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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英语用词特点参考文献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3-21  分类: 涉外合同 手机版

篇一:论英文经贸合同的语言特点与翻译.pdf

19O 企业家天地 ·下旬刊 /2009/3

论英文经贸合同硇语言特点与翻译

而引起的,因为英文经贸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

康漫红

英文经贸合同必须准确地描述与规定合同双方在商务活动 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因而 法律条文的用词必不可少。比如: quasi—contract(准合同),termination of contract(合同终止), breach

of contract(违约),action(诉讼 ),perform(履行),force

摘 要:不少涉外经济合同纠纷都是因合同各方对合同文字的 理解不一致

有其独特的语言特点和文体特征,如果对此特点缺乏 了解,结果

会导致译文的不准确性和模糊性。本文主要结合对经济合同英 文的语言特点,从研究其用词、措词的特点和句子的独特结构来

分析翻译英文经贸合同文书的方法.。

中圈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关键词:英文经贸合同;语 言特点;翻译

文章编号:CN43—1027/FI2009)3—19O—O2

作 者:湖南对外经济 贸易职业学院;湖南,长 沙,410007

英文经贸合同的用词特点及翻译

对外经贸英文合同文本不同于文学文本,它是一 种法律文1 本,

合同条款要求用词 准确、易懂,意思明确无误,既要做 到滴水 不漏,又要无懈可击 。因此,在进 行经贸英文合同的翻译时,用 词、措词就非常重要了。

(一 )使用正式的用词。

对外经贸英文合同文本中的词语或短语必须是正式语,不 能使

用修辞语、俚语等,也不 能使用带感情色彩的词,这样 才能 保证

其严谨性和准确性。请看下列几组词:

中文 修改 解释

strue

(英文 )一般用词 (英文 )正式用词

change explain

amend

Interpret or con—

同意

认为 临时的

agreement

consider temporary

consent

deem interim

递交

开始

give

begin

surrender

commence

购买 buy purchase

例 1:TheAppendixheretoshal,throughthecontractperi— od.be deemed to be construed as partofthisContract.

译文:在整个合同期间,该合 同的附件应被理解为该合同的 部

分。 (句 中 be deemed 和 construed 都是正式词。Be deemed比

beconsidered正式,construed比 understood正式。)

例 2:TheChairman mayconvenean interim meeting in ac—

ofdirectors.

cordance with a proposalmade by one— third ofthetotalnumber

译文:董事长可根据董事会三分之一董事 的提议,召集临时 董

事会议。(句中的 convene和 interim 分别较 call和 tempora— ry

要正式的多。) ’

(二 )使用法律条文的用词。

majeure(不可抗力 ),verify(证明),exempt(免除),instrument

判 决 ),immunity(豁免权 ),limitation(时效性)等。

(票据),dischargingliability(偿还债务 ),judicialdecree(司法

例 3:TheEmployerherebycovenantstdpaytheContractor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execution and completion of the Works

and the remedying ofdefects therein the ContractPrice.

词,意为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合约 。)

译文:业主特此立约保证向承保人支付合同总价,以作为本 工

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中缺陷的报酬。(句中 covenants是 法律用

例 4:Incasethatoneorbothpartiesareimpossibleto per— form

party(or

thedutiesprovidedherein onaccountofforcemajeUre,the

parties)in contingency shal inform the other Party

(oreach other)ofthe case immediately and may,provided the

ease is duly verified by the competentauthorities,delay in per—

formanceofor notperform the relevantduties hereunder and be partially orentirely exempted from the liability forbreach ofthis

agreem ent.

译文:如 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 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

合同有关条款,则该方 (或双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在 取 得合法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可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关合同义 务,并 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本句是合同中的

不可抗力条款,句中的 perform,forcemajeure,verify,exempt, breach等都是法律专业术语。)

