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判解研究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1-05  分类: 知识产权合同 手机版

篇一: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判解研究

篇一:知识产权专业书目

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推荐书目

一、 推荐原则本书目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来推荐学习书目。其推荐原则分别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完成对知识产权的入门学习,在侧重于实务运用。 硕士生:在本科学习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再为实务运用、理论研究两个方向的深入发展作实质、方法上的准备。

博士生:侧重于方法论的学习、思维方式的开拓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

二、 推荐书目

(一) 本科生:

1、 邓晓芒、赵林著:《西方哲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 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张玉敏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 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玉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 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 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 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7、 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 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 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 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信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22、 董保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户办社2004年版。

23、 程永顺编:《知识产权四法十二条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24、 孔祥俊著:《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26、 [奥地利]博登浩森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汤宗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 《罗马公约和录音只怕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 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30、 靳学军、宋鱼水主编:《知识的力量: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十年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 谭筱清主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 许海峰主编:《知识产权诉讼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3、 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硕士生:

1、[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上午印书馆1976年版。

2、[英]艾耶尔著:《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3、[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午印书馆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上午印书馆1964年版。

8、[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上午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上午印书馆1959年版。

1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王泽鉴:“民法丛书》系列(《民法总则》、《民法物权1、2》、《债法原理1、2、3》)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张玉敏著:《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纪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冯晓青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吴汉东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亚?利普希克著:《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陈明汝著:《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5、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识产权片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张广良著:《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新1版。

3、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尔著:《科学史及其宗教和哲学的关系》,李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9、吴增基等主编:《现代社会学》(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1版。

11、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洁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7、[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

18、[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20、[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劳森、拉登著:《财产法》(第二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性质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魏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9、谢铭洋著:《指挥财产权之基础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8、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赵元果编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国商标法律史(近现代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俺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du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附:

1. 《知识产文丛》系列,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刘春田主编,商务印书馆。

3.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郑胜利主编,法律出版社。

4. 《网络法律评论》系列,张平主编,法律出版社。

5. 《知识产权研究》系列,唐广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6. 《知识产权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黄武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篇二: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张晓津)

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

张晓津

上传时间:2003-4-21

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为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广为关注。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都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过和施行无疑对民事侵权,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出对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点建议,以期促进对权利人精神权利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一) 相关法律规定

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对精神权利的保护程度是不一致的。英美法系并未规定对侵犯精神权利的经济赔偿的救济措施;大陆法系则通常都规定了对精神权利的侵犯采取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失的救济措施1。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中可以找到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可以理解为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该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形式。这里的赔偿损失可以理解为对侵害著作人身权而对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直接具体的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一样受到同样的保护。对于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各国版权法所保护的内容有所不同,而《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

第一款所明确规定的精神权利仅仅有两项,即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的,且保护水平较高。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还规定了作为邻接权主体之一的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精神权利。从国际保护来看,作为邻接权主体之一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较版权人的精神权利的出现要晚得多。伯尔尼公约仅规定了对版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而有关邻接权保护的罗马公约及其他任何国际条约都未规定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问题,直到1996年的《世界表演和唱片条约》才明确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篇二:知识产权专业书目

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推荐书目

一、 推荐原则本书目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来推荐学习书目。其推荐原则分别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完成对知识产权的入门学习,在侧重于实务运用。

硕士生:在本科学习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再为实务运用、理论研究两个方向的深入发展作实质、方法上的准备。

博士生:侧重于方法论的学习、思维方式的开拓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

二、 推荐书目

(一) 本科生:

1、 邓晓芒、赵林著:《西方哲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 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张玉敏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 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玉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 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 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 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

知识产权合同理论与判解研究

馆2003年版。

17、 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 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 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 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信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22、 董保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户办社2004年版。

23、 程永顺编:《知识产权四法十二条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24、 孔祥俊著:《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奥地利]博登浩森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汤宗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 《罗马公约和录音只怕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 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30、 靳学军、宋鱼水主编:《知识的力量: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十年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 谭筱清主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 许海峰主编:《知识产权诉讼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3、 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硕士生:

