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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03任务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02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03任务答案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01)×民初字第 25 号

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同年9月1日,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找了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1999年5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8 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2001年10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 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

两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1999年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顾。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199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 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 曾为养

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 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 3OOO 元钱。

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

人民陪审员张××

人民陪审员王××

2001 年 12 月 3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二:法律文书03任务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

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

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

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

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民初字25号

原告孙×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93年1月2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2012年10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13年4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2009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2012年9月,由于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搬出了原告家,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也不再给被告零花钱。2012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请假到医院照顾原(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法律文书03任务)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2013年4月23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但被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3年,其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之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至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之间的收养关系;

2.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3.原告孙×杰给付被告孙×林人民币5000元,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300元、被告孙×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13年6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三:法律文书03任务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13)×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恋爱与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

2013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2年9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2012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由于原告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被告虽与原告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2013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5OOO元元钱。

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13年6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