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人代证[]第号
受人事代理人(被聘用人):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聘用单位):
聘用工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上单位成建制委托我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滁州市人事代理协议书》第号)。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政策规定,经审查确认该同志在以上单位工作及工作年限。特此证明
滁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年月日
注:此证明书一式两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人才交流机构留存一份。
第号
兹委托(单位)同志,职务:
其权限为:
代表我与
签订经济合同。法定代表(签字盖章)
(本证有效期限年月日止)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