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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自检范例

小草范文网  发布于:2016-12-08  分类: 范例 手机版

篇一:农村宅基地确权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本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农村宅基地确权自检范例)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篇二: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乡(镇) 村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间数 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 新划

宅基地

申请面积

(平方米) 东西长 米 耕地 平方米

折合 平方米 其中:

南北宽 米 非耕地 平方米

四 至

签 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平 面 图 比例尺:1:500 村 民 代 表 意 见 年 月 日

村 委 会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 镇 政 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 土 局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县政府

批示 (盖章)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沧政农宅字[200 ] 号

农 村 建 房 宅 基 地

申请书

沧县人民政府制

说 明

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申 请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 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 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 持证人(现居住者) 审批文(证)号 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村民委员会意见: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务公开证明

我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面积总计 平方米,现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经 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已满15日,且本户宅基地所占地及四邻无争议,群众无异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村书记 (签字)

村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监督小组长 (签章)

年 月 日

宅基地申请书范文,写给村委会的那张申请书。

申请书

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本人什么原因(自己写原因,结婚、分家什么的),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恳请给予申请。

特此证明

申请人签名:XX

年月日

农村宅基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武XX,男,汉族,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石盘村100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大理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 2月19日

篇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9-22)

白水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阶段性工作验收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白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成果验收。

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主要是对标段完成工作35%的检查验收。35%工作量的认定标准:外业调查草图勾画、表格填写、内业数据录入完成标段总组数的35%,户籍信息收集达到标准的70%,公示达到标准的50%。验收组由县确权办和牵头公司组成,抽检率为5%。

一、 检查验收内容及方法

(一)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相关资料收集存放情况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完成情况。通过内业查看和走访群众检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完成情况检查表》(详见附表1)。

2. 工作保障落实情况。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检的方法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填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详见附表2)。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成情况。通过内业查看和外业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详见附表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面积精度检查表》(详见附表4)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详见附表5)。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通过内业查看的方法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成情况,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详见附表6)。

5.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通过内业查看、内业检测的方法检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详见附表

7)。

6、相关资料收集存放情况。主要检查文字成果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文字报告内容是否准确,表达是否清晰、流畅,条理性强,报告中引用的表格数据是否正确等。

(二)检查验收的方法。检查验收主要采用内业查看、内业检测、外业抽检的方法开展。内业查看是指对确权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成果、入户调查成果、图件成果、档案成果的真实性、完

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内业检测主要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及管理信息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外业抽检是指利用RTK-GPS、全站仪等对农户承包地块界址点、面积等空间位置的精确度进行检查核实。

二、检查验收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

县级自查包括监督检查和成果检查两个方面。监督检查是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对已完成的调查成果进行阶段性检查;成果检查是在测绘单位全部工作完成后,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对调查、登记和数据库成果进行检查。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出具检查验收报告,报告应有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信息。

检查验收报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的一部分,在上级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时一并提交。

县级自查进程中发现有错误的,及时督促标段公司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二)地市核查

市级核查在县级自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级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填写核查记录表,形成市级核查报告。

(三)省级验收

省级验收在市级核查完成后,由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向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填写核查记录表,形成对市级检查验收报告,报省政府审批。

三、检查验收的操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1. 组织准备

接受检查验收方:

(1)按要求进行自检或预检,编制完成自检或预检报告。

(2)完成本辖区内总体完成情况判断,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完成情况表》(详见附表1)。 实施检查验收方:

(1)组织准备:

一是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由法律政策、测绘技术、软件技术、档案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涉及的各类专业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

二是研究确定外业抽样检测的区域、线路、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并准备外业检查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确定内业资料查看、内业检测的重点、具体方法和时间安排。

三是告知被检查验收单位需要配合的事项。

四是召开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

(2)不进行检查验收的,应及时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及相关事项。

2. 资料准备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入户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申报表(入户调查阶段手写)》、《户主表》、《户主声明书》、《委托书》、《公示无异议声明书》、《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以村组为单位的《工作底图》和《承包地块公示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台账(电子扫描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电子扫描件)等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

本文已影响