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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20-03-12  分类: 自我检查 手机版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发、供、变、送、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州电力总公司关于检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设备缺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

   2.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发、变、送、配电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缺陷管理。

3 缺陷分类

电网中使用的电力设备(简称设备)和建(构)筑物(简称设施)发生了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者称为有缺陷设备。缺陷分为紧急(危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

3.1  紧急缺陷:指严重威胁主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出力降低和影响对外输送电力的重大缺陷。

3.2  重大缺陷:指暂不影响设备继续运行,但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或人身安全有一定的威胁,继续发展亦将导致停止运行或损坏设备,需停运或降低出力才能消除的重要缺陷。

3.3  一般缺陷:指不需要停用主设备或降低出力就可以消除的设备缺陷及不影响主设备正常运行的一般缺陷。

4  缺陷管理

4.1  设备缺陷台帐的建立

4.1.1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建立《设备缺陷登记簿》。

4.1.2  在变电站、线路工区、发电厂、调度所、供电所建立所辖设备的《设备台帐》。

4.1.3 在变电站运行班、发电厂水机班、锅炉班、汽机班、电气班、电力试验所、调度所通信、自动化、继电保护专业,试验所一、二次专业、线路工区线路维护班、供电所线路维护班、营业管理班分别建立《设备缺陷统计台帐》。     4.1.4 《设备缺陷登记簿》应按顺序正常填写,必须将上月记录保留至本月底,以便查阅,新月份另起一页填写。

4.1.5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缺陷内容栏”须写明设备缺陷部位及异常现象。

4.1.6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接通知人栏”由运行当班人员或设备管理专责人填写,接到消缺通知的检修人员的姓名和时间必须填写清楚。

4.1.7 《设备缺陷登记簿》的“缺陷处理方式栏”须写明该缺陷的简要处理情况。

5.2  设备缺陷的发现和登记

5.2.1  值班人员、设备管理专责应按照《运行维护值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对所管辖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经当班班、值长、正值班调度、试验所一、二次专业负责人、线路(营销)班班长确认后,填入《设备缺陷登记簿》。

5.2.2  检修维护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应立即通知运行值班人员或管理专责,经当班班、值长、正值班调度、线路(营销)班班长确认后,由值班人员或专责填入《设备缺陷登记簿》,但是,缺陷发现人一栏应如实填写发现人的姓名及时间。

5.2.3  职能部门领导及专责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告知当班班、值长,经确认后,由值班人员填入《设备缺陷登记薄》。

5.3  设备缺陷的报告

5.3.1当发现三类设备缺陷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及时处理。

5.3.2  当发现二类设备缺陷时,除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外,还应告知当班调度人员、生产技术部专责、安全法律事务部。

5.3.3  当发现一类设备缺陷时,除告知上述部门及人员外,还必须报告生产技术部正、副主任,总工程师。

6  缺陷的消除

6.1  缺陷消除的时间规定

6.1.2  检修维护人员在接到消缺通知后,若在上班时间内,必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
若在下班时间,由当值值(班)长、正值调度员、试验所一、二次专责、线路维护(营业管理)班班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立即进行处理,但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周末发现的三类缺陷,下周一必须进行处理)。

6.1.3  具备条件可以消除的缺陷,应马上办理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待安全措施执行完毕,进入现场作业。工作结束后,将消缺结果作应有交代,办理工作结束手续,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1.4  对不具备消缺条件的,消缺负责人应在缺陷登记薄的备注栏内注明核实后的待消原因,并随时熟知未消缺陷的发展动态,与此同时,有责任对未消缺陷作出消缺计划,主动寻找机会,尽量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安排消缺。发电厂、变电工区、线路工区、试验所、调度所、供电所要对这类缺陷进行清理和归纳,根据设备运行方式,在不影响发供电的情况下,作出适当安排,创造消缺条件及时通知消缺负责人进行消缺。

6.1.5  对于疑难缺陷和综合缺陷,由于缺陷的特殊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各单位、各专业联合的分散式或垂直式作业方式,以攻关小组的形式消除这类缺陷,旨在缩短消缺时间,控制缺陷的重复发生。针对这类缺陷的消除,要求设备管理单位措施完善,作业范围准确、明显;
要求相关检修维护单位指定有专业带头人或总负责人现场把关。

