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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受理前的行政审查和处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 自我检查 手机版
【关键词】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审查
【中闰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16—02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前履行《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判定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应予以受
理进入行政鉴定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运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3种处理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本文结合
实际处理案例分析进行讨论。
案例资料
女性,3岁。体检发现心脏杂音3年,相应先天性心脏体征
逐年加重。2001年2月,人住上海某三级医院心胸外科。体检:
T36.6℃ 、P 92次/分、BP 15/5kPa、L3—4SMIlI—IV级、P2下降、
杵状指(±)、EKG右室大、CXR心影偏大、肺血多、ECH0:VSD、
RVOTO(AP78mmHg)、Cath:VCD、RVOT(AP55mmHg)。诊断:
室间隔缺损,右心室流出道梗阻。2001年3月行“室间隔缺损修
补术”。术后1周心超提示VSD/RVOTO术后残余分流、右室流
出道残余梗阻(流速28m/s)。术后20天体征明显改善,出院回
浙江原籍,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万元。
2003年3月,其父因女儿仍经常易发生呼吸道感染即来沪
复查,复查心彩超提示:室间隔缺损,仍未完全闭合修复及流出
道存在少量梗阻。由此,其父认定当前患儿出现的心脏体征和
症状,完全是由于当初医院的手术不成功所致,是医疗技术操作
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
称《条例》)赋予的权利两次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
理,并要求为其女儿作医疗事故鉴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患
儿住院病史资料和依据相关医政法规,认定医院在患儿整个诊
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违反行政法规和诊疗常规的事实依据。
在与当事人作了积极的劝解和沟通后,当事人撤消了鉴定申请,
从而避免了1起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
讨 论
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受理前的审查,这是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条例》的行政职能之一:
卫生行政部门重视鉴定申请受理前的审查,首先要熟悉掌握《条
例》规定的审查内容,并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
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据《条例》的规定,卫生
行政部门对受理前的审查主要有:(1)管辖范围:审查被申请方
的医疗机构是否为本辖区的管辖范围,非管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应不予受理。(2)医疗主体:审查被申请方是否具备法定行医资
格,无行医资格的医疗机构为非法行医,不能医疗事故争议受
理。(3)由请人资格的确定: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患方本人、法定
代理人、监护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对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要有
法人签发的委托书和申请书,同时要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时限:申请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
内提起,无特殊理由及依据而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5)确认明
确的相对方:审查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科室和医护人员:
(6)争议是否经其他途径解决:审查应排除申请人已提起法院诉
讼或已得到院方协商理赔解决。结合本案,申请当事人所提供
的资料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调查,对上述6项内容的
审查符合应当受理的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同意受理,并告
知如何进入下一步鉴定的行政程序。但作为应承担社会责任的
卫生行政部门,更需要考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事实、申请人的
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重视申请鉴定受理前审核基础
上,应采取对医疗事故争议行政最佳处理的原则,达到缓解医患
矛盾的目的。
《条例》第一章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鉴于以上
《条例》对医疗事故定义解释和相关医政法规,本案的关键是卫
生行政部门应该结合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史材料,分析当事人提
出患儿当前的心脏体征和症状,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
在因果关系,是否违反医政法规,进而考虑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1期)
的申请。本案的行政处理有3种方式:第一是受理并移交鉴定。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分析后,认为或者疑有
被申请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如漏诊、误诊、误治,造
成患者伤害,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对责任程度的
认定须由相关专业专家来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既
没有专业的鉴定水平,也没有职能上的权力和义务。此类情形
在受理前审查通过后,应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受理并移交医
学会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第 二是协商,适用一般过失
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分析后,认为被
申请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但此过失尚不足构成医疗事
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建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仍有争议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
三是调解沟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质疑经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分
析认为,在其整个医疗过程中,被申请方的医务人员并不存在违
反诊疗规范和操作不当的医疗过失行为的事实,那么卫生行政
部门应与申请当事人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劝解,让当事人撤消医
疗事故鉴定申请。
本案经查阅双方提供的病史材料和分析后,卫生行政部门
的处理适用了第三种处理方式。其主要依据有:第一,患儿病史
书写和内容符合医政法规规定的书写要求,术前小结、术前讨论
内容齐全。第二,实施手术前,该院胸外科医师向当事人履行了
术前告知义务,对手术可能的并发症及手术疗效一一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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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交代,家属也签了手术同意书 第三,术前患儿心脏彩超提
示“右房室间隔缺损”为1.5cm,术后第5天彩超提示“右房室间
隔缺损”为0.3cm,流出道梗阻明显减少,说明手术预期效果已经
达到。第四,术后患儿心脏体征明显改善,以后因器质性心脏病
而诱发心力衰竭可以排除,手术效果明显,有利于患儿的生长发
育。
由此可见,依据现有的医政法规,患儿在该院的诊治过程
中,医务人员并不存在因为违反诊疗规范或操作不当致使患儿
受到伤害,患JL当前出现的体征和易发呼吸道感染与医务人员
的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进入专家
鉴定程序,仅凭手术效果不满意和当前易发呼吸道感染作为争
议要点,确定医院存在过失的依据不足,鉴定结果很可能不利于
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患方。在此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本
着处理事故争议有利于医患双方的原则,通过对患方当事人的
适当劝解,患方表示理解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诚意,撤消了
要求事故鉴定申请书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医疗
机构的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受理、
审查、移交和审核医疗争议鉴定职能的同时,更要为医患双方解
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最为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收稿:2003—05—29修回:20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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