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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7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引言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也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做艺高人胆大的执法者,不做黄昏胆子大的执法违法者。

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证据关: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依据体现出来的,固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

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另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近朱则赤,近墨则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论调,学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

本专栏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概述

文书是各种文件材料的统称,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为了凭证、记载、公布和传递的需要,以文字方式在一定的书写材料上表达思想意图的一种书面记录。文书的内容,大体上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两类。私人文书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为私事来往活动所形成和使用的书信材料;公务文书则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材料,是传达法律法令、政策、报告工作、交流情况等一种工具。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则属于公务文书范畴,是具体实行法律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林业行政机关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以及反映案件查处过程的活动材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制作机关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二是制作必须严格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是违法;三是适用范围,仅限于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经立案、调查取证、询问违法行为人、决定处罚或者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为止;四是由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而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不同于民间使用的文书;五是同其它司法文书一样,是代表国家意志,忠实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它是为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惩办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森林资源服务。 上述内容构成了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完整概念。正确理解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概念,对于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属于司法文书的范畴,是行政处罚文书的一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的约束性

法律的约束性,或称法律的约束力。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活动中为行使其查处职权而制作的文件材料,是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具体体现,因而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这种法律约束性,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的制作受法律法规的制约;另一方面,它对查处活动起着制约作用。所为法律、法规的制约,就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来制作,而且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被视为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

制作的规范性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是由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林业行政处罚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及它属于特殊应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准确、规格有矩、文字精当,使用时,让人一目了然、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与要求,而规范性是有助于表达这一特点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以下四方面:一是填写式,大部分文字是先印好的形成固定的格式;二是语言文字具有简明、准确和单一解释的特点。制作文书时,无论是对情况说明,对事实的叙述,对理由的阐明,对数量的填写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达,在文字上都必须是简要、明确、切实、准确,在语义上只能是一种解释,而不能在语义两歧或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现象;三是形式规格统一,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形式、规格、文字书写、用印等均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标准,不能独出心裁,另搞一套格式;四是制作程序性。制作文书时,先制作哪种,后制作哪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颠倒顺序。 总之,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林业行政处罚活动的正确进行。只有按照法律程序和规范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适用的特定性

适用的特定性也称文书法律效力的排他性。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只能对所查处案件中涉及的单位、个人产生法律效力或有法律意义,而

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字凭证,是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查处的主要表现形式;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查处的真实记录;三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违法活动规律的依据。

同时,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具体记载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动机、目的、过程、手段、危害后果、组织关系、违法活动赖以生存的各种社会条件等情况。这些文字材料就给林政资源管理机关研究森林违法行为规律,探讨预防森林违法行为对策、制定林区秩序综合治理,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搞好林区安全防范措施,提供了直接的重要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司法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不得盲目从事,随意制作,而应当严格依照科学的步骤和规范性的要求。了解和掌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对于我们正确地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保林业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质量,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

一般而言,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大致分为以下五个步骤,即选定文书种类、相关必要材料、制作文书内容、检查文书正误和履行必要手续。

选定文书种类

选定文书种类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第一步。首先,要熟悉和掌握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这是正确选择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前提。只有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才能够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予以选定。如果对此一无所知或不清楚,那就难以确定应当使用的文书种类。其次,要严格根据案情的需要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了解和掌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是正确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前提,严格依据案情则是正确选定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决定性依据。在办案活动中选定何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由具体案情决定的。

相关必要材料

写文章要相关必要材料,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同样必须要有相关相应必要材料。从总体上讲,相关的材料大致分为三种:一种是文书涉及的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文化程度等;第二种是文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第三种是文书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根据和处理决定及结果方面的材料。 制作文书内容

在选定了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种类并且拥有相关必要材料的基础上,即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是最关键,也是最难做的一步。 正确地制作文书内容,必须注意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要十分熟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结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结构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构成要素及其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有的文书是表格类,有的是报告类,有的文书是通知决定类。我们只有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结构熟悉了,才能正确地制作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倘若对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种类不熟悉,那就很难制作好。二是准确恰当地使用语言,力

