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调查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03  分类: 社会调查报告 手机版

篇一:20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

市信访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大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大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大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二)

20**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发生一起1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和曲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省政府曲靖市罗平县“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年8月11日,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郭双海驾驶一辆号牌为云DV5586“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载乘15人(核载7人),从挖玉冲村前往阿岗镇。当日8时许,车辆行驶出约146米,在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大转弯”下陡坡左转急弯路段,车辆驶出路面,翻下22、8米山坡,坠落于该道路下一台路面上,造成10人当场死亡(含驾驶人)、1人送医院抢救无(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交通事故社会调查报告)效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8月11日8时05分,罗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过路群众吴永平电话报警“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有辆面包车翻在路边,具体情况不清”,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阿岗镇派出所出警;8时09分,指挥中心再次接到吴永平电话报称“有7人受伤”后指令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警;9时28分接到阿岗镇派出所反馈的“有10人死亡、5人受伤”的情况后,迅速组织交警、特警、刑警等警力50余人于11时5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阿岗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率领在岗的所有干部职工于9时30分左右赶到现场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人员于12时30左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曲靖市政府接报事故信息后,按照市委书记高劲松、市长范华平作出的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李云忠、副市长早明光率领安监、卫生、公安等部门于13时30分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指导事故处置。与此同时,成立了市、县两级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罗平县设立了由县级领导、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阿岗镇党政班子成员组成的9个善后工作组,进村入户“一对一”包户做好死者家属思想稳定工作,罗平县对每名遇难人员给予6000元救助费;每名受伤人员,设1个医疗小组,实行“一对一”救治。

省委书记秦光荣、省长李纪恒、副省长刘慧晏、尹建业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抢救伤员、妥善做好遇难者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开展责任倒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白光福与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董家禄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波带领安监、公安、交通、监察、卫生、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工作组,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省政府工作组于当日下午17时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初步查看现场后,召集现场有关人员对现场搜救和善后处理,晚上到罗平县医院看望了伤员,并召开专题会议,伤员救治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12日上午在罗平召开有100多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宣布了经省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和成员,白光福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组长。听取县政府工作汇报和省级有关部门领导发言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善后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郭双海,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257号;持准驾“B2”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20**年5月31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年4月1日换领10年有效期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状态正常,系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查询,驾驶人郭双海于20**年12月24日,驾驶车辆未按规定车道行驶;20**年8月21日,驾驶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汽车;20**年8月25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机动车,均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袁晓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初次登记日期:20**年3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3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肇事时实载15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商业保险保险单号:******,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人,共14万)、机动车损失险(2、5万)、第三者责任险(10万),有效期均至2016年03月07日。经查询,该车无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记录;有6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3条为张金强驾驶,20**年7月8日该车因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不服从交警指挥被处罚;另外3条为袁晓书驾驶,分别是20**年11月23日,在师弥线64公里+600米处超速20%以上未达50%;20**年3月24日因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20**年6月22日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处罚。

(三)事故路段道路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挖玉冲村,系村民自筹自建村中盘山道路,技术等级为等外公路,道路坡陡弯急,道路起点位于挖玉冲村小学门口,终点至挖玉冲村小桥处与县道法(罗平县阿岗镇法朗村)荫(师宗县荫凉箐)线K23+250米处相

连,全长980米。肇事地点道路为潮湿水泥路面,中心现场车道由北向南呈“S”形走向。现场起点为“S”左转弯道(车辆行驶方向),弯道半径r=8、45米,坡度i=-8%,现场止点在“S”右转弯直线道路上(车辆行驶方向)。车辆驶离路面处以北进弯道路宽为3、5米,弯道路面最宽为9、6米,出弯道路宽为5、4米。事故地点距罗平县阿岗镇23千米,距罗平县城75千米,距师宗县城40千米。道路西侧为高出路面的建筑挡墙,东侧为低于路面的山体,南侧为低于路面的山崖。现场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无交通标志、标牌。肇事后云DV5586号车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转至头西尾东停于村中道路北侧(该车原始状态为头西尾东左侧翻),该段道路路面宽3、5米,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为坡地,南侧为空地。

20**年5月,阿岗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要求6月底上报检查排查情况。6月24日,阿岗镇交警中队将6份“罗平县阿岗镇危险路段排查表”(其中包括事故路段---阿岗镇挖玉冲路段隐患表)上报镇政府国土与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简称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杨伟平。杨伟平于7月初将14份道路隐患排查表(含建设服务中心排查发现隐患8份)上报分管副镇长杨林。杨林请示镇长杨画,杨画答复:因近期工作太多,过几天召开班子会或专题会研究。

