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7-04-05  分类: 知识产权合同 手机版

篇一:公司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合同管理制度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目 录

前言

1、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 保密协议

6、 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 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六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 劳动成果。

第七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 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涉及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技术档案采取限制级阅读措施。

第十一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

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依据国家和本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基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的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转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条件做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

篇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新)

编号: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 方: 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甲 方:天津长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

性 别: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乙方在受聘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方或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文章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等都是归属甲方。所有,对甲方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1、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注册商标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

3、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教材、图册、摄影、声像、文字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5、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技术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公司所有产品包括不局限于其算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样品、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质量管理方法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信息等;

3、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4、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商标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

2)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成分比例、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3)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等。

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2、员工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员工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中约定的应归甲方享有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开发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

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八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研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批露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尤其对软件开发资料(包括源程序、文档、目标产品等)应作专项移交。

第十四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

篇三: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协议

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 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

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第五条 保密责任

合同期内,所涉及本合同条款内容、客户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如因甲方未尽保密责任,造成客户专有技术等技术秘密外泄,形成企业损失,乙方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追溯甲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费用结算

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与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甲方按乙方要求将客户相关资料和费用打到指定邮箱和账号,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配代理费或相关服务费(官费除外)。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签字:年月日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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