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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合同解除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13  分类: 投资合同 手机版

篇一:隐名出资及其纠纷的处理

隐名出资及其纠纷的处理

隐名出资是指出资人虽然实际向公司认缴或缴纳了出资,但出于某种原因,未将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的现象。隐名出资的产生必然存在两个与之相关的主体: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也被称为隐名股东。基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本身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本文不使用隐名股东的概念。

一、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公司实务中涉及隐名出资的纠纷,往往与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相关。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前完全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规定,新公司法尽管也未使用隐名出资人的概念,但却在第217条第3项对“实际控制人”的解释是:“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将这一规定与隐名出资人对照,不难看出,实际控制人虽不能与隐名出资人等同,但却可能包括隐名出资人在内,当隐名出资的数额达到公司控股比例时,隐名出资人就处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结合公司法其他有关规定,对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确定,应当把握如下几个要点:

1、公司法第217条已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当隐名出资人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时,自然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公司股东地位。但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应受公司法的规制。

2、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资格是以具备法定外观形式为必要条件,而出资并非必要条件。因此,隐名出资人不能因其是实际出资人就可以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所谓法定外观形式,主要指法律规定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文件、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对股东姓名或名称所作的记载。法定外观形式具有公示作用,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以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要件,充分体现了商法“外观主义”的基本要求。《公司法》第26条关于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进一步表明法律允许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相分离。只要符合法定外观形式,即便没有出资也可合法地取得股东资格。

3、明确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是通过合同关系来联结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约定形式,如果显名出资人违反合同约定,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获得相应的保护和救济。

二、隐名出资纠纷的处理

以法定外观形式为要件来确认股东资格,是处理涉及隐名出资纠纷的基本原则,但在适用时也不能绝对化。修订后的《公司法》扩大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允许在一定的情形下的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具有优先于法律适用的效力。因此,实践中还需要根据隐名出资纠纷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结合《公司法》规定和有关法律原则来处理。

1、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处理。两者之间构成合同关系,争议本应依合同约定来处理,但由于股东资格又涉及到当事人与公司的关系,因此还必须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应当把握的原则包括:第一,合同约定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并不对公司产生效力,即使合同约定隐名出资人为公司股东,隐名出资人也不能凭合同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和当然取得股东资格;第二,如果合同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没有明确约定,公司其他股东亦不认可其股东地位,则应当依前述以法定外观形式为要件的原则来处理,即不承认隐名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第三,如果合同明确了隐名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其他股东亦认可这一约定,可在尊重公司及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承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但还须依法定外观形式的要件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2、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及其他公司股东就股权行使发生争议的处理。股权行使应

以股东资格为前提。但实践中也存在特殊的情形:第一,隐名出资人在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其实际出资并认可其行使包括参与公司管理在内的股权的情况下,可视其为股东;如果隐名出资人达到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程度,也可视其为实际控制人。在承认其享有一定的股东权利的同时,还应让其承担《公司法》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定的相应义务。第二,隐名出资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悉其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多数股东不同意其行使股东权利,则可以驳回隐名出资人的请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公司及其股东亦不得将股东责任强加于隐名出资人。

3、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债权人因公司债务责任发生纠纷的处理。所谓公司债务责任,主要指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公司法》第33条规定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公司债权人只能以显名出资人作为股东债务人,而不与隐名出资人发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系隐名出资人所为,公司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只能向显名出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显名出资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隐名出资人追偿损失;公司债权人如果知道隐名出资人及其过错行为的,也可要求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对显名出资人的记载不一致[实践中多为出资人对内(股东名册)显名而对外(工商登记)隐名的情形〕,隐名出资人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纠纷的处理。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名册具有对抗公司效力;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争议只限于公司内部而不涉及第三人时,应当依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处理;如果争议涉及到第三人,则应依照工商登记的记载来处理。

基于前述分析可见,隐名出资在满足出资人某种需求的同时,也意味着增大了投资风险。因此,本文最后的忠告是:公司实践中是否选择隐名出资,当事人还需三思而行。

篇二:授权委托协议(隐名出资代持)(doc)

授权委托协议

委托人:A: F:B: G: C: H: D: I: E:J: K: 受托人:K:

