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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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文书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7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种类

(一)概念

律师法律文书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为了履行律师职责,所制作的一些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文件。可以概括称为律师业务文书。

(二)种类

1、信函类

是指涉及到有关信函方面的,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信,律师给客户的函件,律师受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函件(律师函),帮助当事人投诉、申诉等等写给某些部门的信函。这些函件有一定接收人,同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并注有落款等特点,总而言之,是律师发出给另一个特定人的信件。

2、合同类

比较类似有条款的规章制度、合同章程,包括协议书,合同书,机构组织章程、规则、办法,另外还有一些起草带有条款的法律规范,比如律师执业规范等具有约束性的带有条款的文书。

3、诉状类

包括各类诉状(如起诉书,上诉书)及诉讼中的各项申请(如调取证据申请、通知法庭关于传唤证人出庭申请),是代表当事人提出了某种诉求、要求。主要涉及到写给有关强力部门的,比如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劳动仲裁部门等。

4、报告类

涉及到律师从事参与调查所得出的结果,律师要写一个类似调查报告的文件。依据委托人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有根据律师专业知识,对各种证据搜集得出的结论,形成了律师的意见。诉讼案件当中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以及结论性的东西,比如律师在法庭上总结的陈词,也叫代理意见的表达。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词等结论性、报告性的东西。

二、律师文书的通用格式

(一)律师业务文书中的编号

文书为什么需要编号?通常是因为文书需要存档,将来查阅的时候方便检索,方便检索就需要有一定检索方式。文书编号,特别是在大型的事务所,已经形成一种制度。

文书的编号在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讲授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是要求大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有一定编号系统。当然编号系统不是律师自己做的,显然是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实施的管理方式,每一个律师要做的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把你文书纳入事务所文书之内,所以编号是必然的。

有时候不光有编号,还要有关键词,便于将来检索。

除了文书编号以外,每一个律师在接受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都要有一个案号,案号和我们制作文书要形成一定关联。这样我们可以从编号看到这个文书属于哪一个案子,便于检索,便于使事务所文件档案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模式。案号非常重要,它是一个代码,是案子的“身份证”,从立案就是这个号,不会变。一些管理模式比较健全的企业,通常处理自己事务中会给自己每一件事务编号,所以律师在给当事人传输的文件当中有两个号,一个要注明自己档案的编号,另一个就是编上你客户公司对这件事情的编号,以便于他归档。客户给律师的函件、通知等文书,也标明我们事务所注册的案号,以便于档案管理。

(二)律师业务文书的抬头

通常来说,律师出具的信函、报告、意见书等,类似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业务文书或者以律师名义发出的文书,应当使用统一的抬头,以便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形象。

并不是所有律师写的文书都需要抬头,比如给当事人写起诉书,是以当事人名义写的,所以不需要挂律师事务所的抬头。给法院的代理词是可以带上抬头的。

律师在写信时既要在信的内容上写明收信人,还要写明发信人是谁。

(三)律师业务文书签署

即落款。律师执业要有道德操守,律师执业也是需要承担一定执业责任的。承担一定责任的方式,就是你要随时标明某一件事情是由谁来负责。所以说,律师在签发文件的时候,出具的信函、文件一定要有律师的签名。

签名有很多种形式,标准形式,就是律师出具的文件等材料既要有律师亲笔签名,同时也要有打印的名字。

有抬头的文件落款就不需要注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了。

三、不同种类文书专门介绍

主要介绍在日常执业活动中比较经常遇到的文书的类型,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它的一些特点,在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专门拿出来和大家讨论。

(一)合同与协议文书

这类文书,是律师接触到最多的一类法律文书。委托人对律师的要求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有两点是共同的,其一,这些文书在制作中,都要保证它的严谨,其二是对委托人的保护。最失败的这类文书的写作,不在于写的简单,而在发生一些比较致命的漏洞。再有就是一些条款之间,含义相互之间有冲突。

在制作类似合同、协议书的时候,要经过多次审查。注意意思是否连贯,中间是否会出现矛盾、互相抵触的地方。合同与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很多信息,首先是当事人的信息,然后是当事人的要求,所要强调和着重保护的方面。 我们在制作的时候,要注意整个文书的结构,要设计好机构。另外,合同、协议书还涉及到一些必要的条款。不过多介绍合同、协议书的格式,这里主要强调合同、协议书当中一些必要条款如何写作与安排。