求使最准确最简练地反映文书本意,防止出现歧义或费解之难。避免出空话、大话和套话,尽量不用或少用形容成分过强、带有夸张色彩的词语。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时,必须严格按照格式要求认真制作,不允许独出心裁,任意拟编,不允许随意改变文书的名称和项目。 检查文书正误

制作文书内容之后,必须认真检查文书正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行使查处权力的书面依据,制作填写得好,可以保证查处权力的顺利行使。我们必须对制作完毕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检查文书主要内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一是选定的文书种类是否正确;二是使用的案件材料是否可靠。尤其对于需要制作强制措施的文书和对违法行为人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书中使用的事实和证据必须进行十分慎重的检查,凡是真假未定可靠性不大,未经查实的材料不能在文书中引用;三是使用的文书语言是否妥帖。检查时要细致认真,注意推敲和分析使用的语言有无歧义和误解;四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是否准确。检查中,要注意研究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与文书的内容和要求相符;五是填写的文书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错填或漏填的情况。

履行必要手续

对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经过认真细致的检查,确认其准确无误后,应当将文书及时履行必要的程序,以便确认其应有法律效力。

从履行手续的人员看,可分为以下五种:一是经过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委托案件必须由委托机关领导签署意见)。例如:制作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应及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二是经过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三是具体办案人员签署意见(必须两人亲笔签署);四是违法行为人签署意见;五是其他有关人员签署意见和签名捺印。如制作完《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等,应及时让违法行为人、参加勘验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捺印。如果不履行捺印相应的手续,制作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将不会生效。

综上所述,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大致分为以上五种基本步骤。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从而有机地构成了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动态过程。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至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成败的重要司法文书。因此,为了确保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而且应当掌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格式要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规范性文书,是林业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其规范性的含义有以下三点:一是名称要统一。即具有相同功能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不能出现多个名称;二是式样要规范。例如,文书的尺寸大小,纸张厚薄,印刷字体,字迹颜色等必须符合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项目必须齐全,各个项目的次序和位置安排必须符合要求;三是书写字体要规范。如字体要清晰工整,不得出错别字,不能使用草字和自简化字,不得用铅笔、圈珠笔等容易褪色、不宜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制作文书等。 语言要精当

语言要精当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精练、准确、平实和庄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作为一种具有极严格要求的书面语言,更需要精当。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精当,必需做好以下四方面:一是语言精练。语言精练是指语言要简洁明快,开门见山,言简意赅,言止意尽。质量较高的文书应当是叙事简明完备,约而不失一辞,说理精辟,简而不缺,疏而不漏,一清二楚,明白无疑。因此,作为法律性和实用性很强的林业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语言上更应当精练。叙事即直接叙事,说理即直接说理,开门见山,直来直去,不得拖泥带水,啰里啰嗦。当然,要求语言精练,并不是一味求精求简,该写的不写,该说的不说,而是反对那种冗长杂芜,无病呻吟的笔法;二是语言要准确。语言准确即使使用的语言恰当妥帖,分寸有度,正确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图,尤其是涉及违法行为人有违法与无违法,重与轻,此违法与彼违法,在定案处理时,更应该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要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弦外有音;三是语言要平实。平实即通俗、朴实,不(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文网: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夸张渲染,不艰涩难解。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由其实用性决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目的在于客观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以便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因此,诸如在结构上追求所谓的新颖别致,穿插呼应,预设伏笔、设计高潮等笔法是不妥的。在叙述上诸如刻画形象、抒发情感、烘托气氛之类也没必要。在用词上使用过于夸张的形容词,难以理解的非常用词也是不当的。做到语言平实应注意两点:其一,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得使用大话、空话和套话。其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形容词和艰涩词,不用或少用比喻、夸张和拟人等笔法。叙述事情要开门见山,直来直去,讲述道理要通俗易懂,据情据实;四是语言要庄重。庄重即庄严郑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因此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庄严郑重,健康文明,不允许在文书中出现低级下流的污言秽语,尽可能不出现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流氓黑话、暗话。 内容要真实