(三 )使用同义词连用的词语。

在进行英文经贸合同的写作时,对一 些关键性的词常常采 用同

义词连用。因为许多英语词具有一词多义的特点,这样 在 句中就有可能发生意思不明,合 同双方也可能各自按自己的意 图来理解。为确保所用

词不被曲解,采用同义词连用 ,取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同义词的共义,

以强调经贸合同的庄严性,确保其 内

容的准确性 同义词之间用 or或 and连接。这种同义词连用 现象从词类上

分为:名词:interpretationorconstruction;obliga-tionsand

obligation;terms,provisions,conditionsand stipulations;force

alter and change;bind and obligate;fulfil or perform be

responsibilities;amendments oralterationslliabilityor

and effect;powerand authority;etc.动词 :madeand,enterin— tO;andremain;etc.形容词 :finalandconclusive}nulandvoid}se—

cretand confidential;介词 :from and after;byand between;O—

verandabove;从属连词:whenandas;unlessotherwise等。

例 5:IftheContractorshalldulyperform and observeall the

terms,provisions,conditions and stipulations of the said Contract,this obligation shal be nulland void but otherwise shallbe and remain in fullforceand effect.

译文:如果 承包人切实履行并遵守上述合同的所有条款、条 件及规定,本保证书所承担的义务即告终止,否则这种义务保持

合 同的条款及规定。nul和 void为 同义,意为无效 。

完全有效。(句中连用了几组同义词,以表 示经贸合同的庄严 性。其

中,terms,provisions,conditions,stipulations皆为 同 义,意思是

be和 remain同义。force和 effect同义。)

(四)使用古体词。

主句中的状语位置与基础英语中的频度副词 (如 often,al—

ways,seldom,never,sometimes)的位置相同 ,一般在 shall之

后,行为动词之前 。在翻译的过程中,应按汉语 的表达习惯适当

在英文经贸合同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以 here,there或 where

调整位置。

确、简洁。这些词有:hereafter,hereby,herein,hereinafter,

hereinbefore,hereof,hereto, hereunder,hereupon,herewith;

thereafter,thereby, therefrom ,therein,thereinafter, therein—

before, thereon, thereof, thereunder, thereupon, therewith;

whereby,wherein,whereof,whereon,etc.掌握以上各词的用 法在翻译英文经贸合同时很重要。

例 6:The Partieshereto shallfulfillorperform any ofthe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tract

译文:本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文中 thePar—

为词根的古体词 ,使用这些词 ,可以避免重复 ,使行文准

例 7:In case Party A shalldecidenottO continue the pro—

gress ofW orks,this Contractshalbe terminated under Article

10 hereof.

tieshereto的意思是 thepartiestOthisContract本合同的双方 )

译 文:如果 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本合 同应按合同第 1O

1OofthisContract本合同第 1O条)

(五 )英文经贸合同中 Shal的用法。

在英文经贸合同文书中,表示强制性 承担法律或合同义务,

如表示“应 该”或 “必 须”时,应 用 “shall”,而不能用 “must”或

条的规定立即终止。。(文中 Article 10 hereof的意思是 Article

should”。由于英文经贸合同文书的庄严性和高度程式化语言 文体

特征,shall的这种 用法已经成为此类文书中表示责任义务 时约定俗成的规范。在经贸合同文书中,“should”通 常只用来 表示语气较强的假设“万一 ”,这是英 文合同用词与基础英语用

词的不同之处。

例 8:ThefirstBoard meeting shallbe convened within one

month afterthe issuance ofthe Company’S businesslicense.

译文:第一次董事会应在公司营业执照签发后一个月内

召开。

(六 )使用缩略词和专业术语。

在英文经贸合同文书中,缩略词和专业术语的使用频率都 很

高。因为他们都具有国际通用性,意义精 确,无 歧义,不 带有 个人感情色彩,具有鲜 明的文体特色,为该领域 中的人们所熟悉

和广泛使用。如缩略词:L/C(1etterofcredit信 用证 ),FCA( 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

本、保险费加运费 );专 业术语 Liner Transport(班 轮运输 ), Shipping byCharting(租船运输 ),Revocable LetterofCredit(可 撤销信用证 ),SightCredit(即 期信用证 ),Usance Letter of Credit(远期信用证)等。

二、英文经贸合同的句式特点及翻译

英文经贸合同文书中的句子的结构有其自己的一定规则, 具有结构严谨,句式较 长的特点。较典型的特点是状语的位置, 主句的状语和从句的状语都有自己的一定位置。

(一)主句中的状语位置。

合/ 191

例 9:Thearbitrationfeeshall,in accordancewiththeRules

[33杨一秋,合同英语文体特点及翻译要点 [J],中国科技翻

译,2003

(责任编辑:帅时远 )

ofArbitration,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译文:根据仲裁规则,仲裁 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翻译过 程

例 lO:The Contractorshall,throughouttheexecution and

completion oftheW orksand theremedying ofany defectsthere—

in,take allreasonable step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on and

offthe site.