6.1.6  对于消缺所需备品备件的准备,采取整体控制、分散办理的方法。所谓整体控制:各单位将消缺所需的而又没有现货的备品备件汇集到生产技术部审核,交物质供应中心采购,使其得到较快处理。分散办理:即检修单位直接把所缺的备品备件落实到消缺责任人头上,谁负责的缺陷原则上由谁直接把备品备件审批、采购手续跟踪到底,直至缺陷合格消除。

6.1.7  要特别重视一类设备缺陷的消除。当发现一类缺陷时,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总工程师,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尽快到现场,得到生技部门及总工程师的确认后及时消除。经确认后,若不能及时消除但不严重危及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根据总工程师的意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作出防止故障扩大的措施或停用相关设备,并作出设备缺陷的转类;
检修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缺陷会诊,按缺陷情况作出缺陷消除计划,报生产技术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届时实施。

7  缺陷转类

7.1  缺陷转类是指把长期不具备消缺条件的缺陷,转出常规缺陷统计范畴(须等待备品备件才能消除的缺陷不在此列中)。

这类缺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7.1.1  长期不具备消缺条件,但又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设备出力,如须全停水、全停电等条件才能消除的缺陷;

7.1.2  在近期(1—2个月)内,就要整体更新换代的设备,其缺陷性质无碍安全生产;

7.1.3  二、三类设备缺陷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一类设备缺陷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以上条件中,7.1.3是必备条件。

7.1.4  转类缺陷的认定,采取月度认定与分散认定相结合的原则。月度认定:即按月提交拟转类缺陷,然后由总工程师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成专家组,进行集中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分散认定:即安监、生技部门专责工程师在现场巡回中,根据缺陷的本质情况和影响安全生产的程度,所作出的综合认定并签字。

7.1.5  转类缺陷的登记。仍然按常规缺陷登记,经7.1项中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标注“转类”字样。转类缺陷的统计,采取按月统计的原则。

7.1.6  转类缺陷的防范。生技部门主管工程师应编制或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检查督促预案的执行情况,领导相关专业人员监控这类缺陷的发展变化情况,作出相应决策。

7.1.7  转类缺陷的消除。

7.1.7.1  根据生产情况的轻重缓急和生产计划的具体情况,生产技术部门应作出消缺计划,安排大修、中修、小修及调整运行方式和发供电计划,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处理方案,督促检修、供应部门制订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并及时购置到位。

7.1.7.2  这类缺陷消除,通常采取《任务书》或《月度检修计划》的形式发出。

7.1.7.3  检修、维护单位在接到《任务书》或《月度检修计划》后,必须尽快落实运行方式、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等,组织人力、物力,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缺陷,并办理相关缺陷注销手续。

8  职责

8.1  生产技术部职责

8.1.1  主任、副主任、专责工程师必须每天了解、掌握所有运行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的缺陷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联系检修消缺,按照规定填写《设备缺陷登记薄》,并负责追踪消缺情况以及对消缺质量验收负责。

8.1.2  生产技术部正、副主任必须了解、掌握公司一、二类设备缺陷情况,督促检修部门及维护单位及时消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相关单位缺陷管理及处理情况。

8.1.3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不能及时处理的一、二类缺陷以及需要停机、停电才能处理的缺陷,进行确认并签字。在48小时内,进行协调安排、制定处理方案。对不能按时安排和难以制定处理方案的设备缺陷,报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8.1.4  生产技术部按月统计公司设备缺陷消缺率及渗漏点消除率,向总工程师提交设备缺陷消缺率及渗漏点消除率月报表。

8.1.5  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附属设备管辖范围的划分和工作安排,以及在出现管辖权有争议时的仲裁。

8.2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职责

8.2.1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必须掌握所辖专业设备缺陷状况,督促、协调厂、站、所、工区及时消缺。对未及时处理的一类缺陷,向主任报告,并统计上报总工程师审查,同时负责追踪一类缺陷的监视和处理情况。

8.2.2  专责工程师必须对消缺工作中的技术措施进行督查。对于技术难度较大的一类设备缺陷,必须组织处理方案的编制,审查方案的完整合理性并参加消缺质量的验收。

8.2.3  专责工程师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管辖设备及生产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掌握设备运行状况,不定期检查班组消缺台帐。

8.2.4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负责主持召开设备缺陷分析会,并实事求是、科学的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2.5  按本制度规定,对在设备缺陷管理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8.2.6  定期向公司通报设备缺陷处理以及奖励、处罚情况。

