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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文书重点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21  分类: 法律文书 手机版

篇一:自考法律文书写作串讲讲义

《法律文书写作》串讲讲义

第一章 绪论

一、法律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二、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一)制作的合法性

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有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如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

(二)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

2. 用语成文化

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

(三)内容的法定性

在确立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依法选定规定的格式之后,就要考虑文书的写作内容。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以文字叙述类的法律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者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而这几部的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

(四)语言的精确性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这也是把它作为制作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加以明确的理由。“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也就是说要求做到:是则是,

非则非,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就是构成犯罪,反之亦然,不能有丝毫的含混模棱。

(五)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它不同于泛泛地宣传,更不容许空洞的说教。它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法律文书的作用

它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一些重要环节上。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讲解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凡属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它不是通过正面讲解法律条款,阐述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宣传法律,而通过处理具体案件,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来宣传法律。

(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法律文书即是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起着忠实记录这些活动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执法机关来说,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在整个审理和裁处过程中,都应该保存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书以备稽考。

(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的写作绝大多数是处理各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它也是考核法律工作干部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的重要尺度这一。

四、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从传统的写作学角度来分析,可以从文书的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语言运用等诸多方面明确其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格式虽属文书的外在形式,但它对文书的内容也常具有规定性。因此,制作法律文书不可忽视法定的文字格式。一旦确定制作某种文书,就必须选定相应的文书格式,按格式的规范要求制作文书;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要素,一定要书写齐全。

法律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文书体例、行款、结构和各部分要求写明的各种要素;而在行款方而,则又因文书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信函、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等几种。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写作其他文章一样,首先必须确定鲜明的主旨(一般文章称“立意”)。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的中心意思。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没有事实自然也就谈不到案件。而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求写明案情事实,这就必然会涉及对材料的使用问题。在法律文书中用材料说明一定的事实时,必须绝对真实的分析,判别是非曲直、来不得半点虚假。倘若事实有误或被歪曲,就难以得出公正的结论,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有关人员或组织的利益。但仅仅做到材料真实还是不够的,因为做到这一点并不等于能把事实叙述清楚,所以如何使用真实的材料把事实叙述得符合客观情况,也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写清事实基本要素

事实是由许多相关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如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的过程(包括起因、情节、结局)等。

2.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写清事实要素并非要素平均使用力理,平铺直叙、记流水账,而是应该突出重点,详写关键情节。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在衡量是非正误时十分重视事件的因果关系。某一行为的目的、行为本身以及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常常是判断问题性质的重要依据。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叙述清楚,有联系的要写清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联系的也要具体说明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各类案件,都有可能存在分歧和争执。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甚至于司法机关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相反或不完全一致的看法。在文书制作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上的争执也应该有所反映。也就是说抓住一些争执的焦点,并对这些焦点准确地予以记叙和说明,为明确是非曲直提供事实基础。

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都常常会涉及到财物。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债务偿还、合同违约、遗产继承,刑事案件中的贪污、盗窃、抢劫、诈骗和行政案件中的罚款数额等等案件,都有财物的名称和数量问题。法律文书对财物品名和数量多少问题,要求必须记叙确切。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法律文书对于事实的叙述,要求做到:平实有序,一目了然。文字力求朴实无华,力戒夸饰渲染、排斥夸张、比喻的修辞方法。便是文字平实,也并非语言干瘪、枯燥无味。因为

案件事实本身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只要认真写清事实,反映出事情的本来面貌,也常常是曲折多样的。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客观真实:既不能用夸大和缩小的事实材料,更不能用编造虚构的所谓事实材料。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法律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不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文书,最后都是要被法律所否定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真实的材料说明事实时,也并非不加选择,“有闻必录”,而是也要经过精心的选择。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理由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但说理必须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既要充分透辟,又要切中要害;既要入情入理,又要依法论理。

下面谈几点具体的要求。

1.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重要的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都应以有确凿的证据为依托。对司法机关的文书来说,无论是查证属实的事实,还是依法认定的事实,都应是以确凿的证据来支撑的。

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因为它是作出裁决、处理或提出请求的根本依据。缺少这一部分就使裁决、处理或请求的意见失掉了依据,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3.据案引法,依法论理

适用法律的理由自然离不开依据。但引证法律也必须扣紧案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如前上述,理由是一篇法律文书的录魂,起着统领全文的作用。在重要的法律文书如起拆状、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中,理由一般都处于中间环节的部分。前面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然后进入理由的阐述,最后是法律文书的结论,即处理决定等。

(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

说明的表达方法主要用于说明介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某种主张、规定等。在法律文书中也经常使用。如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客观说明介绍,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对现场景况的如实介绍等都属之。

(六)综合表达,叙议为主

法律文书采用的表达方法,可以说是以记叙、议论、说明等几种表达方法加以综合运用的一种表达形式。

(七)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以说理为主的法律文书的行文章法主要有:

1.由事而理,由理而断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3.把握重点,明辨是非

4.论辨说理,章法多样

(八)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即:精练、准确、朴实、庄重。它属于特定的语体,而且主要用书面语言。以下提出几点具体要求: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2.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5.褒贬恰当,爱憎分明

6.语言诸忌,竭力避免方言土语、流氓黑话、脏话、错别字等。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全面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文书的内容每个,理解并掌握侦查文书中常用的概念、功用和写作方法,并能达到结合司法实践,实际会写的要求。多以选择、简答、写作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简答】、【08、10单选】、【08、1单选、简答】【07、10单选、简答】、【07、1单选、简答、写作】。

