影响着教育水平的高低。而那些负面的民主法制执行情况,如人情势力,权力滥用,甚至贪赃枉法,权钱交易,都极大地动摇着人们对民主法制的信心,使人们不相信民主法制的公正性,公平性,不相信民主法制能为其做主,还其公道。这些不但阻碍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甚至影响民主法制意识在其心中的确立。

对于此次调查所得到的结果而言,法制观念在群众中是有相当广泛的基础的,同时也因为群众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各个方面有着较大的认知不同。其中大学生作为高素质群体,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义务自觉性,但群众中的其他群体在相同情况下表现出来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凸显了推广法制观念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四、结语

在此次法制观念调查中,在对各个方面群体的调查之后,使得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了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实现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步骤,不论在何时都应将次作为所有工作的基础进行,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身对于社会法制观念的认知不足,在今后的生活中,全面了解自身健全自身法律意识也是同等重要的目标,在实现自身价值的道路上,与法制观念为伍,在法制社会中前行。

附:调查报告问题列表

1.您对我国的法律知识了解如何: A.了解 B.一般 C.不太清楚

2.您平时通过什么方式了解法律: A.电视广播B.网络 C.报纸书刊 D.学校、单位教育E.家庭教育 F.其他

3.您认为法律在您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有困难首先想到法律途径解决B.一般,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不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C.作用不大

4. 您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 A.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B.略有不平等

C.非常不平等 D.不知道

5.您认为法院适用法律是公正的么: A.一定是B.大体上是C.一般

D.不是

6.您觉得我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了吗? A.是的 B.一般C.基本没有 D.完全没有

7.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吗? A.知道 B.大体知道 C.只要不犯法就行 D.凭自己良心做就行了

8.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A.能,法律很公正 B.不能,有钱人和有权人都不受法律约束 C.不确定

9.您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件吗? A.会 B.不会

10.您认为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对您意义如何? A.非常重大,这是我的基本政治权利 B.比较重要,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利 C.一般,选谁都一样,只是一个形式 D.没用,并不是所有人都参与了选举

11.您相信法律途径能够真正帮你解决问题吗?A. 相信 B.不相信,程序很复杂,而且一般家庭负担不起高额的费用 C.只能解决某些事情 D.不清楚

12.您认为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重要吗? A.很重要,律师有专业知识,能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B.还可以,我自己也可以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且律师费太贵 C.先参加诉讼,败诉之后才会去找 D.不会去找,

我相信法院是公正的

13.您觉得正当合理的程序对于实现实体法律规定的平等正义的作用 A.非常重要,没有正当的程序不能保证实体的正义 B.一般,关键还是民法那样的法律要公平

篇二: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调研报告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调研报告

调研中,大家认为,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一定的法治理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行为是内因与外部表现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法治理念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一、当前政法工作在理念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鉴于我国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承传和建国后长期“左倾思潮”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中存在许多问题与偏差,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尤其在执法层面,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的背后总是可以从深层次理念的视角找到原因。据调查,当前司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

即在价值观念上,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政法机关被简单地视为“刀把子”和专政工具,国家本位主义倾向严重,甚至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强调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与稳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被害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出现错案在所难免。在执法中人权意识淡薄,特权思想浓厚,随意抓人、捕人。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挂处理;在一些超期羁押案件中,久查无果,定罪无据,却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久押不决。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二)重实体,轻程序

即在执法观念上,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还有很深的影响。不少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把握逮捕条件,以捕代侦,认为抓起来保险。有的为了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不惜违反程序,变相延长讯问羁押时间,甚至刑讯逼供;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在证据问题上,对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反程序规定获取的证据,仍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判活动中,内部请示使二审终审制成为摆设。“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重要原因。从近年来处理的涉法上访问题看,很多执法过错都是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三)重办案数量,轻案件质量