7月15日14时30分,杨画主持召开镇长办公会议,杨林逐一汇报14个道路交通隐患点,并提出治理方案。镇长杨画在会议上就戈维村委会挖玉冲路段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安排:此条路已建设使用多年,弯大、坡陡、路窄。若需要改道,请杨伟平与县交通局联系下来帮助测设。若不需要改道,通过协调当地煤矿出资等渠道争取6至7万元对该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由于其他工作原因,至事故发生时,杨伟平仍未向上级交通部门汇报协调此事。

(四)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驶离路面时,在道路南侧边缘形成一宽1、6米的压印痕,压印痕东侧起点距勘查基准点(现场车辆南侧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电线杆)26、3米。车辆驶出路面后与现场南侧山体距压印痕5、2米的第一棵树木刮擦(擦痕面积为1、3×0、11平方米,距地高1、3米)。之后又与距第一棵树木6、0米的第二棵直径0、07米的一树木相撞并折断该树木(该树折断点距地面水平高3、8米),后车辆坠落于下一台路面上并翻覆,车辆右侧与道路南侧电杆(标有“挖玉冲村变线D-2-050”)相撞后车辆左侧着地,肇事后车辆因村民抢救伤员时翻

篇二:关于交通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交通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

随着城市的发展,私家车变得越来越平常。随着小汽车的增多,道路越来越拥挤。很多的地方都会经常发生交通事故。

调查时间:2011年八月

调查对象:路人、朋友、车辆

采用方法:对朋友们进行问卷调查,观察路人和车辆的闯红灯情况。

我选择了一个上班的高峰期来进行调查,时间为是8月的一个早上7点30分。当我来到这十字路口时,信号灯由绿变红,可这时,一位行人却骑着电瓶车从斑马线的这一头飞快奔向另一头,他以自己的生命为赌注能够安然通过这条马路。可谁又能准确预测呢,我们不能拿生命开玩笑!

十中的门口有个斑马线,这条线每天都有很多学生走过,每天在很多学生上学放学时,遇到红灯,那些小汽车往往会停下来,只有那些摩托车等等,拼命

着找空间挤过去。但是当我

们在上课时,这个红绿灯就

完全成了摆设,无人会听从

与它,照闯不误。我们的老

师也很在意,但终究没有办

法。。。。。。

在中国,红绿灯的作

用不会太明显,往往那些红

绿灯上的监控器才有作用,

每个人都不想被罚钱!

车辆、行人闯红灯都

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因为

我们很怕会有交通事故发

生。通过这次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交通事故大都是因为闯红灯而发生的。在我们的身边中呢?我们的亲人、朋友又会不会闯红灯呢?于是,我开始进行问卷调查活动。

我一共调查了7个人。其中大约有28.6%的人没有闯过红灯,大约有71.4%的人偶尔闯红灯。并且每一个人都意识到闯红灯的危害了。有一个人的回答令我很难忘——闯红灯时,某个路口也许正是绿灯,这样盲目地闯,很容易给自己带来终生的遗憾。是啊,每一次侥幸的心理都会成为下一次闯红灯的动力,但只要一不小心,就会终生遗憾。

通过这次调查,我发现,我们的身边处处都有交通事故的身影,只要你不小心触碰到了它,必定会引发一场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情景。希望所有人,无论是行人,还是驾驶员、司机都要克制自己要闯红灯的心理。也许,这一次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下一次就不一定了。也许,你很赶时间,可是,比起上课、上班迟到几分钟,可贵的生命更为重要。

合肥现在正在创建文明城市的冲刺阶段,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爱护自己生命,遵守交通的法规,做一个文明的合肥人!

篇三:社会实践报告-关于一起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 践 课 题 关于一起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

关于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

我是XX大学的一名学生,学的就是法律的专业,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我遇到

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件,有很多当事人不懂的怎么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导致很多权利丧失,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里就在生活中出现的一

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案件分析,希望能加深对交通事故案件的理解,帮助大家更

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

2012年 6月12日21时30分许,朱某驾驶冀FAA6609号小型轿车,沿德圣

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德圣西路与雪涛北街交叉口东侧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

撞倒同方向逆向行驶的张某醉酒驾驶的自行车尾部,造成了张某受伤,机动车和

非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在本次事故中,朱某以上违法行为,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张某的以上违法行为,以及过错程度的严重程度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

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认定;朱

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关于本案,本文拟对以下问题展开分析

(一)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如果张某向法院起诉应该主张什么赔偿项目。。

(三)如果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三、分析

(一)首先张某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

的,应当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

申请。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 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如果张某和对方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损失,因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正好是一个地方。

(二)如果张某向法院起诉应该主张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张某应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用于证明张某在医院花费的费用,和病情情况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如果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张某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是对张某交通事故案件的简要分析,希望更多人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更多人相信法律,寻求法律,崇尚法律,共同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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