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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1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司法改革,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确保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迅速、准确传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业务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邮政业务。

第四条 全国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均可根据需要使用法院专递业务。收寄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各类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判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第二章 收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一律采取上门揽收形式收取邮件,各开办局由速递部门负责组织作业,通过专人专车定点上门服务、派驻制等方式为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提供法律文书专递服务。

第六条 寄递“法院专递”邮件,各级法院应使用邮政部门统一制备、印有“法院专递”字样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清单和特快专用封套。详清单应用碳素笔或钢笔(或打字机)清晰填写收、寄件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地址应注明街道名称及门牌号码,收件人住在机关单位内的要注明具体住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文书及材料装在邮政部门向法院提供的特快专递封套内,由当地邮政速递部门按照商定的时间上门收寄。

第七条 收寄“法院专递”邮件时,收寄人员要严格检查封装是否完好,详细填写登记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以备邮件查询、签收回执和责任划分。

第三章 投递处理

第八条 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特快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第九条 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邮件详清单的“回执联”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或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章,并注明收到时间。

受送达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签收,如果本人不在的,可由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成年家属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或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收件人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

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中一人签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对法院在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应请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收寄局处理。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助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条 “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应按照详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投递,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

第十一条 投递局妥投邮件后,应在邮件详清单“回执联”和“名址联”的背面按投递频次加盖投递日戳及投递人员名章,将“回执联”汇总登列法院专递回执交接簿(见附表2略),逐件登列核清“法院专递”邮件与寄退该邮件“回执联”的“法院专递回执”(寄退时,应在详清单上的“内件说明”栏加盖“法院专递回执”字样)邮件的详清单号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回执联”于当日用邮政公事特快专递方式寄退收寄局。

第十二条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收件人为“法院专递”邮件详清单上标注的“回执反馈地址”(寄件人单位名称下方)。具体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地区、自治州)邮政局(速递局)法院专递业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原收寄局收到投递局退寄回的“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后,应及时取出“回执联”,仔细与相关出口清单进行核对,并由指定人员将“回执联”送交交寄法院,与法院部门指定人员进行交接,勾挑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见附表1略)相关栏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收寄局收到无法投递而退回的“法院专递”邮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落实专人及时与法院联系,按其提出的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法院专递”邮件投递档案由各投递局县局速递邮件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没有速递局的,要指定部门负责),单独整理归档。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法院专递”邮件的开拆、封发信息均应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

第五章 查询补偿

第十七条 各法院专递业务开办局由速递部门(没有速递局的要

指定部门)负责“法院专递”邮件的查询核实工作,对于用户提出的投诉,相关局应按规定及时将查询结果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 收寄局负责“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整理归档,要及时勾核“法院专递”邮件交寄簿,催缴未及时反馈的“回执联”。投递局要负责各投递段道(或投递局所)投递的“法院专递”邮件“回执联”的反馈,统一管理“回执联”,及时退寄到相关收寄局。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法院专递”邮件在收寄局寄往收件人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邮政部门应迅速查清责任,并与法院协商,补办相关手续,免费重新寄递。

第二十条 “回执联”在投递局反馈回原收寄局的寄递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损毁,原收寄局迟迟未能收到的,原收奇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部分,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快专递分册》及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邮政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二:《法律文书》04任务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хх市хх研究所xx服务公司副经理(写现任工作),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被告:赵某,男,57岁,汉族,赵某现任工作,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xx元给原告;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与1971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1996年辞职下海到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每两个月回家一次,但对家里生活仍尽心照顾,夫妻关系也很和睦。

赵某1997年下半年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渐生变化,一直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仅是每月寄一笔钱贴补家用。后来才知道赵某在xx市工作后结识了当地一家夜总会工作的余某。并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余某也随赵某前往,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同时赵某又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1999年9月,我希望赵某跟我一起去国外看女儿,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一年时间内,赵某再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赵某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5年,而与我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感情可言。现有赵某与余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和xx赔偿xxxxxx元。

相关证据:

1、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3、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红

2001年4月16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xx,xx证词,xx,xx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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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法律文书整理

第一节 公安机关侦查文书

一、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表)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20××]38号”。

