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的社会调查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3  分类: 社会调查报告 手机版

篇一:关于宁夏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我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劳务经济成为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农民工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近日,自治区政府研究室会同劳动保障厅对我区农民工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区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劳务输出由小变大、由不规范到规范,逐步成长为劳务产业、劳务经济。劳务经济登上宁夏产业舞台首先使农民思想观念发生了较大转变,由在家守业转向出外创业,劳务输出形式已由最初的政府组织引导发展到农民自觉自愿自发输出,外出劳务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转向城市、转向非农产业、转向外地的数量日益增加,规模也越来越大,劳务经济成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的支柱产业。我区劳务产业的典型特征可以概括为:输出规模大于输入数量,输出中以男性和青壮年为主,文化程度、知识层次较低,组织化程度低,主要从事二、三产业等特点。据统计,全区乡村总人口412万人,劳动力209.9万人,富余劳动力100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7.6%。2005年,外出务工72.4万人次,外地来宁务工农民工10万人以上。从外出务工人员结构看,男性约是女性的3.16倍;从输出人口年龄段分析,主要以青壮年为主,其中18-40岁占60%以上;从文化程度上来看,大部分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7.9%,具备高中文化程度的仅占12.1%;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低,政府有组织的输出只占输出的15%;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行业,其中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已占从业人员的60%以上。2005年,全区输出劳务人员创收29.4亿元,农民工人均收入4060元,是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倍,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已占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3.3%。在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新型农民工劳动大军,对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城乡二元

结构造成的经济文化差异、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趋势造成的竞争压力、法律政策安排的相对滞后以及农民工个体素质不高等原因,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区劳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尽管各地政府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农民工问题在我区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1、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除建筑行业农民工月平均工资1000元左右外,其他行业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其中加工制造业在500元左右,商贸物流、餐饮服务业平均工资400元,南部山区仅为300元左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把劳动定额订得很高,工人在8小时内根本完不成任务。我们调研一个化工企业,规定包装工每月工资500元,但是按定额一个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12小时才能完成,若按国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实际领不到350元,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农民工工资低,一些企业还常常拖欠、克扣,尤其是建筑行业,有的一拖就是一、两年,建筑企业几乎都会将农民工当年工资克扣2000-3000元,作为再度雇佣的筹码。2005年,劳动部门通过监察,全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492家,涉及农民工38694人,共拖欠农民工工资5957.97万元。在调研时,当我们问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回答要求及时拿到足额工资者最多。

2、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比率低从调研的情况看,除了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高载能等行业外,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私营小煤矿、加工企业、餐饮服务等行业都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即使签订合同的,合同条款往往只对用工企业有利,如合同条款没有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只对农民工提要求,没有注明他们应有的权利等;有的合同规定了试用期,一些企业老板就恶意使用这一规定,试用3个月期满不录用,只发给农民工生活费;有的合同规定,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签订合同的程序,往往是企业主把打印好的条款交给农民工让其画押;有的干脆由管理人员统一代签,统一保管,农民工根本不知道有没有劳

动合同,更不知道上述这些霸王条款。3、劳动时间长,休息休假无保证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工加班加点情况非常普遍,其中建筑行业占90%以上,餐饮服务业80%以上,民营高载能工业企业、加工制造业60%以上。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绝大多数,工作11小时以上的要占80%左右。大多数企业都实行计件工资制,70%以上的农民工都没有星期天,等于每月至少加班4天。长时间超时劳动,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健康,这也是部分企业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意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参保率很低 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非常低,调研中,我们发现,除了自治区二建集团为243名长期使用的农民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外,很少有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比例相对较高,是因为许多企业把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混同工伤保险,实际上,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比例只有8%左右。农民工参保率低的原因:一是对企业来说,参保不参保将直接影响其“生产成本”。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组成,依现行政策缴费总比例要超过工资总额的40%。在银川市,参保企业职工个人缴费11%,企业缴费30%。调研中一位企业老板给我们算了一笔“社保账”:他一般雇用一名农民工的开支为包食宿每月工资500元,如果把五项保险全上了会多支出200余元。如果这样,农民工就不存在低廉的成本优势,他宁肯雇用下岗职工。二是对农民工来说,普遍对买养老保险不感兴趣,即使买了仍然很难享受到,认为“交了也白交”。国家政策规定:职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外出打工短暂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决定了多数农民工一年换一个单位,有的一年换几个单位。由于国家尚未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如果农民工要异地转移保险金,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企业和社会统筹部分大都不能转移,而输出地也没有接受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同样与养老保险无缘。所以绝大多数农民工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有些