1、[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上午印书馆1976年版。

2、[英]艾耶尔著:《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3、[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午印书馆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上午印书馆1964年版。

8、[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上午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上午印书馆1959年版。

1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王泽鉴:“民法丛书》系列(《民法总则》、《民法物权1、2》、《债法原理1、2、3》)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张玉敏著:《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纪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冯晓青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吴汉东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亚?利普希克著:《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陈明汝著:《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5、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识产权片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张广良著:《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新1版。

3、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尔著:《科学史及其宗教和哲学的关系》,李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吴增基等主编:《现代社会学》(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1版。

11、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洁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7、[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

18、[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20、[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劳森、拉登著:《财产法》(第二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性质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魏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9、谢铭洋著:《指挥财产权之基础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赵元果编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国商标法律史(近现代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俺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du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附:

1. 《知识产文丛》系列,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刘春田主编,商务印书馆。

3.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郑胜利主编,法律出版社。

4. 《网络法律评论》系列,张平主编,法律出版社。

5. 《知识产权研究》系列,唐广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6. 《知识产权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黄武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三:试析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宋鱼水)

试析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宋鱼水

上传时间:2006-10-13

【原文出处】河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案件一般涉及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两部分,其中,合同案件中争议条款的内容及解释、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及其后果处理以及侵权案件中权属的确认、侵权的事实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是审理的要件及难点。较之一般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结果更易受到社会的关注。但从结果看,不满意的声音常有之。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既要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又要适当平衡双方利益。公正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对使用人的规范,公正的力量应着眼于让侵权人主动停止侵权。法律不是当事人逃避责任的工具,公正的目的在于善意理解法律,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化解矛盾。

【正 文】

一、知识产权案件公正性的外部思考

一般认为,公正性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由于以下几个因素,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公正性和实体公正性得到了较好的统一与贯彻:1.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理论背景和专业背景比较好,部分法官有过计算机、化学等理工科背景,部分法官有过国外考察和学习的背景,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①。2.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质量,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在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全国仅在北京、上海等特定区域根据需要由基层法院审理。3. 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业审判,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对知识产权庭给予了人员配置、物质保障方面的大力支持。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性得到了如下的落实:1. 除小部分案件进行当事人协商外,大部分案件进行为期30天以上的证据交换,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追加多名被告、证据及财产保全、技术鉴定等庭前程序比较多,庭前时间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半年以上,庭前准备工作比较充分。2. 知识产权案件90%以上是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要求素质相当,有的吸纳特邀陪审员或专家陪审员参加,从而确保了合议的质量。3. 知识产权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均公开审理,公开的对象包括社会和媒体,一些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活动被媒体广泛报道,被社会广泛关注。在北京地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已经公开承诺当月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②。4. 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案例指导、规范意见比较多而及时。总而言之,从审判活动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性得到了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的高度重视和落实。 处在知识产权审判积极地位的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性影响由于利害关系的存在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过程的参与性比较强,无论是庭前程序还是庭审程序都积极介入,一般双方都聘请律师,委托善于表达专业知识的代理人参加诉讼。2. 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的迟延证据采取拒绝和审慎发表意见的态度。3. 精通知识产权审判的律师参加诉讼比较少,当事人双方都委托精通知识产权审判的律师参加诉讼的就更少,法庭的对抗不够。4.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锋不充分,庭审时围绕新的事实争议焦点

一方申请延长举证期,另一方抗辩对方已过举证期限。庭前证据交锋不充分的原因:审判长一般不提前介入证据交换;异地当事人书面证据交换多;当事人及其律师过分争议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并且喜欢在庭审中向相对方进行突然袭击。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尽管比较重视庭审程序的公正性,但仍然热衷于庭审结果的讨论。总之,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面推动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实体公正性,另一方面,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③,各种案件引发的问题也比较复杂。虽然法院用裁判的方式将案件审理的过程及结果通过当事人以明示给社会,有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裁判的方式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在社会群体当中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人们对知识成果的分享既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又有现代的利益考量,一个好的裁判结果并不简单,甚至并不是法官单方努力就能够达到的。将类型案件进行总结,还会发现司法的力量很有限,有些深层的问题还需要从政府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从社会的角度进行普法的宣传,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效果的研究。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活动的公正性

