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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读研,工龄计算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9  分类: 辞职报告 手机版

篇一: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工龄计算

7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的通知》

(浙人薪 [1999]18 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 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办函〔1998〕101号

云南省人事厅:

《关于自动离职、辞职及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机 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能否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劳 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的问题,

经研究函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 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 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国发〔198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 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 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 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篇二:常用工龄计算政策

常用工龄计算政策

一、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

原从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岗位上参军,复员退伍后参加工作或转业后安排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在编民办教师(含长期代课教师)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职工或直接考入大中专学校毕业后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

乡村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退役军人的工龄计算

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辞职读研,工龄计算)年限或工龄。但其离开部队后至参加工作前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农村籍退伍军人,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四、知青的工龄计算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二)职工因冤假错案被处理回乡劳动,其子女受株连随同回乡,后参加工作的,从1962 年起,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其后在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计划内临时工经批准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正式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人员的工龄计算

(一)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领取辞职费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二)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并发给辞退费的,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三)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七、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一)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二)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

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之日(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起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三)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四)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规定的学习年限计算工龄。

(五)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的,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3.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报到之日算起。

4.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5.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在出国陪读或探

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在校学习时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六)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从1979年起,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工龄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

2.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被招收录用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2)因劳动(聘用)合同未到期而自行脱离,且没有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

(3)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4)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5)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各市县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确定工龄时,本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从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商行政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2.被招收录用人员与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革命工作年限和参加工作时间之间的关系 ①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凡是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一般工龄。如果用数学公式表示的话,就是: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反过来,一般工龄则不一定同时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某职工一九五八年进入甲工厂

篇三: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

附件:2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

1、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这些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

注: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文规定: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

3、1979年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集体单位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上大学后工龄计算的复函》[81]劳险字4号(1981年3月12日)

4、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

[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5、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

[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6、在职人员考入国内研究生和出国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在职人员考入国内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1990年1月19日)

7、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1990年1月19日)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6]内优字第16号(1956年2月21日)

连续病休的工龄计算: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超

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 外,其前后本企业(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七款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见选编 518页)

9、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2)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3)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在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至于那些由于本人不服从分配以致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长达半年或一年以上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待修改工龄规定时一并考虑,在现行规定未修改以前,仍以按照上述办法办理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附相关政策文件: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摘录)

保险字[1958]第342号颁布时间:1958.05.30

关于职工参加学习后有关工龄计算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中央劳动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同意,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

理外,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学习期间计算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如果是离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而按本人工资百分比例领取助学金的,有关他计算.其学习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可合并计算.

二、职工离开企业参加中等技术学校或一般大、中学校学习时,在学习期间有关他们的劳动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在工农速成中学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经劳动部门介绍或调配到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或复员革命军人,其学习期间不计算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但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四、各技工学校在社会上招来的工人、青年、学生或经劳动部门介绍来的失业工人,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在学习前如曾从事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般工龄计算.他们在学习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 劳动部工资局复有关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中劳薪字[1961]第78号颁布时间:1961.08.14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七月三十一日(61)劳薪字第411号函悉.所提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凡是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去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应算为工龄.但对本人申请,组织同意投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不应计算为工龄.

二、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的问题.我们认为计算工龄的主要根据应是以工资收入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而技工学校学生与企业中的学徒不同,技工学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虽然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也是属于实习性质的,而企业中的学徒已是企业在册职工,主要参加生产劳动,在生产中学习技术;技工学校的学生是领取助学金,而学徒的生活补助则代有劳动报酬性质,是从工资基金开支的;同时考虑到技工学校学生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关系,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也不应计算工龄.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沪劳[1980]资字第4743号

各有关局,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一、一九七○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一九八○年七月十九日

自治区教委、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