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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22  分类: 五一劳动 手机版

篇一:关于授予上海市安居工程建设和立功竞赛有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工人先锋号的决定

关于授予上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立功竞赛有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决定

沪工总经〔2012〕97号

2016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发挥立功竞赛凝聚力量、集聚智慧、激发活力、促进发展的优势,确保本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供应目标任务的完成,2011年起,市总工会联合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立功竞赛”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广大参建职工顽强拼搏、攻坚克难、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积极投身“六比六赛”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阶段性目标优质、高效完成。为表彰先进,上海市总工会决定:授予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授予匡韦仁等8位同志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授予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浦东项目管理部等10个集体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再立新功。全市各行各业广大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拼搏奉献,以实际行动为上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附件: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表彰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表彰名单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匡韦仁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

周忆华(女)上海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钱林上海益恒置业有限公司浦江基地项目经理

杨敏娟(女)上海市普陀区住房和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保障科科长

汪洪斌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方东兴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江桥基地项目经理

瞿关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

郑桂苗上海绿地江桥基地项目部农民工

上海市工人先锋号

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浦东项目管理部

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配售管理科

上海市电力公司基建部

浦东新区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

宝山区大型居住社区开发建设推进办公室

闵行区浦江镇重点工程指挥部

杨浦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上海城建集团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市政综合院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罗店大型居住社区工程项目部

上海市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杨浦区154街坊项目C块监理组

篇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2〕61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九届市委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积极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开拓奋进、创先争优,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全面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在今年“五一”前夕,集中表彰一批为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颁发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现就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条件

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上海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防范事故、保护环境、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推荐评选对象和表彰名额

(一)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

(二)2012年“五一”前夕,上海市总工会将表彰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50个、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100名,上海市工人先锋号300个。

(三)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100名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须在55%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农民工不少于5%,女职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企业负责人和处级党政(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不超过10%,并从严控制。上海市工人先锋号300个(〔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上海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不低于30%。司局级(含)以上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要重视推荐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班组、创新型人才等先进典型。

(四)区县局(产业)工会拟推荐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名额一般为1个(集体或个人);拟推荐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原则上不超过2个。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代表性较强、工会工作出色的地区和系统,可多推荐1-2个集体或个人。

三、推荐评选的程序

(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本通知精神,须于3月9日(星期五)前,将候选对象情况(《推荐预报表》)预报市总经济工作部。市总在汇总分析候选对象的基础上,根据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平衡。

(二)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名单须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和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张榜公布和有关媒体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填报正式《推荐审批表》。

四、推荐评选的要求

市总工会不下达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名额,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评选条件推荐申报。

(一)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应从已经获得表彰的市级先进个人或区县局(产业)级先进中推荐产生;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从已经获得表彰的市级先进集体中推荐产生;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原则上应从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等市级先进中产生;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原则上应从已经获得市级先进集体或区县局(产业)工人先锋号等先进集体

〔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中产生。

参评市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事业单位、参评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原则上应从“上海市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满意企事业单位”中推荐产生。

(二)已经被评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上海市(或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上海市工人先锋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或企事业负责人为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应提供相关信息表(见附件4),并经过注册地区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见附件5)。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干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见附件6)。

(四)凡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五)未组建工会和职代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用工行为不规范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参加评选。

(六)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对所推荐的企事业负责人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对推荐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对推荐农民工的,须征求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总工会或乡镇党委意见。

(七)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必须自下而上产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群众公认。推荐材料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等民主程序。

(八)对上报的推荐对象有异议的(来信、来访、来电),区县局(产业)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后,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凡一时无法查清的,取消推荐资格。

(九)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推荐表,在上海工会网站www.shzgh.org公告栏下载,推荐预报表填写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电子邮箱:zhangxiam@shzgh.org

联系人:张夏美

联系电话:63211939*4102(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联系人:田福宝 联系电话:63211939*4112(上海市工人先锋号) 附件: 1、2012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班组)推荐预报表 2、2012年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推荐预报表 3、2012年上海市工人先锋号推荐预报表 4、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章)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相关信息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篇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7浏览次数:586 字号:[ 大 中 小 ]

总工发〔2011〕77号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

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