串讲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功用

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海关缉私机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侦查文书是侦查活动的产物,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侦查权的主要文字载体,是对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

二、侦查文书的产生和演变

新文书格式的特点:

1、种类齐全;

2、格式规范;

篇二:自考法律文书写作知识点

1.法律文书: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鉴于、以及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处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一、制作的合法性(制作主体的合法:级别、机构—法律效力);二、形式的程序性(严格要求:结构固定化、用语的成文化);三、内容的法定性;四、语言的精确性;

五、使用的实效性。

3.法律文书的作用: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实施法律的依据);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4.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二、主旨鲜明,简述精当;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六、综合表达,叙议为主;

七、行文章法,因文而议;八、语言精确(不能歧义),朴实庄重(语言精练、去掉修饰性语言、不要病句、褒贬恰当爱憎分明、禁忌:方言、黑话、脏话)。

5.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侦查只能得检察机关、海关缉私机关、监狱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的机油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6.侦查文书的分类:立案破案文书、律师介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讯问犯罪嫌疑人文书、取证调查文书、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侦查终结文书、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

7.呈请立案报告书: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的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

8.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为抓获最该逮捕的而在逃的或者逮捕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及从监狱内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9.通缉令的制作条件: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本辖区内通缉缉拿、呈请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0.搜查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制作的法律凭证文书。

11.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

12.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

13.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于本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侦查终结,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

14.撤销案件及不起诉的情况:(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构成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人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5.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16.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18.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19.民事裁判文书: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0.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等案件就是提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21.民事调解书: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节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2.行政裁判文书: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监狱执法文书: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书总称。

24.提请减刑建议书: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25.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是制作的一种文书。

26.监狱起诉意见书: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

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7.诉状:指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刑事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

28.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9.刑事上诉状: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任何形式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30.仲裁文书:当事人间根据已达成的仲裁协议,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而制作的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为处理纠纷、争议而制作的各种有关法律文书的总称。

31.公证书:由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证明出生、死亡、学历、经历、婚姻、继承、收养以及合同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2.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情况:①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 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

篇三:自考《法律文书写作》重点复习题

自考《法律文书写作》重点复习题

什么是司法文书?司法文书的类别、基本特点和作用?

1.司法文书的概念: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

自考法律文书重点

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既是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司法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4)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

3.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

(2)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属于程式化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

4.司法文书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当写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法律文书语言应用的具体要求?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法律文书是一部分体现和贯彻国家法律的文字形式,一部分是当事人向国家执法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某项法律要求的文书。因此,它的文字必须做到表意精确、解释单一,以避免给理解和履行带来任何问题。

2.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因为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或当事人向执法机关呈递的文书,,语言文字必须精练简洁,不能事无巨细、冗长拉杂,但是必须说明的情况和事实、必须阐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又不能讲得过于简略或粗疏;所以必须做到文意赅备。

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公文语体。朴实无华、严谨庄重是为其严肃的法律内容所制约的。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法律文书的语言为规范化的书面语言。它力求合乎语法规则,句子规整,成分齐全。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法律文书的内容大都与处理违法侵权以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有关。因而法律文书对是非正误有鲜明的褒贬态度和浓厚的感情色彩。

6.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中也常有些必须竭力避免的通病,必须引起重视。一是忌方言方语;二是忌用流氓黑话;三是忌用脏话;最后力求避免错别字的使用。

什么是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的作用是什么?

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作用:是对案件侦查活动的总结,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同时也是检察、审判工作的基础材料。

起诉意见书叙述犯罪事实的要求有哪些?

第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第二,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罪责。第四,叙述犯罪事实时,要列举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起诉意见书正文部分包括哪两方面内容?

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根据两方面内容。

起诉意见书在制作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1.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1)要以事实为根据。(2)未经审查核实的材料,不能在起诉意见书中使用。(3)引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时,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一定要保持原意。(4)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明确、具体,不过过于抽象、笼统、概念化。

2.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

3.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叙述犯罪事实的方法有哪几种?

有以下四种:(1)按时间顺序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叙述;(2)按犯罪性质来叙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3)按综合归纳法叙述;

(4)多种方法并用。

什么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

公安机关的侦察文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侦查文书分为哪几类?

分为:1.立案、破案类;2.律师介入类;3.强制措施类;4.讯问犯罪嫌疑人类;5.调查取证类(含搜查、扣押类);6.延长羁押期限类;7.侦查终结类;8.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类。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对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的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包括那些内容?

1.案件受理情况; 2.立案根据; 3.立案理由; 4.侦查计划

检察文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2.作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

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的分类、制作和基本要求?

1.分类:(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5)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如起诉书),填空式方式(如批准逮捕决定书),笔录式文书(如讨论案件笔录)和表格式文书(如送达回证)四类。

2.制作:人民检察院对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必须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不能允许发生丝毫差错,否则将会给检察机关和国家的威信带来不良影响。

3.基本要求:(1)准确规范。(2)严格依法。(3)说理充分。(4)办案及时。

起诉书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2.作用: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件,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内容;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制作起诉书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起诉书叙写案件事实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叙述事实要客观、准确。起诉书叙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与犯罪事实本身具有同一性。(2)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事实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情节、危害后果等。(3)叙述事实必须层次分明。各种犯罪行为的事实安排顺序不尽相同。一般常见的有“先重后轻顺序”、“客观过程顺序”和“被告人顺序”等。(4)叙写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一是注意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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