鉴于:A、B、C、D、E、F、G、H、I、J、K均作为出资人向北京天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路投资公司)出资入股(见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鉴于:A、B、C、D、E、F、G、H、I、J决定作为隐名出资人(以下简称为出资人),共同作为委托人,委托K作为受托人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代为行使权利;

鉴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组成隐名出资人小组(以下简称为出资人小组),委托人通过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的形式向受托人发布指令。

经过协商一致,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下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布指示的形式——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

1、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组成一个出资人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出资人小组会议代表小组全部成员的意志,以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的形式向委托人发布指示,出资人小组应向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1) 天路投资公司出资协议; (2) 天路投资公司章程;

(3) 天路投资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4) 选举、撤销、更换出资人代表; (5) 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6) 其他须经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受托人按照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行使职责,受托人不接受单个或若干个出资人的个人指令。

3、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出资人小组会议上均享有表决权,并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出资人签署后生效。

第二条:委托事项:

1、 受托人按照出资人小组会议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以下职责:

(1) 签署出资协议; (2) 签署天路投资公司章程; (3) 登记注册为公司股东;

(4) 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等法

律文件;

(5) 行使审查天路投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其他的权利。

2、受托人出席股东大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执行其他委托事项时需持有出资人小组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时,由出资人小组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得自行转委托。

第三条: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要等法律文件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

篇三:隐名入股协议书

隐名入股协议书

出名营业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隐名入股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兹为隐名入股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投资入股甲方所拥有南安市水头镇万佳东方酒店,并隐名购买甲方名下该酒店部分股权,成为甲方万佳东方酒店的隐名股东。乙方依据其所持有股权比例,与甲方共摊风险,共享利润,共同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股东乙方以人民币出资,享有该酒店3%的股权。甲方可根据酒店投资及经营情况向乙方提出,按各自持股比例追加投资的要求,乙方必须积极主动进行配合,若乙方在甲方提出追加投资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仍未将投资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则视同乙方自动退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前期所有投资款。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投资行为为保密行为,乙方的股权为隐性股权,即乙方股权挂靠在甲方名下,乙方不得泄漏給除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且不可在任何场合使用酒店股东的身份,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出资额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从甲方应向乙方分配的盈余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甲方可根据酒店投资及经营情况自由支配乙方所投入资金,用于酒店装修及经

营。

第五条 乙方分次向甲方支付所有资本金后,即为隐名股权人。乙方根据本协议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时须以甲方的名义。

第六条 在万佳东方酒店经营情况良好的条件下,双方本着酒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均可就扩大酒店经营规模及经营范围或提高酒店星级等事项,向对方提出按各自持股比例追加投资的要求,双方承诺今后有资金实力也愿意进一步追加投资。若今后甲方向乙方提出追加投资的要求,乙方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追加的投资款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承诺自愿放弃其在酒店的股份及所有的投资款,且酒店的一切与其无关。

第七条 乙方损益应按照股权比例分配负担;但亏损的承担以不超过乙方的实际投资为限。

第八条 甲方酒店根据酒店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应于酒店财务结算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分配的比例由甲方根据酒店的实际经营情况而确定。

第九条 关于甲方万佳东方酒店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直接参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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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执行。

第十条 乙方可按季向甲方询问酒店投资及经营情况,也可按季向要求甲方提供酒店经营内部报表以供查阅。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可到甲方万佳东方酒店,查阅公司详细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如以上所涉及的相关资料依法应该由相关专业部门予以出具,甲方应聘请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服务并出具相关资料,费用列为酒店日常支出。

第十一条 乙方所挂靠在甲方名下的股权,除本合同约定外,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实际享有和承担。甲方据此股权在万佳东方酒店中行使权利义务时,应适当参考乙方的意见。若甲方与乙方的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投资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甲方应向乙方支返还的资本金额或支付的盈余中扣除。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向乙方支付其应得的

盈余,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存额。

第十四条 甲方或乙方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协议终止论;但乙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乙方无权擅自出让其挂靠在甲方名义下的股权,乙方若想转让其实际股权,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投资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的资本金额中扣除。同时对于乙方的挂靠股权转让,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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