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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文书制作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17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 1 —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 New 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使用文书时应当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称。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 — 2 —

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7.当场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文号,即“X公( )字? ?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管理、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网络安全保卫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网”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 — 3 —

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11.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5.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6.文书中“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违法嫌疑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加上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适用公安部印发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0?72号)。

17.文书中的“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18.文书中的证据应当写明证据名称。为保护证人,对外使用的文书中,证人证言可以不写明证人姓名。

19.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20.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的印章。

— 4 —

21.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22.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23.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4.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

25.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规格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26.附卷或者公安机关留存备案的文书应当由文书中列明的所有人员或者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文书,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必签名或者盖章。

附卷的各种清单,应当填写“备注”或者“物品处理情况”栏。其中,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中“物品处理情况”栏以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中的“备注”栏应当填写移交涉案财物保管人员、返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上缴国库、销毁等处理 — 5 —

篇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

(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

—1—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

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

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 “×××(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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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4—

“()”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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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3、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制作。

4、当场处罚决定书版心尺寸为125毫米×160毫米,文书中的存根版心尺寸为130毫米×225毫米,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天头(上白边)37毫米,订口(左白边)28毫米,版心尺寸156毫米×225毫米。误差不超过1毫米。

5、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6、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名称。依法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使用文书是应当以其所在公安机关的名义,所使用的文书应当印制其所在公安机关的名称。 文书中“(办案单位印章)”、“(移送单位印章)”、“(被移送单位印章)”、“(传唤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印章)”、“(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处罚机关印章)”、“(收容教育所印章)”、“(执行单位印章)”、“(银行印章)”、“(印章)”等处印制时不印制文字,填写时由单位加盖印章。

7、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听证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8、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描述方位、状态的纪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9、文书中仅注明填写格式,使用文书时需要办案人员填写齐全的文书文号,如“公()行移字〔〕第号”、“公()检字〔〕第号”等,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小括号“()”处填写供你管具体办案单位的简称,治安、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等业务部门可分别简称为“治”、“边”、“境”、“消”、“交”、“信”等,公安派出所可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中括号“〔〕”处填写年度;“第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的“编号:”栏在印制文书时按先后顺序印制序号,办案人员不再填写。 10、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此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11、文书中所称“年龄”和“出生日期”都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出生日期”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12、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

13、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4、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5、文书中法律依据的填写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16、文书中的“案由”是指行政案件的类别,比如盗窃、赌博等。

17、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18、文书存根中“办案单位”栏填写具体承办该案件的单位的名称。“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该文书的承办人、批准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日期”栏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年月日。

19、各种清单、凭证中“编号”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物品(文件)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特征”栏填写物品的颜色、新旧等特点。

20、多联式文书中的当事人签名栏,仅在制作附卷联时印制,由当事人填写并注明具体日期,作为送达的依据,其他送达当事人的各联,不需要印制当事人签名栏。

21、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收缴五品清单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上述文书(不含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的“承办人”栏由承办人签名。

22、文书中的存根部分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二、具体要求

23、受案登记表(式样一)市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案件来源”是指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案件的来源。“报案时间”栏填写报案的年月日时分。“报案方式”栏填写口头报案、书面报案、电话报案等报案方式。 “报案人”包括控告人、投案人员、扭送人员。 “简要案情”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法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后果和现状;有受害人的,要写明受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等要素。违法嫌疑人时单位的,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受案意见”是行政案件承办人根据案情,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和是否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等情况下,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受案审批”是办案部门负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所提意见进行审核,并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

24、不予处理决定书(式样二)应当在“报称的”后面横线处填写案由,比如“盗窃”。“我们经审查认为”后面横线处填写不予处理的理由,不予处理的理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内容填写。

25、移送案件通知书(式样三)市公安机关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时所使用的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抬头横线处填写被移送单位名称,以下内容依次填写移送案件的受案时间、案由、移送案卷的页数以及其他证据。

