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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文书试卷代号1073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0-26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律文书试题试卷代号1073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资源。

试卷代号:1 07 3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律文书 试题

注意事项

201O年7月

一、将你的学号、姓名及分校(工作站)名称填写在答题纸的规定栏内。考试结束后,把试卷和答题纸放在桌上。试卷和答题纸均不得带出考场。监考人收完考卷和答题纸后才可离开考场。

二、仔细读懂题目的说明,并按题目要求答题。答案一定要写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上,写在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三、用蓝、黑圆珠笔或钢笔(含签字笔)答题,使用铅笔答题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法律文书从结构上划分通常可分为( )等三个部分。

A.标题、正文、尾部 B.首部、事实和理由、结尾

C.首部、正文、尾部 D.标题、事实和理由、结尾

2.律师记录询问证人谈话内容的文书,在表达上属于法律文书中的( )。

A.笔录式 B.文字叙述式

C.表格式 D.填空式

3.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叙写不仅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等事项,还要写明其( )。

A.主要学历 B.犯罪经历

C.犯罪经过 D.主要简历

4.人民法院第_审刑事判决书中,“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一段文字,应当是该判决的( )。

A.理由(结论) B.事实 C.依据 D.结果

5.诉讼请求作为原告要求达到的诉讼的根本目的,语言表达必须做到( )。

A.准确精要 B.正确有据 C.明确具体 D.简洁有力

6.良事起诉状首部的内容中必须写明( )。

A.原被告基本情况 B.证据清单 C.起诉理由 D.起诉日期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1 2分)

7.民事上诉状主要应针对原审判决的什么错误而提出上诉?

8.公证书证明的内容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9.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需要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哪种法律文书并由哪个机关执行?

三、写作主题(50分)

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O月15日,××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由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2009年10月26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了以下事实情况:被告胡×平与原告胡×安是兄妹关系。胡×平系胡×安之兄,1960年1O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

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67年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197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3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胡×安196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 98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胡×平和原告胡×安分别于1 984年、1 98 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胡×安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胡×平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人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1998年,原、被告的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原来住的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 j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到其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居住。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

2016年法律文书试卷代号1073

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相1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被告则提出答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的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09年1 O月28日):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

××县法院同时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包括:(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写作辅题(20分)

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 975年1月30日出生,住××市××区××里5号楼1 3门40 1号。邓中天出生在××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邓中天考人天津市××专科学校,两年后毕业。1 9 9 5年6月,邓中天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 9 9 6年3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

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 9年1 2月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位于××区××路××号3楼2 1 0号的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1 5000元、美元1 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金额1 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金额5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1 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200 9年1 2月2 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10年×月×日,××市××公安局将邓中天刑事拘留。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市××公安局认为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应当予以逮捕。20 1 O年×月×日,××市××公安局以第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邓中天。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篇二:1073+法律文书期末复习

试卷代号:1073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律文书 试题

2013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2分,共12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

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题目括号内。错选、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多采用的方法是(B)。

A.倒叙 B.顺叙

C.补叙 D.插叙

2.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称谓一般称为( A)。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被审查人D.罪犯

3.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

( D )。

A.判决B.裁定

C.判决和裁定D.判决或裁定

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如果法律条文有条、款、项、目,要求引到( D)。

A.条 B.条、款

C.条、款、项 D.条、款、项、目

5.罪犯人监服刑时,应当填写( C)。

A.罪犯奖惩审批表B.罪犯评审鉴定表

C.罪犯人监登记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6.当事人制作仲裁申请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依据(C)

A.法律规定B.合同规定

C。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D.国际惯例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12分)

1.简述起诉书的概念。

2.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3.民事和行政起诉状的正文应写明哪几方面的内容?

三、写作主题(50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吴XX,汉族,男,1972年3月5日出生,系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后无业在家,住XX省XX县XX

村。据邻居反映,吴XX平时自由散漫,游手好闲,且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

2007年,吴XX曾因聚众闹事被给予劳动教养处分。

2008年8月26日14时许,吴XX窜至XX县,见该县北极街一家网吧门前停放着一辆两轮豪鹰牌125

型男式摩托车,趁人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其盗走。次日早晨7时许,吴XX伙同另一名男子行

至该县XX路,见街口停着一辆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两人一起将摩托车盗走。

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9月5日昊XX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现关押于XX看

守所。经调查,两轮豪鹰牌125型男式摩托车(发动机号:02067592611,车架号:L8DPCJL033F019914570,

未办理人户登记)系失主田XX所有,价值1575元;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51142826776,车架

号:LALPCJ78251059932864)系失主欧XX所有,价值

3879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454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物价鉴定,

调取了证人证言,并收缴了作案工具。在审理中,昊Xx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写作辅题(20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原告XX商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一案,案件事实为:2001年4月被告XX有限公司从原告XX商行处购

买金额为146,320.70元的厨房用具后,给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55,000元未结清。原告多次催

还讨要,被告的采购部经理张XX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载明尚余55,000元未结清,该欠款由被告抓

紧时间还清。在此之后,被告只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尚欠原告51,400元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被告归还货款51,4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被告的工作人员潘XX和刘XX签字认可的送货回单11张及销货日报表9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

供货物的情况;

二、被告分管采购的经理张X `X于2003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2002年8月5日出具的欠条,

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

三、总金额为87,000元的收据8张,证明被告的部分还款情况。另外被告又多次归还过部分现金,

四、发票存根联9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总金额为14今320.70元的厨房用具。

被告辩称:被告的证明及欠条上只有张XX的签字,未经被告盖章认可。现被告的财务人员杨XX确认

存在原告所述债务,故被告认可原告的供货事实,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案件由审判员功XX进行调解,

李XX担任书记员。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有限公司给付原告 XX商行货款45,000元,此款被告于2003年4月27日

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2,052元,由被告负担。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1. B 2. A 3. D 4.D 5.C 6.C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12分)

1.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I分)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1分),依法

应当交付审判(I分),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1分))o-

2.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

决理由和判决结果((1分)。(2)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检察

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2分)。(3)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分)。

3.民事和行政起诉状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1分),事实与理由((1分),证据和证据来

源,证人姓名和住址((2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写作主题《50分)

评分要点:

(一)首部(5分)

1.标题。分两行书写,上行写“XX公安局”,下行写“起诉意见书”。(1分)

2.编号。<1分)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分)

(二)正文(40分)

1.办案简况。(6分)

(1)案由和案件来源。

(2)办案过程。

(3)“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案,现已侦查终结。”

2.案件事实。(10分)

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引出事实的叙述,叙写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

地点、经过、手段、目瓦动狐危害后桌一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妻豁衙明ATC地加以叙述。

3.证据。(10分)

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证据的列举。不需要面面俱到,而只要列举主要的证据,能证明

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即可。

证据列举完后,另起一段写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6分)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8分)

(三)尾部(5分)

1.致送检察院。(1分)

2.公安局长名章,并在年月日上加盖公安局章o (2分)

3.附项。(2分)

四、写作辅题(20分)

评分要点:

(一)首部(5分)

1.标题。(1分)

2.编号。(1分)

3.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分)

4.案由。(1分)

(二)正文(12分)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5分)

2.协议内容。(5分)

3.协议确认。(2分)

(三)尾部(3分)

1.写明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分)

2.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和日期。(2分)

篇三:2016年法律文书02任务答案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

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年,1996年12月5日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3年4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讼,本院于2013年5余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以及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

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13年5月29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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