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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找医生直接开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5-17  分类: 证明书 手机版

篇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什么

医学诊断证明书 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

每份收费1元。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

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

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

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 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

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

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

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

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

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

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十二、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医学诊

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十三、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

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 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

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五:关于加强医

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第四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

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

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

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

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

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

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

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

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

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

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

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

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

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

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

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

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

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

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篇二:代开医院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带来的麻烦 什么是诊断证明,咋一问,还真无法全面的科学的阐述其含义内容,国内小事不决问百

度,于是上网查询,输入诊断证明,再输入诊断证明书,我发现在百度百科里没有对应的词

条和相关的解释内容,而在搜索结果的首页中随处可以诸如诊断证明书的模板,诊断证明书

该怎么开,代开诊断证明书等等诸如此类的信息。信息反映着实际的需求,也反映出目前的

存在的问题。

最近我就遇到好几起关于诊断证明的争议,一起是员工在单位摔伤,执意要在其母亲就

任领导的医院检查治疗,并凭借此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申请工伤等,单位三番四次的要求其到

其他相关医院复查治疗,员工置之不理。另一起是员工在单位扭伤,申请了工伤并认定了等

级,之后员工就凭借连续的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一直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下“休息”着,

单位明知其在其亲属单位有其他的工作,却束手无策。再一起是员工从未建户的医院开到了

诊断证明,单位到医院查询,医院答复只有一句——证明是真的,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单位

希望医院出具书面证明时,医院还是一句话——我们建院几十年还没开过书面证明。最后一

起是员工凭借一位普外的擅长治疗肝胆疾病的医生开具的腰肌劳损的诊断证明,一直从怀孕

休过生产再休过哺乳期。

简单直接看上述争议的诊断证明,记载着时间,医院名称、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

诊断、治疗意见、建议休息时间等等,签着无法辨认的医生签名,加盖着医院的大红公章,

有的较为规范的在医生签名处还加盖着医生的个人印章。所有的一切,直观上都给人感觉合

法的不能再合法了,事后单位用人单位多方打探,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但员工正是凭借这些

证明,日复一日,月复一月的休着假,有的时间已经长达三年之久。 法律规定了员工生病可以依法享受医疗期的待遇,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规范

用人单位的用工,如果有的有条件的员工借此无限期的“泡病假”,一方面违反的立法本意,

另一方面也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对其他员工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实际的案例中,我们还发现,如果是工伤或者三期职工采取上述方式休假,用人单位

则会更加被动,由于工伤及三期职工身体条件特殊,属于需要加强保护的特殊群体,所以法

律规定对于工伤以及三期女职工,即使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可以因为其不胜任工作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对于上述两类员工,在合同期内,

可以凭借诊断证明无限期的休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首先要支付相应的医疗期工资待遇,

再者还要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付出了成本却换来了消极影响和扰乱用工秩序。

有的用人单位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就采取了直接将其辞退的方式解决问题,结果往往只有一

个——违法辞退,要么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花钱了事,要么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忍辱负重”。

风险的根源就在于诊断证明,由于诊断证明是医院的官方证明,仲裁或者法院往往会认可其

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此类争议,一般会从两个角度规避风险,合法处理。一个是找到事实方面的证据,

证明诊断证明上记录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例如员工在病假期间还在从事别的活动或者工

作等,另一个是从诊断证明本身发现问题,例如诊断证明时间不符,诊治医生职责不符等等。

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处理,都比较困难。事实上单位无法做到像间谍一样24小时不间断盯着

员工,再者医院一般都怠于和单位配合调查。笔者曾到一家三甲医院向一位为患者连续开具

了二个月假期的医生质疑,患者并未住院,为何在门诊一次性开具了如此之长的假期,而且

也没有用药记录。医生则回应假期长短没有限制的,如果患者觉得不方便,他也可以把两个

月假期分成连续四次开具。由此可见,对于这种假期的开具是多么的随意。 关于诊断证明的问题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仍将对用人单位产生困扰,尽管目前存在

着很多貌似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一旦遇到类似本文中提及的问题,我建议用人单位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而非无限制的搁置纵容,甚至放弃。例如实践中,很多人其中包

括医生多提及对于诊断证明等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笔者查询到的京卫医字[1992]144号《关

于开具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其中就规定: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

有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

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等内容。目前此项规定是否还行之有效,笔者没有查

到,但无论废止与否,由此可以看到诊断证明书绝对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开具的,所以如果

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的诊断证明书非本专科医生为其开具,就可以大胆质疑其合法性和真

实性。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制定诸如利害关系下的复查制度等医疗管理制度,例如如果员工

与开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或者其职工存在利害关系,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到相应或者更

高标准的医疗机构复查,如果结果属实,产生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等。篇四:门诊疾病诊断

证明书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检查结果: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

诊断证明书找医生直接开吗

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病情证明章)篇五: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

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

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

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

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

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

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

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每份收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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