译文: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工程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

一句一样,翻译时将状语 提前)

中,根据译人语汉语的习惯,将状语提前)

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 内外的环境。(此句和 上

(二 )从句中的状语的位置及翻译。

从句中的状语的位置与主句中的状语的位置是不一样的。

从句中的状语通常应放在连词 if或 when等词 的后面,但放在 从句句子的前面。

例 11:If,during airtransportation,the Documentation is

found lost or damaged,Party B shall, within 30days after re— ceiving Party A ’S written notice,supply Party A free ofcharge with the Documentation again.

译文:在空运过程 中,如果技术资料丢失、损坏,乙方应在收

例 12:If,atany timeduringtheexecutionoftheContract,

eitherofthePartiestO the Contractis tO be prevented from exe—

cuting theContractbycasesofForceMajeuresuchaswar,seri—

OUS fires,flood,typhoon and earthquake,etc.,the time for ex—

ecution ofthe Contract shal be extended for a period equaltO

the effectofthose causes.

译文:在合 同期的任何时候,合 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受

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O天 内,再次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到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

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 当于事件所能影响的时间。

(三 )从句简略形式的位置及翻译。

在英文经贸合同文书中经常有从句的简略形式,它们 一般 都插

例 13:TheContractorshalnotifytheinsurersofchangesin

入主句之中,在 shal之后,行为动词之前。

the nature,extentor programme for the execution ofthe W orks and ensure the

adequacy ofthe insurance ataltimes in accord— ane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shal,when required,

receipts for paymentofthe currentpremiums.

译文:承包人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 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

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 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 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业主 出示生效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 支付收据。

produce tO the Employer the insurance policies in force and the

参考文献:

社 ,2004

[1]傅伟良,对外经济合同英文写作,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1999 [2]孙万彪 ,汉英法律翻译教程 [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

篇二:分析关于商务合同英语的语言特征

分析关于商务合同英语的语言特征

[摘 要] ,本文根据商务合同英语的特点,从词法、句法、语用等几方面探析商务合同英语的语言特征。

商务合同英语属庄重文体,即各种英语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下面从词法、句法、语用等几方面探析商务合同英语的语言特征。

一、词汇特征

1.正式词语的使用。商务合同英语要对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的准确涵义和范围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 其措词必须严谨、精确、正式, 并不带个人感情色彩。因此正式词语在商务合同中使用频率非常高,俚语、俗语、方言、戏谑语不能出现在商务合同中。为体现其正式与严谨的文体特征,商务合同英语多倾向于用较复杂的介词短语来代替非正式语体中常见的简单介词与连词。

2.古体词的使用。古体词在现代和一般书面语中极少使用,但在商务合同等文体中,古体词却大量出现,充分体现出其庄重严肃的文体风格。商务英语中最常使用的古体词多为一些复合副词,即由here,there 和where 分别加上after ,at ,by ,from ,in ,of,to ,under ,upon ,with 等一个或几个介词共同构成的复合副词。这些复合词中的“here”指的是“this”,即“本文件(合同,协定等) ”,“there”指的是“that”,即“另外的文件(合同,协定等) ”,“where”指的是“what”或“which”之意。

3.法律用语和专业词汇的使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文书, 其语言属于法律范畴。合同中大量使用的是正式的法律用语及国际商务方面的专业词汇。这些词汇突出法律文本的威严。

4.外来词的使用。商务合同英语中使用的商务类专业术语有不少源于或,有些则是由其词根派生或合成,许多术语都有相同的前缀或后缀。它们的意义比较稳定,利于精确地表达概念,例如:ad valorem duty (拉丁语) 从价(关) 税, bonafide holder (拉丁语) 汇票的善意持票人, pro rata tax rate 比例税率(拉丁语,即proportional tax rate) , force majeure (法语) 不可抗力, pro forma (拉丁语) 估算表。

