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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主题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8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历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写作主题、辅题总汇答案

《法律文书写作》历年写作主题、辅题汇总

2012年10月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至××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

认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日22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驶至××市××街时,撞倒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赵巧,张鹏飞下车查看,发现赵巧正倒地呻吟,因怕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于是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对倒地的赵巧连捅数刀,致赵巧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赵巧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辩护人李涛、王建花律师提出:张鹏飞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建议对张鹏飞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赵巧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致赵巧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飞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张鹏飞虽系初犯、偶犯,但如

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从轻处罚。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鹏飞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但是,张鹏飞在开车将被害人赵巧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张鹏飞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张鹏飞,20××年×月××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19××年×月××日张鹏飞出生于××省××市,男,汉族,××大学学生,住××市××区××街×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

高大兴与刘庆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3月高大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庆艳离婚。高大兴起诉称:婚前与刘庆艳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生活在一起之后,才发觉两人的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相差甚远,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刘庆艳则不同意离婚,认为高大兴结婚后,不顾及家庭,经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市××区人民法院受理高大兴的起诉后,进行了多次调解,2011年5月初高大兴撤回起诉。

2011年8月15日,高大兴以原诉理由再次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法院发现高大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的案号是(2011)×民初字第××号,该案的审判员为张淑颖,书记员为刘佳。

刘庆艳,住××市××区××路×号,系××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

高大兴,男,系××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市××区××路×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篇二: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及答案(绝对物超所值)

写作主题

(具体答案在后面,决定物超所值!!!!)

1、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杨三英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求助,要求代为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控告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罪,并于2013年2月16日到××县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法院依法严惩。

自诉人杨三英述称: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杨三英的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之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先说2013年2月6日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上海(注:是与同事×××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办工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做皮鞋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材料),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得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批评说:“骂人不对。”被告人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3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将自诉人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治保主任赵××路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缝了8针。

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2012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3次,其中较严重的是2012年11月11日的一次。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张××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上前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行凶。

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殴打自诉人。

律师认为,被告人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虐待自诉人,而且连续数次动手殴打自诉人,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虐待罪,且手段凶狠,后果比较严重。为了维护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使其免遭更严重的虐待,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于是代为拟写了一份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村长王××、治保主任赵××各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

2.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

3.张××大婶证明材料一份,证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

自诉人杨三英,现年73岁,××县××镇××村农民,汉族。文盲。

被告人牛珍珠,女,37岁,××县××镇××村农民,汉族。小学四年文化。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试题分值:50分)

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

(一)首部(5分)

1.标题(1分)。

2.自诉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

3.被告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

(二)正文(40分)

1.案由和诉讼请求(6分):要求案由明确(3分),诉讼请求明确具体(3分)。

2.事实与理由(29分):

(1)事实(15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剪裁,以时间为顺序把事实记叙清楚,舍弃无用的材料(10分),文字通顺,语言简洁(5分)。

(2)理由(14分):援引刑法条款,认定罪名(7分);论述从严惩处理由并写明结束语(7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5分):按提供的材料写明证据情况。

(三)尾部(5分)

1.致送用语(2分):格式正确(1分),法院名称按材料提供的书写(1分)。

2.自诉人署名(2分):根据材料按规定的要求书写。

3.起诉日期(1分):要求按材料提供的日期书写。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年5月10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民诉被告郭×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民、被告郭×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之父郭×松,男,1942年出生,1968年结婚,1970年得一子,名叫郭×民。郭×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县××镇东大街10号。2004年妻子病故。郭×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私企老板。

郭×松一家人原住两间平房,过着淡泊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平的照顾。郭×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平对郭×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松退休后,郭×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平照顾郭×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松办学有方,使××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2000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2002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

郭×松为了对郭×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12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现任镇小学校长李××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郭×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13年3月1日,郭×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平办理。郭×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平。 郭×民诉称:(一)被告郭×平对原告父亲郭×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郭×平辩称:(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郭×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的感情。答辩人关心、照顾郭×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松立遗嘱将财产赠给自己。