知识产权审判活动历经十余年,可以说,立法和司法一直走在探索的前沿。比如说,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让与技术的当事人,以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率先支持诉讼合理费用,更有效地推动了权利人的维权意识;用判例的方式通过对首例案件的裁决引导社会的行为规范。但将抽象的法律活化于实践是一门学问,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寻找裁判方案。

(一)既要严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又要适当平衡双方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技术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技术的让与人对出让的技术是否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一般技术合同案件都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让与人。如在一个“蜂窝煤技术”转让案件中,让与人承诺使用他们的技术配方,一根火柴就能点燃蜂窝煤,火苗有几米高,可以烧熟供三十多人食用的饭菜。受让人在现场也看到了点燃的情况,但回去后,却发现蜂窝煤的燃烧状况极不理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技术配方中要求使用工业高锰酸钾等化工用料,而这些用料一般人并不能从市场上大量购买到。在另一件转让雪米饼技术的案件中,让与人承诺使用他们的技术可以成功制作雪米饼,并同时提供了相配套的制作设备,但在合同中并未对制作雪米饼的主要原料大米提出特别要求,只是说普通大米即可,但是当受让人回到其居住地东北某县,购买大米准备生产时,发现使用当地的大米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这些案件被告都因举证不能承担了败诉责任。技术转让合同案件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技术质量合格而败诉的案件也占很大的比例。比如,海淀法院2001年度和2002年度25件判决结案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22件因被告不能证明技术合格而败诉。

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让与人的同时,受让人接受技术的盲目性和忽视技术环境的严格性也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讨论。合议庭认为,技术环境不过关,甚至有危险因素,将不仅是技术、效益问题,有可能引发危险因素。在陈志立诉科技桥公司超导复合热能转换器采暖系统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了原告亦负有一定责任的认定。该判决认为:本案一个特殊情况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科技桥公司承担上述举证不利后果的合理程度。这个

特殊情况就是,作为技术受让人的陈志立,对相关技术设备的安装存在瑕疵:“暖气安装在了室外??农村电力不足。”作为一般常识,技术设备安装上的瑕疵显然会影响到技术效果,因此,尽管科技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相关技术的可行性,但在实施技术过程中所出现的第四组暖气片热度不稳定以及真空抽不到极限等问题,尚不能排除是室外安装、电力不足等外在因素影响所致,故陈志立作为技术设备的安装者亦应承担一定责任④。

一个案件的公正性不是理想的公正性。合同的完备性、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履约能力、履约信誉等,无不影响公正性的裁决和公正性的结果。真正的公正产生于当事人合作的开始,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始终。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审判追随的足迹常常是这样的:提高法官的说服功能。一方面使让与人相信:技术成果的转化对公司创造更大收入、对公司品牌的建立、对客户的吸引都是至关重要的。另一方面耐心说服受让人:技术成果的转化是个能动的过程,一次受让失败不等于数次失败。经验证明,提高领悟技术的能力、遵守使用技术的条件是每个受让技术的当事人交的一笔学费。为使用技术的当事人树立使用信心和实施规则,使技术在群众中生根发芽,这是案件延伸的公正。将来,案件的焦点集中于技术本身的难点及其所带来的与发达国家同样的实施问题,而不是今天这样的诚信问题,法律的公正将不断走向人们接受的程度。

(二)公正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对使用人的规范,公正的力量应着眼于让侵权人主动停止侵权

