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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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的管辖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17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2014最新的反担保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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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2014最新的反担保合同范本核心内容: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该如何签订?它的内容条款包括哪些?以下是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份最新的反担保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反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第XXX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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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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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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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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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担保合同管辖权主合同

篇一: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网络

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

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

一、诉讼管辖的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原则

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与否,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

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不能认定“未合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程序违法情形。

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无需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实作出认定。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的自认。

(二)管辖恒定原则

《民诉意见》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

(一)约定不明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扩大解释的原则

1.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判例

协议管辖条款可以仅对地域管辖作出约定,而对级别管辖不作约定,待争议发生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级别管辖没有进行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提交甲乙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即晋城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双方户籍所在地”共同指向的是山西省晋城市,而非晋城市区,不能以此推论出选择管辖不明确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则该管辖协议就是可以执行的。

约定的地域管辖即使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应认为明确有效。

“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因上述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经常居住地有法院管辖权。

“起诉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的条文含义看,该条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钢筋购销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不是一方,无论是合同的买方、卖方或者担保方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无论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均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该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而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应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至于存在两个原告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问题,因两个原告已经共同选择了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各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案应按协议约定以及两个原告的选择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7日所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第十五条内容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了管辖的法院且排除了借款人即清远公司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内蒙古银行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否则格式条款无效。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在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作了合同条款说明情况下,应视为贷款人已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故上诉人以该合同第十五条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定应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二)协议管辖是否及于第三人

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的原则主要是两个法律关系是否构成主从关系或者构成主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限于转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范围内,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具有代位性质,应受发包人和转包人协议的约束。若只起诉转包人,不受协议管辖约束。篇二:保证担保合同

1

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身份证号:

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

为确保(以下简称借款人)与甲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依主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主合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包括:

1、本金:人民币,

2、按主合同约定利率(月)产生的利息;

3、其他主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乙方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全部知悉,乙方在此基础上自愿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合同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起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首先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各保证人之间的担保不分先后,均各自独立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变更

借款人和甲方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乙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转让

1、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2、甲方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主合同借款本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保证期间,乙方或借款人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则甲方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依主合同约定转为到期的债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合同担保之债务为借款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全部债务。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对本合同的履行、解释或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

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合同分数

本合一式份,甲方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篇三:担保合同

担 保 合 同

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名称: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传真: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名称: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的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

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金额及期限

一、根据主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乙方(为进行_________项目)在_________期内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本金,相应的利息为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担保,保证金额总额为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提供保证的具体期限和数额为:_________。

第二条 保证责任

一、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一)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丙方必须首先要求乙方偿还,只有当乙方不能偿还,直至丙方对乙方的财产申请并实施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代为清偿,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不足的部分代乙方向丙方予以清偿。

(二)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且确实无力清偿或无法清偿时,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为偿还,甲方则应在保证金额的范围内和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代为偿还。

二、在甲方保证期内,超出甲方保证金额与保证期限的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如期偿还或甲方按照前述一款的约定代为偿还,或丙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而相应部分或全部扣减,同时相应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的保证责任。

第三条 除甲方外,若还有其他担保人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甲方仅就其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额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同其他担保人之间,不负连带责任。第四条 甲方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代为乙方向丙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

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_________);

(二)甲方的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二、同时,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对乙方的

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物,以及对其他为乙方担保 借款担保人的求偿权。

第五条 乙方与丙方的义务如下:

一、丙方应严格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等;

二、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在有权要

求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给予甲方6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三、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将主合同与本保证合同转让给他人;

四、乙、丙方如需对主合同作出修改而要求本合同作相应变更时,必须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五、如丙方发现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应在5天以内通知甲方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的有关情况;

六、在下列情况下,丙方可以决定提前收回借款,但应在发现情况后5天内

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同时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则应给予甲方不少于

12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一)发现乙方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

(二)乙方书面通知丙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

(三)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四)乙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法院已作出扣押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裁决;

(五)乙方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向丙方履行主合同的还款债务的事件。

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求偿权,乙方则应在收

到甲方通知15天后,即向甲方偿还全部应付款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

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并可视情况按甲方保证金额的 ___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并解除甲方此后的保证责任。

三、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则甲方的所有保证责任自行解除,

本合同亦自行终止。

四、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则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

责任,并要求丙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三、四、五、六款的约定,丙方应按照甲方保

证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 的损失的,还应由丙方赔偿其不足的部分;同时,甲方亦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保 证责任,部分或全部解除本保证合同。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款和第八款的约定,甲方有权通知丙方停止发放贷

款或解除甲方部分或全部的保证责任,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合同。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甲方除有权委托乙方开户金融机构扣除其应付款及相应违约金、赔偿金外,还有权通知丙方停发其未发放的贷款,

并解除此后的甲方保证责任。

第七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篇三: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篇一: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 号

反担保权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1. (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 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的反担保;5、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种类为: ,合同名称为:,编号为:,金额为:人民币(外币) ,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签发的票据为准。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的《保证合同》而获得的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的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的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的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的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的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的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的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的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的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的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的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的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的,以签收确认的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的,以邮发凭证的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 年月 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篇二:信用反担保合同

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 保 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 户 银 行:

电话:

借 款 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

帐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传真: 邮编:

反担保人(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担保人):

2、乙方(借款人):

3、丙方(反担保人):

4、贷款行:

5、主合同:指借款人与 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6、委托保证合同:指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的 《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信用反担保的债权

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信用反担保。甲方同

反担保合同的管辖

意接受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实现主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此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条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乙方向贷款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及自甲方付款之日起的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执行丙方财产时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第四条丙方的保证期间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之日起一年。

第五条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款通知”(包括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的五天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

第六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1、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4、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实施重大经营决策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影响甲方的利益。

5、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5%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 公证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 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确认: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的,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

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甲、乙、丙三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执行。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送公证处备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年 年 日 月 日 月 日 月篇三: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第 号

债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邮编:

保证人(自然人):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法人保证人 : 法人保证人 :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因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号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信用保证。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