除了法律适用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传统合同当中不太经常出现但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在这些年普遍用于商务合同当中。其中包括不弃权条款、可分割条款、通知义务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等比较传统的条款。

合同、协议书当中数字、日期、范围的确定,里面涉及到一些表述的技巧,如约定的截止具体日期是否包括本日等都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合同约定的语言,通常执业都是中文,但是有时候是涉外的业务,外方当事人提出来要适用他们国家的语言,这个时候就会引起争执,通常要有这样的条款来约定适用于合同或协议中的语言,同时还要规定,语言如果不同版本发生歧义应以哪个版本为准。

合同、协议书中切忌不要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特别是容易引起歧义的,这个是在写合同时的一个大忌。以上这些问题处理好了,会将未来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降到最低。

1、通知条款

通知条款在传统合同、协议书中律师不是太重视,由于合同履行经常遇到需要通知的问题,特别是新《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新内容,如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这里面就出现“通知”,《合同法》并没有给我们提供通知的方式。怎么有效通知、什么才叫通知,需要在合同条款里加强对这方面内容的约定。现在很多合同、协议书中的通知条款都成了必备条款。通知条款也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在起草、审查合同时,要看是否有通知条款。

2、不弃权条款

不弃权条款越来越多的用在商务协议、合同中。含义就是,一个合同跟协议当中往往是要授予某一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赋予义务可以履行,赋予的权利不一定履行,可以一定时间不主张、不行使这个权利。为了避免引起争议,避免事后对方要求削弱权利,说不履行这个权利就视为放弃这个权利的时候,该条款避免引起这方面的争端。不行使、晚行使权利或者只行使一部分权利,这些行为不表示放弃了这个权利。这种情况下,该条款是适用于双方的。事实说明,这样条款是有效的,合同履行一旦引起争议,受害一方会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会找到任何对自己有利的关键点,这样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理解发生争议,这个条款避免发生未来潜在的争议。

3、可分割条款

是近几年在律师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多的新的条款。其含义是,一旦合同、协议或者其某一个条款,被认定是无效的,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或在这之外的其他条款无效。该条款是为了避免潜在的争议,可分割条款可以解释双方在

签订合同中共同认为某一个条款的无效,不能直接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样,即使出现某几个条款被认定是无效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目标依然还是可以实现的。

4、生效条款

通常情况下是签字就认定生效了,生效时间有一些例外情况,靠双方约定,有时候可以单独约定生效的时间,不一定是签字这一天。在生效条款中应明确什么条件下生效。

5、不可抗力条款

几乎是所有合同必不可少条款之一。这里推荐比较标准、完整的不可抗力条款,“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乱以及法律调整、政策变化等其它不能预见或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者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不构成违约和索赔之理由。但是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发生了以后,通常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发生障碍,或者说双方由此引发争议。不可抗力发生了,合同善后问题怎么处置,是一个很难预料和很难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初就予以约定的情况,只能把意愿写在不可抗力条款后面,如“双方应当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部分免除或者延期履行合同”。这是对后不可抗力的处置,有一个比较明确、实际的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写的好坏,就在于意思表达是否完整。

6、争议解决条款

几乎所有合同都会写,如果是比较正式,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履行合同项目的话,要把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必备条款来写。争议解决条款有各种形式,如:约定仲裁的、诉讼的。作为必要条款该条款不能遗漏。

(二)律师函

通常所说的律师函,分为广义和狭义。这里讲的律师函是狭义的概念,是指律师代表委托人签发的,带有警告和督促对方履行特定义务的内容的函件。

中国内地律师函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律师过分依赖委托人的意愿,当事人有时候就是为了吓唬对方,结果律师没有做后续预案。

律师函当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一些事实,要求对方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要在律师函中表明你所依据的事实。这个事实怎么写是很重要的。律师函中所描述的事实,必须是经过核实的,律师要言之有据,至少是看过或者了解这样的事实,再或者有这样的资料,能够表示出律师函中叙述的事实是言之有据的。不能委托人告诉什么就写什么,如果内容没有根据,对方可能会告律师诽谤。律师在律师函中叙述的事实,要做必要的核查,如果无法核实的,可以写“据我委托人讲”等话语,避免以后因为没核实而出现的纷争。律师函要以体面、礼貌的形式来施加影响,而不是采用威胁、粗俗的语言,避免使用带有人身攻击、谩骂的语言或使用贬义的词语。

