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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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诉讼管辖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31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北京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

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杨艳、魏志坚

电 话:

电子邮箱: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

为规范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和案件移送,统一执法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通知如下:

一、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包括保证合同之诉、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之诉、保证责任追偿权之诉。

二、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系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保证合同的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当事人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以主债务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确定管辖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主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主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约定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的除外。

五、债权人与保证人仅就保证合同发生纠纷的,应根据保证合同确定管辖。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由保证人住所地、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有约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约定管辖的法院限于保证人住所地、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住所地、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保证合同的签订地、保证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七、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偿权的,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

八、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没有约定管辖的,应由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能够确定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保证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亦有权管辖。

按照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履行地可以视为保证合同履行地。

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因此产生纠纷的,适用保证合同的管辖原则。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zdalsyb/detail527057.html

篇二:担保合同管辖权主合同

篇一: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网络

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

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

一、诉讼管辖的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原则

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与否,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

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不能认定“未合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程序违法情形。

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无需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实作出认定。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的自认。

(二)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

(一)约定不明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扩大解释的原则

1.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判例

协议管辖条款可以仅对地域管辖作出约定,而对级别管辖不作约定,待争议发生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级别管辖没有进行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提交甲乙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即晋城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双方户籍所在地”共同指向的是山西省晋城市,而非晋城市区,不能以此推论出选择管辖不明确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则该管辖协议就是可以执行的。

约定的地域管辖即使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应认为明确有效。

“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因上述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经常居住地有法院管辖权。

“起诉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的条文含义看,该条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钢筋购销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不是一方,无论是合同的买方、卖方或者担保方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无论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均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该条所规定(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担保合同诉讼管辖)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而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应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至于存在两个原告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问题,因两个原告已经共同选择了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各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案应按协议约定以及两个原告的选择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7日所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第十五条内容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了管辖的法院且排除了借款人即清远公司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内蒙古银行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否则格式条款无效。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在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作了合同条款说明情况下,应视为贷款人已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故上诉人以该合同第十五条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定应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二)协议管辖是否及于第三人

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的原则主要是两个法律关系是否构成主从关系或者构成主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限于转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范围内,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具有代位性质,应受发包人和转包人协议的约束。若只起诉转包人,不受协议管辖约束。篇二:保证担保合同

1

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身份证号: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

为确保(以下简称借款人)与甲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依主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主合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包括:

1、本金:人民币,

2、按主合同约定利率(月)产生的利息;

3、其他主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全部知悉,乙方在此基础上自愿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合同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起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首先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各保证人之间的担保不分先后,均各自独立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变更

借款人和甲方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乙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转让

1、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2、甲方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主合同借款本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保证期间,乙方或借款人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则甲方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依主合同约定转为到期的债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合同担保之债务为借款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全部债务。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对本合同的履行、解释或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合同分数

本合一式份,甲方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篇三:担保合同

担 保 合 同

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名称: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传真: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名称: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

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金额及期限

一、根据主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乙方(为进行_________项目)在_________期内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本金,相应的利息为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担保,保证金额总额为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数额为:_________。

第二条 保证责任

一、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丙方必须首先要求乙方偿还,只有当乙方不能偿还,直至丙方对乙方的财产申请并实施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代为清偿,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偿。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且确实无力清偿或无法清偿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为偿还,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代为偿还。

二、在甲方保证期内,超出甲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约定代为偿还,或丙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而相应部分或全部扣减,同时相应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第三条 除甲方外,若还有其他担保人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甲方仅就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额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同其他担保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第四条 甲方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代为乙方向丙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

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二)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二、同时,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对乙方的

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为乙方担保 借款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五条 乙方与丙方的义务如下:

一、丙方应严格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等;

二、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在有权要

求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给予甲方6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三、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主合同与本保证合同转让给他人;

四、乙、丙方如需对主合同作出修改而要求本合同作相应变更时,必须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五、如丙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应在5天以内通知甲方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有关情况

六、在下列情况下,丙方可以决定提前收回借款,但应在发现情况后5天内

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同时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则应给予甲方不少于

12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一)发现乙方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二)乙方书面通知丙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三)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四)乙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法院已作出扣押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裁决;

(五)乙方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向丙方履行主合同的还款债务的事件。

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求偿权,乙方则应在收

到甲方通知15天后,即向甲方偿还全部应付款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

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并可视情况按甲方保证金额的 ___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并解除甲方此后的保证责任。

三、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则甲方的所有保证责任自行解除,

本合同亦自行终止。

四、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则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

责任,并要求丙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四、五、六款的约定,丙方应按照甲方保

证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 的损失的,还应由丙方赔偿其不足的部分;同时,甲方亦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保 证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本保证合同。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和第八款的约定,甲方有权通知丙方停止发放贷

款或解除甲方部分或全部的保证责任,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甲方除有权委托乙方开户金融机构扣除其应付款及相应违约金、赔偿金外,还有权通知丙方停发其未发放的贷款,

并解除此后的甲方保证责任。

第七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篇三:运费担保合同纠纷要求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管辖