2001年12月原告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中国数字图书馆”(网址:www. d-library. com. cn)上发现其著作《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被上载到了该网站。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与许可,原告由此诉讼到法院,请求认定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但被告认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是国家的战略目标,中国数字图书馆是国家扶持的企业,不应将其遏制在摇篮里。法院经调查认为:中国数字图书馆在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营主体,不具有法律上的公益性。其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作者作品构成侵权。案件判决后,当事人虽未上诉,但自此经营陷入低谷。

两年之后因全国范围内数字图书馆侵权现象依旧严重,知识产权的专家郑成思等7人状告书生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这次涉及7位学者的二十余本书籍。学者们强调,捍卫的不仅是作者本人的著作权,更重要的是要捍卫众多作者的著作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拥有大量藏书的数字图书馆,其侵权的书籍、涉及的作者数量都是惊人的。此案一审法官作出了侵权判决,并得到二审的维持。本案反映的问题是,无论是在一审判决之前还是判决之后被告始终不同意一审法官侵权的认定,认为其进行的是技术服务而不是内容服务,服务的对象是从事公益事业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其甚至认为自己是法律上的弱者,法院和专家都与其过不去。本案曾尝试用调解的方式为当事人化解纠纷,但法院几经努力还是功亏一篑。难以协商的原因是不能解决所有作者的授权问题:对被告而言,如果大部分作者的授权问题不能解决,数字图书馆就必须关门;对原告而言,虽然本案只能解决其本人的问题,但他们希望通过本案让所有的经营者重视著作权人的利益。当然,原、被告的知识产权认识不统一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本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数字图书馆的经营者被诉,数字图书馆的客户——一些学校也相继被诉;不仅“书生”被诉,一些在社会上信誉好的数字图书馆也有被诉的问题。如:2005

年4月28日,本院又受理了李海文状告超星数图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

毫无疑问,著作权人状告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企业迷惑的难点以及法律争论的焦点。一方面是著作权人在大声疾呼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是使用人在不断地“走钢丝”。盗版的问题、MTV的问题⑤,也是同样的问题。俗话说,思想决定行动。人们公正性观念的不同特别是权利人和侵权人理解公正性的不同观念值得重视。我们不妨分析一下转轨时期企业有关公正性的观念和法治建设时期当事人公正性的诉讼观念。

多年的审判经验,发现有这样一个问题:中国企业家的法律思维有别于国内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也有别于国外商人的法律思维,而这一切与环境因素存在一定的关系。比如,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作者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但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取得作者授权的合理方式和畅通渠道。审判中发现:中国的企业家对法律的思考经常是逆向的,在他们看来,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未来很有市场,不能用便捷、经济的手段取得著作权意味着是法律落后而不是企业落后,我们的法律应是法律适应企业而不是企业适应法律。中国法律的发展也似乎遵循了这样的一个规律:比如,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企业并没有因为法律禁止超范围经营而严守法律规范,也没有因为租赁无效而停止各种方式的出租房屋或以房屋为场所的经营活动。也许我们会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对企业家来说,过去的权利滥用很可能会变成现在或将来的合法使用。守法的企业担心吃了亏,违法的企业却是越来越理直气壮。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外商在中国投资时也开始对中国的法律感到困惑,不知道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法律已经成为中西交流的难题。对企业家来说,如果没有经济、便捷的授权渠道,制度的吸引力就很小。与作者一一取得授权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作者在哪?作者的联系方式是什么?使用费的标准是多少?无论怎样,谈判的过程细致而琐碎。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都不可能完美,但关键在于法律的制定要进行充分的平衡与取舍。比如:违法的方式会使企业面临被诉的危险,但投机的机会加大了。守法的方式投资成本加大了,在有违法现象存在的情况下,暂时竞争力的优势不能展现出来。而一经法律的取舍,法律的权威就是最重要的事情了。

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仍然会怀疑它的正确性,很多信访的案件已经经过了二审、再审仍处在当事人不信任的状态⑥,而人们的观念也经常认为有错必纠,至于一审二审制的法律程序在法律中有多重要的意义,关注的目光却少得多。在一个程序法的权威和实体法的权威都严重缺损的情况下,是非的标准永远在争论中,对法律的尊重也多被遗忘,这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也并不鲜见。比如郑成思等状告书生数字图书馆案,虽然是7个学者起诉,从数量看已经不少,但相对于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个作者而言,那就微乎其微了。所以,当更多的人不起诉时,侵权者总会有侥幸心理,面对十字路口依旧作出冒险违法的选择。面对法律,相当一部分人想到的是规避法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想到的是法官是否判错了,相当一部分判决受到社会的攻击。于是我们不仅要问:1. 法律的问题是不是太多了,以致大家无法遵从它?