内容要真实是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只有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查处案件顺序进行,反之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虚假,必然会将查处活动引入歧途,影响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活动顺利进行。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大致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涉及到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等都必须真实无误;二是事实必需真实。例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列举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必需经过查证属实的。一些似是而非未经查实的问题不得列入;三是列举的证据必需真实,这些证据也必须是经过查证无误的。

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制作文书之前,要对那些准备列入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逐一确定它们的真实性。真实可靠的可以列入,非真实可靠的一概排除;二是在制作好文书之后,要对文书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这个检查主要是对文书中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反映案件情况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三点要求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还应做到时间上要及时。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都是在办案活动中遇到特定案情时依法制作的,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及时,尤其是对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更应当在法定时期内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规栏目和事项的制作要求

尽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性质不同,形式式样,但其中有些栏目和事项是相同的,其制作要求基本一致。

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姓名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通常需要制作的基本项目。通常情况下,只要写明违法行为人

[当事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即可。有时,则应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制作中,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名应置于主要位置。这样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正确辨别违法嫌疑行为人[当事人]身份,更好地查处案情,判断证据,准确确认案件事实和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当事人]系外国籍或少数民族,应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违法行为人[当事人]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篇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第一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至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成败的重要司法文书。因此,为了确保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而且应当掌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格式要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规范性文书,是林业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其规范性的含义有以下三点:其一,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即具有相同功能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不能出现多个名称。其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式样要规范。例如,文书的尺寸大木、纸张厚薄、印刷字体、字迹颜色等必须符合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项目必须齐全,各个项目的次序和位置安排必须符合要求。其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书写字体要规范。如字体要清晰工整,不得写错别字,不能写草字和简化字,不得用铅笔、圈珠笔等容易褪色、不宜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制作文书等。

二、语言要精当。

语言要精当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精练、准确、平实和庄重。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精当,必需做好以下几点:1、语言精练。语言精练是指语言要言简意赅,言止意尽。质量较高的文书应当叙事简明完备,说理精辟,简而不缺,疏而不漏,一清二楚,明白无疑。因此,作为法律性和实用性很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语言上更应当精练。叙事说理要直接,开门见山,不拖泥带水。当然,要求语言精练,并不是一味求精求简,该写的不写,该说的不说,而是反对那种冗长杂乱,无病呻吟的笔法。

2、语言要准确。语言准确即使用的语言恰当妥帖,分寸有度,正确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图,尤其是涉及违法行为人有无违法,违法情节轻重,此违法与彼违法等。在定案处理时,更应该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要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弦外有音。

3、语言要平实。平实即通俗、朴实,不夸张渲染,不晦涩难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目的在于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真相,以便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做到语言平实应注意两点:

(1)文书中不得使用大话、空话和套话。

(2)文书中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形容词和晦涩词,不用或少用比喻、夸张和拟人等

笔法。

4、语言要庄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因此,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庄严郑重,健康文明,不允许在文书中出现低级下流的污言秽语,尽可能不出现违法行为人使用的流氓黑话、暗话。

三、内容要真实。

内容要真实是对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最根本的要求。只有文书内容真实可靠,才能切实保证案件查处顺利进行。反之文书内容虚假,必然会将查处活动引入歧途。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包含三层含义:

(1)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基本情况要真实。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等都必须真实无误。

(2)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必需真实。例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列举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必须是查证属实的。

