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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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变更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05  分类: 招标合同 手机版

篇一:合同解除、招标

施工合同解除后 是否需要备案?是否必须重新招标?

2014-09-23 03:39 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 | 我有话说( 207 人参与) |

[摘要]

通过分析得知,施工合同解除后,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并由通过招标程序所选定的新施工方继续施工。而在申请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前,必须先持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裁决书等办理解除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咨询问题】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承包了我公司开发的北京别墅项目施工任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除了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请问施工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要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律师解答】

中标合同备案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要求,备案制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凡发生变更或解除时,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生效后10天内,承发包双方应将施工合同变更或解除备案登记表,按其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

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备案制度的肯定。

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该重新招标,《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但是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仍然应该通过招标确定新的施工队伍。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得知,施工合同解除后,必须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并由通过招标程序所选定的新施工方继续施工。而在申请重新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前,必须先持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裁决书等办理解除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

原施工合同解除后,招标人是否需要通过招标确定

新的施工单位续建?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问题:一个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之后,尚未修建的工程(超过2000万)是否需要通过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施工单位续建?如果原招标时有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直接确定其为续建工程的承包人?

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所有投标人(包括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后,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已到期,该阶段的招标已经结束,其招标项目就进入项目的实施阶段。如果该阶段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后续工程如何进行?正确的做法如下:

(1)续建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以上时,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应依据剩余工程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情况,重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再重新公开招标。

(2)不能采用从原招标时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承包人。其原因是:

①原招标已经结束,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已经失效。由于该工程项目

已经进行一部分,因此原项目的投标报价条件已经变化(工程规模、工期、施工条件等都变化了),市场物价也在变化,这个项目不经招标,

如何签订新合同?

②原承包人已经实施的部分工程,已近1000万元。好做的部分都做了,剩余工程是比较难做的,如果我是第二中标候选人,这样的项目我是不愿做的。如果重新定价,发包人是要多花钱的。

③由于原投标文件均已经失效,你将工程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果其他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人有异议投诉时,招标人是理亏的,也确实对他们是不公正的。只有重新招标才能解决公正的问题。

篇二:服务采购合同变更协议书

表格编号:BJZ05002-05E

服务采购合同变更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在: 合同履行期内,因原因,致原合同:() 无法如期完成;()需要终止;( )

部分条款需发生变更。

经甲方项目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确认,甲乙(转载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 文 网:招标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对下列条款进行变更:

1、

2、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其他协定:

1、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合同管理部门、甲方项目单位、乙方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日期: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日期:

篇三: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二级建造师: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和履行完毕以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包括合同价款、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的一切改变都属于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的原因 来源:考试大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二、变更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三、变更权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工程变更的程序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1.变更的提出

2.变更指示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五、承包人建议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六、变更估价

七、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