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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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夫妻代签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7  分类: 担保合同 手机版

篇一: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

保证合同中仅夫妻一方签字的效力认定

我国《担保法》没有对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须得到另一方同意的规定,但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即便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该保证合同也未必无效。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前者是指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分别财产制是指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类财产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包括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共有。在法定分别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担任保证人时,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为个人财产,保证合同当然有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在约定共有财产制与法定共有财产制时,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仍然有效。因为依据对《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反对解释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此时保证责任的责任财产除保证人的个人财产之外还包括夫妻共有财产,该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担保合同夫妻代签)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律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王红旗律师:法律对该部分的规定是处于对合法善良之交易的保护,也可以说是对无过错债权人的保护,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同样应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是僵硬的,法律的适用则是灵活多样的,既然妻子对贷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未分享到因贷款一事所产生的任何利益,则此笔贷款应该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但值得关注的是此时妻子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你得有充分的证据让法律或者法官相信这笔贷款与你毫无瓜葛,这样看来似乎对妻子的举证责任是不是过重,而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的举证责任视乎过轻,其实不然,信用社则要举证此笔贷款真实存在,且明确知道此笔贷款是用于来购买设备的,如果信用社明知其丈夫用这笔钱来做非法的勾当或者挪作它用而未制止,那么信用社也是有相应责任的。

李全永律师:乙某是否对甲某所贷之款负清偿责任,就要看这笔贷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从民法理论上讲,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经营性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根据以上司法解释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点:1.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对方同意。结合本案,甲某已购买设备为名贷款50万元,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50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讲,并非是一个小数目,如果用于购置不动产或者动产,家庭中其他成员应当是知道的或者说是可以感知的。然而,作为家庭成员的乙某并不知晓,且并没有因为甲某的贷款,生活得以改善。其次,甲某的贷款行为并没有得到乙某的同意,乙某至始至终都不知晓此事。综上所述,甲某所负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来承担。

高丽律师:乙是否对该笔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在要弄清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是否冲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并没有明确废止。(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黄讼有就《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时说: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两种。因此可知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并不冲突。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有如下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所以本案中乙要主张该笔债务为甲个人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乙就要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举证不力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即清偿该笔债务。

高占歌律师:女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是要明确这笔贷款是否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判断这笔存款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进一步明确:1、双方是否有举债合意;2、该笔贷款或其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只要能明确其中一个方面——双方曾有举债的合意或该笔贷款或其收益确用于共同生活,就能肯定该笔贷款为共同债务,女方应承担责任。只有在上述两个方面均为否定的情况下,即双方无举债合意且该笔贷款或其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时,女方才不必承担责任。

篇二:配偶担保承诺书

配偶担保承诺书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与借款人 为法定夫妻关系。电话: ,因借款人向借款万元整(小写: 元),期限为 个月,借款利息按借款总额的 每月支付,中介服务费按借款总额的 每月支付。本人通过慎重考虑决定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担保为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自签字之日生效,至还清乙方全部本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时自动失效。

二、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按债权人要求,督促借款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索讨,本人自愿为借款人代偿全部本息、借款咨询与服务的中介费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绝无异议。

三、如果借款人 未按时付息或还本,放款人委托第三方上门催收时,本人愿意按每趟次500元代借款人支付催收等费用。

承诺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篇三:常用合同十四:作为担保人的配偶同意担保的声明书

常用合同十四:作为担保人的配偶同意担保的声明书

适用背景:

当我行的审批意见要求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作为担保人的配偶应当签署同意担保的声明书,其主要内容为配偶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认可和对贵行处分担保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担保物的认可。根据有关规定,在保证人有效签署的担保书生效后,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有义务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果发生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则我行将面临能否处分保证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用于清偿保证债务的问题,存在保证债务存在被认定为保证人的个人债务,并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使用说明:

签署人:担保人的配偶

文本名称:《作为担保人的配偶同意担保的声明书》

签署目的:若该保证债务被认定为保证人的个人债务,进而以保证人个人财产清偿,在执行财产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较难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容易发生通过转移个人财产等行为使自己减少或丧失偿还能力的情况,甚至保证人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贵行接受其保证担保时已审核的其名下的资产)实际上均非其个人财产,由此,避免我行对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将受到不利影响甚至难以实际得以实现的情形出现。

声明书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

【】(下称“借款人”)向贵行申请【 】(币种)【】元整的【 】贷款,并与贵行签订了编号【 】《》(下称“主协议”),[ ](下称“担保人”)为借款人在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并向贵行签署了编号为【 】的《》(下称“担保合同”)。

本人,作为担保人的配偶,知悉并同意担保人的上述担保行为,如贵行因行使担保合同项下权利,需要处分担保人个人和与本人共有的财产时,本人无条件地接受贵行作出的处分和安排。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银行已提请其他当事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其他当事方责任或限制其他当事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银行已应其他当事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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