(3)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列举的证据必须真实,这些证据也必须是经过查证无误的。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内容真实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前,要对那些准备列入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事实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逐一确定它们的真实性:真实可靠的可以列入,非真实可靠的一概排除。二是在制作好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之后,要对文书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这个检查主要是对文书中使用的语言是否准确反映案件情况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三点要求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还应做到时间及时。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都是在办案活动中遇到特定案情时依法制作的,具有较强的时限性。因此,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必须及时,尤其是对那些时限性要求极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更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制作。

第二节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常规栏目填写说明

尽管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性质不同,式样不同,但其中有些栏目和事项是相同的,其制作要求基本一致。

一、违法嫌疑(行为)人姓名

通常情况下,只要写明违法嫌疑(行为)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即可。有时,则应写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名称,包括曾用名、绰号、化名、乳名、笔名等。制作中,违法嫌疑(行为)人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名应置于主要位置。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便于正确辨别违法嫌疑(行为)人身份,以更好地查处案情,判断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和违法嫌疑(行为)人。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系外国籍或少数民族,应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

要时也可在汉语译名后注明违法嫌疑(行为)人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二、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

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一个重要的项目。因为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尤其是对那些未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行为)人来说,年龄登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违法行为轻重等结论的作出。因此,在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时,应当认真细致、慎重从事,并且应当特别注意:

1、对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的计算,均以公历(阳历)周岁的年龄为准。对那些习惯以农历(阴历)计算年龄的,一律换算成公历年龄。计算年龄时,应精确到出生的年、月、日。

2、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违法嫌疑(行为)人,为了确定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在写明年龄的同时,还应准确地写明出生年、月、日,以示特别慎重。

3、在叙述违法嫌疑(行为)人违法事实时,需要写明违法嫌疑(行为)人作案时年龄的,可写明“时年××岁”。

4、对违法嫌疑(行为)人年龄的认定,一般应以户口底册为准,但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差误的户口底册,不能轻信,尤其是违法嫌疑(行为)人尚属未成年时,更不能轻易依户口认定年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多方了解,综合分析加以认定,如通过询问违法嫌疑(行为)人亲属、同学等了解;通过查阅违法嫌疑(行为)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出生证、档案材料等了解。

三、违法嫌疑(行为)人文化程度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所要填写的文化程度一般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可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填写时应当依据违法嫌疑(行为)人的情况正确填写。在办案实践中,有些违法嫌疑(行为)人虽未上过学,但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文化木平,为了正确地反映其文化木平状况,也可以在文化程度一栏中,填写“相当于××文化”。对于那些虽然就读,但未获毕业证书的,可填写“肄业”。

四、违法嫌疑(行为)人籍贯

籍贯是一个人祖居或出生的地方,这一项也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的常规项目。填写籍贯时应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在“籍贯”一栏里,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出生地为妥,因为对于案件查处而言,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远比祖居地价值大。二是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区,可以填写某直辖市。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区,其籍贯可填写“乌鲁木齐市”;如果违法嫌疑(行为)

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郊县或省辖市、县,其籍贯应在出生地市、县前冠以省(市、区)名。例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应写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属外国籍,则应以其在国外的出生地为准。

五、违法嫌疑(行为)人职业

职业是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是相对在业而言。无论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无论是固定职业或临时职业,都是在业人员。为此,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对“职业’’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对临时职业也要在职业栏中如实反映,不能填为无业。对于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可在职业一栏里填写“非在业”或“不在业”,同时在其后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六、违法嫌疑(行为)人住址

住址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或地方。一般来说,违法嫌疑(行为)人的住址都是违法嫌疑(行为)人的户口登记的地址,因而在填写住址时,应当首先将违法嫌疑(行为)人户口登记的地址填写上,然后把其经常性居住的固定处所写在后面,而且应当写得具体、准确。

七、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是指违法嫌疑(行为)人工作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名称。在填写工作单位一栏时,应当填写全称。常见的错误是习惯于写简称,难以弄清,以致于让非填写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产生歧义。

八、制文字号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文号一般由5个部分组成:

