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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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撤销担保合同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8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取消担保协议书

篇一:解除担保合同

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函

*********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

*********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于2013年9月17日在我行借流动资金贷款**万元,截

止2014年9月12日,上述款项均已还清,你公司担保责任同时解除。特此函告

*********公司 2014年9月17日

篇二:解除担保责任书1

解除担保责任书

篇三:金融机构不可撤销担保书

致: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贷

款利率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

在此,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

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的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 本担保人

是依法登记注册、资信可靠、确有偿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本担保书

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以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

用。

第三条 本担保书

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金融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

第四条 担保人在

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

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本担保

人确认,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

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担保书

不受借款人上级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

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

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

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因

某种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应及时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认可后,

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手续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本担保书

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第八条 本担保书

解释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担保人(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四:担保协议书

担保

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

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

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

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主合同项

下约定业务范围为,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

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

的范围为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

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时,如

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

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

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其保证

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

诉讼/仲裁/强制执

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

供物的担保、变更

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

或减少,甲方同意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

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

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得余额

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

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

情况(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怎么撤销担保合同)下,每一笔债

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

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

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

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

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权。

5.3

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

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

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

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

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

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

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5.7

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

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

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

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

全部保证责任。

5.9

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

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

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 甲方保证其签规定或约定,不违甲方有约束力的文甲方向乙方提甲方知悉并同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甲方保证在本他任何方式的担保。甲方保证在本现金流量表等财务在本合同有效债务重组、股份制合作)、减少注册资和破产等经营方式、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在本合同有效被宣布解散(撤销)、任何足以危及自身

方。

5.10若甲方变更

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

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

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

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任。

7.1

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8.1

签署之日起生效。

8.2

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

变更与解除

9.1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1

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式解决: 主合同债务方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定承担连带保证责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本合同自双方本合同的效力同被确认无效,则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本合同生效后,在本同有效期甲方仍在原保证范第十条、争议的解甲、乙双方因双方选择按下列方

篇二:解除担保合同

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函

*********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于2013年9月17日在我行借流动资金贷款**万元,截止2014年9月12日,上述款项均已还清,你公司担保责任同时解除。特此函告

*********公司 2014年9月17日

篇三:解除担保责任书

篇一:解除担保责任书1

解除担保责任书

篇二:担保责任书

担保责任书

甲方(全称)长春市文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被担保人)(姓名):

丙方(担 保 人)(姓名): 丙方今愿担保乙方依据劳动合同进入甲方任职。

1、丙方担保乙方在任职期间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恳负责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2、由于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信誉、形象等方面的损失时,丙方负责连带责任。订担保书后,方可解除担保责任。

6、未办理担保手续,或担保人不合要求时,不能办理乙方上岗手续。

7、经查实乙方与丙方串通,进行虚假担保,甲方即可将乙方辞退。甲方保留追究相关责任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年 月 日 (盖章)

乙方:年 月 日 (签字)

丙方:年 月 日 (签字) 填写须知

1、担保人、被担保人姓名应同身份证一致,不得改写同音或同义字,由担保人、被担保人亲自签名。

2、担保人单位公章应清晰,为单位行政章或单位人事部门章,单位其它内部部门章无效。

3、担保人、被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清晰,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篇三:连带保证责任书 连带保证责任书

保证人(甲方):刘从林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512924195502120331

何婕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512924196602080722

住所: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火箭村8组邮政编码:637700

联系电话:13989192723

债权人(乙方):营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码分社 住所:营山县高码乡街道 邮政编码:6377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国恩传真: 联系电话:0817-8448327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2009年高信公字第0002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 (一)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

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为确保2009年8月21日南充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八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二)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等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性;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三)甲方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

(四)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

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九)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贰 份。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