2. 法律的意识是不是太淡薄了,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守法规则?

我们很容易站在与侵权人对立的立场上强调保护知识产权问题。经历了一些案件尤其是接触了一些侵权人及其思想之后,不少人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对立的立场并不能解决当前侵权比较严重的问题。也许,我们需要一点妥协的观念,需要采取既对立又统一的理念全面平衡国内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社会的情况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有针对性、有步骤地缩小侵权

的范围。

(三)法律不是当事人逃避责任的工具,公正的目的在于善意理解法律,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化解矛盾

职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近年此类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⑦。案件涉及的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国外企业。企业如何留住人才、如何在整体实力不够的情况下避免国内企业的人才和商业秘密流失到外企?从审理的案件看,企业与职员签订的商业秘密合同过于简单和抽象,双方在庭审中经常为是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争论不休。企业与职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合同也常有瑕疵,最大的瑕疵是没有对竞业禁止费作出约定,法庭上关于竞业禁止的理解、竞业禁止与竞业禁止费的关系分歧很大。

从理论上讲,企业对不同身份的职员关于商业秘密的约定应有所区别,因为一般职员、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案件审理时会发现:企业与职员签订的商业秘密合同都是格式化的,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技术信息范围、客户名单等等)都用一句话概括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庭上要区别一般技能、商业秘密和公知技术非常难,当事人双方往往站在各自的立场上阐述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理解。通常而言,企业如果不支付竞业禁止费就无权要求职员竞业禁止,因为劳动者的择业权相比企业的商业秘密同等重要或更重要。但实践中会发现:企业的相当一部分核心人员之所以到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国内企业或国外企业是因为职员与其后来的公司有意利用原公司的不规范条款。这些职员包括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人员。能够看得出来,企业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目的是不想让人员流失,企业的薪酬也是不低的,也能够看得出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是有意不设立竞业禁止费,有意将公司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从而损害职员的利益。可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员对竞业禁止的认识都存在法律理解的不足,正如对企业商业秘密的理解严重不足一样。

法院的裁判只是对当事人事后结果的一种补救手段。单从一个角度去审视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不够的,往往是整体的社会环境、具体的案件事实、现有的法律规定成为法官平衡矛盾的综合考虑。裁判既不能纵容公司不支付员工竞业禁止费,也不能放任职员对公司不负责任,以没有取得竞业禁止费的形式理由损害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利益,助长恶性商业道德的存在和滋长,更不能让一些外企或一些有恶意的公司利用可乘之机损害原公司的利益。

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表明,当竞业禁止没有成为完备的法律规定时,审判的功能不在于简单地判决竞业禁止费是不是竞业禁止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而在于如何规制当事人双方本着诚实有信的原则把个人和对方的利益都放在首要的位置,不以损害对方利益谋发展。完备的法律与不健全的法律的区别在于对当事人造成的预期不同,由此对当事人的要求也会有所区别。本人认为,案件涉及的法律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加强事实复杂性的研究是提高当事人知识产权认知能力的关键。

三、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公正性的建议

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在圆圈以内站着的是创作知识产权的人,那么,圆圈以外的人就是准备用各种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的人。圈内人的想法会基本一致,就是知识产权得到最大的保护。圈外的人则不可能有一致的意见,因为粥少僧多,人人都希望自己得到的权利更大,惹急了,还会不择手段。接下来,我们可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圈内的人用什么方式能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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