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消防备案及验收备案需要资料
设计消防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表;
2、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复印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审查答复及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变更图纸);
5、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所有项目参与人员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6、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相关部门立项或备案批复(符合设计备案要求的工程还应提供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7、消防技术专家评审材料;
8、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表;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应向政务大厅提供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且第四、六、八项内容的原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提供单位公章,提供单位对资料真伪性负责。
验收备案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消防设计备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项目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
5、消防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6、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如喷淋、报警等的检测报告);
7、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篇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名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备案方式:可自行网上备案;可到消防大队政务大厅(县体育中心)由工作人员指导备案。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
办事指南名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备案方式:可自行网上备案;可到消防大队政务大厅(县体育中心)由工作人员指导备案。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费标准:不收费
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
办事指南名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请登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查询,在办理大厅查看办事须知,或者向受理人员咨询法律、法规依据)。
审核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篇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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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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