(二)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三)原告怀疑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郭×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遗嘱经过公证。因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而被告是郭×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因此,郭×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原告说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又说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告按照郭×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是依法办事,应予支持。原告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

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郭×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据此,人民法院确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郭×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平继承。

当事人情况:原告郭×民,男,43岁,初中毕业,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被告郭×平,男,37岁,初中毕业,××厂工人。汉族,××市××县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王××,审判员李××,张××。书记员赵××。

××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判决书签发日期是2013年6月2日。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试题分值:50分)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

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原、被告基本情况(4分);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分)。

(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共35分)

1.事实(20分)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先写原告诉称的内容(4分),后写被告辩称的内容(4分)。

(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先写法院认定的事实(8分),后写法院认定的证据(4分)。

【要求:叙述纠纷过程及始末情况清楚,主要情节具体,行文条理明晰,文字简洁。】

2.理由(10分)

(1)阐明判决的理由(8分);

(2)援引法律条款(2分)。

【要求: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判决的理由,说理要充分;援引法律条文准确、具体;对原、被告的诉讼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应作出评判。】

3.判决结果(5分)

(1)写明判决的标的(3分);

(2)写明财产由谁继承(2分)。

(三)尾部(5分)

1.诉讼费用的负担(1分);

2.交代上诉事项(2分);

3.合议庭成员署名(1分);

4.书记员署名和判决签发日期(1分)。

【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

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案情材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1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2月,公司发2012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5月10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木工凿刺扎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

××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附项:本案卷宗×卷×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

法律文书写作主题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试题分值:50分)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

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分)、违法犯罪经历(2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分)。

(二)正文(35分)

1.办案简况(5分)

(1)案件来源(3分);

(2)一段文字:“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2分)。

2.案件事实(15分)

(1)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引出事实叙述(2分);

(2)写明事实要素(13分)。

3.证据(5分)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分)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7分)

(1)援引刑法条款,认定涉嫌的罪名(5分);

(2)援引刑诉法条款作为移送审查的法律依据(2分)。

(三)尾部(5分)

1.文书致送用语和送机关名称(1分);

2.加盖局长印、公章和日期(2分);

3.附项(2分)。

【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

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3年10月28日,××监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孙×桐予以假释。该建议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罪犯孙×桐入监以后,不仅认真改造自己,而且积极维护监规纪律,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2012年7月1日,新入监罪犯王×桦排队打饭,罪犯胡×珉不遵守纪律,加塞儿站在王的前面,王说:“你到后面排队去。”胡非但不听,反而举手就打王×桦,在场的罪犯知道胡×珉平时霸道,蛮不讲理,都有点惧怕他,因此无人说话。此时,目睹了眼前情景的孙×桐勇敢地站出来,上前制止了胡的非法行凶打人的行为,并将胡拉到监区办公室,交干警处理。同年10月5日,罪犯们都在紧张地劳动,忙着挖土抬土,抢修马路,惟有胡×珉坐在路边休息,小组长李×仁批评了他几句,他立即耍起了威风,对李拳打脚踢,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此时,孙×桐和其他几个罪犯一起上去制止了胡×珉的违法行为。晚上召开罪犯小组会,在会上孙×桐当面批评了胡的错误行为,维护了监规纪律的严肃性。干警和罪犯们一致赞扬孙×桐的行为。胡×珉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盗窃罪,经数罪并罚,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20年。胡入监几年来,非但不认罪悔罪,而且顶撞干警,不服从管教;经常打骂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劳动中投机取巧,耍滑偷懒,总之,是一个不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与孙×桐分在同一罪犯小组。

罪犯孙×桐入监后,经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决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重新做人,在学习和生产劳动中均有突出的表现。在政治学习中,能认真学习文件和报刊上的文章,积极发言,并联系自己的思想找差距,进行自我批评。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能认真看书,努力做作业,在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在生产劳动中,埋头苦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据统计近两年利用业余时间生产的砖坯达100万块,为国家创造了几十万元的财富。2011年和2012年孙×桐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13年9月8日,罪犯孙×桐路过×厂房时,忽然听到有人大喊:“失火了!”孙闻声后,立即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浸水后盖在油池上。但火势太猛,孙急中生智,让其他犯人关闭电源,自己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此时火势已蔓延到屋顶,十分危险。孙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冲进厂房,与其他罪犯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用灭火器将大火扑灭。孙在此次救火中表现突出,受到了记功奖励。