1、制文单位简称。通常是把单位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简称为“新林”。

2、制文具体业务部门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简称。如森林资源管理站简称为“资”。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将制作的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简称。如《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简称为“林罚意字”,有时也可不写。

4、该类文书年度内制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5、制文年代,通常只写××××年,不写到月日,并且多用[]括起来。如[2009]。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2009年制作的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可以写成新林罚书字[2009]第(001)号。对于一纸多联式文书,在各联之间骑缝处,应以大写数字在骑缝处写明制文字号。

九、负责人批示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如《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文书,它是办案机关在办案中制作的请示负责人批准某项活动的通用式文书。

十、印章使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使用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和个人手章。单位公章即林业局公章。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局长个人手章同用,这要视文书要求而定。使用公章时应端端正正压在制发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个人手章即局长手章,使用时应当盖在制作年、月、日之上,并列于文书落款中“局长”二字之后。上有局长手章,下有林业局公章,两章上下基本对齐。凡一纸两联或多联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每联的中间连接线处填写发文字号,加盖公章(骑缝章)。对于多页的文书,需要时,在各页右侧边沿加盖公章(骑缝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

十一、法律条文的援引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有时需要引用法律条文,引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为《森林法》。其二,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例如,法律条文中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写××条××款或××项,没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到条。其三,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

十二、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

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其一,数字用法。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凡涉及到时间、长度、面积、口径、材积和其他有关事项时均须使用数字表示。其二,计量单位用法。根据1984年2月27日同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使用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等法规的要求,应当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同时,也应当停止使用我国人民习惯使用但已被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

十三、备注

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

篇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

林策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我局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

国家林业局

2014年3月21日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1-2]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由”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

(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日期应当填写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

(七)文书中的序号、时间、价格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1-2]

第三章 文书制作具体规范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承办人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栏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承办人意见填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承办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第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林业行政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由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并署明日期,交被移送机关。

“案件移送书(回执)”,由被移送机关填写后盖章并署明日期,交案件移送机关。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逐项填写随案件移送的涉案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分别由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盖章、移送人和接收人签名,并写明具体的交接时间。

第十八条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被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地点和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条 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为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检测而制作的文书。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封样。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封存/扣押决定书,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

封存/扣押的原因,填写因发现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持有的物品与涉案的违法行为有关,有封存或者扣押的必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告知封存/扣押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或者被封存/扣押物品持有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封存/扣押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

明日期。

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扣押)物品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 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是指经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解除封存/扣押的物品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中列明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封存/扣押物品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二十三条 (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检测的证据物品或者需要对违法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对违法行为侵犯对象进行损害程度评估的,聘请、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相应鉴定、检测或者评估而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应当由被聘请/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署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 责令通知书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文书。

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危害结果等。责令通知书应当写明责令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应当告知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 暂扣木材决定书,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决定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暂扣木材由木材检查站予以保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告知暂扣木材的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其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暂扣木材决定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署明日期。

暂扣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六条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书是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暂扣木材解除暂扣措施并告知被暂扣木材持有人的文书。

解除暂扣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填写。

解除暂扣的木材应当核对无误,并在解除暂扣木材清单中列明木材的名称、单位、规格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解除暂扣木材决定应当加盖木材检查站印章。

解除暂扣木材清单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暂扣木材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文书。

事实部分,简要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

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理由部分,填写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依据部分,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等。

第二十九条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是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三十条 举行听证通知书,是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主持人、书记员等。举行听证通知书内容的公告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林业行政机关的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听证内容记录”栏目,应当写明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和证据;鉴定和勘验结论;证人证言;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质证过程等。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均应逐页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处理提出具体意见,报请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的文书。

“违法行为人”各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承办机构处理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的审核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栏目,应当写明审核决定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根据集体讨论意见予以填写。

第三十三条 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危害结果等。

不予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依法查明的事实,简要填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确认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主要证据。

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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