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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工作条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9-06-10  分类: 自我检查 手机版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_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 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 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 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 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 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 “四个服从” ,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 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组织引领党员、 群众听党话、 跟党走, 成为党员、 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 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 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 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 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单位, 应当按照地域相邻、 行业相近、 规模适当、 便于管理的原则, 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 5 个。

为期 6 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 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 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 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 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 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 区域等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 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 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 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 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第三章基本任务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 党支部的决议。

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 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 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 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 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 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 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 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 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 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 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 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 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 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 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 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 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 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 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 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 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 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 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 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 提供公共服务、 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 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 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 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 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 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第四章工作机制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 召开 1 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 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 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决定对党员 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 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 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 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 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 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 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 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 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第五章第十五条组织生活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 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 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 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 1 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 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 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 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 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 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 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 按照个人自评、 党员互评、 民主测评的程序, 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 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

党支部委员之间、 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 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 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 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 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 对受到处分处置 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 每届任期 3 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 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 委员, 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 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 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 上级党 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 一般提前 6 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 提醒做好换届准备。

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 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 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 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 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 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 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 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 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 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 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 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 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 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建立 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 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 1 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 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 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 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 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 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 接受评议考核, 考核结果作 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 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 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领导和保障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 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党支部建设工 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 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 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 准化、 规范化建设。

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 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 干部考察应当听取 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 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 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 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 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 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 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 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 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 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_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 年 6 月 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 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 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 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 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 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 100 人的,因工作需 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县级机关党的基 层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 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 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 7 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 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 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 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2 年或者 3 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 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 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 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 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 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 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 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 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 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 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 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 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 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 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 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 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 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 纪的决定。

(二)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对机关党员干部行 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 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 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 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 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24 学时, 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 40 学时。

拓宽党员受教育 的渠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讲_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 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 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 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 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 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 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 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1- 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 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 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 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 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经济组织、 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 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 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 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 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 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 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 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 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2- 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 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 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 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 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 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 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 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 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 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 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 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 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 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3- 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 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 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 3 至 7 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9 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 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 5 年 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 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 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 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 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 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4-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 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 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 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 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 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 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 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 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5- 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 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 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 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 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 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 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 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 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 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 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 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 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 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 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 的工作。-6-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 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 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 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 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 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 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 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 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 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 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 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 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 行使相关职权。-7-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 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 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 1 次全面报告,遇有重 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 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 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 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 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 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 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 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 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 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 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 准。-8-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 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 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 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 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 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 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 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9- 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 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 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 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 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 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 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 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 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 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 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 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 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 10 - 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 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 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 1 次,可以 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 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 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 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 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 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 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 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 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 11 - 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 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 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 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 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 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 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 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 12 - 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 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 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 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 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 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 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 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 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 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 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 13 - 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 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 委员配备、 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 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 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 案规定》 ,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 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

其 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 本条例执行。- 14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中共 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5 年 6 月 11 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 8 章、39 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 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 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1 背景意义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 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 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 项重要制度, 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 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革命建 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 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 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 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1] 2 会议审议 2015 年 5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 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参考资料 ? 1.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 华网 [引用日期 2015-06-16] . ? 2. 中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腾讯 新闻 [引用日期 2015-05-29] . ? 3. 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 条例(试行)》 .新华网 [引用日期 2015-05-29] . ? 4.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 华社 [引用日期 2015-06-16]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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