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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法律文书管理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1-22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交警大队文书管理规定

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管部门法律文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建立健全法律文书印制、发放、使用、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制度,提高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法律文书领用、核销等管理使用功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以下简称“法律文书”)是指根据公安部制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要求印制、发放的,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法律文书(不含交通事故处理专用文书)。

第三条 执法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完善法律文书的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等手续。

第四条 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由交警大队违法办负责。 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交警大队领导负责。

第五条 大队违法办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文书台帐,详细记载法律文书的领用、使用和核销等情况。

第六条 大队科技部门应当在使用的公安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法律文书管理功能,并分类设置用户权限。

第七条 法律文书实行专柜专用、分类保管。

第八条 法律文书管理员由违法办、交警大队专职法制员担任。

第九条 法律文书管理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法律文书的领取(签收)、登记、保管、发放、回收、录入系统和核查等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求定期联系印制法律文书(除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法律文书外),在履行登记、录入手续后下发给具体使用单位或者民警,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交警大队的法律文书管理员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于印制完成的法律文书,应当分类设置登记本,记录印制完成法律文书的时间、号码、数量等内容,并在两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支队印制、发放的法律文书,应当在登记本中记录发放的时间、号码、数量、领用单位等内容,由领用人签名确认,并在领用后两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三)每月26日前,应当对法律文书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核查清理一次,报大队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归档,并将核查清理情况反馈到领用单位。

第十一条 大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指定交通违法处理办

公室或者专人,具体负责执勤民警每日上交的已使用法律文书的录入工作。录入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执勤民警应当按以下程序使用法律文书:

(一)领取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编号顺序使用,严禁跳号使用。

(二)填写法律文书时,如对罚款金额、处罚日期等主要项目内容填写错误的,不得涂改,应当重新开具法律文书。仅为一般内容填写错误,涂改后能够清晰识别的,可以在涂改处加盖校正章,或者重新开具法律文书。对于填写错误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核销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每日执勤归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已使用的法律文书登记后交大队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由其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领用后尚未使用的法律文书由执勤民警自行保管,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归档和核销:

(一)对于已使用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违法案卷文书》和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违法案卷文书装订标准的要求予以归档处理。

(二)对于现场使用的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保管满两年的或者失效的法律文书,经交警大队领导审批并登记备案后,大队指定

相关部门和人员自行销毁。

(三)对于在执勤中填写错误的法律文书,执勤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作废审批表,注明原因和接替使用的文书号码后,将文书当事人联、存档联、交银行联(部分文书设有)一并交回大队,经逐级审核后,由大队法律文书管理员将作废审批表及填写错误的法律文书一并上报支队,由支队法律文书管理员在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按作废文书处理后存档备查。

(四)对于遗失法律文书的,应当即时填写注销审批表,注明原因,逐级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遗失部门在州、市级以上报刊上公告作废。注销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遗失部门,一份报支队归档备查(复印件存支队),并由支队法律文书管理员在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有关法律文书使用情况的登记本保管满5年的,经交警大队领导批准后可予以销毁。如需删除系统中有关数据的,按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法律文书的领用、使用和核销等环节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法律文书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大队负责人,由其指定纪检(政工)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篇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征求意见稿)

一、法律文书的名称

(一)新增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

1、交通违法通知书(见附件1)

2、违法停车告知单(见附件2)

3、移动机动车凭证(见附件3)

4、返还物品凭证(见附件4)

5、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见附件5)

6、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见附件6)

7、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见附件7)

8、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知书(见附件8)

9、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见附件9)

10、责令限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见附件10)

11、责令排除妨碍通知书(见附件11)

(二)调整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

1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2)

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附件13)

1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见附件14)

15、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见附件15)

16、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见附件16)

(三)公安部已做规定法律文书

17、受案登记表(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1)

18、移送案件通知书(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2)

19、传唤证(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3)

20、询问笔录(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4)

21、检查笔录(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6)

2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9)

23、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10)

24、举行听证通知书(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11)

25、听证笔录(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12)

26、收缴物品清单(见公通字[2006]21号文书式样17)

二、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规定

1、制作法律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2、法律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和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通知书采用100×15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运用专用设备打印文书与标准文书不一致的,可以按其文书尺寸打印,但不得改变文书要件。

4、法律文书填写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填写时由单位加盖印章。“[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文书的顺序编号。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与提出行政诉讼的机关,可以直接印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填写,执法人员不再填写。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交当事人联反面加印“须知”。须知内容包括: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被吊销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听证。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作为行政处罚的通知书。

