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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回购商品房的请示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2-27  分类: 政府政务 手机版

篇一:房地产分析报告

房地产分析报告

多部局集体发声,稳定住房消费预期。2014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总体下行,处于调整周期,受此影响,中国宏观经济也仍存在一定下行压力。进入2015年,虽然一二线重点城市楼市缓慢回升,但三四线城市仍表现观望预期强烈。中而各部局集体出声,表态当前楼市波动仍在正常范围,2015年将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房地产的刚性需求是长期的。中央对房地产长期发展的表态,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

推动保障房建设新思路,加快库存去化。2014年部分城市库存高企,去库存成为楼市的重要课题。而2015年市场仍处于去库存、去杠杆周期。住建部、财政部多次表态,在推动保障房建设、托底民生保障的同时,采用新思路新办法,通过加大货币安置比例、政府回购商品房作保障房源的方式,拓宽保障房源渠道,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提高住房保障效率,推进三四线城市高库存去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方式将对保障房与商品房起到双向作用,既为拆迁居民快速解决了住房安置问题,又为当地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动力。此后福州下发《关于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意见》明确,由各级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的购买主体,从市场上收购安置房源。四川、陕西等省也提出要扩大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出台收购商品房补充保障房政策。

篇二:建设局考察报告(上传)

考察学习报告

2011年10月20日-10月22日,县委常委某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兴某、县政协副主席艾某带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管理、质监、住房保障、房产、市政、园林、环卫、物业)、国土、托乡、库乡等部门负责人一行共24人,对武胜、岳池、邻水等五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进行学习考察。通过此次考察学习,让大家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认识,找准了差距,更加坚定了信心,收益匪浅。现将考察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五县(市)城乡建设管理可借鉴学习先进之处 在考察学习当中,我们不断学习5县(市)先进工作经验,并结合我县实际,认为在以下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一)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方面

1、城市规划编制方面

广安城市规划,充分体现了城市建设 规划先行的理念,始终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建设。通过三条水景带(即广安河、喜鹊河河、白鹳河)的规划控制建设,将老城区、南市区和开发区串联起来,提高了城市品味,改善了人居环境,又突出了城市的建设亮点,充分体现 “城市让人民生活更好”的现代化建设理念;武胜县的亮点在于尽量将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向大预留,这样既保证了目前城市整体感觉的开阔性,体现出城市的整齐、开阔,又为今后城市道路的拓宽打下基础;华

蓥完成了城市主入口城市设计,计划请内地设计院完成两条主街道的景观规划设计;岳池县聘请北京、河北、深圳等地知名设计院编制完成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主干道的景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针对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的情况,委托四川新艺建筑设计院完成已建成小区基础设施改造规划;武胜县邀请同济大学、清华大学设计院和西北市政设计院编制县城总体规划、主要街道城市景观和道路的设计。

园区规划方面。广湖县工业园区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前瞻性强。于2008年10月开始筹建, 2010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广湖工业园区,并升级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62.54平方公里。园区成立以来,以基础设施建设为载体,以招商引资为抓手,强化服务意识,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先后投资5000余万元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积极吸引企业入住园区并形成产值。园区成立短短2年多时间,便吸纳了大批有实力的企业进驻园区,引进企业53家。2010年完成招商引资项目34个,完成利税

4.2亿元,占全县利税总额的73.7%,解决了5000余人就业。工业园区真正成为了投资环境好、吸引投资多、企业发展快、带动就业强、实现利税高的新增长点。武胜县工业园区2009年1月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并被列为自治区工业领域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园区控制规划面积70平方公里,到目前为止,入园落户企业105家,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近28亿元,其中投资上亿元的企业

11家,产值过亿元的企业8家。2010年,园区实现工业产值26.6亿元,同比增长5.6%,实现工业增加值7.7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工业园区税收占武胜县财政收入的70%。

2、规划管理方面

华蓥县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编制5人、乡村规划管理办公室编制5人,各配面包车1辆。加强了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实施城乡建设领导小组和规划管理技术审查工作小组两级审查制度;岳池县将户外广告牌和店牌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广湖县城建和规划分科室进行设置,按乡镇大小设置乡村城建所,分别按2—5人设置。

3、规划实施方面

考察的5县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均完成了城市路网的建设,城市基本骨架已形成。按照城市规划推行弱电综合管网建设,基础设施基本齐全。岳池、广湖均要求对建筑风格、色调进行专项设计。同一地块内按用地使用性质分地块出具红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广安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城市规划,一是严格审批程序,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上会研究,保证了规划审查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二是广安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市绿地建设。三是对建筑外立面严格把关,不只是强调建筑外立面形式的美观,更重要的是注意细节,单体建筑物对建筑的色彩、店牌(大小、颜色、尺寸)、夜景亮化、外立面材质、空调机位管理均有严格的要求。四是加大违法建设和沿街乱搭乱建的查处力度。对城市沿街裙楼和楼

