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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20-02-04  分类: 自我检查 手机版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随着企业改制不断深入,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发展,劳资合作共渡难关,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造成改制过程中员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种种问题,源于法制不健全、行政不作为、企业不主动、员工不积极等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依赖于各方团结一致,共同谋划。

    政府部门应加快法制建设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企业要勇于和善于承担社会责任;
员工也要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尽快实现下岗再就业;
工会要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只有从社会、政府、企业、员工多方入手,实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权益保护的种种问题,确保企业可持续性发展,促使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根据全总了解的情况,许多成功改制、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良好势头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顺利改制重组,就是因为坚持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根本指导方针。在事关企业改革改制等重大决策问题上,事先交职工代表讨论,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后再予以实施,从而使企业各项决策都建立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保证了企业不断发展。但在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及职工中还存有模糊认识。因此要把解决认识问题放在首位,根据不同类型单位特点、存在的问题,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是党巩固政权的坚实基础和推进改革、发展经济、保持稳定的依靠力量。尊重和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通过广泛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良好氛围。

    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政府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职工劳动权益,还包括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资产权益、文化教育权利等。这就导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规范和调整。且原有一些劳动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也由于效力层次较低且分散,不便于职工知晓和掌握。职工迫切要求依法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为职工维权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因此,尽快完善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既是职工迫切要求,也是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客观需要。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对政府在企业进行关、停、并、转中的权力应由法律法规明确。没有法律根据,政府不能对企业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过程中,做出关闭企业的决定或实施此种决定,都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集中一切可利用资源,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突破改制企业遗留问题难点。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集中财力加速推进国企改制的收尾工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那些企业资产质量比较好、现金支付有困难的企业用有效资产、有价证券、企业债权、债权转股权等多种方式依法偿还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福利性债权、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可采取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方式,约定偿还时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对那些没有能力偿还职工补偿金、劳动债权、福利性债权、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企业给予一定政策,一次性解决遗留问题。或政府暂时代企业先行偿还,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对矛盾比较突出共性不强的个案问题个别处理。对于企业需要裁减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制企业继续留用人员,要督促企业向他们支付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各种债务,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

    4.必须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企业转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得以主席团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召开职代会必须坚持严格的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任何企业都不得因放假等原因简化职代会的形式。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票必须占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对于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职工上访、群访事件的,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妥善解决,不留后遗症。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职代会决议和有关政策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调整、续签、重签工作,千方百计稳定职工队伍。坚决反对借改革之机大规模裁减人员和随意裁员。要敦促改制企业尽可能多的安置职工,对调整下来的职工尽可能采取措施内部消化。对于改制企业中职工转换身份或按政策合理分流的人员,工会和相关部门要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并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方面问题,要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协商解决。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调整、续签、重签工作,所有改制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工会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对于利用改制之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要代表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走法律程序解决。对因改制引发的职工群体事件,要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6.采取多种措施,标本兼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职工下岗失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有现象。如何促使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全方位联动,标本兼治,才能达到目标。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确保国家建立起完善的就业机制和良好的就业秩序,国家应尽早出台《就业保障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对下岗职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岗转业训练,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7.加强对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和职工经济补偿的监督保护。企业改制要全面公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往往公开的只是对某个企业的整体估价,然后进行竞拍,整体出售。只公开某个企业整体估价,而不公开企业资产明细表,很有可能只是对部分资产的评估,而作为整个企业的估价,这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建议企业改制时,不但要向职工公开企业资产的整体评估价格,还要向职工公开企业全部资产的明细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同企业一起成长,最了解企业情况,向他们公开了企业全部资产明细表,会防止用部分资产来代替全部资产而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转让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集体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侵吞集体财产,对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侵犯职工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组织职工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举报,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建议各市建立对职工经济补偿保证费用的监管制度,建立地方领导责任人制度,组成由国资委、劳动保障、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构,认真落实履约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和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8.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部分国有重组改制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因此,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把工会组织尽快建立健全起来,为其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在企业改制前,工会组织要及时向企业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反映情况
改制后建立新公司时,要按照全总“机构同步建立、干部同步配备、工作同步运行”的要求组建起新的工会组织。同时根据改制企业机制的多样性和职工身份的多重性,尽一切力量让其他不同身份的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特别注意吸收农民工入会。对改制后一些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工作地点分散、人员难集中的小企业、小公司,可采取组建联合工会的办法,成立工会组织,力争每个改制企业都有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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