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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08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行政处罚-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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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卷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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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建设行政执法转请查办案件的函)——(行政执法-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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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转请查办案件的函

甘肃省建设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 查办〔 〕第 号)

﹙承办处理单位﹚ :

现将反映 (违法违规建设工程)

问题的信件 (标题内容)

转你单位,请参照《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查处理,并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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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___年___月___日前)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附取证材料复印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请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复印件)报 (执法机构 ) 。

请确定一名联系人及时沟通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联 系 人:﹙转办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转办单位联系人电话﹚

执法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请勿将举报材料转交

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篇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2015年甘肃省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2015年甘肃省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2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十例2015年甘肃省执行工作典型案件。希望通过公开的形式,对想要和法院“躲猫猫”的“老赖”产生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一:公安机关协查控 法官机场逮“老赖”

2013年5月,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广华支付崔志安35946元。在该案的执行中,因朱广华故意规避执行,隐匿财产,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广华司法拘留15日,并将拘留决定书及相关信息函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2015年3月9日,公安机关通知法院:被拘留人朱广华将于3月10日中午在兰州中川机场乘机去三亚。法院当即派出执行人员连夜赶赴兰州。3月10日中午,兰州中川机场飞海南三亚的航班即将起飞,乘客陆续经过安检准备登机,但安检处还有两位特殊的客人——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和法警。在机场警方的密切配合下,他们正在等待朱广华到来,法院执行人员亮明身份后,朱广华惊得目瞪口呆,连声说:“怎么知道我坐这趟航班??”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和执行法官的教育之下,朱广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履行了法律义务,在亲朋帮助下偿还了全部赔偿款,该案顺利结案。

点评:在我省法院系统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以来,各级法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综合运用执行手段,多措并举,重拳出击。该案的顺利执结就是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的结果,也是法院深入贯彻群众路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的结果。公安的部分信息和法院共享,对想要和法院“躲猫猫”的“老赖”将产生极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二:失信名单断财路 主动履行一身轻

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跟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刘跟学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刘跟学银行存款账户并去查封其堆放物品的仓库。在此过程中,刘跟学得知法院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提前转移了该仓库中的储藏物品,企图规避法院执行。2015年9月1日,天水中院决定依法将刘跟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其本人。刘跟学在得知法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今后长期在外的自己不但不能乘坐飞机,更为严重的是将不能参与投标,此后将无法再从事其长期经营的电力基建工程业务,面对“财路”被掐断的严峻局面,刘跟学不得不主动来找执行法院,要求与申请人执行和解。经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调解书规定的已到期还款义务。

点评:该案被执行人刘跟学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并私下转移财产,阻挠法院执行,理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可以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惩处。因其认识到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不能参与招投标的严重后果,主动向法院及申请人承认错误,积极筹款还账,使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从而使自己能够继续从事现在的业务。

案例三:报告财产是义务 拒不履行被拘留

沈志刚与魏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昌县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魏宏亮应给原告沈志刚付款5.5万元。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电话传唤魏宏亮,魏宏亮或不接电话,或接通后找借口推脱还款,态度极其恶劣。法院向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其报告财产状况,魏宏亮也拒不报告。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及执行人员查证,魏宏亮有“雪佛兰赛欧”小轿车一辆,夫妻二人在外打工,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由于魏宏亮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且故意隐藏财产,规避执行,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在拘留期间,魏宏亮及其亲属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该案执结。

点评:以往的实践中,被执行人如果不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也没有什么“后果”,但现在我省各级法院已经强化了对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打击力度,所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都必须如实

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如有不实,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和后果,要给予罚款、拘留甚至更严厉的处罚。

案例四:寻找借口不协助 即使银行也要罚

武都区法院在办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决定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朝阳农业综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武都支行(简称武都支行)内的490万元存款。2015年10月10日,在执行干警向武都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时,工作人员以寻找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协助冻结。直至执行局长赶到执行现场后,该行副行长周某才指示工作人员办理了冻结手续。武都区法院认为,武都支行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构成拒不协助执行情节,决定处以该银行5万元的罚款。

点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是每一个协助义务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无视法律、抗拒执行的协助义务单位应依法予以惩戒。该案中,协助单位武都支行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寻找借口、拖延时间,拒不协助冻结企业账户,严重妨碍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已经构成妨害公务,依法应予处罚。