顶擅自搭建彩板房,擅自在楼房墙体上开门、阳台上开门和窗改门,擅自封闭露台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强制整改。五是加强门头广告牌管理。对审批广告牌进行统一要求。六是严格控制道路红线。任何建筑均不得突破道路控制红线,同时对城市天际线和建筑色彩进行严格控制。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方面

1、广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选址按保障性住房标准统一规划设计后,由开发商按规划建设,然后政府从开发商手中以成本价(库市2011年价格为1400元/㎡)回购住房(成本价是审计决算完的价格),出售给居住对象,这样既解决了低保、贫困户的居住问题,又为他们排除了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后顾之忧。

棚户区改造方面。城区改造坚持成片开发,杜绝见缝插针式和剥皮式的改造。整体考虑城市景观的特色和相互效应,追求城市整体建筑与环境的相互融合,既要保证城市的整体协调性,又要确保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采用灵活的项目改造统筹政策,加快改造进程。对政府储备的土地进行科学配置,合理利用,捆绑供应改造项目土地,以丰补欠,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入老城区改造区的投资,加快老城区的改造。注重规划指标和建筑的单体设计、建筑标准的控制。在建筑设计上,要满足节能环保和城市景观要求,包括建筑物的车位配备、绿化景观、建筑高度、外观造型、与周边建筑的协调等都要严格要求。

广安确定了城乡结合部25个棚户区实施改造,改造土

地面积约1.25万亩,涉及拆迁户5800多户,计划投资50亿元。目前,已争取信贷资金10亿元,拆迁工作进展顺利。全市已规划了16个农民安置小区、3个流动人口出租屋小区、12个农民就业安置市场和2个乡级人力资源市场,4000多户1万多名农民搬入新居,为农民提供了6万余平方米的门面房。

2、武胜县政府的措施为:由政府核定建设成本价,指定当地开发企业按分配计划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否则取消参加当地建设项目的投标权利。棚户区改造拆迁由政府组织实施,净土地交给开发商。该县廉租房的申请、申报由社区负责提名,申请人年龄控制在男的55岁、女的50岁以上,经审核、公示没有异议的提交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予以讨论批复。该县廉租房、公租房的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廉租房各项收费标准均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争取的项目主要是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成本核算包括设计、勘察等前期费用。

3、岳池县保障性住房小高层市场均价为2200元,条楼市场均价为1800元,保障性住房的出售价格均按照建筑成本(包括设计、审图、勘察、招标代理、监理、小区内供热管网、供排水、室外电缆、地面硬化等),户型面积60、70、80平方米。政府负责小区规划和户套设计,房地产开发商将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租房、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套数和套型面积予以建设。政府回购价格为1400元/平方米,廉租房

篇三:经济适用房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2011〕9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差价款缴纳程序

1.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

3.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据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

4.购房人将银行缴款票据送交市住房保障机构;

5.市住房保障机构将缴款票据归集整理后上报市财政局;

6.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7.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

(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

(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为其新购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建立政府回购制度

(一)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4.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2.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

3.市住房保障机构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4.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四)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五)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六)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完善监督机制

(一)完善准入机制。建立市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同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完善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补缴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对不补交差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而出租、出借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三)规范拆迁安置和定向开发。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8〕148号)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拆迁安置住房,各区人民政府为拆迁安置项目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套型面积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关于政府回购商品房的请示报告)

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定向开发。迁郑单位、驻郑部队等住房困难群体,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定向开发。购房人必须按照《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取得购房资格。

(四)加强社会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建成区范围内。凡过去文件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予以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困企业(以下统称特困企业)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项目法人招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人,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全程监督。

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面积进行约定,违反约定的应予纠正,不予纠正或无法纠正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当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减免费确认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开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特困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特困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建住房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5%,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禁止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用途,禁止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禁止违反前款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其他商业用房。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第二十条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价格、销售、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准价格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执行建房成本价,不得有利润。成本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开发成本中第1项至第5项费用,加上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确定。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市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上浮的,最高不得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上浮幅度。

第二十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本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二)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

(三)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8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2人的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为10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以及选房序号、选房期限。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未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超过核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签订合同时,按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每平方米上浮20%补交差价款。

签订合同时的面积与权属登记时确认的建筑面积有差异的,购房款、差价款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的面积计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查验留存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未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的,企业不得向购房人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或者预定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或购房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超面积部分的缴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特困企业办理集资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还应当提供集资建房时集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失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办公,方便群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特困企业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原集资职工后剩余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调配,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选择购买。售房款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给市人民政府的收益外,留存特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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