(二)正文

由六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简要写明何时接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

检举、控告的案件,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群众发现报告的案件,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公安机关发现的案件,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案件,要写明其个人基本情况及有无前科等,其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一般是根据某一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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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衣物等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

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基本情况;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无现场可查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不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根据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

调查访问的对象: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历史和现实表现,有无犯罪史;犯罪原因、手段和情节、后果等。

有些案件为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4、鉴定结论主要是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

5、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对案件内容和性质的分析判断及法律依据。

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内容性质、作案动机、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作案条件、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分析判断基础上,引述相关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立为一般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6、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二、破案报告书(表)

破案报告由三部分组成,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犯罪嫌疑人姓名)××(案件性质)案的破案报告。”

2、编号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如“×公刑字(年度)第×号”。

(二)正文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破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其他破案措施。

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理由和根据;

破案报告正文的结构安排如下:

1、案情概况

包括案件的发生、发现情况,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等。这部分内容的叙述围绕主要犯罪事实,力求简洁概括,可参考立案报告书的内容来写。

2、案情分析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对案情有关因素的分析。其常规程序为:何人(包括作案人和被害人)、何时、何地、何手段、何性质、何去向、何线索;结论可以是必然性的,也可以是或然性的,但必须明确。分析内容可逐条进行,但每条内容要力求单一。

3、破案经过

内容包括侦查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分工、采取了何种侦查措施,侦查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法步骤,以及案件的破获情况,包括通过侦查结果和犯罪嫌疑人的交代揭示出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获取案情信息的侦查措施不写。

4、处理意见(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破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这部分应当概括写明案件已经符合以上破案条件,并提出破案请求和对犯罪嫌疑人下一步的处理意见。

(三)尾部

应写明请示性惯用语,如“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然后,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主办侦查员签名,写明呈报日期,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三、通缉令

(一)正页

是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正式对外发布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

由标题、编号、发布范围组成。标题只写“通缉令”三个字;

编号由发文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年度号、编号组成;

2、正文

这是通缉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简要案由;被通缉人基本情况及衣着体貌特征;被通缉人携带物品情况;通缉令的具体要求包括联系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1)简要案由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写明案情概况,说明通缉对象于何时何地犯了何罪后,于何时畏罪潜逃。

(2)被通缉人的基本情况及衣着体貌特征。要写明其姓名(别名、化名、绰号)、年龄、性别、职业、工作单位、籍贯(国籍)、现住址、犯罪历史。身份证号码要如实填写。体貌特征要写明被通缉人的身高、面貌、肤色、体态及口音、生理病理特征、特殊技能等。如身体的高矮胖瘦、走路姿势、头的大小、头发的疏密黑白、脸形的长宽圆扁以及眉毛、眼睛、鼻子、嘴巴、牙齿、下巴等的特点。如被通缉人具有明显特殊标记的,更要精雕细刻地予以描绘,如驼背、跛足、脸上有痣、麻、刀疤等;镶有金牙、说话口吃,声音嘶哑、语音宏亮、低沉等都要一一写明。

(3)被通缉人携带物品情况。指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潜逃时,携带武器、弹药或手拷等(要写明型号及数量)、携带赃款、赃物(要写明其数量、特征)。

(4)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主要应写明三方面内容:一是查控的场所范围;二是交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严防罪犯行凶;三是一旦发现被通缉人,如何与公安机关联系及电话号码、联系人姓名等。

(5)附件:被通缉人的照片等。

3、尾部

在正文右下方要署上发布时间并加盖发布机关公章。需要时可在通缉令下方附上抄送单位名单。

(二)存根

按照规定格式依次填写制发单位名称、发文字号。然后,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原籍、通缉原因、通缉时间、批准人、承办人、填发时间、填发人等。由签发单位留存备查。

三、注意事项

严格掌握通缉令的发布范围,不能过大或过小;不能越级发布,超出管辖区的发布应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制发,重大、恶性案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的,则应报请公安部制发通缉令。

如被通缉人自首,或被公安机关抓获、击毙后,应当撤销通缉工作。

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写法:

1、首部:文书名称、编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如果已经拘留的写明羁押场所。便于检察院提讯。

2、正文包括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两方面的内容

以:“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作为过渡,另起一行写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

犯罪事实要围绕着构成要件来写。包括犯罪的起因、目的、动机、时间、地点、过程、手段等。通过叙述表明行为人已经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要另起一行,先引述刑法有关条款,说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再引述刑诉法第60条第1款和66条作为提请逮捕的法律依据,然后向检察院正式提出批准逮捕的请求:特提请批准逮捕。

3、尾部写明致送单位名称、发文时间、印章(局长印、局印)

附项:案卷材料。

第二节 侦查终结文书

一、起诉意见书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公安机关代称、程序及文书简称、年度、案件排列序码号组成。如:“×公起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

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其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过渡语

另起一行写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语:“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二)正文

1、犯罪事实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方法手段,行为、结果、证据等。

内容上需要注意:1)必须是属于本次要求起诉范围的事实;2)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不能将非罪材料混入其中;3)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写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证据。一般先写犯罪事实,后列举证据。也可以边叙述事实边列举证据。

2、提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根据犯罪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即触犯了我国刑法的具体条款,同时写明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如果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数名犯罪嫌疑人时,可合写一份起诉意见书,分别提出起诉意见。

(三)尾部

首先写明受文机关(致送单位)名称。然后由县以上公安局长签发并于文书尾部署明职务、姓名、印章。注出制发文书的年月日,并在日期上加盖公安局公章。

最后,在左下角分条写明附项,如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处所,本案预审卷宗页数、证物、赃物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证人姓名、职业、住址,鉴定人姓名、职务、单位、住址等。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

一、公诉书

(一)首部

1、标题:在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刑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若为共同犯罪,应按作案中的主次地位依次写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其国籍。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写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其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告人,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

2)年龄。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如果涉及到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其准确的出生年月日。

3)因本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分别写明被批准或执行强制措施的时间、案由、机关、强制措施名称。先后采取两种以上不同强制措施的,要依照时间顺序一一写明。

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

4、辩护人基本情况

1)辩护人的姓名。

2)辩护人所在单位。应写明辩护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如系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的,也应写明其所在单位的名称。

3)辩护人的通信地址。应写清能够与其及时联系的具体地址。

5、案由、案件来源,处理经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涉及这部分内容的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一案,于×年×月×日由××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

2)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一案,于×年×月×日由本院侦查处(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科(处)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科(处)受理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3)如果是上级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则表述为:“被告人××?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之规定,于××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

(二)正文

包括犯罪事实及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依据两大项目。

1、犯罪事实和证据

犯罪事实与证据是阐明起诉理由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是起诉书的核心部分。犯罪事实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查证核实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必须是证实犯罪行为确系该被告人所为的主要证据。

1)犯罪事实部分写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详略得当。主罪详写,次要罪可采用归纳法概括地写。每一种、每一次犯罪的基本事实都必须清楚。 ②查无实证或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非犯罪事实不能写到起诉书中。

2)犯罪证据部分的写法大体有两种:

①案件比较简单的(即指一犯一次作案或一犯一次连续作案)可以先叙写犯罪事实,然后集中一段写证据。 ②案件比较复杂的(一犯作案数次或数十次,或数犯共同作案一次或多次)可边叙述犯罪事实边写证据。

2、起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1)提起公诉的理由

这是起诉书正文的结论。要求在总结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罪行的性质、特点、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后果及认定被告人的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应高度概括,评价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如,被告人主观罪过,如是故意,其主观方面的恶性程度、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恶劣情况、手段使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均应具体表述。

②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首先要写清对全案的结论性意见。对集团犯罪,要指明集团的特征。然后,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概括写明罪状等。

2)起诉的法律依据

写明法律根据,明确罪名并引用触犯的刑法条款。即说明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构成××罪。如果行为人有数罪时,应按一定的顺序逐罪引用法律条文。

在确定罪名之后,要将被告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等情节也分别列出并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文,以表明检察机关对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态度。然后写明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写明提起公诉的决定,即“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尾部

包括以下内容:

1、致送接受文书的人民法院的全称。

2、承办人(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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