二、句法特征

1.长句的使用。商务合同中的句子与普通英语相比而言,句子结构、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贯性要复杂的多。商务合同文体中的完整长句的使用可以准确界定合同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排除被曲解、误解、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句子的状语和定语从句等附加成分非常多,而

且常常位于明显的位置,对主句意义进行解释、限定或修饰。

2.条件句的使用。合同要求准确严密的规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合同英语思维缜密,逻辑性强,既要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又要排除各种例外情形。合同条文在规定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之外,还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处理办法。所以合同条款中有较多的条件句, 尤其是在有关付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财产管理和仲裁等中更是屡见不鲜。英文中最常见的是用in case (of)或词组in the event of or in the event that等几种表达方式。

3.名词化结构的使用。商务合同英语中常常使用名词来代替动词、形容词和长句,这就是名词化结构。名词化结构主要是指表示动作或状态的抽象名词或是起名词作用的非谓语动词,在合同英语中随处可见。此文由才子城毕业论文网搜集

三、语用特征

1.模糊语言的使用。虽然商务合同的语言力求准确严密、清楚明晰,但是在合同领域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并不少见。事实上,合同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时,适当运用模糊语言作辅助,反倒可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周密和完备。

2.“赘述”现象。合同英语中同义、近义词连用的现象看似是一种“赘述”现象。实际上,为了符合合同英语滴水不漏的特征,有时词语的“赘述” 能使交际者更有效地传递信息。只要信息接受者准确无误地接受了信息,这种表达方式就不属于赘述。 因此,同义、近义词连用的“赘述”现象具有重要的语用价值。

四、结语

英文商务合同是正式的法律文件, 它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特征, 其中最重要的是准确、完整和严密。了解和分析商务合同英语的语言特征,能够帮助我们正确认识语言现象,而且对于提高语言运用的有效性、得体性和语言交际能力是大有帮助的。 参考文献:

[1]吕英莉 肖文科:商务合同英语的文体特征[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6,8(4):427~429

[2]黄 晔 敬志红:略论英语商务合同翻译的规范性[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7(3):85~87

[3]莫再树:商务合同英语的词汇特征[J].山东外语教学,2003,(6):47~49

[4]黄 晓 钟 文 孙婷婷:浅谈商务合同英语的词汇特点[J]. 天府新论,2006,(6):220~221

[5]张礼贵:涉外合同英语的长句特征及其翻译[J].读与写杂志,2007,4( 8):24~26

篇三: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09工商管理 陈诚 094171102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跨国合同,或称国际合同,对一个国家而言,也叫做涉外合同。它与国内民商法中的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具有国际性,即合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存在着某种联系,是由于某种跨国因素的存在而涉及不同国家的立法管辖权或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选择的合同。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尽管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但现行立法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应加以完善。本文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阀题进行了论述,从我国涉外合同法律的立法实践和原则及局限性出发,指出了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及需要完善的方面,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适用

International Contract Application Of Law

Abstrac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refers to the contract multinational contract, or called international contract, on a national level, also called foreign contract. It with domestic civil law of contract is that it is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international, namely contract with two or more than two countries there is a connection, it is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a transnational factors involved in different countries' legislation jurisdiction or 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choice of law of contract. Our country foreign related contract law applies to adopting international advanced despite of party autonomy principle and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 but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principle is too strong, lack of

maneuverability, be perfected.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tract law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for the problem were discussed, from our country foreign related contract law legislation practice and principle and the limitations set out, pointed out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contract involving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 and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the rule of autonomy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principle foreign related contract law applicable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时适用何国法律加以解决的问题。《合同法》第126 条第1 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亦称为国际合同。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合同法》以 “主观论”为主、“客观论”为辅, 将二者结合起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一、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 对涉外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 因此, 确定合同争议的范围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是否所有合同争议均依据同一冲突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加以支配, 即直接关系到我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采取统一论亦或分割论。总