人即使参保了也提出要退保还钱,说明农民工保障意识差,同时也暴露了为农民工办理保险的制度缺陷。

5、农民工安全生产、生活环境较差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了生存和养家糊口,多数从事着较为危险、有害和劳动强度大的职业。由于缺少劳动合同的约束,以及一些施工现场劳动保护条件不健全,在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与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直接进入施工现场,加上大量的超时、超强度劳动,使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每年建筑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农民工占伤亡人员总数的95%以上。同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制约,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不照章办事,不执行政策的问题非常突出。原州区一位农民工在内蒙某地煤矿打工,在施工现场因煤矿塌陷身亡,由于没有与业主签订合同,只获得2万元赔款,家人再去找业主讨要,受到暴力威胁只好作罢。施工现场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实在堪忧,一些施工现场为农民工提供的工棚异常简陋,缺少基本的人居条件,食堂也非常简易,没有起码的食品卫生保障,工棚外围脏、乱、差,给农民工身心健康带来直接的影响。调研中,许多农民工反映,由于住宿条件较差,打工几年后,都得了不同程度的风湿病。

6、农民工进城就业受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调研中我们感到,尽管国家、社会舆论强调善待农民工,但农民工仍然受到歧视。一是农民工因身份制约、文化水平偏低、没有一技之长,其就业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因为观念的歧视导致农民工在就业上仍然受到工资、雇用和职业等歧视。农民工干的只能是城里人不愿干的建筑、煤矿、采摘、餐饮等苦、脏、累而又劳动强度大、风险高、收入低的工作。我区农民工在建筑行业的占50%以上,每年7、8月份还有相当数量农民工赴新疆和中宁采摘棉花和枸杞。二是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福利,政治上也缺少地位。农民工进城务工享受不到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在城市中没有选举权;在银川市各住宅区我们都会看到“收破烂等闲杂人员不得入内”的提示,而收破烂的哪一个不是农民工

呢?

7、农民工享受公共服务滞后由于政策、体制、思维惯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很难平等地享受城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遇到的困难,已不局限于就业、劳动保障层面,而是涉及到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是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仍然存在。由于各地在配置教育资源、制订教学计划上,主要还是依据户籍儿童的实际数量确定,没有将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列入统一的规划。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学校因缺少教学设备及班额过大等原因拒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二是农民工看病难问题突出。由于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较差,城市农民工群体的职业病、流行病发病率高于其他人群,工伤比例也很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就医费用高和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农民工看病难、就医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工反映,在城市打工好几年了,啥不怕,就怕有病,等得了病,只能是“小病抗、大病拖、得了绝症回家等死”。三是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城市农民工中绝大部分人都是处于育龄期的青壮年,因多种原因,他们面临着复杂的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风险,农民工超生现象极其严重。

8、农民工维权艰难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农民维权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维权缺乏法律依据。农民工大部分与雇主之间多为临时性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最后形成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的多重雇佣关系,他们之间仅有口头协议,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人由于没有有效法律凭证,不能明确指证而难以举告,相关部门很难为农民工维护正当权益。二是不能及时地维权,往往因为错过了最佳的时机而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因很多民工不知道这一时限,超过了60天后才申请仲裁,就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予以驳回。三是很多农民工不知道去哪些部门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

篇二:关于宁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宁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李治贵 岳秀霞 朱 蕾 彭妍晖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厅党组的安排,自治区老龄办组织专题调研组就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赴全区五市及辖区各市、县(区)实地察看了部分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医疗服务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与基层广大干部群众、老龄工作者及部分老年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和座谈,形成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区于200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虽然比全国晚了10年,却以每年5.0%(全国3.2%)的速度递增。目前,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0.7万,占总人口的12.2%,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6万,占老年人口的8.2%;失能失智老人14.98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8.56%。据测算,到“十二五”末,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90万以上,占届时总人口的13%以上,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7.8万,占老年人口的8.7%,且老年人口的失能失智化、空巢化将进一步加剧。

二、 取得成效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我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制定规划。国务院第三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召开了第三次全区老龄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2012年4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构建“9073”(的养老服务模式,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50%以上的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各类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2.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各级政府将养老事业发展纳入民生计划,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规划指导,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加大政府投入,推进城乡统筹。一是加快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争取纳入一批、抓紧建设一批、论证储备一批”的要求,积极筹措资金,新

建和改扩建了一批养老服务机构,投资建设了宁夏老年人服务中心;实施了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加快推进老年护理院建设步伐,新建、改扩建老年护理院5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9所。二是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撤小并大、撤弱并强”的建设思路,利用撤乡并镇后的闲置资产,新建和改扩建了一批农村敬老院。目前,全区五保供养机构61所,床位5693张,集中供养率32%。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实施生态移民工程、打造“黄河善谷”的决策部署,投资建设了陶乐幸福园项目,新增机构养老床位600张,为生态移民区的五保老人打造了幸福家园。三是加强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30件实事之一,采取“财政补助一点、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点、地方政府配套一点”的办法,投资5000余万元,在全区规划建设了16所老年活动中心,搭建了“老有所乐”的平台。