律师函中提出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时候,要求必须要很明确,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含糊其辞。

律师函是发给对方当事人的,是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存在潜在的诉讼,有可能会被对方利用。给对方写律师函的时候,要做到足够的谨慎,避免你的律师函让对方利用。也可以在律师函中注明“本函不得被用作诉讼证据或以其它损害我方委托人的目的使用”。

在制作律师函时,特别是向对方提出某种特定要求的时候,一定要有预案,律师函的目的不是吓唬对方,如果没有后续预案,律师函就没有价值了。

(三)给客户的信函

广义上也叫律师函,律师函没必要在上面写“律师函”三个字,律师函是发给某一个特定的人,履行特定的义务的。客户信函是跟客户之间沟通的必要手段,现在很多律师跟客户沟通完全都是口头上的,没有任何文字记载。采取文字

的方式,有助于律师了解其所做案件的过程、运作、脉络。特别是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中,有时候几个月法院没有消息,一旦遇到这种情况,通常当事人会找律师问这个案子的情况。如果律师长期不做任何工作,不跟客户、法院沟通,对律师的工作效率,对委托人的诚信度是有损害的。所以,不但要跟法院去沟通,还要经常跟当事人沟通,不但要口头沟通,还要书面沟通。表明虽然案子拖的时候很长,但是律师没有停止工作。如果有书面文字,跟客户之间的通讯,表明你是在不停关注这个案子,这也是律师道德操守问题。

跟客户的沟通,有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出工作计划和方案。二是跟客户沟通的时候,特别是比较大的客户,在律师信函当中指律师的时候,永远说“我们”,不要说“我”,这样可以使客户感觉比较踏实,一旦出现一些不能预料的情况,让他觉得有一个团队在支持这个事情。三是跟客户信函解答之后,还要注明“如还有疑问,请随时和我们联系”的字眼。

(四)委托代理文书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诉讼,有和委托人之间的协议,还有委托人给我们签发的授权书。授权书解决的是代理权限的问题,委托协议解决的是律师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包括费用问题。

关于终止委托的条款。很多协议当中对于终止委托规定都非常含糊,根据《合同法》中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有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只需要承担对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关于终止委托条款可以有更好的表达方式,如:诉讼委托解除的时候,委托人要有通知法庭的义务;被委托的律师如果遇有一些情况,可以更换其他律师的约定;委托协议中要有保密的承诺;委托代理协议对于诉讼结果,要做风险提示。

授权书没有太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授权书授予的是“全权”,有的授权书授予的是“一般代理”,这里面会有一些误区,这里的“全权”是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经过当事人确认为当事人办理这个手续。不是说不经过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就可以给当事人做一些类似撤诉、和解等这样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五)见证书

《律师法》中,并没有把见证书明确规定作为律师执业范围,见证书的效力和作用与公证书是很近似的,只是效力不如公证书高。公证是国家公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律师见证,从性质上说也是证明行为,但是没有公证效力高。有些律师在做见证书时把事情复杂化了,或者把自己风险提高了。见证不是见证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而是见证某个人的真实身份、确认他的签名是他真实所作。律师见证只其这么一个作用,再多的律师就无法做了,也无法承担这个法律责任。写见证书时候一定要明确见证的东西是什么。

律师见证很多时候不是涉及当事人一方,而是两方,如调解。这个时候,律师出的见证书前提必须是给对方当事人做了必要的提示。

见证的时候,虽然见证的是简单的签字或身份,但是还是要做公证程序的,要做谈话笔录,留存被见证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存卷,以表明见证中各个环节都是完整的。

如果不是必要情况,见证书尽量少做,一个是因为《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律师的执业范围,再有就是见证书稍不谨慎会导致严重的责任。

(六)客户账单

客户账单是特殊的文书,是律师费能够实现的一个环节。决定了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质量和量化的价值,也决定了客户对律师费的支付义务。

客户账单通常是由律师事务所发出的,但是涉及到律师的具体执业构成、记载、计算、统计,所以有些情况下,客户账单是由具体经办律师来制作的。

篇二: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指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

什么是法律文书

序,对于审理终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性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服、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终结处理的书面决定。

律师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或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制作的文书。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组织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 反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诉讼的被告提出的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独立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与原告起诉合并审理,并追究原告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申诉状: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仅指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书状。