罪犯孙×桐,男,35岁,汉族,××省××县人,因盗窃罪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以(2009)×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09年10月21日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此时已服刑4年零4个月,所剩刑期还有1年零3个月。

××监狱认为,罪犯孙×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创造财富;能遵守监规纪律,并能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其实行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此,××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罪犯孙×桐予以假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略)。(试题分值:50分)

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

(一)首部(7分)

1.标题(1分)。

2.编号(1分)。

3.罪犯基本情况(3分)。

4.案由表述用语(2分)。

(二)正文(38分)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25分)。

(1)写学习和生产劳动中的表现(7分)。

(2)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情况(9分)。

(3)写救火中的立功情况(7分)。

(4)写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2分)。

2.假释理由(7分)。

(1)以“综上所述”作理由部分的开头语,接着对悔改和立功的具体事实加以概括,概括要简明扼要,与事实相符(5分)。

(2)指出假释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2分)。

3.法律依据及监狱意见(6分)。

(1)引述《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款(3分)。

(2)监狱意见和提请事项(3分)。

正文部分不按上述顺序行文的,漏写重要内容或多写了无用文字的,援引法律条款有差错的等,可酌情扣分。

(三)尾部(5分)1.致送用语(2分)。2.加盖公章(1分)。3.日期(1分)。4.附项(1分)。

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2013年4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蔡×江应约到被告人李×秋家中。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20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糖,搅拌后,递给蔡喝了。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叫出来。李将事先从××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将蔡穿的×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李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的衣裤给了史。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等到夜深人静约23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镇×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被害人蔡×江,男,42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10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较富裕,与被告人李×秋同村居住,与被告人李×秋的丈夫赵×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家串门聊天,被告人李×秋与蔡×江有机会接触,并于2010年秋天二人便勾搭成奸。被害人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告人李×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贤当推销员,经常让赵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通奸。蔡、李的来往引起了赵×贤的怀疑,最近赵对李几次提出警告,要求李与蔡断绝来往。李怕与蔡私通一旦被丈夫抓住,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断绝来往,蔡不同意,经常来纠缠李,甚至以暴力强迫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对蔡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李事先购买了安眠药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趁丈夫出差之机邀约了邻居史×山当帮手,并给了史×山3000元钱作报酬。

4月25日,村民胡×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塑料包”捞上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已经腐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侦查破案,××市公安局于5月20日依法逮捕了李×秋和史×山(另案处理),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市公安局于5月30日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秋,女,1973年7月出生,住××市××镇××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同案犯史×山,男,32岁,小学文化,住××市××镇××村,农民,汉族。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秋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塑料床单等物证以及同案犯史×山的口供为证,被告人李×秋亦供认不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试题分值:50分)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

(一)首部(5分)

1.标题(1分)。

2.编号(1分)。

3.被告人基本情况(2分)。

4.案由和案件来源(1分)。

(二)正文(40分)

1.犯罪事实和证据(26分)。

(1)犯罪事实(20分)。要求先写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后写犯罪的预备(购买作案工具和收买帮凶),最后写实施犯罪和毁尸灭迹的情况。行文要简明扼要,写了无用的材料要酌情扣分。

(2)证据(6分)。要求单列一段写明有关的证据。

2.起诉的理由和依据(14分)。

(1)援引《刑法》条款,确定涉嫌罪名,并对事实情节加以评论,阐明量刑意见(10分)。

(2)援引《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并写明起诉决定和请求事项(4分)。

3.尾部(5分)

(1)致送用语(1分)。

(2)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起诉日期和公章(3分)。

(3)附项(1分)。

篇三:法律文书 写作主题

写作辅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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