8.3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8.3.1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每天应掌握所辖设备运行状况,了解存在的一、二类缺陷以及缺陷处理情况,督促相关班组人员及时消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班组消缺台帐。

8.3.2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应定期组织技术会诊,提高设备消缺率,确保设备健康水平。对重大缺陷的处理,应亲自负责安全、质量、进度等事项。

8.3.3  次月五日前,向生产技术部提交上月设备缺陷消缺率月报及设备渗漏点消除率月报

8.4  检修、维护人员

8.4.1  检修人员在接到缺陷处理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不接电话进行推诿。

8.4.2  对于不需停机、停电处理的缺陷以及已具备处理条件的缺陷,应及时处理,准备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8.4.3  检修人员在消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应规程和工艺标准,保证消缺质量,避免缺陷重复发生。

8.4.4  检修维护专业班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消缺台帐,每周五必须向本单位主管生产失望提交缺陷处理情况报告及本周消缺情况报告。

8.5  运行值班人员和设备管理专责

8.5.1  值班人员在收到消缺工作票后,不得以交接班时间为由,推迟到下个值(班)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应立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主动创造条件;
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展开消缺作业。同时,值班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检修人员进行消缺工作。

8.5.2  值班人员和管理专责发现缺陷后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危及设备安全运行,避免范围扩大。

8.5.3  值班人员和管理专责应按照运行维护值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对所有管辖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定期工作,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缺陷,经值、班长确认后,填入《设备缺陷登记簿》。同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时通知检修值班负责人或相关班组进行处理。

8.5.4 值班人员和管理专责应准确掌握设备缺陷的分类,正确填写《设备缺陷登记簿》,并负责《设备缺陷记录簿》的管理。

8.5.5 设备缺陷消除后,值班人员和管理专责负责进行消缺质量的验收,负责审查作业交待应符合要求并签字。

8.5.6  运行班组或设备管理专责每周必须对所辖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其次数至少不得少于一次,且必须保证巡回检查质量,及时、准确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存在的缺陷,检查消缺后的质量。

8.5.7  每周星期五,向运行管理和设备管理单位提交本周缺陷情况报告。

8.5.8  按标准填写《设备缺陷记录薄》和《检修作业交待》并签字。如有设备(系统)变更,应填写《设备变更记录簿》。

8.6  缺陷核实人

8.6.1  缺陷核实人经核实后,在需停机、停电才能消缺时,核实人应立即向当值提交消缺申请,届时由运行部门安排消缺时间,如不能进行工作,核实人应作好交代并在两小时内向本部门专职工程师作出书面报告,并报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确认。

8.6.2  缺陷处理需要备品时,缺陷核实人要作为该备品准备的第一负责人,同时,缺陷核实人及所在班组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备品所需的技术要求(型号、参数、数量、用途等),并及时按照物资采购程序,提交材料申请单。备品、备件的采购要报本部门主管生产的领导备案,主管生产的领导要负责追踪备品的准备情况,备品一旦到位,要及时安排处理缺陷。

8.7  安全监察部职责

8.7.1  安全监察部主任、专责工程师应了解公司一、二类设备缺陷情况,检查各单位设备缺陷管理情况,督促检修部门及时消缺和指导落实全公司人身设备事故的防范措施。

8.7.2  对不能及时处理的一、二类缺陷以及需要停机、停电才能处理的缺陷,应汇同生产技术部进行确认,负责审查安全措施的正确、完整性。

8.7.3  对消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进行督查,对于处理难度较大的一类设备缺陷,应参与处理方案的编制,审查方案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合理性。

8.7.4  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巡视、督察,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制止在设备缺陷处理过程中的违章作业,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8.7.5  参加生产技术部主持召开的设备缺陷分析会,共同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8  物资部职责

8.8.1  按照公司备品、备件管理制度,负责备品、备件的采购、保管工作。

8.8.2  提供国家质量认证的、性能好的、质量可靠的合格备品和备件。确保常用备品、备件的储备,满足现场需要。

8.8.3  在收到消缺材料审批单后,应及时组织采购,并严格按照审定的型号、数量、产地采供,确保消缺的及时性。

8.8.4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消缺所需的备品、备件时,应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经认可后,共同商定供货时间,并按照商定时间确保备品、备件到现场。

8.9  财务审计部职责

8.9.1  对工程款和采供备品备件需付预付款的应按审批手续及时支付,不得因未支付预付款影响供货时间。

8.10  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8.10.1  接到用车申请后,30分钟内必须将工作人员送到生产现场。