观各国立法, 许多国家主张当双方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产生争议时, 分别确立各自的冲突规则据以确定准据法, 而对合同其他方面产生的问题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早期各国理论和实践大都赞成依缔结地法, 现比较普遍的作法是选择适用合同准据法或缔结地法的原则, 以利促成交易的进行。具体到我国:当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另一方为公约缔约国成员时,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双方均为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 争议发生后提交我国法院审理或我国仲裁机构仲裁的涉外合同, 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当一方为中国企业、组织, 另一方为《公约》非缔约国成员时, 可选择适用合同准据法、合同缔结地法或各方当事人属人法。综上所述, 我国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理论上应采取分割论。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运用(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use)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Private inte

涉外合同英语用词特点参考文献

rnational law of the rule of autonomy, it is to point to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may by consensus mean said free choice dominate contract a choice of law applicable principle.)该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的、解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海商法》第269条也作了与上述规定。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The parties choose the scope of the law)

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法律中应作明确规定:第一,当事人选择的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法律或外国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或国际民商事公约;第二,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当事人本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第三,当事人所选法律是各类规范中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因为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某国法律,就在于使当事人能预见到合同的法律后果,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其所期待的法律后果,而冲突规范本身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会导致反致的出现。对于程序问题各国普遍遵循的是“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规则,不存在当事人选择的可能性。

The parties to a choice of law, in law should make clear regulation: first, select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may be Chinese law, the regions of Hong Kong and Macao law or foreign law, also can choose to apply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or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Second, the parties shall not contravene the choice of law the parties of their mandatory or prohibitions; Third, the parties choose the current law is all kinds of

standard of substantive law, not including the conflict rules and procedural law. Allow parties to choose a because the law, is to make the parties could have foreseen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ontract law, make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rties get what it look forward to the legal consequences, and the conflict rules itself can not directly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dutie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but also will lead to the emergence of the cause. For the problem of countries followed by the program is "procedural law applicable forum law" rules, there is no possibility select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2.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The parties to choose the law of time)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应于何时选择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各国的规定极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对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并将该选择协议载入合同作为合同的条款,即只承认事先选择;有的国家则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在合同纠纷发生后,对合同的准据法作出选择,但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采取了非常宽松和灵活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7日颁发的《解答》中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而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颁发的《规定》的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承认事先选择,而且承认事后选择,同时《规定》关于承认事后选择的时间比《解答》所规定的时间进一步推迟了。这种承认事后选择的规定,不仅给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提供了宽松和灵活的补救机会,而且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感,也更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3.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The parties to choose the law way)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的形式可分为明示选择(Express choice)和默示选择(Implied choice)两种。所谓明示选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订立合同以后把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用文字或口头形式明确表示出来。(The so-called express choice, it is to point to the parties in the contract or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in the contract after must be applied in words or applicable oral form made clear out.)明示选择包括书面和口头明示选择两种,如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双方发生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或者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合同的准据法等。而默示选择是指在当事人未做明示选择的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官从当事人的行动、案件具体情况或合同条款中所用文字可以推定出合同当事人所要选择的法律。(Implied choice is to point to in the parties do not express choice, the judge accepted the case from the action, and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the case or contract terms used in the text can be presumed to be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choice of law.)世界各国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之规定也各不相同。由于明示选择的透明度强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等特点,而为各国普遍肯定。对于默示选择,各国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很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规定,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颁发的《规定》第3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但《规定》的第4条

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该规定已经在一定的情况下承认了默示选择。这种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规定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表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已经注意到了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不同程度地承认默示选择的客观现实,也吸纳了近些年来学者们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有限制地承认当事人的默示选择的基本主张。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the most closely conta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首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选择处理其争议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做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可以看出,在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被认为是对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扬弃。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当事人未作出有效法律选择的情况下, 法官应综合考虑与合同有关的各项因素, 从中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最密切联

系原则较之传统的冲突法原则——客观标志原则具有灵活性的优势, 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逐渐采纳了这项原则。前述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海商法》的条款中也体现出这一原则。为了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以及案件的公正性, 许多国家在立法时, 利用特征履行方法来具体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谓特征履行方法, 是指以能够体现合同特殊性质的履行为根据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我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领域最基本的指导原则, 只有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规范化 , 即将其演绎成具体的、以连接点为指引的冲突规范, 才能保证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实质得到有效的实现。”

参考文献:

[ 1] 张仲伯. 国际私法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 2] 李双元. 国际私法.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 3] 赵相林. 国际私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 4]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及完善. 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

报, 2002( 1)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