案例五:生效裁判必执行 政府也不能例外

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庆阳市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庆阳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于2013年12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庆阳新区管委会未按期支付,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兰铁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属于党政机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拨款,无其他自有资金,因财政困难,难以按期向申请人付清工程款。为了更好地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促,几次赶赴庆阳做被执行人工作,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沟通协调,希望政府机关能带头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先后3次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但尚余1500万元未支付。2015年10月19日,执行人员再次赶赴庆阳,向被执行人讲明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将受到严厉处罚。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和庆阳当地党政机关的支持配合,最终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付清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点评:党政机关应是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的楷模,如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仅失信于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是对国家法治的极大破坏。自2013年以来,我省各市、州党委政府及政法各部门都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党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案件的发生,各级人民法院也加大执行力度,全省涉党政机关未结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减少。该案是一起我省近年来少有的大标的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得到了圆满解决,在这里应当给被执行人的上级机关“点个赞”。

案例六:为逃债规避执行 追刑责彰显法威

潘生鼐诉郭加禄退股纠纷一案,靖远县法院于2005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确定郭加禄退还潘生鼐股款3万元。在执行中,潘生鼐与郭加禄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郭加禄分6次还清3万元。2007年8月,郭加禄领取了22万余元的拆迁费,但仅履行了1000元执行款。2008年8月,法院决定对郭加禄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郭加禄外出去向不明。2010年9月,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月,郭加禄被抓获后,将剩余执行款全部履行。2015年10月,法院以被告人郭加禄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点评:该案被执行人郭加禄是一个典型的“老赖”,为3万元赖账不还,不惜抛弃家庭,背井离乡多年。郭加禄有能力还钱,却依然把法院判决当儿戏,最终依旧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七:法院通知不照办 自酿苦果被罚款

马某与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中院2014年判决兰州某公司支付原告马某欠款及本息397万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兰州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分别由兰州某公司和兰州光明公司(简称光明公司)向外出租获利。法院向光明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兰州某

公司因出租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并将该收益部分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光明公司以企业亏损为由,未按法院通知将相关租金打入指定账户。兰州中院于2014年5月作出罚款决定书,分别对光明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罚款50万元和5万元。光明公司、王某不服罚款决定书,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查明事实后,驳回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点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往往需要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协助才能完成。但仍有些协助单位甚至国家机关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全社会都应当认识到:执行不应是法院单独奋战,也是协助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依法配合执行工作,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案例八:抗拒执行不还地 既被判刑又赔偿

2000年8月,丑五信与韩广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期满后,韩广文拒绝退回土地,丑五信提起诉讼。2004年4月,合水县法院判决韩广文退回申请人丑五信的土地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多年多次执行,韩广文仍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韩广文被刑事拘留。11月3日,韩广文委托家人与丑五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1月18日,法院以被告人韩广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点评:因韩广文坚决抗法,导致案件搁置近10年未得到执行,直至其身陷囹圄。该案的执行在当地产生了很大的反响,韩广文最终不但未能抗拒执行,反而还要承担刑责并赔偿损失。

案例九:单位拒执法不容 总经理险被刑拘

2008年12月,甘南中院判决两被告临夏州福盛建筑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临夏州福盛公司)、福盛甘南建筑火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盛甘南公司)偿还原告龙布代欠款122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福盛甘南公司经理韩贵平携款逃匿下落不明等原因,案件一直未得到执行。2015年,因临夏州福盛公司更换了新总经理,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向省建设厅发出降低企业资质的通知。在经过多次督促其主动履行无效之后,执行法院制定了司法拘留及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套执行预案,向临夏州福盛公司发出书面“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告知书。迫于压力,2015年5月,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全部得到执结。同时,临夏州福盛公司还一并履行了另外6件执行案件。

点评:企业欠债不还,其法定代表人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此案警示各位“老总”,千万不要认为公司的法律义务和自己没有关系,如果你们公司是法院的被执行人,赶快履行义务吧!

案例十:不实申报高消费 严厉打击法不容

吴永龙与蔡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蔡建清未主动履行,在法院执行期间,蔡建清拒不申报财产且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履行义务。10月13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发现蔡建清承包大量工程,工程价款达数千万元。同时,查实蔡建清曾全款购买价值92余万元进口奥迪轿车,并有25次的银行转账,金额达37万余元。最终,蔡建清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在其表示悔过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点评:现在各级法院已经改变了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要求和处罚力度,即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否则就要受到严厉处罚。该案被执行人蔡建清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既未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反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进行高消费,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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