(三)强化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对按标准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每年1200元的运营补贴。2010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共安排848.5万元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贴,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目前,全区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机构12所,建筑面积76056平方米,总投资13342.4万元,设置床位2579张;新建和改扩建的6所,计划设置床位2000张。

(四)整合各类资源,创新发展模式。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辖区养老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站)等多种资源,依托社区建设了一批具有日间托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探索多种形式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日托、就餐、洗衣、保健、休闲、娱乐、学习等多种服务。目前已建成规范运作、管理有序、服务优良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445个,其中城镇社区353个,覆盖率达到了79.5%,农村社区和幸福院共200个,覆盖率接近10%。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和福彩公益金补助481.2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慈善资助等形式,累计为5000余名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为5万多名老年人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服务。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资助并监管的方式,委托宁夏援通众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900余万元、自治区资助418万元,建设了集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和“一键式”紧急呼叫服务为一体的宁夏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通便民服务热线和心理咨询热线,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生活照料服务和紧急求救等多种延伸服务,用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五)注重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服务。近年来,通过不断探索研究,建立健全了一批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的制度,提升了养老服务功能。先后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格准入制度(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质量评估制度(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活动中心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登记程序、考评办法等,确保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自治区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了政府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三、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发展不平衡。有的市、县(区)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认识不足,未能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真正摆上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不够,加之,受经济、社会、地域、思想观念等制约,致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如固原市的机构养老床位仅占老年人口的11‰,而石嘴山市的机构养老床位已达20‰以上。

(二)资金投入不足,机构养老床位缺口大。2012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15年,各类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2.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农村敬老院床位数达到1.2万张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70%。”。但从调研情况看,目前我区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仅13.9张,农村敬老院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32%。如果要实现上述目标,到“十二五”末需新增机构养老床位1.58万张,其中农村敬老院需新增8000张床位。因此,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三)服务功能不全,社区居家养老推进难度大。我区虽已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445个,但由于缺乏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短缺,人力不足,服务设施差,功能不齐全,日间照料中心、托护中心发展慢,致使居家养老综合服务总体上推进迟缓。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内容单一,大多只能提供一些简单的文体活动、日托生活照料和卫生保健服务,多元化服务模式尚未形成,难以满足社区老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养老形势严峻,除敬老院收养五保老人之外,农村老年人只能依靠子女或亲戚朋友的照料。

(四)政策落实不到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缓慢。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在土地、税费、用水、用电、用气、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床位补助和年运营管理费等方面出台了一些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但由于认识不到位,配合协调不力,加上一些政策措施刚性不够,地方配套措施跟不上,许多政策落实困难。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普遍存在设施简陋、功能单一等问题。目前,固原市还没有一所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从业人员短缺,专业化服务水平较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较少、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专业化程度低。据了解,全区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720名,取得专业证书的只有69人,持证率不足10%。由于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大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缺乏基本的护理知识、经验和技能,只能为老人提供日常性的生活照料。如大武口逢干老年公寓收养123位老人,护理员23人,只有4人取得国家认定的养老护理员从业资格证书。

(六)体制机制不健全,行业监管力度不够。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专项行政法规,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尚未建立,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有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在任何部门登记,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管。

四、 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进入关键阶段,建议自治区进一步加强顶层规划指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力量深入全区就各市、县(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意见》和《规划》等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促使各地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建设目标,细化配套措施,强化部门职责,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民生工程,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发展。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等多种方式,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医养结合的关爱护理院建设,为“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要切实解决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调研,如要达到“十二五”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目标,需新增床位8000张,按35m2/床、3000元/m2计算(包括简单装修、设备配套和美化、绿化、亮化、硬化),共需资金8.4亿元。除争取国家项目资金30%,即2.52亿元外,需地方投入近6亿元资金。建议自治区和各级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支持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集中供养率,确保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入住需求。

(三)健全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将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因此,要在巩固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成果的同时,大力推进农村养老幸福院建设,加大对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中心、医疗服务站的扶持力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全区智能化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构筑没有围

墙的养老院,弥补机构养老之不足。从今年起,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将给予每个建成的农村养老幸福院3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设施修缮、设备购置。因此,我们建议自治区财政和区本级福利公益再各给予1万元资助。