26、申请回避审批表(式样四)中“申请回避理由”栏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内容填写。

27、传唤证(式样五)抬头横线处填写被传唤人的姓名,以下依次填写传唤理由、传唤的法律依据、指定时间和地点。

28、讯问笔录(式样六)是办案人员讯问违法嫌疑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 在记录违法事实时,要全面、准确地记录违法的经过和实施,要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情节、违法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证据。在违法过程中有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还应当记明共同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以及各自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讯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在讯问笔录的首部“讯问人”、“记录人”后面的横线处签名。

29、现场勘验笔录(式样八)是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时所使用的文书。 “勘验地点”栏填写县城勘验的具体地点。 “勘验过程及结果”栏填写案件、现场概况及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勘验中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情况,要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分别写明名称、品质、重量、尺寸、体积、标识

等。照相、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绘图的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也应当在笔录中

公安法律文书制作

注明。 现场勘验人员、记录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的尾部签名。

30、检查证(式样九)是办案人员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持的文书。 检查证应当依次填写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人和检查对象。 存根中的“检查对象”栏应当填写被检查的场所的名称。“检查原因”栏填写检查的理由和目的。

31、检查笔录(式样十)中的“检查对象”栏应当填写被检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者被检查的场所的名称。 “检查过程即情况”栏应当将涉及案件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检查人、记录人、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检查笔录尾部签名。

3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式样十五)在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使用。 “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填写时应当将对违法嫌疑人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明确写明。 “告知内容”第二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部分仅在公安机关拟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时填写。 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将该书面材料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上注明。

33、举行听证通知书(式样十七)抬头横线处填写悲痛之人的姓名,以下内容依次填写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案由。

34、听证笔录(式样十八)是在举行听证会中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听证内容记录”栏前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办案办案人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违法嫌疑人是个人的,应当在“听证内容记录”栏前的“违法嫌疑人”栏填写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违法嫌疑人时单位的,应该填写名称、地址,并在“法定代表人”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现住址。违法嫌疑人又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委托代理人”栏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者工作单位。 “听证内容记录”栏前的“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栏填写该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者工作单位,并注明是何种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有代理人的,在“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栏填写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或者工作单位。 听证员、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尾部签名。

35、听证报告书(式样十九)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经组织听证人员评议,将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所作的报告。 “听证会基本情况”栏中应当简明扼要介绍听证会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当时任何案件承办人的主要理由,听证人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当注明。 “听证会基本情况”栏前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法嫌疑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本案办案人员”等栏的填写参照听证笔录中同类项目填写。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报告书尾部签名。

3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二十)是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文书。 “被处罚人(单位

)”栏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被处罚认识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现住址。 “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扼要。 “以上事实有”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 “根据”后面的横线处依次填写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履行的期限和履行的方式。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时还应当附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上签名,拒绝签名的,有办案人员在附卷联上注明。

37、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二十一)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上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备案联上注明。“办案人员”栏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书不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 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当场处罚时,适用《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及《财政部、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1〕260号)所规定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38、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式样二十二)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时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使用的文书。 在“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该文书所依据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划掉。被处罚人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相应位置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

39、收缴物品决定书(式样二十三)是公安机关对违禁品、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等物品决定收缴时所使用的文书,与收缴物品清单同时使用。 在“决定对”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收缴物品的名称,可以不完全列举。

40、收缴物品清单(式样二十四)与收缴物品决定书同时使用。 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多余部分应当划掉。在“公安机关印章”处加盖作出收缴物品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

4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式样二十五)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时所使用的文书。 如作出的是收容教育决定,则划去“/”后的“延长收容教育”;如作出的是延长收容教育决定,则划去“/”前的“收容教育”。 如作出的是收容教育决定,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收容教育人卖淫或者嫖娼的违法事实,要写明简要案情和有关证据。如作出的是延长收容教育决定,在“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延长收容教育的原

本文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