9  奖励与处罚

9.1  奖励与处罚,必须事实求是,公开、公正。严禁弄虚作假,不透明操作。

9.2  作出奖励与处罚决定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即考核部门以《处罚通知单》、《奖励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送达到相关单位;
口头形式:即以口头宣布决定,事后送达《处罚通知单》、《奖励通知单》。

9.3  下列人员有权作出奖励与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决定的方式:

9.3.1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书面提议,主任核定。

9.3.2  生产技术部正、副主任,书面或口头单独作出。

9.3.3  经理、副经理及总工程师书面或口头作出,事后告知具体考核部门。

9.4  《处罚通知单》、《奖励通知单》由生产技术部发出,加盖公章有效。

9.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罚款50元。

9.5.1  运行人员发现缺陷不及时或不在《设备缺陷登记薄》上登记;

9.5.2  检修人员发现缺陷时,不及时申报填写;

9.5.3  在巡回中本该发现的缺陷而未发现;

9.5.4  运行人员不及时联系并督促消缺,推诿扯皮,延误消缺;

9.5.5  检修人员接到消缺通知后,不核实不安排;

9. 5.6  消缺后,运行值班人员未严格把好消缺质量验收关,投运后,未到周期又出现重复性缺陷;

9.5.7  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和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不作为者;

9.5.8  未按时提交设备缺陷消除情况报告(周报、月报);

9.5.9  运行部门不作出消缺安排,致使错过消缺机会;

9.5.10  物资部提供备品备件延误时间 ;

9.5.11  财务部支付货款延误时间;

9.5.12  车辆管理部门延误出车时间。

9.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罚。

9.6.1  处理二类以上缺陷时,拖拉、无紧迫感,造成发、供电量损失或延误工期,处罚主要责任者800元,处罚主要责任单位2000元;

9.6.2  对缺陷视而不见,有关部门及人员多次催促,仍不作安排、

不作备件跟踪、也不作处理,致使隐患扩大,缺陷类别上升,处罚主要责任者300元,处罚主要责任单位800元;

9.6.3  不负责任、野蛮作业,出现检修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隐患、非计划检修、强迫停运等严重后果,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并责令其主要责任者待岗学习三个月,按公司待岗处理办法执行。

9.6.4  严禁购置和使用低劣的备品材料。若使用了劣质备品材料,导致设备缺陷严重扩大、非计划检修、强迫停运等严重后果,处罚购置和使用双方责任人各1000元,处罚双方单位各3000元;
若因备品材料供应不及时,拖延缺陷处理,导致设备缺陷严重扩大、非计划检修、强迫停运等严重后果,无论原因如何,处罚备件组织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1000元,单位罚款3000元。

9.6.5  车辆管理部门未按要求及时提供交通服务,延误设备缺陷处理,导致隐患扩大,每出现一次,责任人罚款3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9.6.6  一类设备缺陷消缺率必须达到100%,二类设备缺陷消缺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三类设备缺陷消缺率必须达到85%以上。消缺率均按月度分别计算。未达到上述要求,必须处罚,罚金的计算公式为:

罚金=A*100+B*60+C*40

式中:A:一类设备缺陷消缺率下降百分点

B:二类设备缺陷消缺率下降百分点

C:三类设备缺陷消缺率下降百分点

罚金的分摊比例按简化原则处理:取整数。运行方30%,维护方70%。

9.6.7  按照缺陷处理程序,任何一个环节未能及时履行责任,除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罚外;
同时,对影响机组发电或造成人身、设备损坏事故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追加处罚。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奖励:

9.8.1  能及时发现不易发现的缺陷(主要从责任心方面考察、正常发现不在此列),避免缺陷进一步恶化而导致事故发生。每发现一次奖励主要当事者500元。

9.7.2  处理缺陷及时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和重要设备的损坏,奖励主要当事者1000元。

9.7.3  在处理重大缺陷中认真负责,抓进度、重质量并根除重大隐患、提高了设备健康水平,除给予主要项目负责人或带头人单独奖励500元外,再给予当时主要团队2000元奖励。

9  资金管理

9.1  罚没资金由生产技术部指定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设备缺陷管理工作中的奖励。

9.2  无论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单》后,必须在五日内将罚款交到生产技术部。

9.3  收支情况必须有专门台帐。收支时必须出具内部收据。

10  附则

10.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0.2  若在执行本办法时,发生争议,仲裁决定由总工作出。

10.3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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