再审申请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重新审判的文书。

辩护词: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针对自诉状、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的指控进行反驳或辩解,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庭辩论文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一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有时还要提出积极的建议,出具给当事人的一种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驶刑事检察职能,如立案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以及对各类诉讼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案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所做的书面决定。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按照法定的抗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纠正产生的错误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公诉意见书: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支持公诉,以起诉书为基础,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而进一步揭露指控论证被告人所犯罪行为的综合性发言。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和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

要素式公证书:是指文书内容由规定的要素构成,行文结构、文字表述等则由公证员的酌情撰写的公正文书。

仲裁法律文书:是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指仲裁机构和仲裁申请人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指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仲裁协议书:是申请人将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解决,并服从仲裁机构的裁决,以解绝纠纷为目的的书面协议。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使用相关法律,最终在实体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篇三: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综合测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2002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重新制定了( )。

A.《监狱司法文书格式(试行)》

B.《监狱改造文书格式》

C.《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

D.《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

2.下面哪个文书不用送达人民检察院?( )

A.提请批准逮捕书

B.呈请拘留报告书

C.起诉意见书

D.询问笔录

3.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 )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

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

4.为提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而制作的文书是( )。

A.刑事自诉状

B.起诉书

C.刑事申请状

D.民事起诉状

5.一审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 )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A.实体

B.程序

C.实体或程序

D.非实体非程序

6.诉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状的时间是( )。

A.一审审理已经开始,一审裁判尚未作出

B.一审裁判已经作出,尚未生效

C.一审裁判已经生效

D.一审法院已经受理

7.民事反诉状中的反诉请求必须与本诉具有关连性,这首先体现在( )。

A.都是同样的原告和同样的被告

B.基于同一案件和同一争议内容

C.两诉的提出时间相距不远

D.本诉、反诉并案审理

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最后一项的内容是( )。

A.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B.告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告知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9.关于监狱起诉意见书的适用对象,其准确的表述是( )。

A.在监狱内犯罪的职工

B.在监狱内犯罪的警察

C.严重违反监规的罪犯

D.在监狱服刑期间涉嫌又犯罪的罪犯

10.行政申诉状的请求事项中要求变更的是( )。

A.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B.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C.业已生效的法院裁决

D.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11.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往( )等国使用的公证书须另页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

A.美国、英国、法国

B.美国、韩国、意大利

C.美国、韩国、奥地利

D.英国、法国、意大利

12.填写逮捕证时,“住址”这一项应该填写( )。

A.被捕人的常住地,即户籍所在地

B.旅馆、招待所等

C.看守所

D.执行逮捕的地点

13.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关于公证证据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B.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C.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D.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4.公证处应当自提存之日起( )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A.1

B.3

C.5

D.7

15.下列人员中,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词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身份的是( )。

A.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B.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C.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D.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起诉书的尾部应当署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B.起诉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C.不起诉决定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D.抗诉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2.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员应着公证制服

B.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进行监督

C.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后7日内出具公证述

D.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3.在公安机关呈请拘传报告书中,拘传理由部分的内容应包括( )。

A.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基本案情

B.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犯罪嫌疑,则要写明嫌疑的根据

C.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经过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受讯的情况

D.若对犯罪嫌疑人未经传唤就直接采用拘传,则要说明直接采用拘传的理由

4.现场勘查笔录的结尾部分应该有哪几个人的签名?( )

A.现场勘查指挥人

B.勘查人

C.见证人

D.记录人

E.犯罪嫌疑人

5.侦查人员在做讯问笔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

A.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B.讯问人和记录人不能由一人担任

C.讯问人和记录人可以由一人担任

D.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答,或是无理取闹时,应该把他的动作、神态、表情记下来

E.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或是外籍人士,应该有翻译人员参加

6.以下属于侦查文书的是( )。

A.律师介入类文书

B.调查取证类文书

C.侦查终结类文书

D.延长羁押期限类文书

7.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以后,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发给( )。

A.公安机关

B.原判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政府法制办公室

8.民事判决书在叙述案件事实证据时必须坚持(

A.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客观性

9.起诉书的格式分为( )。

A.一审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B.单位犯罪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C.简易程序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10.起诉书的作用有( )。

A.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

B.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

C.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D.确定提起公诉的内容

11.收监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主要有(

A.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罪犯入监通知书

D.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12.仲裁答辩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答辩:( )。

A.语言文字

B.事实

C.证据 )。 。)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