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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胡玉霞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3  分类: 五一劳动 手机版

篇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主要事迹材料

平凡岗位铸就无悔人生

——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贮木场木材检验站郑淇顺同志事迹材料

郑淇顺,男,1967年5月出生,祖籍山东诸城,1986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现任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贮木场木材检验站站长。多年来,他兢兢业业,尽心尽责,干一行爱一行,工作中勇挑重担,思路开阔、善于学习、勤于思考,虚心向老同志学习业务,默默无闻地奋战在木材检验工作的第一线,以高涨的工作热情、踏实的工作作风,在学习和实践中锻炼自己。他的努力也赢得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赞誉,连续12次被所在企业评为劳动模范、共计9次被所在企业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共产党员标兵等称号。

一、勤奋学习强素质,开拓进取攀高峰

多年来,郑淇顺同志始终把学习作为做好工作的首要条件,年复一年,孜孜不倦。在政治理论学习上,他坚持不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政策法规,积极参加党课教育和各项专题教育,联系实际撰写心得体会。系统地、不间断地政治理论学

习,不仅丰富了他的政策理论功底,也进一步夯实了他淡泊名利,甘于平凡,乐于奉献的思想根基。在业务学习上,他制定了个人学习计划和奋斗目标,积极学习木材检验理论、合理造材理论以及公文写作、计算机操作等知识。工作中,他结合业务工作实践,坚持岗位练兵,虚心向行家求教。工作之余,他坚持自学,利用业余时间,攻读了北华大学大专学历,并在工作过程中先后撰写并发表了《浅谈木材检验与森工企业效益的关系》、《转型期如何创新木材检验工作》等多篇论文,受到企业领导和同行们的一致好评。

二、爱岗敬业求卓越,本职岗位创佳绩

“在岗就要爱岗,爱岗就要敬业”。这是郑淇顺同志牢固树立的职业理念。在27年的木材检验工作中,他坚持出满勤,连续多年放弃公休假,把心思和精力都用在了工作上。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胡玉霞

木材检验站是企业生产一线的最前沿,工作任务重、人手少。他主动承担了先进班组创建、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劳动考勤等工作;同时,在技术创新、撰写合理化建议、创建“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等工作方面,他也积极主动,任劳任怨。2006年任木材检验站站长之后,他刻苦钻研业务,面对木材检验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现实,他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创造性的提出了木材检验工作“三清一化”工作标准和“优化量材设计”工作法,两项创新举措的提出,使企业每年在木材销售方面增加1000余万元营

业收入。在他的带动和影响下,木材检验站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2013年该班组被全国“安康杯”竞赛领导小组评为“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连续多年被所在企业授予“工人先锋号”、“模范班组”等荣誉称号。他本人先后两次被吉林森工集团评为“首席员工”称号,被所在企业评为“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先进个人”、“创先争优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创业富民做表率,勇于创新当标兵

随着国家“天保二期”工程的实施,森工企业木材产量逐年递减、木材销售收入逐年减少,在这一背景下,郑淇顺同志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在创业致富方面争当表率,摸索出了一条创业富民之路。他个人出资经多年试验探索后,成功掌握了长白山木灵芝培植和长白山有机黑木耳种植技术,并将上述两项技术在全单位进行推广,在他的带动和帮助下,所在单位职工通过发展以上两项产业,年产值达1,183万余元,人均年增收达25,000元,人均年总收入突破60,000元大关,为企业在木材产量锐减的环境下创造出了一条创业致富的成功之路。他所在单位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被所在企业评为“全民创业模范单位”,他本人被所在企业授予“创业能手”、“创业标兵”荣誉称号。

多年来,郑淇顺同志为了铸造自己的事业,呕心沥血、苦干实干、无私奉献,他凭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执着

敬业的精神,深深的感染和激励着身边的每一位同志,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卓越的成绩,在他的身后,留下的是一串串坚实而闪光的足迹。

篇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事迹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先进事迹

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经历多个工作岗位的锻炼。无

论在什么样的岗位上,他对工作总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岗位创造了不凡的业绩。

满怀深情,甘为人梯 。1995年,他大学毕业从事高中教学,怀着对教育事业的一片赤诚之心,践行着陶行知先生“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教育思想,关心、尊重每一位学生,注重创设适合学生个性发展的环境,努力构建高效课堂,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为国家输送了大批优秀本科、硕士和博士生。自2004年被区委、区政府选派到韩国亚洲大学进行修学,从此离开了他始终热爱的教育事业,离开了热爱的学生。蜡烛点燃的10个教育春秋,他用平凡绘就了美丽的青春。

勤奋好学,学以致用 。2005年,他被选拔到新成立的区考核办公室,他始终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变化,勤奋好学,坚持向书本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工作再忙,他都制定学习计划,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对省委、市委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精神,他都善于学习研究,并注意体现到工作中,使目

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科学性、导向性更强,办公室文字材料主题突出,观点鲜明,言语朴实,文字严谨,既贯彻上级精神,又符合本地实际。10年内,他起草的综合材料和讲话稿件多达100余篇、120万字。

敢于探索,开拓创新 。面对督查考核工作新任务、新挑战,作为一名新兵,在毫无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他立足本职工作,针对事关全局的重点、难点工作,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牢牢把握督查考核工作与全局工作的结合点。2005年至今,按照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省委“三个体系”建设和科学发展观要求,他广泛涉猎、多方学习,积极探索新的考核奖惩机制。根据区委区政府意见,连续多年执笔起草了《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形成了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初步架构了目标制定稳妥、日常动态考核、考核定期通报、严格奖惩兑现的规范有序的考核组织体系、工作推进体系、监督检查体系;尤其是2008年,为强化考核工作的导向性、可操作性,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创新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同时,起草拟定了《镇街道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区直部门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基本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多元化。

篇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

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

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