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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国际经济法公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9-08-24  分类: 决心书 手机版

【导语】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知识考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公约》在第2条和第3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上述第(1)类属于消费合同,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且多数具有强制性,因此公约排除适用。第(2)(3)类通过拍卖的销售和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进行的销售均属于比较特别的情况。公约认为应当仍然由各国的国内法来管辖这两类交易。第(4)类有价证券,有些国家认为其不是货物,它们不同于通常的国际贸易,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公约考虑到这些因素,将这类交易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第(5)类船舶和飞机,在一些国家中也有特别的规定,这类货物的交易必须履行登记过户的手续。而哪些需要登记,如何登记,哪些不需要登记,各国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差别。因此,对于船舶和飞机的国际交易,公约不予适用。最后一类电力也是因为该标的不可触及的特殊性,电力在一些国家中不视为货物,电力的国际销售所遇到的问题与一般货物的国际销售不同,因此,也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这两项不适用反映了公约适用范围的一条原则,即公约适用于货物的国际销售,而不适用于劳务或服务合同,因为劳务或服务合同与货物销售合同有明显的差别。排除的原因是这两种方式,供方的义务主要不是提供货物,而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因此会产生一些调整单纯的货物销售的公约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公约作为统一法的适用。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在许多货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如卖方销售设备常常伴随有安装调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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