(3)按照一般程序处罚时,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调查笔录。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7、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8、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文书中注明的“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执法人员不再填写。

9、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

10、文书中所称“年龄” 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应当填写年月日。

11、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2、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3、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4、文书中的违法行为时间,必须填写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行为地点,必须填写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

15、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上位法有相同依据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16、文书中的“案由”,填交通违法行为简称,如“未取得驾驶证”、“超速”等。

17、文书中注明签名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

交警法律文书管理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盖公章,拒绝签名的在“备注”栏中注明;文书中注明的“印章”,是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

18、文书中出现多个“□”,表示有多个内容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相应位置前的“□”内打√,未选中的填×。

19、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应当在相应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

20、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的记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2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案件,按编号25份合并装订为一档;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为一案一档。

2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二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吊销或者拘留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五年。但有法律文书未送达、重大信访案件或者在行政诉讼期间内的情形除外。

三、文书式样及使用说明

(一)新增11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附后)

(二)第69号令规定5种法律文书(内容做了调整,式样附后)

(三)公安部已做规定10种法律文书(见公通字[2006]21号文,式样略)

共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当事人。

使用说明:交通违法通知书(式样1)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告知违法事实,并通知其接受处理所使用的文书。

一式二份,一份贴于机动车上,一份存档

使用说明:违法停车告知单(式样2)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驾驶人

使用说明:移动机动车凭证(式样3)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实施移动机动车管理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中()情形,从所列的四种情形中,选择行为对应的序号填写。

篇三:交通执法文书详解

交通执法文书详解(韩宣平老师主讲) 第一讲 交通执法文书概述

一、交通执法文书的定义和制作目的

(一)交通执法文书的定义:

是指在交通执法监督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总称

(二)交通执法文书的制作目的:

一是为了履行各项交通监督管理职能,保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地进行;

二是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给予交通行政处罚依据;

三是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资料。

二、交通执法文书的特点

(一)制作的合法性

(二)格式的规范性

(三)执行的强制性

(四)效力的实用性

(五)语言的准确性

(六)内容的专业性

三、文书制作合法性要求

(一)执法主体合法:

文书制作主体必须具有交通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交通

执法主体资格的任何机关都不能制作交通执法文书。

内部机构和委托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签署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交通执法文书。

(二)被处罚主体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的,??”。这就界定了处罚对象或为个人,或为法人,或为其它组织,处罚对象必须准确。

(三)内容合法:

必须有法律依据,对具体事项的判断、决定、要求和处分等内容,在性质上、程度上,必须符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制作交通执法文书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指记录的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作,符合特定的形式、步骤、顺序和时间要求;

3、执法程序合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规定着装,进行检查前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管理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手段合法

监督、记录、录相和拍照等在现场公开进行。不得偷偷进行或伪造现场拍摄;不能第一天监督,第二天至现场补拍补记。

四、交通执法文书的种类

根据执法文书的性质,交通执法文书可分为五类:

(一)行政许可类文书

(二)监督检查类文书

(三)行政处罚类文书

(四)行政复议类文书

(五)行政应诉类文书

五、交通处罚执法文书的种类

(一)交通行政处罚立案阶段的文书

(二)交通行政处罚调查取证阶段的文书

(三)交通行政处罚裁量阶段的文书

(四)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文书

(五)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六)交通行政处罚执行和结案阶段的文书

六、修订文书的必要性

相据交通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这次对交通部1996年实行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比较大的修改,其目的是:

(一)完善完整性

(二)增加实用性

(三)提高操作性

七、修订文书的全部种类

(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

(二)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笔录

(三)陈述申辩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抽样取证凭证

(八)鉴定意见书

(九)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十)调查报告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十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十四)听证会通知书

(十五)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十六)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十七)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八)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九)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

(二十)廷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二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报告

(二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十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二十四)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告诫书

(二十五)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十六)解除交通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二十七)备考表

(二十八)案件移送书

(二十九)销案审批表

(三十)案卷封面

(三十一)卷内目录

第二讲 如何规范制作文书

一、规范制作文书的总体要求

(一)填写文书应使用蓝色或者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工整,书面整洁;文字规范,符号正确;不得随意勾画涂改。

(二)空白部分要填充空白符号;填写内容不得任意涂改,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下方或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内容重要或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需要修改必须加盖公章。

(三)需要当事人签字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要求签名的文书,必须签署姓名,不能只签姓不签名等。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