(四)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在强制落实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优惠政策的同时,提高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标准和运营补助标准。建议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补助由目前的每张床位5000元提高到10000元,运营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年1200元提高到1800元。提高后的一次性床位补助费采取自治区财政50%,区本级福彩公益金30%,市和市辖区各10%,县(市)20%的办法解决;运营管理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解决。通过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营、政府补贴、财政贴息、购买服务等多元资金投入和经营运作方式,支持企业、慈善组织、民间资本等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分期分批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院校毕业生、城镇和农村转移劳动者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在养老服务机构中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广泛开展养老志愿者服务。通过多措并举,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立一支以养老专业人才为支撑、社工和志愿者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的要求,需要对4000余名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除市、县(区)就地培训外,建议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每年专门给民政厅安排500名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经费列入全区的就业培训计划中,具体由民政厅按程序组织实施,培训后报请人社厅审核后将所需费用拨付培训机构。

(六)理顺体制机制,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推行养老服务标准化。强化监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解决其机构、人员、经费问题,逐步提高“五保”老人生活救助标准,促使农村敬老院规范有序发展。

篇三:宁夏SPA市场调查报告

宁夏SPA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2017-2022年

中商产业研究院 ASKCI Consulting CO.,LTD

中商产业研究院简介

中商产业研究院是深圳中商情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辖的研究机构,是国内领先的产业研究咨询服务机构,是中国专业的第三方市场研究和企业咨询服务提供商,研究范围涵盖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金融、新消费、大健康、“互联网+”等新兴领域。公司致

力于为国内外企业、上市公司、投融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各类数据服务、研究报告及高价值的咨询服务。

自2003年以来,中商在发展中已不断成长,迄今为止,中商汇聚了350余名来自不同行业的资深顾问,中商依托自主研发的Askci数据库和CI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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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 格】纸介版:17800元电子版:17500元纸介+电子:17800元

第一章 宁夏SPA行业市场环境分析

一、宁夏GDP增长情况分析

二、宁夏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三、宁夏城乡居民收入情况

四、宁夏人口规模结构分析

第二章 宁夏SPA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SPA行业管理体制概述

二、SPA行业主要政策分析

三、SPA行业政策变化趋势

第三章 宁夏SPA行业规模分析

一、宁夏SPA企业数量分析

二、宁夏SPA企业分布情况

三、宁夏SPA市场规模分析

四、宁夏SPA服务价格分析

第四章 宁夏重点商圈SPA市场分析

第一节 商圈A

一、商圈经济发展水平分析

二、商圈SPA企业数量分布

三、商圈SPA市场规模分析

四、商圈SPA服务价格分析

第二节 商圈B

一、商圈经济发展水平分析

二、商圈SPA企业数量分布

三、商圈SPA市场规模分析

四、商圈SPA服务价格分析

第三节 商圈C

一、商圈经济发展

宁夏的社会调查报告

水平分析

二、商圈SPA企业数量分布

三、商圈SPA市场规模分析

四、商圈SPA服务价格分析

第五章 宁夏SPA排名调研研究分析

一、按综合实力排名分析

二、按服务价格排名分析

三、按人气指数排名分析

四、按人均消费排名分析

第六章 宁夏互联网+SPA市场分析

第一节 “互联网+”的相关概述

一、“互联网+”的提出

二、“互联网+”的内涵

三、“互联网+”的发展

四、“互联网+”的评价

五、“互联网+”的趋势

第二节 互联网+SPA市场分析

一、宁夏SPA电商市场规模

二、宁夏SPA线下市场渗透率

三、宁夏SPA电商盈利模式分析

四、宁夏SPA电商运营案例分析

第三节 宁夏SPAO2O市场分析

一、SPAO2O市场发展概述

二、宁夏SPAO2O运营模式分析

三、宁夏SPAO2O盈利模式分析

四、宁夏SPAO2O运营前景分析

第七章 宁夏SPA重点企业竞争力分析

第一节 企业A

一、企业发展基本情况

二、企业股权结构分析

三、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四、企业分支机构情况

第二节 企业B

一、企业发展基本情况

二、企业股权结构分析

三、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四、企业分支机构情况

第三节 企业C

一、企业发展基本情况

二、企业股权结构分析

三、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四、企业分支机构情况

第四节 企业D

一、企业发展基本情况

二、企业股权结构分析

三、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四、企业分支机构情况

第五节 企业E

一、企业发展基本情况

二、企业股权结构分析

三、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四、企业分支机构情况

第八章 宁夏SPA行业投资环境及条件分析

一、经济发展环境

二、人口规模分析

三、商圈消费水平

四、投资资金规模

五、行业经验分析

六、运营成本分析

七、人工成本分析

第九章 宁夏SPA行业投资机会前景分析

一、互联网助力行业发展变革

二、80后消费特点催生新商机

三、宁夏SPA市场规模预测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