运费担保合同纠纷要求由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管辖

来源:大律师网

:银森轮船有限公司。居处:香港德辅道中141号世界大厦六楼。 :华侨银行厦门分行。居处:厦门市中山路2号。993年12月11日,银森轮船有限公司(下称银森公司)与厦门生利经贸开展公司(下称生利公司)签定了一份《航次租船运送合约》(下称《合约》)。《合约》约好:由银森公司承运生利公司一批货品(毛石),从福建福鼎沙埕港至阿联酋的迪拜港。《合约》的“运费”条款规则:租船人需向船东出具悉数运费的银行保函。《合约》的“争议处理”条款约好:在合同实行发作的争议,应本着对等友爱的精力,以本合同条款为依据,友爱协商处理,或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进行。同日,银森公司和生利公司又签定了一份《运费付出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好:本运费承当,/保函受香港法令,对在此项下致使的任何争议,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他的。993年12月15日,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下称厦门分行)向银森公司出具了《对于运费付出之》(下称《担保书》),对《协议》和《合约》中生利公司所承当的付出运费责任供给。此后,因为运费疑问发生胶葛,银森公司向生利公司追索运费未果,遂以担保人厦门分行为被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厦门分行按《担保书》的规则,承当担保人的,偿付运费。 「」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厦门分行在答辩时期内提出,以为:其是依据原告与生利公司签定的《协议》向原告出具担保书的,《协议》清晰约好本运费承当,确保/保函受香港法令统辖,对此项下致使的任何争议,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他的统辖权。因而,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有统辖权的香港高等法院统辖。 厦门海事法院经检查以为:银森公司与生利公司签定的《合约》和该航次的《协议》中均说到有担保事项。厦门分行依据上述《合约》与《协议》向银森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协议》约好担保事宜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但《合约》却约好争议要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裁决,且又未清晰。《合约》与《协议》是彼此联络的两份契约,《协议》是《合约》的弥补,两份契约中别离约好了裁决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方法,已致使其约好无效。因而,原告向本院申述,本案被告在厦门,本院有权统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之规则,于1994年11月10日裁决: 驳回被告的统辖权贰言。 厦门分行不服此裁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合约》约好,合同实行时期发作争议,……或在香港依英国法令进行裁决。《协议》约好担保依香港法令,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的这两种挑选均扫除了厦门法院和我国法令的统辖权。当事人就担保疑问格外约好其“争议处理”方法是合理合法的,应受法令保护。因而,运费担保胶葛应由香港高等法院统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以为:本案《合约》与《协议》是二份相对独立的协议。《协议》对运费疑问作了更清晰、详细的约好,且两边一致同意挑选有别于《合约》的争议统辖和法令适用,应予准许。原审法院扫除《协议》的约好统辖,并以《合约》约好的裁决条款不清晰为理由,行使统辖权的作法欠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则,于1994年12月27日裁决: 一、吊销厦门海事法院民事裁决; 二、本案依当事人签定的《协议》的约好统辖。 「剖析」 本案一、法院在现实和依据完全相同的状况下,作出了二种天壤之别的裁判。其争议的首要焦点在:(1)主合同《合约》订有“争议处理”条款,是不是答应从合同《协议》另行约好不一样的“争议处理”条款;(2)(《担保书》)与《合约》和《协议》的彼此联系,及怎么断定其统辖权。 (1)《合约》与《协议》既有联络又相对独立,属于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联系,这么的合同,在平时日子中并不罕见。通常状况下,主合同和从合同对“争议处理”条款不含有不一样的约好。但本案却在主、从合同中约好了不一样的“争议处理”方法,对该不一样约好是不是能确定无效,这是本案的焦点之一。从目前状况看,我国还没有对这种不一样约好的做法有禁止性的法令标准。从司法实习看,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是真实的,又不违背和我国法令的规则,当事人对

主、从合同的 “争议处理”方法做不一样的挑选,应予答应。一审法院依据二份协议约好的“争议处理”方法不一样而承认该约好无效,缺乏依据。 (2)一审先以《合约》和《协议》均说到有担保疑问,此后以《合约》与《协议》约好“争议处理”方法不一样,承认该约好无效;再以被告所在地在厦门,裁决该院有统辖权。咱们以为,应当从剖析本案担保合同与《合约》和《协议》二份合同的彼此联系下手,来确定本案的统辖权。 首要,《合约》在“运费”条款中说到运费付出应当由银行出具保函,但并没有规则保函发生争议应受该《合约》“争议处理”条款的束缚。因而,主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在从合同规则了不一样于主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状况下,对从合同所发生的担保联系不具有束缚力。 其次,《协议》清晰规则:本运费承当,确保/保函受香港法令统辖,对在此项下致使的任何胶葛,香港高等法院具有排他的统辖权。这种约好,作为担保人的厦门分行没有表明贰言,而在《担保书》中清晰表明承认并供给担保,说明其认可了担保合同胶葛承受香港高等法院统辖的规则。已然法令规则合同当事人有权挑选处理其争议的统辖准则,在处理时就应当依法尊敬当事人的挑选。 再次,本案审理的是担保合同胶葛,担保合同与租船合同和运费合同是不一样的法令联系。本案统辖权的承认是以担保合同为根底,不是以租船合同或运费合同为根底。但因为担保合同认可并承受了运费合同规则的法令适用和争议统辖条款,因而,本案二审法院以运费合同的规则承认由香港法院统辖,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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