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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初审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1  分类: 五一劳动 手机版

篇一: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审批表.doc11

2012年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

推荐审批表

姓名

工作单位单位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市或产业 填报日期

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复印或在表内附贴事迹材料。照片用线缝上;

二、姓名必须准确,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籍贯填写××省(区、市)、××市(县);

三、单位类型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

四、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他;

五、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 六、简历从学徒或初中毕业填起; 七、主要事迹力求简明,重点突出; 八、随报表附1张本人照片;

九、此表填写一式三份,请用A3纸双面打印; 十、切勿改变字体大小,格式及页面设置。

主 要 事 迹

篇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

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

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初审)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通知

浙总工办发?2007?8号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2007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向他们分别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分配给我省的名额为:企事业单位6个、班组7个、个人44名。为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条件:

1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必须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完善社会管理,控制人口,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

二、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1、在推荐的先进集体中,班组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50%,非常设机构不参加评选。在推荐的先进个人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在55%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其中女职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5%。要重视做好农民工和少数民族职工的推荐工作。县处级党政(含群众团体,下同)领导干部从严控制。厅局级(含)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2、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有较高的荣誉基础,一般从市级劳动模范中产生。

3、推荐的农民工,应征求其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区、市)总工会意见。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必须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产生,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对其所推荐的企业负责人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 3

(人事)部门同意。

5、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公认。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国公示等民主程序。

6、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名额。

7、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于3月10日前将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总工会初审。经省总工会初审同意并抽查后,推荐人选在当地和省级媒体分别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于3月26日前填表报送推荐材料。省各产业工会来自于全国产业工会名额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经过省总工会签署意见。

8、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拟表彰对象将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推荐单位要对有举报反映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总工会,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9、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把推荐评选的过程,作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动员广大职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过程。要重视推荐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 4

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先进典型,各地要积极与党委宣传部门协商,在推荐人选中确定1-2名重点宣传对象,并提供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均视为企业负责人。

2、班组是指企事业中最基本的生产管理单位。

3、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事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

5、初审报送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可在中国工会经济技术工作网http://jjjs.acftu.org下载,填写后以电子邮件报省总工会。电子邮箱:jjb@zjftu.org。联系人:葛海平,联系电话(传真):0571-85117602

附件:200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对象名额分配表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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