即片面追求办案效率的政绩观,忽视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与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一脉相承,并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轻视执法质量,办案下指标,搞攀比,不该立案的立案,立凑数案,有的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立案,为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想,把破案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甚至制定“命案必破”、“末位淘汰”等过激政策,个别地方为完成指标任务居然不惜制造假案。

(五)重就案办案,轻运用司法职能维护和谐稳定服务大局

在执法中,存在单纯的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不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念比较淡薄。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判决轻调解,重监管轻教育改造,重法律效果,轻政治社会效果,重办案环节本身,轻视向前、向后、向外延伸,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有的办案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经济发展,有的执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滋生怨恨情绪,有的案件办结,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法上访。

(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三、政法机关应当着重提倡的法治理念

在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系列信念、观念和理想的集合体。把握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必须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政法干警要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保证。

根据调研的情况,我们认为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当着重提倡的法治理念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树立正确接受党的领导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首先,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原则。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的前提,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对司法工作的基本政治主张,蕴含着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内涵,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对司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自觉地把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策略与执行法律统一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既要防止搞法律虚无主义,用政策代替法律,又要坚持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政策、策略为指导,坚定不移地依靠和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决不能倡行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坚决抵制非党化、非政治化、绝对独立等错误思想。其次,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再次,要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执法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把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贪污腐败、调停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党和国家整体工作部署来通盘考虑。防止用陈旧过时的思想观念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有效克服狭隘的局部本位执法观,树立全方位的大局执法观。只有这样,政法工作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必须认真分清和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

(三)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

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前提必须是树立宪法权威,遵循宪法原则,一切执法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只要执法理念中充分渗透了宪法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就有了基础和保证。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律的解释都不得擅自超越宪法。

要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要加强法律监督,还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坚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四)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

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对法制社会的信心之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树立公正执法理念,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执法、司法实践中因为违反程序法而发生的许多错案、冤案已经给了我们许多深刻的教训,彻底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已刻不容缓。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司法权被滥用,保障诉

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重视程序的价值,维护程序正义是法制进步、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五)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

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是促使政法工作走向民主化的很好形式,对于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培育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司法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

(六)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

从总体上看,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加强人权保障的基本法律体系,并且从组织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制。但是,重义务、轻权利观念对人权保障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修订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法工作涉及到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限制与剥夺,更应当牢固树立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

四、加强领导,精心筹划,扎实开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如何把这次教育活动搞扎实,确实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在调研中大家认为,应当遵循教育活动的一般规律、借鉴以往教育活动好的做法的同时,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突出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二是要紧密联系政法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这次教育活动,必须确立明确的主题思想,使当前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采取专题辅导、组织执法思想研讨、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引导各级政法机关注意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以案释理,用身边鲜活的案例教育警示干警。同时要严肃执法纪律,对查摆出来的违法违纪现象,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

三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四是要注意搞好结合。主要搞好“四个结合”:一是要把教育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二是要把教育活动与推动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学习教育中推进业务工作,用业务工作的成果来检验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效。三是要把教育活动与推进司法改革结合起来。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创新业务工作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推进政法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四是要把教育活动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应本着边教育、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巩固和发展教育活动的成果,积极探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篇三:法治信仰调研报告

法治信仰调研报告

法治信仰调研报告

逾二十年的全民普法工作在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距离时代的要求、人民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公民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时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皇皇一个“法有关系亲疏之分”“法为有权者所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表现为:国民教育中侧重公民义务的教育,忽视了公民权利的教育;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

时代在发展,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权利、尊严,关注人的生活和生存质量,关注利益协调与社会和谐,因此,人们渴求公允、善良的期许就大部分寄托于法律来平衡,也因此,构建法治信仰就成为法制建设事业的基础和贯穿于实践中的灵魂因素

一、构建法治信仰应在法制实践中教育引导群众

首先是立法环节。在社会管理的多数方面现行立法层面仍处在构建枝干的阶段,实践中很难发挥有效应对社会实质需求的作用。例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都还没有制定出来。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立法作用发挥不明显,欠缺主动立法的理念和信心。地方权力机关本身就应该是一级重要的立法机构,是基本法律有效实行的推动者和监督者,地方性法规应该是最具有鲜明特色的法治宝典,成功的地方性立法又能为国家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提供最鲜活的素材,但可惜的是现实的地方权力机关的行政性质偏重,法律人才缺乏,日益成为一个彰显单一职能的议事机构,甚至惟命是从,此现状完全有悖于宪法规定。通过立法来呼应群体需求,既能深化有法可依,又能为群众的法治信仰提供对应的保障。

其次是执法环节。由于我国的体制原因,政府承担着大多数的社会执法功能,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也往往与行政权力的实施不构成自然过渡,因此,依法行政必须成为政策执行者、执法者的首要工作原则。行政权来源于法律的确认,行政权的实施必须以法律(这里指广义的法律、规章)为依据,当法无明确规定时,则应以法的原则、精神为依据,在涉及到公民群体或个人时,则必须切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不能为行政权的便利实施去人为地宽泛地、想当然地解读甚至遏制。人民群众在亲历的涉法实践中也将以法的规范、法的理念来审视事情本身,来审视相对方的法治素养,在最终的公正结果面前受到法的教育。

违法必究是一种法律结果,更是法律评价状态。只有任何违法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才能真正实现法的社会平衡意义。这里首要强调的是执法者违法的自纠自查和社会监督,

自纠自查必须以系统内的独立部门来负责,这既是一种司法技术层面的帮助,又是一种行业自律的管控;社会监督是执法者的外围监督,是以相对方合法利益为依据的精准衡量,也是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培塑法治信仰的积极能动,能较好地实现法制的社会目的。执法者首先要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的界定、要求,同时要依法对待相对方,切实尊重相对方的一切合法权益,确实如此才能获得令畅政通的社会效应。

二、构建法治信仰应牢固坚持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促进法治的完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良法人人遵守”,程序正义是“良法”的组成部分,又是“人人遵守”的重要原因。只有人们感到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平等对待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而程序正义恰恰要求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平等公正。在这里之所以将程序正义单列出来强调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国情,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观念之中“重结果轻形式”,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的鲜活事例比比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已经逐渐给予程序公正越来越多的重视。另一方面,有些法律知识有限的普通百姓,对裁判结果正义与否的判别标准,通常是从制度上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和贯彻,因此程序公正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公正,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会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良好的程序公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应该公开透明,具有鲜明、完备的形式逻辑。第二,应当保证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搞差别待遇,不允许剥夺任何一方的争辩诉讼权利。第三,必须使裁决者处于独立和中立地位。第四,应当为对立意见提供正面交锋和辩论的机会。只有坚持程序正义才能较好地引领法治公信力的构建,才能最终保障法制正义的实现。

三、构建法治信仰应尊重并切实保障律师的作用

人民群众在自身权益受到威胁、侵害时需要律师的介入,律师能为代理方的利益认真地为当事人辩护,能够起到牵制公检法部门行为不超出法律的作用。而这样的程序反而能够赋予相关结果以足够合法性,进而可能起到避免代理事宜的深度恶化,甚至起到防范再次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积极作用。

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律师也能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服务政府决策。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审查,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二是参与领导接访。为领导的回复和决断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在事件各方的后续处理中以法律来平衡;四是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这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权效能的有益尝试。

律师目前在我国是较为独立的具体法制事件参与方,其基本职业要求是司法制度和当事人利益之间的调节者,律师工作的成败得失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因此,我们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律师在各类纠纷、案件中的代理、辩护职能,将其作为实现法律公平公正意义的有益介入者,切实摒弃自身单纯的矛盾、对抗意识,为提升法治公信力创造良好条件。

律师最好的“名片”是担当社会责任,做法治社会的倡导者、建设者、维护者、推动者。尤其在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时,折射出律师扶弱助困、匡扶正义、勇担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正如战国列子所说“国者,必须以奉法为重。”只有建设成为法治社会,我们才能向法治的小康社会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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